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变迁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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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发展演变与启示

90年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发展演变与启示

90年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发展演变与启示摘要:历史和现实都反复证明,中国农村土地政策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

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的漫长变革过程。

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总结经验教训,得出有益启示,对于探索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状况的新土地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90年;演变;启示土地问题是“三农”核心问题。

历史和现实都反复证明,中国农村土地政策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

90多年来,在制定农村土地政策方面,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成功经验,也获取了很多值得借鉴的深刻教训。

回顾中国农村土地政策90年发展演变历程,深入分析其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动因、影响和得失,并得出有益的启示,对于探索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状况的新土地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90年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发展演变历程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农民所有制(1921年—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就明确提出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

中共一大制定的党的最高纲领就提出了土地国有的主张。

1927年11月28日,临时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提出:“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

”这里的土地公有就是主张土地国有。

由于土地国有政策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不能为广大农民所接受,甚至引起了广大农民对于土地革命的怀疑,为争取广大农民对苏维埃革命的热情,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开始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的转变。

1931年春,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开展了系列“限田”、“限租”、“打土豪地主分田地”的土地革命运动。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

杨 苗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摘 要: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以来,农村土地政策也历经了百年演变。

探索和总结党在百年历史进程中制定不同土地政策的经验和教训,从中汲取历史智慧,对我们今天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新时代;土地政策;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1921-1927年):“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建党初期,在毛泽东、澎湃等先进共产党人的领导下,农村掀起了反对地主恶霸的农民斗争,在斗争中,党提出了限租、减租,对地主占有土地提出“限田”的口号。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谢觉哉早期曾说过:“国民革命即是农民革命,真实去解决农民问题是革命,反之是反革命,农民问题的中心是土地问题。

”在这些思想影响下,大革命过程中党正式提出了“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

这些土地政策,对于刚刚接触革命的农民在反对地主恶霸方面,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农民缴纳的地租少了,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更为重要的是,争取土地的斗争进一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革命主张的广泛传播和接受,为革命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年):“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在这十年间,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历经了多次调整,对土地政策的摸索不断走向成熟。

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

”1928年颁布井冈山《土地法》,其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这两个土地政策都是实行土地国有制,对于当时渴望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来说,吸引力不大、支持度不高。

因此,1929年党又颁布了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31年2月,毛泽东同志又修改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肯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我国土地制度变迁和启示论文

我国土地制度变迁和启示论文

发展经济学论文题目: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和启示一摘要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二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程第一阶段:1949~1953年,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农村的土地分配权极不平衡,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长期处于地主的残酷压迫下,生活苦不堪言。

另外农村生产资料的配置也是很不平衡的,地主不仅占有大量土地,而且还占有大量耕牛、农具、房屋等主要生产要素。

地主拥有大量生产资料却不耕田,这种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状态,这种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状态,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2.第一阶段土改的容岳云和继康在《新中国农地政策的历史嬗变及逻辑启示》阐释土地改革第一阶段是(1949 年–1952,这一阶段是农户土地私有, 自主分散经营。

农地政策的基本任务就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 发展农业生产, 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制度目标。

3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特点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主经营者;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予等交易行为;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方式对土地进行管理。

4.对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评价剑军的《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嬗变》认为建国后第一次土改是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土地制度变革尽管使地主、富农的利益受到损害, 然而它却使大多数的农民从中受益, 广大农民的生活也因此得到极大的改善。

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建国后,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度经历了从私有向集体所有的几次变革才得以确立。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试从农地制度的涵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及其理论分析三个方面来论述。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后;农地制度;变迁[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1-0084-2一、农地制度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目前,理论界对“土地制度”的定义尚未形成共识,但是,概括比较全面的有周诚和钱忠好两位。

周诚认为“首先,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如土地利用方面的土地开发制度、规划制度等,土地所有和使用方面的土地分配制度、承包制度、租赁制度、地租和地价制度等,土地管理方面的地籍管理和征用制度等。

狭义的土地制度指土地所有、使用和国家管理三大方面的制度。

其次,农地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农地的产权制度、农地的使用制度、农地的流转制度、农地的管理制度等,其中农地产权制度是整个农地制度的核心。

”后来钱忠好在前人的基础对土地制度作如下定义土地制度是指土地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使用)诸环节所形成的土地关系制度化后的总称。

它包括土地的生产制度(如土地开发制度等)、土地的收益分配制度(如土地所有制、土地地租制度等)、土地的交换制度(如土地的售卖、出租、出让制度等)、土地的消费(使用)制度(如土地的承包、承租制度等)。

这些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本文所讲的农地制度是指狭义的农地制度。

因为农地所有制、经营制度、流转制度和管理制度是所有农地制度的核心,并决定农地制度的其他方面。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提要: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当下,我国农村面临着新发展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经验;启示“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又聚焦于农村土地问题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制约因素。

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不能适应以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为内容的农业现代化要求。

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一、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历程(一)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49-1953年)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和大部分耕畜、农具,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者,只占有20%~30%的土地。

[1]可以看出,建国之初,我们的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

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实践与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实践与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实践与思考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是在探索中不断实践和思考的过程。

土地制度的变革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不断深化和完善土地制度是江苏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

通过废除封建地主制度,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归农民所有,农村土地制度开始向社会主义方向转变。

在土地改革后,江苏农村社会经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调动,农村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制度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江苏农村土地的分散经营方式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的现代化需求,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受到了制约。

为了推动江苏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解决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江苏先后实行了土地托管、土地流转等政策措施,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这些措施使得土地流转更加便利化,为农民增加了收入来源,也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土地制度变革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风险和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存在着顾虑,有些地区农民对土地流转持观望态度。

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不完善,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的现象。

在土地制度变革中,需要更加注重农民的利益保护,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宣传和引导。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还需要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形成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

只有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产权和经营权制度,才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土地流转更加顺畅。

还需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加强土地产权交易的规范和透明度,提高市场化程度,防止出现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土地恶性竞争。

在进行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在发展农村土地经济的注重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

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促使农业可持续发展,并发挥农村经济的综合效益。

江苏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是一个不断实践和思考的过程。

新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新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是中国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到农村土地的流转、承包、抵押等问题。

在开放以来的几十年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集体所有制到家庭承包制,再到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

这一演变对中国农村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新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必然结果。

原先的集体所有制制度存在着农民土地权益不明确、农民劳动积极性低下等问题。

开放后,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城市化的加速,集体所有制制度的不适应性越发凸显,因此在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下,新农村土地制度得以顺利推进。

其次,新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在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制度下,农民的土地权益较为脆弱,随时可能被剥夺或侵犯。

而新农村土地制度的推行,首先确立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可转让性,使农民对土地有了更明确的所有权,有利于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抵押等经营行为。

同时,新农村土地制度也加强了对土地流转的监管,避免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再次,新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新农村土地制度的推行使得土地可以更灵活地流转和利用,有利于农村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

农村土地经过流转后可以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竞争力。

同时,新农村土地制度也鼓励农民将土地作为资本进行抵押,从而更好地融资和发展农村产业。

最后,新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历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导致弱势农民的权益受损。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解决,避免土地过度开发和环境破坏等问题。

总之,新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是中国农村的重要内容,对农村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演变的过程中,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是关键目标。

同时,也需要克服土地流转中的不平等问题和土地资源利用的挑战,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土地基础。

农村土地使用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农村土地使用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农村土地使用改革的经验与启示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土地使用改革成为当下一个重要的话题。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确权问题是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瓶颈。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分析和探讨农村土地使用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一、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经验与启示土地承包权流转是土地使用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流转,可以让农村土地更加有效地利用起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

同时,流转还能促进农村经济的结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在土地承包权流转方面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土地流转的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农民流转土地。

第二,建立流转市场机制,完善土地流转的产权交易,增强土地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三,加强土地流转监管,防止乡村土地买卖中的不正当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所有制改革的经验与启示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所有制改革是农村土地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集体所有制改革,可以解决土地上的产权归属问题,确保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与承包权的明确和稳定。

在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所有制改革方面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坚持政府主导,推动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改革。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土地改革的支持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所有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二,注重村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

政府在推进农村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强对村民权益的保护,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

三、土地权属确权的经验与启示土地权属确权是农村土地使用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土地权属确权,可以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土地流转和使用中的纠纷。

在土地权属确权方面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强化土地权属登记和管理,确保土地权益的明确和稳定。

政府应加大对土地权属登记机构的建设和培训力度,提高土地权属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加强对土地权属的审批和监管,防止权属乱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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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摘要: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当下,我国农村面临着新发展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经验;启示“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又聚焦于农村土地问题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制约因素。

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不能适应以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为内容的农业现代化要求。

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一、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历程(一)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49-1953年)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和大部分耕畜、农具,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者,只占有20%~30%的土地。

[1]可以看出,建国之初,我们的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

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2.第一阶段土改的内容根据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

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农民经营”。

[2]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

到1952年底,全国除了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集聚的地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二)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53——1978年)1.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随着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的完成,1953年,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

这时,通过土改建立起来的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生产规模小,经济实力单薄,经营分散,不能满足实现国家工业化对粮食和原料的要求,同时国家也很难对大量分散的个体农户进行计划指导,这就使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同国家工业化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矛盾,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一次变革已无法避免。

2.第二阶段土改的内容该时期土地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将农民土地私有转变为公有制,将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将农民分散的家庭经营变成集体统一经营。

农业集体化历经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3个阶段。

2.1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

把土地农民私有制改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的决议,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此全面展开。

初级社中,土地等生产资料仍旧归农民和私人所有,并没有改变农民对土地的私有关系,但使用权由个人使用变为集体共同使用,这是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

2.2发展高级社。

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

1956年,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设。

高级社是以公有、集中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结构类型和农村组织类型,社员除保留自留地(占全部土地的5%)外,土地及其他所有生产资料都实现了集体化。

2.3人民公社化。

1958年8月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把人民公社化运动推向了高潮。

农村土地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公社统一经营,由公社在生产队之间或生产大队之间进行调拨。

之后,党中央根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作为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基本方针,把原来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分配权由公社一级下放给了生产队一级,克服了人民公社初期的弊端,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土地收益分配权虽然由公社一级下放到了生产队,制止了当时的共产风,但是并未完全杜绝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三)第三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78—)1.第三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第二阶段的土地改革,将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将农民分散的家庭经营变成集体统一经营,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任务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人民公社体制的实行本身是脱离实际的,尽管经过调整已经缩小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它的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的体制仍然保持着,“左”的思想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它未能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农民的个人利益,所有这些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据统计,人民公社时期,全国农村为工业化建设总共输送了5400亿元资金,年均高达到210亿元。

长期过度对农村剥夺,使人民公社的生产效率十分低下,1957-1977年,中国每个农业劳动力净产值由355元降为317元,同期全国农村人均收入60元以下的生产队占38%,50元以下的占27%,40元以下的占16%,全国年均约有1亿4千万农民处于半饥饿状态。

[3]因此,改变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2.第三阶段土地改革的内容2.1实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将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民自愿以“大包干”、“小包干”等方式创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1983年,中央下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全国近99%的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至此,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产权模式初步形成。

这种产权模式保证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独立经营权,对农地经营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使中国农村经济得到发展。

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农民生活改善,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

2.2允许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力度加大,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不断彰显,农民迫切要求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于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4]允许土地流转,不仅使农民能够实现既省心又增收的愿望,更重要的是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可以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率,实现农业生产的全面升级,从而掀开了新农村建设的新篇章。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的启示纵观整个改革历程,经历了从土地封建地主所有—农民所有、农民经营—农民所有、集体经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重大历史变革。

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考察,可以为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些许启示:1.土地改革要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从建国以来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可以发现,农地制度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来完善生产关系,改革不相适应的农地制度。

20世纪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基本理念,因而较好地遵循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

从农业合作化后期到人民公社化时期,由于忽视当时落后的生产力水平,认为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盲目实行穷过渡与大跃进,违背了社会发展客观规律,致使这一时期农业发展极为缓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顺了集体与农户双层经营关系,调动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两个积极性,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5]。

因此,在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地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

2.尊重农民选择是基本原则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力军,农地制度创新应以农户为主,只有将农民作为农地制度创新的首要得益者,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才能使农民具有创新的动力。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程表明,改革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农地制度制度改革要始终尊重农民的选择。

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尊重农民选择是基本原则,进一步明晰、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农民的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的规模经营应当同农业生产力提高、农业技术革新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相结合。

在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实行高度集中经营。

由于生产力水平同生产规模不相契合,广大农民还只是简单的手工劳作,几乎没有使用任何现代化机械设备,同时严格的户籍制度使得大量的生产力没有办法实现有效流动,被禁锢在生产力已经趋于饱和的农村之中,高度集中经营没有取得良好效果。

而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农村土地改革和改革开发所带来的变革,使得我国部分地区农业生产水平出现极大地提高,机械化生产出现端倪,同时户籍制度的松动,使得农村部分剩余劳动力来到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尤其是在东部沿海地区及大中城市郊区,工业的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使该地区的农业发展进入追求规模经营效益,以缩小工农比较利益差距的阶段,在这些地区,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4.改革农地产权制度4.1未来土地改革要清晰土地产权归属。

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后,由于在法律上对于所有权归属的农民集体定位不清晰,使得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集体没有话语权,大肆侵害农民利益,引发了征地问题和矛盾。

同时产权不清晰。

也阻碍了土地的流转。

因此,未来土地改革中必须明确土地的产权,这也是目前学者们呼吁最多的。

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笔者认为,土地所有权应仍归农民集体所有,不应像台湾那样归农民自己所有,不过要将农民集体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定性,且应定为村民小组内的农民集体。

[6]因为在我国现代农村,只有村民小组是熟人型社区,而且村民小组规模相对较小,人口一般就在二三百人左右,讨论和实施分配土地、转让土地等相对方便,可以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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