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其改革思路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和方向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和方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点任务。
在城市化、经济发展、农村人口流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土地制度的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当前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在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这种集体所有制制度能够满足当时生产力的需要,也是当时国家发展的必要条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不断壮大,这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复杂多样化的需要,于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上了日程。
1982年,中国实行了新的宪法,为农民提供了必要的土地承包权。
承包权使得土地流转可以自由发生,农民与土地的联系也得到了加强。
在这个时候,中国的土地所有权逐渐变成了“国有土地为基础,农民承包经营,约定时限”的模式,这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预示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新道路。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向着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两个方面不断发展。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向。
首先,建设农村土地市场体系。
建设土地市场体系,推进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途径之一。
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可以避免农民长期占有而不能进行有效利用,加快农地流转进程,促进农村土地的优化利用和配置。
其次,制定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在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农民最基本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合同形式。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提供土地运用堆积的保障,利用土地流转形式,推进农业现代化,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
最后,构建多元化的土地权益保障体系。
现有的土地权益保障制度,往往在政策层面并不完善,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综合考虑,构建一套闭环式、全方位、多元化的土地权益保障体系,以完善的法律和机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实践与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实践与思考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实践。
这些变革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在变革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思考和完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村土地制度主要是以集体所有制为主。
在土地改革中,通过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个体家庭,并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改变了农民长期以来对土地的无权无助的状态,使得农民可以合理合法地使用土地,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也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中,农村土地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困难。
由于土地承包期限较短,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土地无法流转,给农民增收带来了困扰。
农村土地规模分散,农民个体经营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承包地集体经济效益不明显,导致农民土地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部分地区农村土地闲置或被滥用,浪费了土地资源。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江苏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实践。
对土地承包期限进行了延长,为农民提供更长时间的使用权,减少了土地流转的不确定性。
推行土地流转制度,鼓励农民通过流转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土地权益和经济收入。
通过土地闲置的治理和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土地流转市场还不完善,流转价格不透明,流转主体缺乏信用,限制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
尚未建立起农民个体土地产权市场,无法实现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
农村土地的利益分配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地区农民对土地集体经济收益的分享不公平。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加大土地制度改革的力度,进一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和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高效利用。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经了多次探索和尝试。
这些尝试虽然对某些方面取得了成功,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挑战,并展望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中的重大一步。
1950年代初期,政府通过“土地改革法” 对地主阶级进行了剥夺,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使得农民得以拥有自己的土地,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
但在土改实践中,农民因为规模小、技术落后、社会保障薄弱等诸多原因,面临着粮食产量低、劳动力闲置等问题,同时,一些土地受到破坏和浪费,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给我国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隐患。
1978年,中国农村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由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推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三步走”战略正式确立,农村的土地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革。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每户农民的集体土地全部承包给家庭成员经营,土地使用权也得以得到保障并通过市场化方式流转,从而使得农民们能够自主决定种植哪些农作物,销售哪些产品,自主经营个体农业。
这一制度的实行直接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得以大幅提升,特别是在国家扶持下发展了许多特色农业和农村合作经济,为我国的农村经济结构升级和区域扶贫做出了贡献。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大部分流转仍然处于同村、同乡的限定范围内,土地市场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利用达到了一定的瓶颈;其次,承包合同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农民在土地租赁和产权拍卖等环节中难以保障自己权益,有些地方利益分配、土地收益不均衡等问题引发了公共资源争夺和治理困难问题;第三,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农村人口外流,导致土地闲置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土地呈现负增长态势。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未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有以下几个方向。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做 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 ,可
《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集 、农
权
方面的分析 ,得 到了经验 证据 的支持 ,说 明了农 民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主体 ,其所拥 体所 有 制” 。从农业合 作化运 动到人 民公 社 ,这一 系列 的生产 方式的改变 ,使 得农 民对于土地 的产权 弱化 ,并使得 土地所 有 权虚置 , 土地在运动 当中逐步 归集体所有 , 个体农 民与土地不再存 在法律 上的产 权关
有 的土 地 剩 余 权 进 入 了共 有领 域 ,成 为大
家争抢 的对象 ,最终会造成租值消散。相
我 农 土 产 制 的 国 村 地 权 度 变 轨 及 新 路 迁 迹 创 思
一 黄 凯 高锋 ( 四川农 业大 学经济 管理 学 院 四川雅 安 65 1 ) 20 4
◆ 中 图 分 类 号 :F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30
系。 所 以在 这 个 时期 , 土地 产 权 流转 制度
有的承 包权 、经营权等各项权利具备了排
他 性 ,这不仅减少了土地带来的外部性问
题 ,而 且 对 于 农 民 的 经济 决 策 行 为 有根 本
影响。 ( ) 村 土 地 产 权 的 可 分 割 性 二 农
政 策 制度 的 约 束 , 其 转 让性 依 旧 较 弱 。 因此 , 为 了充 分 提 高 土地 资 源 的 合 理 有 效 配 置 ,政 府 部 门应 进 一 步 完 善 相
关 土 地 政 策 制 度 ,从 而 为 土 地 产权 制 度 实 践提 供 较 为 完 备 的 微 观 基 础 。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暴露出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围绕着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回顾其发展的大致情况,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展望。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追溯至1949年,建国初期,国家将土地通过土地改革的方式,归还给广大农民。
这一时期,农村土地的占有关系逐步得到改善,也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迅速增长。
1956年,全国土改基本完成,实现了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全面确立,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个重大的阶段性胜利。
但此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土地承包期限较短、土地交易渠道闭塞等。
1978年,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力发展家庭农业和集体经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占有关系。
这一时期,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逐渐得到释放,农业生产正式进入现代化的轨道。
19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迅速发展,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比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方案》等,以此保障农民的权益。
21世纪以来,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激发了土地的活力和价值。
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挑战和问题,比如土地资源的集中化严重、部分地区土地流转难度大、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公等。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促进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今后,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加强农村土地权益的保护,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迈上新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1. 引言1.1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土地改革运动。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新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
在土地改革中,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到了确立,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实现了土地革命。
随后,农村实行了土地承包制度,农民通过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土地的科学合理利用。
这一制度的实行,使得我国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激发,农村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土地承包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土地流转不畅、人口流动问题等,给农村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重新审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深刻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改革路径,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1.2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的问题农村土地资源过度集中。
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的存在,大量农村土地被少数人或家庭长期占有,导致土地资源分配不均衡,农民普遍感受到土地流转不畅,土地利用效率较低。
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单一。
目前大部分农村土地以小农经济为主导,农民耕作方式传统且缺乏现代化技术支持,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不高,农村经济发展缓慢。
土地承包制度存在漏洞。
一些地方存在土地承包合同不明确、不完整等问题,导致土地权益无法有效保障,农民利益受损。
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
一些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强制性、不公平性等问题,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权益受损,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改革与完善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2. 正文2.1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演变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临着庞大的农杞人口和广大的农村土地。
为了解决土地问题,新中国实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70年:历程与逻辑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70年:历程与逻辑作为农业大国,中国的农地制度一直是国家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近70年来,中国的农地制度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从农业集体化到家庭承包制再到土地流转,中国的农地制度在这段时间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本文将探讨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历程与逻辑,以期更好地理解中国农地制度的发展变化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农地制度改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制被废除,实行了土地改革,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并实行了家庭承包制。
这一制度的确实质上是一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扩大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使农民有了土地经营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
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积极性,但也存在着农业生产技术和规模不大,存在土地细碎化和规模化经营的条件不存在的问题。
二、农村改革开放后的农地制度调整在改革开放浪潮中,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并进行了农村土地制度调整。
1981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确立。
1984年国务院、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流转的红头文件正式提出,提出承包经营权并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平台。
这一制度变革为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并有效地解决了土地规模化经营与集约化经营的问题。
三、土地流转带来的效益与问题土地流转使农民可以更加便捷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变现,通过流转土地,农民可以把经营权交给那些有更好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人,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收入水平,发展农村现代化产业,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增加了农民经济收入。
土地流转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土地碎片化严重,导致了农民收入不稳定的问题,还有土地流转带来了对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与浪费现象。
四、未来中国农地制度调整方向在未来农地制度调整的过程中,应该理性看待农地流转,充分发挥农地流转带来的利益,同时解决土地碎片化和浪费问题,保护和合理利用农村耕地资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和探索,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差距日益加剧,再思考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对于深化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提出“减租减息,土地改革”的口号,通过土地改革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
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实行的集体化措施,推行了土地托管制度,逐渐实现耕地的集体所有和土地的统一管理。
1980年代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生产资料,建立了农村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政策。
1.土地承包期限较短。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过短,一般为30年。
农民长期投入土地,却不能长期稳定地利用土地,会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和投入积极性,制约农业生产。
2.土地财政化现象严重。
在一些地方,由于土地财政化,导致土地成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制约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业发展。
土地的利用效率较低,存在“土地荒”和“土地丢失”的现象。
3.土地流转不畅。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存在土地流转困难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不清晰产生的担忧,另一方面是由于流转过程繁杂、程序复杂,土地流转没有形成规模效应。
4.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增收没有发挥作用。
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是为了让农民从中受益,然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并没有有效地推动农业增收,农民在土地上的收益比较低。
5.土地确权难度大。
农村土地确权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土地确权程序繁杂、成本高昂,农民确权意愿不高,导致农村土地使用权不明晰,土地流转难。
1. 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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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0%的人口,土地显得尤其重要。
土地制度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们党向来重视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变革,农民生活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路径1.土地改革阶段: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革为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
1949年7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半殖民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
”规定了对“所有没收和征收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
”这是最彻底地消灭封建制度的一种方法,是完全适合中国广大农民要求的变革。
废除封建的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都拥有自己的一份土地,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所有权主体不需付大量强制成本,少量组织成本由所有权主体与农户共担,农户积极性空前高涨,具有很强的激励机制,制度变迁效率和农地配置效率都相当高。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把土地农民私有制改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建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结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
在根据地,农业合作运动的主要形式是劳动互助,但也发展了一些农业生产合作社。
大规模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1952年,首先开始的是初级社,即在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农民以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
初级合作社采取的是渐进和自愿方式,按照自愿和互利原则,通过示范,在农村推行劳动互助、生产资料和土地合作制度。
农民体会到了组织起来统一经营的优越性,自觉性和积极性都较高,克服了集体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避免因所有制的突然变动而可能造成的变迁成本过高。
该制度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但又没有扼杀效率,因此产权制度安排效率较高,并且公平程度较农民土地所有制有所提高。
3.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阶段: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
高级合作社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私有的土地和牧畜、大型农具以及土地附属物如塘、井等水利设施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取消初级合作社的土地与大农具入社分红制度。
在人民公社化阶段,更是全面无偿占有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自然资源。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
人民公社实行的是单一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问题。
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所有权主体偏好主观意识形态绩效甚于农户,农户偏好客观经济绩效甚于所有权主体。
因此,单一产权制度是一种摩擦费用高,且产权主体农民偏好不一致的制度安排。
二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空间分散性和活动多样性特点,且受自然条件约束,农业集体生产的统一指挥者与农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与农户的最优绩效选择不一致。
在该制度安排下,政府要使农户达到最优选择,需付出巨大劝说、监督、组织等管理成本,农户完全追求自己最优绩效选择,也要遭受较大损失。
三是单一产权制度安排,产权主体模糊,对任何单个社员来说,他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社员的对生产资料排他性使用权、收益和处置权。
在这种背景下,单一产权的收益与损失对每个当事人都有很强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随集体成员扩大而加强,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
四是单一产权制度的目标是追求平等,即绝对平均主义,甚至劳动的边际成果也得参与平均分配,是一种责权利极不对称的体制。
所以农村人民公社是一种追求绝对平均,过分追求社会效率,忽视经济效率的极端的公平和极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把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这一阶段是多元产权格局确立阶段,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农业生产本质特征,因此,从制度供给的每一变量分析,差不多都表现出正相关的绩效,农民对家庭经营有足够的认识,并表现出理性的“经纪人”特征。
该制度安排既坚持土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通过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既吸纳了分散经营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绩效主体偏好高度一致的优点,又发挥了集体经济统一经营公平有所保证的优越性;既体现了土地的社会功能,又考虑了土地的经济功能,并使两者有机地统一于农户。
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
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以及由此带动的整个农村经济改革,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显著增长,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产权制度变迁效率增进明显。
据林毅夫估计,1978—1984年农业总产值按不变价计算,增加了42.2%,其中46.89%来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从理论上讲,制度效率有一定的时间长度和阶段性,一定的制度只能在一定的时间长度内发挥作用,且效率的高低呈现阶段性,即制度设计运行前期效率较高,随着时间的推移,效率递减,在制度完成任务后,其效率也就释放完了。
家庭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是为解决温饱问题而设计的,现在我国广大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再是温饱问题,而是小康水平的实现问题。
家庭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就显露出来了。
二、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属于小农家庭经营方式。
它的最大特点是每个农户拥有的土地面积少,采用劳动集约的精耕细作方式,以此提高土地生产率,随着农村市场环境的变化,这种以小农经济、条块分割为特点的土地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弊端。
1.土地所有者主体缺位。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然而,村属于乡(镇)政府的下伸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又系村民自治组织,并不具备作为产权主体的法人资格;农民个人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所有者权益并未获得量化体现,很难对此类经济组织实施所有者的权能;农村现有土地除本地农户的责任田外,还余下一部分归村委会掌握,村民对其使用也无权干预;由于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者同承包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谈判和监督力量的不对等,使发包人有可能拥有与集体不一致的私人利益。
可见,现有的制度安排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归属问题。
事实上,不少地方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正在异化为乡官、村官所有制,对农地的实行处置权成为他们“寻租”的手段,乡村干部的腐败和以权谋私已成了公开的秘密,对农民的各种不合理的摊派也日益加重,虽经中央三令五申仍收效甚微。
2.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契约规定的债权性质而不是法律赋予的物权。
政府关于将土地承包期在原先耕地使用权15年的基础上再顺延30年的政策,只在一小部分地区得到了执行。
在许多农村,农民的承包地频频调整。
据农业部调查,从1978-1995年,95%的农村承包田至少被调整过1次,所有地块平均被调整过3.1次(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1997)。
土地的频繁调整与过短的承包期限,使得许多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农民在现实中缺乏充分行使自己土地权利的能力,虽然政府要求农户和集体之间要签署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土地承包合同的处置权实际上掌握在乡村干部手中,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很难通过法律来讨还公道。
其结果造成了承包者的长期预期不足,使之不能形成有产的投入→积累→再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倾向于对农地采取短期行为的掠夺式经营。
当许多农户得知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即将被调整时,为了获得快速短期的利益,他们甚至不惜损害后来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在地上撒盐或明矾来代替化肥。
据调查,江苏省有56%的农户不考虑改善和保护土壤,结果导致土壤肥力下降(钱忠好,1997)。
3.土地流转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欠缺。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目前尚未形成作为启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中介和金融动力,无法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法制化。
据农业部调查,每年大约有7500万农民外出打工,其中4500万人跨省流动。
由于缺乏土地流转制度,他们人在城里工作,承包地种不了既不能退也不能转包,按人和按地缴纳的税费也必须照交,其结果必然只能让家里的妇孺老人去粗放经营或索性撂荒,使大批良田的生产力被白白浪费掉。
另一方面,对于大多数农户家庭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户家庭而言,承包地是他们的命根子。
尽管我国城镇地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农村并不具有同样的社会保障制度。
因此,当前对农户而言,承包地是最好的、也是唯一可靠的社会保障。
根据江苏省的一份农户调查,即使农民获取了足够的非农收入,也只有14.6%的人会将土地返还给集体,而63.7%的人认为如果将土地返还,他们将很难生存下去(钱忠好,1997)。
因此,虽然一些农民离开土地去从事非农经营,他们仍会为保有土地而支付费用,这就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或低效利用。
而少地农户,即使劳动力充裕,也只能精耕细作,不能获得规模经济的效益。
这就造成了土地资源紧缺与弃耕薄耕的矛盾。
4.农民承包土地所交费用的性质不清,农民的应得权益得不到保障。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规定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大部分经营权和剩余收益权(即“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是自己的”),同时由于集体是农民的集体,是由一个个农民组成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农民是土地的终极所有者,集体作为所有者的利益必须最终体现在农民身上。
但实际情况不然,由于农民向集体组织缴纳的不是地租而是“提留”,因此失去了承包关系确立前事先谈判的可能,只能按集体支出的状况来确定收费的标准。
除去法定税费外,一段时期地方政府或集体还要向农户征收各种费用以弥补政府或社区管理支出。
如计划生育费、农村教育附加费、公路建设费、补贴军属家庭的费用以及民兵军事训练费等。
政府经常性的随意性收费也增加了农地产权的不安全性。
三、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思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农民的两大创举之一,曾显现出它巨大的活力,但现阶段它逐渐显露的弊端又使得我们需要对其进行不断完善。
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应着眼于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关系,即稳定农户的经营自主权,但是这个稳定不是将农户固定在小规模土地上的稳定,而是通过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将联产承包制稳定下来,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培育适应土地商品化经营的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