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
90年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发展演变与启示

90年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发展演变与启示摘要:历史和现实都反复证明,中国农村土地政策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
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的漫长变革过程。
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总结经验教训,得出有益启示,对于探索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状况的新土地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90年;演变;启示土地问题是“三农”核心问题。
历史和现实都反复证明,中国农村土地政策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
90多年来,在制定农村土地政策方面,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成功经验,也获取了很多值得借鉴的深刻教训。
回顾中国农村土地政策90年发展演变历程,深入分析其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动因、影响和得失,并得出有益的启示,对于探索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状况的新土地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90年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发展演变历程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农民所有制(1921年—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就明确提出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
中共一大制定的党的最高纲领就提出了土地国有的主张。
1927年11月28日,临时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提出:“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
”这里的土地公有就是主张土地国有。
由于土地国有政策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不能为广大农民所接受,甚至引起了广大农民对于土地革命的怀疑,为争取广大农民对苏维埃革命的热情,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开始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的转变。
1931年春,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开展了系列“限田”、“限租”、“打土豪地主分田地”的土地革命运动。
我国农地制度的沿革历史及其启示

我国农地制度的沿革历史及其启示发布时间:2022-10-17T03:52:35.417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第6月11期作者:吉媛[导读] 农地制度是我国农业农村中最为重要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
我国现行农地制度并非是凭空产生的吉媛中共四川省委省直机关党校,四川省成都市 610000摘要:农地制度是我国农业农村中最为重要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
我国现行农地制度并非是凭空产生的,其产生、发展和演化过程充满了历史的厚重积淀以及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力、实现农业现代的探索经验和智慧结晶,回顾我国农地制度的历史沿革能够让我们更好的理解今天我国农地制度形成的历史脉络和历史必然,更加深刻的理解当前我国农业农村政策的现实选择和未来走向,从而为我们把握农业未来发展尤其是农地制度的发展趋势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农地制度;耕者有其田;人民公社;双层经营一、耕者有其田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和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
这一阶段,我国革命事业仍然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而“耕者有其田”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诉求,是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我党团结广大工农的重要原则和响亮口号,这一原则继承自孙中山先生的革命遗志,因此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号召力。
最关键的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耕者有其田的朴素诉能够极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革命、生产、建设的热情,能够有效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由此可见,1947年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和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具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大纲的颁布,新中国确立了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农村土地私人所有制度。
伴随着“耕者有其田”的理想的实现以及土地小农户私有制的确立,新中国开启了其农业现代化的征程。
土地归农户私人所有极大的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

杨 苗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摘 要: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以来,农村土地政策也历经了百年演变。
探索和总结党在百年历史进程中制定不同土地政策的经验和教训,从中汲取历史智慧,对我们今天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新时代;土地政策;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1921-1927年):“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建党初期,在毛泽东、澎湃等先进共产党人的领导下,农村掀起了反对地主恶霸的农民斗争,在斗争中,党提出了限租、减租,对地主占有土地提出“限田”的口号。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谢觉哉早期曾说过:“国民革命即是农民革命,真实去解决农民问题是革命,反之是反革命,农民问题的中心是土地问题。
”在这些思想影响下,大革命过程中党正式提出了“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
这些土地政策,对于刚刚接触革命的农民在反对地主恶霸方面,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农民缴纳的地租少了,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更为重要的是,争取土地的斗争进一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革命主张的广泛传播和接受,为革命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年):“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在这十年间,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历经了多次调整,对土地政策的摸索不断走向成熟。
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
”1928年颁布井冈山《土地法》,其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这两个土地政策都是实行土地国有制,对于当时渴望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来说,吸引力不大、支持度不高。
因此,1929年党又颁布了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31年2月,毛泽东同志又修改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肯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与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摘要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1、土地制度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
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
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
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
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对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等进行的一系列变革。
二、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为了对土地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60年来中国发布了一系列规土地管理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有效推动着土地制度的变迁。
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建国后,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度经历了从私有向集体所有的几次变革才得以确立。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试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试从农地制度的涵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及其理论分析三个方面来论述。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后;农地制度;变迁[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1-0084-2一、农地制度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目前,理论界对“土地制度”的定义尚未形成共识,但是,概括比较全面的有周诚和钱忠好两位。
周诚认为“首先,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如土地利用方面的土地开发制度、规划制度等,土地所有和使用方面的土地分配制度、承包制度、租赁制度、地租和地价制度等,土地管理方面的地籍管理和征用制度等。
狭义的土地制度指土地所有、使用和国家管理三大方面的制度。
其次,农地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农地的产权制度、农地的使用制度、农地的流转制度、农地的管理制度等,其中农地产权制度是整个农地制度的核心。
”后来钱忠好在前人的基础对土地制度作如下定义土地制度是指土地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使用)诸环节所形成的土地关系制度化后的总称。
它包括土地的生产制度(如土地开发制度等)、土地的收益分配制度(如土地所有制、土地地租制度等)、土地的交换制度(如土地的售卖、出租、出让制度等)、土地的消费(使用)制度(如土地的承包、承租制度等)。
这些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本文所讲的农地制度是指狭义的农地制度。
因为农地所有制、经营制度、流转制度和管理制度是所有农地制度的核心,并决定农地制度的其他方面。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农业发展的影响与启示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农业发展的影响与启示近年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我国全面铺开,这一改革对农业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农地流转、农民收入、精细化管理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探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并总结其中的启示。
一、农地流转的便利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农地流转提供了便利,使得农民能够将土地进行有针对性的流转。
农地流转不仅方便了农民个体,还为农业产业链的合理布局提供了契机。
农地流转使得一些规模化经营的农场能够获得更大的土地面积,提高了农业产能和效益。
二、农民收入的提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民的增收提供了途径。
通过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形式,农民能够分享土地流转带来的租金和股权分红。
这为农民增加了额外的收入来源,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同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还使得一些农民通过参与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式,积极发展农村经济,实现了全面增收。
三、精细化管理的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了农业的精细化管理,通过整合农地资源,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新成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合作社具备更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可以进行统一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布局,使得农业生产更加科学化、规模化,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四、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助于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流转土地,农业生产能够更好地进行轮作轮休,减少耕地占用和土壤退化的情况。
同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还通过合理安排合作社农民的生产计划、推广科学耕作方法等,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生态安全,实现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增强农民对土地的保护意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引导农民树立保护土地的意识。
在农地流转中,农民不仅仅是土地的承包人,更是土地的保护者。
他们有责任保护耕地、防止环境污染,为后代子孙留下良好的生态环境。
土地的保护意识的提高不仅有益于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全社会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六、农业科技进步的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农业科技的推进提供了支撑。
新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新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是中国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到农村土地的流转、承包、抵押等问题。
在开放以来的几十年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集体所有制到家庭承包制,再到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
这一演变对中国农村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新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必然结果。
原先的集体所有制制度存在着农民土地权益不明确、农民劳动积极性低下等问题。
开放后,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城市化的加速,集体所有制制度的不适应性越发凸显,因此在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下,新农村土地制度得以顺利推进。
其次,新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在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制度下,农民的土地权益较为脆弱,随时可能被剥夺或侵犯。
而新农村土地制度的推行,首先确立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可转让性,使农民对土地有了更明确的所有权,有利于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抵押等经营行为。
同时,新农村土地制度也加强了对土地流转的监管,避免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再次,新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新农村土地制度的推行使得土地可以更灵活地流转和利用,有利于农村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
农村土地经过流转后可以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竞争力。
同时,新农村土地制度也鼓励农民将土地作为资本进行抵押,从而更好地融资和发展农村产业。
最后,新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历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导致弱势农民的权益受损。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解决,避免土地过度开发和环境破坏等问题。
总之,新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是中国农村的重要内容,对农村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演变的过程中,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是关键目标。
同时,也需要克服土地流转中的不平等问题和土地资源利用的挑战,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土地基础。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与启示

改革开放四十年,形成的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或者说形成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既是经过亿万农民长期实践探索的产物,也是党和政府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完善的结果。
这一结果也是农村土地制度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变迁过程。
这些经验弥足珍贵,值得总结、继承和发扬。
问题导向是中国推进改革的目的所在。
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一切阻碍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包括思想观念在内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纵观我国农村40年土地制度变革历程,无论是从“土地由生产队集中统一经营”到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还是从“两权分离”再到“三权分置”,这些重大理论政策的创新都是立足于现实,以问题为导向,从常识出发,发现现实中什么领域问题和矛盾突出,且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就解决什么问题。
从认识论角度看,问题和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更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念和想象所决定的。
问题导向本质就是一个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问题的存在就是改革的方向,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就是不断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过程,哪个领域矛盾和问题突出,就需要在哪个领域进行改革。
所以,在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哪里的矛盾和问题突出,特别是其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重点就应指向哪里。
不同领域的问题,决定了不同的改革思路。
改革之初,以小岗村农民为代表的基层群众大胆实践,破除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体制,搞“包干到户”,就针对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导致生产者积极性不高和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弊端,解决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界限不清的问题,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
老的问题和矛盾解决了,新的问题和矛盾又会不断出现。
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所处的国内外发展环境、前进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都发生新的变化,发展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就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摘要: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当下,我国农村面临着新发展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经验;启示“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又聚焦于农村土地问题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制约因素。
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不能适应以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为内容的农业现代化要求。
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一、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历程(一)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49-1953年)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和大部分耕畜、农具,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者,只占有20%~30%的土地。
[1]可以看出,建国之初,我们的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
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2.第一阶段土改的内容根据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
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农民经营”。
[2]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
到1952年底,全国除了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集聚的地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二)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53——1978年)1.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随着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的完成,1953年,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
这时,通过土改建立起来的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生产规模小,经济实力单薄,经营分散,不能满足实现国家工业化对粮食和原料的要求,同时国家也很难对大量分散的个体农户进行计划指导,这就使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同国家工业化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矛盾,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一次变革已无法避免。
2.第二阶段土改的内容该时期土地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将农民土地私有转变为公有制,将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将农民分散的家庭经营变成集体统一经营。
农业集体化历经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3个阶段。
2.1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
把土地农民私有制改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的决议,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此全面展开。
初级社中,土地等生产资料仍旧归农民和私人所有,并没有改变农民对土地的私有关系,但使用权由个人使用变为集体共同使用,这是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
2.2发展高级社。
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
1956年,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设。
高级社是以公有、集中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结构类型和农村组织类型,社员除保留自留地(占全部土地的5%)外,土地及其他所有生产资料都实现了集体化。
2.3人民公社化。
1958年8月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把人民公社化运动推向了高潮。
农村土地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公社统一经营,由公社在生产队之间或生产大队之间进行调拨。
之后,党中央根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作为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基本方针,把原来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分配权由公社一级下放给了生产队一级,克服了人民公社初期的弊端,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土地收益分配权虽然由公社一级下放到了生产队,制止了当时的共产风,但是并未完全杜绝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三)第三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78—)1.第三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第二阶段的土地改革,将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将农民分散的家庭经营变成集体统一经营,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任务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人民公社体制的实行本身是脱离实际的,尽管经过调整已经缩小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它的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的体制仍然保持着,“左”的思想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它未能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农民的个人利益,所有这些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据统计,人民公社时期,全国农村为工业化建设总共输送了5400亿元资金,年均高达到210亿元。
长期过度对农村剥夺,使人民公社的生产效率十分低下,1957-1977年,中国每个农业劳动力净产值由355元降为317元,同期全国农村人均收入60元以下的生产队占38%,50元以下的占27%,40元以下的占16%,全国年均约有1亿4千万农民处于半饥饿状态。
[3]因此,改变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2.第三阶段土地改革的内容2.1实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将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民自愿以“大包干”、“小包干”等方式创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1983年,中央下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全国近99%的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至此,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产权模式初步形成。
这种产权模式保证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独立经营权,对农地经营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使中国农村经济得到发展。
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农民生活改善,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
2.2允许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力度加大,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不断彰显,农民迫切要求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于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4]允许土地流转,不仅使农民能够实现既省心又增收的愿望,更重要的是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可以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率,实现农业生产的全面升级,从而掀开了新农村建设的新篇章。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的启示纵观整个改革历程,经历了从土地封建地主所有—农民所有、农民经营—农民所有、集体经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重大历史变革。
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考察,可以为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些许启示:1.土地改革要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从建国以来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可以发现,农地制度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来完善生产关系,改革不相适应的农地制度。
20世纪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基本理念,因而较好地遵循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
从农业合作化后期到人民公社化时期,由于忽视当时落后的生产力水平,认为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盲目实行穷过渡与大跃进,违背了社会发展客观规律,致使这一时期农业发展极为缓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顺了集体与农户双层经营关系,调动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两个积极性,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5]。
因此,在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地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
2.尊重农民选择是基本原则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力军,农地制度创新应以农户为主,只有将农民作为农地制度创新的首要得益者,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才能使农民具有创新的动力。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程表明,改革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农地制度制度改革要始终尊重农民的选择。
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尊重农民选择是基本原则,进一步明晰、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农民的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的规模经营应当同农业生产力提高、农业技术革新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相结合。
在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实行高度集中经营。
由于生产力水平同生产规模不相契合,广大农民还只是简单的手工劳作,几乎没有使用任何现代化机械设备,同时严格的户籍制度使得大量的生产力没有办法实现有效流动,被禁锢在生产力已经趋于饱和的农村之中,高度集中经营没有取得良好效果。
而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农村土地改革和改革开发所带来的变革,使得我国部分地区农业生产水平出现极大地提高,机械化生产出现端倪,同时户籍制度的松动,使得农村部分剩余劳动力来到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尤其是在东部沿海地区及大中城市郊区,工业的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使该地区的农业发展进入追求规模经营效益,以缩小工农比较利益差距的阶段,在这些地区,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4.改革农地产权制度4.1未来土地改革要清晰土地产权归属。
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后,由于在法律上对于所有权归属的农民集体定位不清晰,使得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集体没有话语权,大肆侵害农民利益,引发了征地问题和矛盾。
同时产权不清晰。
也阻碍了土地的流转。
因此,未来土地改革中必须明确土地的产权,这也是目前学者们呼吁最多的。
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笔者认为,土地所有权应仍归农民集体所有,不应像台湾那样归农民自己所有,不过要将农民集体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定性,且应定为村民小组内的农民集体。
[6]因为在我国现代农村,只有村民小组是熟人型社区,而且村民小组规模相对较小,人口一般就在二三百人左右,讨论和实施分配土地、转让土地等相对方便,可以节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