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粤民宗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其他规定,侨务、宗教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4〕27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推动实施《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基本实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系统化,国家宗教事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函〔2014〕26号),现转发给你们。
按照要求,我委将选择一个设区的市作为试点地区,并在此基础上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在全省全面推开。
请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学习材料等多种形式,将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举措等,宣传到本地区每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使宗教部门工作人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深化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为接下来全面铺开、扎实推进该专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附件:1.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函〔2014〕27号)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3.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4.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5.伊斯兰教职人员聘任办法6.中国天主教堂区司铎任职办法7.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8.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广东省民族宗教委2014年3月11日(联系人:廖爱文,联系电话:************)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函〔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是国务院确定我局2015年要完成的重点任务之一。
道士工作制度规定条文最新

道士工作制度规定条文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道士的职业行为,保障道士的合法权益,弘扬道教文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士的职责道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道教教义教规,弘扬道教文化,服务信众,培育道教人才,开展道教教务活动,促进道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道士的资格道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三)信仰道教,有志于从事道教事业;(四)品德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六)经过正规道教院校教育或者由道教协会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第四条道士的选拔道士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道教协会或者道教院校组织考试选拔,合格者予以录取。
第五条道士的培训道教协会或者道教院校应当对道士进行正规的教育培训,提高道士的道教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道士的考核道教协会或者道教院校应当定期对道士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道教知识、品德行为、教务工作等方面。
第七条道士的晋升道士晋升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晋升后的道士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道士的退休道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道教事业时,应当退休。
道士退休后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九条道士的待遇道士享有下列待遇:(一)获得合理的生活保障;(二)参加社会保险;(三)享有法定的休息和休假;(四)获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五)享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
第十条道士的职业行为规范道士在从事道教教务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职业行为规范:(一)遵守道教教义教规,弘扬道教文化;(二)尊重信众的信仰和习俗,维护信众的合法权益;(三)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从事迷信活动,不得利用道教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
第十一条道士的违规处理道士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二)暂停从事教务活动;(三)撤销道士资格。
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在我国,佛教、道教历史悠久,信教群众较多,影响广泛。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以来,通过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绝大多数佛教、道教寺庙宫观(以下简称“寺观”)管理规范,教风端正,庄严清静。
但是,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
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骗取钱财,以教牟利;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或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从事抽签卜卦等现象。
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
为制止和纠正上述现象,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管理寺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要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
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
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
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2.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象,并限期整改,将依法应由寺观管理的事务交由寺观管理;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不得从事宗教活动。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是指道教宫观的方丈、监院和住持。
第三条担任方丈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威仪可法;(三)领受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四)年龄40岁以上,出家20年以上,身体健康;(五)熟悉道教全真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六)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四条担任监院、住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待众谦和,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三)已受戒或受箓;(四)年龄30岁以上,出家或入道10年以上,身体健康;(五)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道教院校或具有同等道学水平;(六)熟悉道教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七)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五条方丈的职责:(一)弘扬道法,传承戒律;(二)度世演法,作全真之模范、律门之纲领;(三)指导参玄修持;(四)督察本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监院、住持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办好宫观自养;(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五)依法维护宫观和常住道众的合法权益;(六)引导宫观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七条宫观礼请方丈,须经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协商提出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实行行政领导第二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举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及其他固定场所。
第四条新设立或恢复开放原有的宗教活动场所,须由其管理组织申请,经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规定颁布前经批准设立或恢复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补办登记手续。
第五条业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其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信教公民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和负责人;(三)有主管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负责人;(四)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五)有合法的管理章程;(六)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终止、合并,变更处所、名称、管理组织或负责人,应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负责人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八条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宗教团体的指导下,建立由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代表参加的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宗教活动场所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一切事务不受境外宗教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传统和习惯接受境内信教公民自愿捐赠和境外人士无附加条件的宗教捐赠(布施、奉献、乜贴、献仪等)。
禁止摊派、勒捐。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按有关规定在本场所内出售、分送经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叶小文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道教协会会长职责

道教协会会长职责篇一:广东道教文化节暨第七届惠州国际旅游节系列活动实施方案20广东道教文化节暨第七届惠州国际(休闲养生)旅游节系列活动实施方案根据惠州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第10次碰头会议和十一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省民族宗教委同意,定于20年11月15日至17日在惠州市,由省民族宗教委、省旅游局、惠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道教协会联合举办“20广东道教文化节暨第七届惠州国际(休闲养生)旅游节系列活动”。
为做好活动的各项筹备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活动主题道教养生美丽惠州福地罗浮二、活动时间和地点时间:20年11月15日至17日(农历十月十三日至十五日)地点:惠州市·罗浮山三、举办单位主办单位: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广东省旅游局、惠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道教协会承办单位:惠州市民族宗教局、惠州市旅游局、博罗县人民政府、惠州市道教协会协办单位:博罗县罗浮山管委会、冲虚古观、黄龙古观四、活动内容及时间安排(一)启动仪式议程。
(时间:11月15日上午9:00至12:00,地点: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游客中心)1.暖场文艺表演(时间9:00-9:30,演出期间,领导嘉宾签到进场)2.启动仪式3.罗浮山风景区游客中心启用、广东道教学院筹建办揭牌、书画摄影展开展及《山水酿惠州》宣传册首发仪式4.祈福大法会以上四项活动参加人员:活动邀请的领导、嘉宾,活动组委会组成人员,惠州市各宫观道长及信众等。
(二)“道教文化与生态文明”研讨会。
时间:11月15日下午至16日上午地点: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宝田国际会议度假酒店主题:道教文化与生态文明参加人员:活动邀请的高道大德、有关专家、学者,活动组委会有关人员,市有关领导,省、市道教协会领导等。
(三)爱心中医义诊活动。
时间:11月15日至16日地点: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游客中心参加人员:广东省中医院专家,群众。
(四)山呼海应看惠州——全国百名摄影(家)记者、俄罗斯、泰国、内蒙古、粤港澳主流媒体及旅行商惠州采风踩线活动。
宋代道观住持选举制度

宋代道观住持选举制度
宋代道观的住持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甲乙徒弟院:住持由师徒传承,这是最早的传承方式。
2. 十方住持院:住持由僧众选举产生,并需要得到地方衙门的许可。
这种选举方式需要经过明察暗访,反复商议,然后推举德高望重,勤于佛道,行止廉洁的僧侣担任。
3. 敕差住持院:住持由朝廷任命。
在后世,当朝廷不再任命住持后,住持的传承就只剩下师徒传承与僧众选举两种形式。
这些制度在后世也有所发展,例如子孙丛林的住持是终身制,而十方丛林的住持则是聘任制,任期一般三至四年,如果住持任期满,或任期内逝世,或犯错误被辞,都得重新选举新住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历史文献或咨询历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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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2日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主要教职指道教全真派宫观方丈、监院,道教正一派宫观住持。
第三条担任方丈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品德服众;
(三)须受满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
(四)年龄40岁以上,出家二十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熟悉道教全真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第四条担任住持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须经授箓,领受法职,盟证道位;
(四)年龄30岁以上,入道十五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熟悉道教正一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第五条担任监院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经道教协会认定资格并按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三)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道教院校或具有同等道学水平;
(五)年龄28岁以上,出家十年以上;
(六)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
第六条方丈的职责:
(一)弘扬道法,传承戒律;
(二)度世演法,作全真之模范、律门之纲领;
(三)督察本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
第七条住持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常住和宫观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八条宫观礼请方丈,须由宫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名,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九条宫观选任和礼请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该宫观前任住持或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经当地道教协会审查后,提交该
宫观常住民主评议;
(二)住持人选经常住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宫观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三)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十条全国重点道教宫观的住持人选,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之前,应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
全国重点道观的名单,由中国道教协会提出。
第十一条住持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十二条75岁以上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宫观住持。
第十三条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住持。
有特殊需要兼任其他宫观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住持接受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宫观常住和道教协会的监督。
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宫观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
(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重大宫观事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宫观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住持所在地道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报该住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对全国重点宫观住持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需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方丈任职期间违法乱纪,惩处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决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住持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退居。
第十七条住持离职,应当经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八条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监院的选任、礼聘、任职备案等程序要求参照住持的条款。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的《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