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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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7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根据2024年10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土地征地款管理规定(3篇)

土地征地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地款的管理,规范征地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所支付的征地款。

第三条土地征地款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专款专用、确保到人;(四)节约、高效、透明。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征地款的计算与支付第五条征地款的计算应当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质量、地理位置等因素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

第六条征地款的构成包括以下部分:(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青苗补偿费;(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五)其他补偿费用。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标准:(一)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二)征收其他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五倍计算。

第八条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一)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二)因征收土地造成的无地农民,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第九条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第十条征地款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一条征地款支付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征地款支付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款领取确认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征地款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土地征地款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土地征地款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设立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征地款专户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专户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拖欠;(二)专户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挪用、截留;(三)专户资金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四)专户资金的收支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导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征收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我国新颁布了《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这些条款对于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一、征收程序征收土地的程序是确保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平衡的关键环节。

1. 依法征收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

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进行公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公示和听证公示和听证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示期间,征收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

3. 协商补偿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就土地的补偿标准、方式等进行合理的安排。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满意度。

4. 补偿合同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签订补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补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双方应当在签订过程中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1. 补偿方式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是指通过提供相应的土地或者其他产权的方式进行补偿。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衡量补偿合理性的关键指标。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

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考虑土地的品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 相关费用的补偿除了土地补偿外,征收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关费用的补偿,如搬迁费、重新安置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失。

国家土地征用法律规定(3篇)

国家土地征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土地实行征用制度。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土地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征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原则;(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四)补偿与安置优先原则。

第四条土地征用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用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用范围第六条下列公共利益项目可以依法征用土地:(一)国防、军事设施;(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航道、水利、能源、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四)城市、镇、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

第七条下列土地不得征用:(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地;(二)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征用的土地。

三、征用程序第八条征用土地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征用土地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三)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四)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五)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六)组织实施征用土地;(七)补偿安置;(八)档案管理。

第九条提出征用土地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征用土地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征用土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征用土地的决定后,应当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听取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后,应当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公告期为30日。

集体土地征用适用法律(2篇)

集体土地征用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

集体土地征用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补偿安置等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用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集体土地征用适用法律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集体土地征用适用法律概述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集体土地征用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集体土地征用的具体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关系,为集体土地征用提供了物权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土地征用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保护。

2. 适用范围集体土地征用适用法律主要针对以下情况:(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

(2)因建设需要,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

(3)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原因,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

三、集体土地征用适用法律的主要内容1. 征收程序(1)立项审批:征收集体土地前,需编制征收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公告:征收集体土地前,需公告征收范围、征收原因、补偿标准等事项。

(3)听证:征收集体土地前,需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征收人意见。

(4)签订征收协议:征收集体土地后,需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明确补偿安置事项。

(5)实施征收:征收协议签订后,依法实施征收。

2. 补偿安置(1)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地类、区位、用途、地价等因素确定。

(2)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置换补偿等。

(3)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包括安置住房、安置土地、安置就业等。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用于国家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计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评估、审计等。

二、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区差异、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住房给予安置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其他损失给予补偿。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给予妥善安排。

三、征收程序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制定征收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收人的住房、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拆除。

四、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二)未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征地管理规定(3篇)

国家征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将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征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三)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国家征地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征地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征地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征地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征地范围:(一)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征地条件:(一)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三)符合土地权属清晰、地籍档案完整的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征地申请:(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地申请;(二)申请征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2.用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位置;3.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证明;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相关证明材料;5.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征地程序第十条征地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地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对征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予以受理;(三)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意见;(四)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听证会意见,对征地申请进行审核;(五)土地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六)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批准决定;(七)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决定,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八)被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九)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征地。

处置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处置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农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国家等多方利益。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的处置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处置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集体土地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集体土地主要是指农村土地。

2. 性质集体土地具有以下性质:(1)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2)使用权归农民集体使用;(3)依法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

三、处置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章“土地征收与补偿”和第四章“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流转、征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补偿”对集体土地的流转、征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章“房地产交易”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等作出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等作出了规定。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的处置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

四、处置集体土地的主要程序1. 征求意见处置集体土地前,应征求农民集体的意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2. 编制方案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编制集体土地处置方案,包括土地用途、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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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掌握)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于征收的集体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

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1)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2)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4)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征收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四)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五)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放场地、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用地,应尽可能在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的数量和期限的申请,
经批准后,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后方可征用。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从事生产性、营业性或其他经营性的活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将场地清理并按用地协议支付一切费用,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注销其临时用地使用权。

临时用地超过批准的时间,可再提出申请,不退地又不申请的按违章用地处理。

(六)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政策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由联营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实行征收,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七)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1)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征收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

(3)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相关手续。

(八)合理使用征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单位支付的各种劳动力的就业补助和应发的各种补偿及其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的调整和治理;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开支。

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严格监督征地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或挪作他用。

(九)特殊征地按特殊政策办理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费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征收林地、园林等按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3)征收土地发现文物、古迹、古树等应报主管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
(4)迁移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5)用地范围内的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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