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 2010-06-29
沪深上市、交易规则总结(修订)

一、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总结二、沪深上市规则总结(一)共同且需关注:1、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董秘资格禁止性条件:(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4)本公司现任监事;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深交所为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6、上市所需股本:主板5000万,创业板3000万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3年内转让的例外条件:(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均有)(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深交所主板特有)8、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首次公开发行原则
“三公”原则
高效原则
经济原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 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 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 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 网上发行 向战略投 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 资者配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 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 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 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 发行方式 15%的股份 的股份, 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 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包销部 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 30日内 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 对象配售股票,并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对象配售股票,并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公开发行 权根据市场情况, 权根据市场情况,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 网下配售 超额配售 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 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 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 , 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 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 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亿股以上的, 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 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 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50% 者。
《上海证券的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度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7)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2)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2)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1)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1)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59)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3)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8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2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6)第十八章释义 (128)第十九章附则 (132)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0)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1.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1.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1.2 发行情况公司向公众发行XX亿元债券,发行价格为XX元,票面利率为XX%,期限为XX年。
本次债券发行全部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发行效率高,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资本金补充和项目投资等方面。
1.3 其他信息公司债券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并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公司将会积极履行债券发行及后续管理的相关职责,保证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2. 公司业绩公告2.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2.2 业绩情况公司在第三季度实现了XX亿元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了XX%;净利润为XX 亿元,同比增长了XX%。
公司表示,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产品优化、市场拓展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等因素。
2.3 展望未来公司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强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3. 其他公告3.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3.2 其他情况公司表示,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原计划于2021年10月中旬举行的股东大会将延迟至2021年10月底后另行通知。
公司将履行股东大会相关职责,并为股东提供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
3.3 其他信息公司还表示,将在第四季度开展公开招标活动,以寻找具有财务、法律、建筑等方面专业能力的优秀人才支持公司未来发展。
具体招聘信息将在公司官网上公布。
002454松芝股份2023年三季度财务分析结论报告

松芝股份2023年三季度财务分析综合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为2,583.39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3,525.12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26.71%。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在营业收入迅速扩大的情况下,营业利润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企业未能处理好扩大市场份额和提高盈利水平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应尽快采取措施处理市场扩展所带来的经营危机。
二、成本费用分析2023年三季度营业成本为117,598.5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93,793.7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25.38%。
2023年三季度销售费用为4,162.74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5,056.06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7.67%。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三季度在销售费用下降的情况下营业收入却获得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企业销售形势大幅度改善。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为4,636.68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5,089.1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8.89%。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4%,与2022年三季度的4.43%相比有所降低,降低1.02个百分点。
但企业经营业务的营利能力并没有提高,应注意管理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2022年三季度理财活动带来收益99.64万元,2023年三季度融资活动由创造收益转化为支付费用,支付5.77万元。
三、资产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存货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明显下降。
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下降。
从流动资产与收入变化情况来看,流动资产增长慢于营业收入增长,资产的盈利能力没有提高。
与2022年三季度相比,资产结构偏差。
四、偿债能力分析从支付能力来看,松芝股份2023年三季度是有现金支付能力的,其现金支付能力为201,320.37万元。
企业负债经营为正效应,增加负债有可能给企业创造利润。
五、盈利能力分析松芝股份2023年三季度的营业利润率为1.92%,总资产报酬率为1.42%,净资产收益率为2.15%,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93%。
松芝股份上市解读

2009 920,253,990.66 166,886,171.74 505,480,874.37
1.57 1.24 56.68% 2.62 3.83 0.79 32.95% 0.84 36.20%
2008 806,296,657.20 128,745,980.65 406,013,295.95
议下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在反馈意见中重点提到对实际控制人陈福成家族成员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对于 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采取了收购、注销或者取消其相应经营范围的方法。
1、重大股权收购
2007 年 8 月以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福成先生除拥有加冷有限 100%的股权外, 还通过代持股人持有厦门松芝、上海松芝、安徽松芝、重庆松芝、上海环立 100%的股权, 上述 5 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生产和销售汽车空调器,与加冷有限主营业务相同。为解决 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整合公司资源并规范公司治理,陈福成先生决定以公司为平台,
申请文件制作阶段
证监会核准上市批复 挂牌上市
改制方案
2008 年 1 月 24 日,松芝股份前身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冷有 限”)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决定加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 10102 号审计报告,截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净资产为 205,458,833.94 元,按 1.1414:1 的比例折合成股本, 共计折合股本人民币 180,000,000 元,折股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同日, 加冷有限全体股东作出《关于终止公司原合资合同、章程的决定》。
电科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0年9月17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12月21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1年1月30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1年3月9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1年3月14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1]024号《关于发审委会议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特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市后的股票发行与增发
上市后的股票发行与增发1. 股票发行股票发行是指公司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的过程。
当公司决定上市后,一般会通过股票发行来为公司募集资金。
股票发行通常分为首次公开发行(IPO)和再次公开发行(SPO)两种。
1.1 首次公开发行(IPO)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第一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
在IPO过程中,公司会选择承销商,制定发行计划,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和披露材料给监管机构进行审核。
一般情况下,公司会通过路演等方式向投资者介绍自己的业务和发展前景,以吸引投资者购买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一般是在发行前由公司和承销商共同确定的,通常会考虑公司的估值、市场需求和投资者的接受程度等因素。
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票将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
1.2 再次公开发行(SPO)再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在上市后,根据发展需要再次向公众发行新股的行为。
再次公开发行有时也被称为增发。
与首次公开发行不同的是,再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已经上市,所以发行主体是公司自身,而不再有承销商的角色。
公司进行再次公开发行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扩大公司规模,筹集资金用于新项目的投资,或者用于现有业务的推进和升级等。
再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方式和细节将由公司制定并向股东进行披露。
2. 股票增发股票增发是指公司在原有股本基础上,向现有股东或其他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行为。
与股票发行的区别在于,股票增发是针对现有股东的增持或受让人的配售。
2.1 优先股增发优先股增发是指公司在原有普通股基础上,通过向优先股股东增发新的优先股,以筹集资金或满足优先股股东的增持需求。
优先股通常拥有较高的分红权和清算权,并且在公司破产时具有较高的优先权。
公司进行优先股增发时,一般会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条件。
发行价格通常基于市场价值或内部估值,并可能涉及优先股股东配售权的行使。
2.2 普通股增发普通股增发是指公司在原有普通股基础上,通过向现有股东或其他特定对象发行新的普通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6)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6)第四节股份减持 (7)第三章持续督导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2)第四章内部治理 (18)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三节规范运行 (24)第四节社会责任 (28)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30)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4)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4)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6)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9)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40)第六章定期报告 (41)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6)第一节重大交易 (46)第二节关联交易 (52)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6)第一节行业信息 (56)第二节经营风险 (58)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2)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2)第二节股份质押 (64)第三节其他 (65)第十章股权激励 (66)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9)第十二章退市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1)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4)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6)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2)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8)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90)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92)第十三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97)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97)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101)第十四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1)第一节日常监管 (101)第二节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2)第十五章释义 (107)第十六章附则 (11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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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电话:(8621) 6387 2000 传真:(8621) 6335 3272Jin Mao PRC Lawyers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邮编:200021Tel/电话:(8621) 6387 2000 Fax/传真:(8621) 6335 327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根据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事宜的特聘法律顾问。
现就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4月22日出具的证发反馈函[2010]103号《关于发审委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律师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与本所于2009年6月10日出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人民币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使用,本所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相关负责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实。
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公司的确认和承诺。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的,本所并不对有关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陈福成是否代陈福泉或其他家族成员持有发行人股权。
1、陈福成及其家族成员的声明与承诺陈福成于2010年4月28日出具承诺函,声明承诺如下:(1) 本人目前持有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冷松芝”)146,862,000股,占加冷松芝股本总额的81.59%,该等股权及衍生权益由本人享有,股东的相应义务也由本人承担;(2) 本人不存在通过代持等方式代家族成员或其他第三人持有加冷松芝任何权益的情形。
陈福成关系密切的家族成员(范围包括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担任发行人董事的陈福成侄子陈焕雄、陈焕添及其配偶)也分别出具承诺函,声明陈福成持有加冷松芝81.59%的股权,该等股权及衍生权益由陈福成享有;在加冷松芝中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任何股权,也未通过代持或其他方式享有任何权益(其配偶杨妙虹依据法律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情形除外,其侄子侄媳陈焕雄、刘瑛夫妇以及侄子侄媳陈焕添、肖少慧夫妇通过所投资的上海元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加冷松芝的股份除外)。
2、发行人的出资情况(1) 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上海达隆会计师事务所于2002年9月20日出具沪达会字(2002)第1464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止2002年9月16日,公司收到陈福成缴纳的第一期出资1,889,980美元。
上海达隆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年9月28日出具沪达会验字(2003)第458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止2003年9月17日,公司收到陈福成缴纳的第二期出资10,610,020美元;截止2003年9月17日,连同第一期出资,公司共收到陈福成缴纳的出资1250万美元。
其中,2003年9月9日300万美元出资的缴款人为陈福泉,其余出资的缴款人均为陈福成。
(该笔300万美元出资系2003年6月5日陈福成指示张少芬将上海松芝分红中的300万美元直接缴纳入公司资本金账户,张少芬委托丈夫陈福泉实际执行此项操作)。
(2) 发行人增资时的出资2004年9月10日,上海中佳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上佳信会验[2004]第26049号《验资报告》,截止2004年8月31日,公司已将2003年度可供分配利润300万美元转增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累计为1550万美元,出资者为陈福成。
(3)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出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08)第21206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载明:发行人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80,000,000元,截止2008年3月21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80,000,000元,其中陈福成出资146,862,000元,占股本总额的81.59%。
由上可知,公司的历次出资资金实际均由陈福成缴纳。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陈福成未代陈福泉或其他家族成员持有发行人股权。
二、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陈福泉、张少芬向发行人转让股权前厦门松芝、上海松芝历年的利润分配及归集情况(一) 上海松芝上海松芝自1999年7月23日设立至张少芬向发行人转让股权前共进行过4次分红。
1、 2003年6月5日,上海松芝董事会决议,将2000年至2002年的可分配利润共计28,989,526.5元分配给股东张少芬。
根据2003年7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的外汇付款凭证,上海松芝已将上述利润28,989,526.5元,汇兑成3,500,770.02美元支付给张少芬。
2、 2004年7月25日,上海松芝董事会决议,将2003年的可分配利润共计1,981,974.8元分配给股东张少芬。
根据2004年8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的外汇付款凭证,上海松芝已将上述利润1,981,974.8元,汇兑成239,380.50美元支付给张少芬。
3、 2005年7月22日,上海松芝董事会决议,将2004年的可分配利润共计1,532,034.95元分配给股东张少芬。
根据2005年8月9日上海银行的外汇付款凭证,上海松芝已将上述利润1,532,034.95元,汇兑成1,467,888.23港元支付给张少芬。
4、 2005年度上海松芝由于亏损未进行利润分配。
5、 2007年5月5日,上海松芝董事会决议,将2006年的可分配利润共计1,309,058.49元分配给股东张少芬。
根据2007年6月2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外汇付款凭证,上海松芝已将上述利润1,309,058.49元,汇兑成1,340,012.79港元支付给张少芬。
就上述4次分红,张少芬委托其丈夫陈福泉共分三次汇给陈福成,具体如下:1、根据上海达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沪达会验字(2003)第458号《验资报告》,2003年9月9日加冷有限资本金账户收到陈福泉汇入的300万美元出资(上海松芝是实际控制人陈福成委托张少芬投资设立的企业,2003年6月5日分红折合3,500,770.02美元本应转交给陈福成,2003年9月恰逢设立加冷有限的第二期出资,陈福成指示张少芬将该笔分红中的300万美元直接缴纳入加冷有限的资本金账户,张少芬委托丈夫陈福泉实际执行此项操作)。
2、根据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6年7月28日的汇款凭证,日记账号为00000011224,陈福泉支付给陈福成850,000美元。
3、根据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7年7月13日的汇款凭证,日记账号为000000125983,陈福泉支付给陈福成2,000,000港元。
以上三笔汇款共计约410万美元用于将2003年6月5日上海松芝对张少芬的分红3,500,770.02美元、以及2004年7月25日上海松芝对张少芬的分红239,380.50美元、2005年7月22日上海松芝对张少芬的分红1,467,888.23港元、2007年5月5日上海松芝对张少芬的分红1,340,012.79港元(两笔港元分红合计约36万美元)归还给上海松芝的实际股东陈福成。
(二) 厦门松芝厦门松芝自2004年12月7日设立至陈福泉向发行人转让股权前共进行过3次分红。
1、 2006年6月5日,厦门松芝董事会决议,将2005年的可分配利润共计117,101,429.67元分配给股东陈福泉。
根据2006年6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的外汇付款凭证,厦门松芝已将上述利润117,101,429.67元,汇兑成14,607,004美元支付给陈福泉。
2、 2007年6月25日,厦门松芝董事会决议,将2006年的可分配利润共计150,727,071.13元分配给股东陈福泉。
根据2007年8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的外汇付款凭证,厦门松芝已将上述利润150,727,071.13元,汇兑成19,832,509.36美元支付给陈福泉。
3、 2007年8月18日,厦门松芝董事会决议,将截止2007年7月31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9,521,034.16元分配5,783,029.79元给股东陈福泉,全部用以冲抵陈福泉之前对公司的欠款(欠款因厦门松芝审计调整致使利润超额分配而形成),因此,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现金分配。
就上述两次分红,陈福泉共分七次汇给陈福成,具体如下:1、关于2006年6月5日厦门松芝分红:(1) 根据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6年8月14日的汇款凭证,汇款编号为1206081468302738,陈福泉支付给陈福成10,000,000美元。
(2) 根据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6年8月15日的汇款凭证,日记账号为00000033232,陈福泉支付给陈福成4,100,000美元。
(3) 根据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7年8月22日的汇款凭证,日记账号为00000034010,陈福泉支付给陈福成544,000美元。
以上共计14,644,000美元用于将2006年6月5日厦门松芝董事会决议对陈福泉的现金分红折合14,607,004美元归还给厦门松芝的实际股东陈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