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三篇)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教职工的工作行为和工作纪律,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和形象。
下面是一个关于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一、工作时间和考勤规定1. 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
2. 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考勤方式进行打卡或登记,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
二、工作责任和业绩考核1. 教职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推诿、拖延或敷衍工作。
2. 学校将对教职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绩考核,对工作表现不佳者将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三、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1. 教职工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卫生,不得在办公室吃零食、吸烟或带宠物。
2. 教职工应按照学校的规定着装,不得穿着不得体的服装或携带不宜展示的物品。
四、教育教学活动管理1. 教职工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
2. 教职工应尊重学生的权益和个性差异,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歧视或侮辱。
五、保密和廉洁要求1. 教职工应保守学校工作涉及的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2. 教职工不得接受礼品、回扣或其他利益,并遵守学校的财物管理规定。
六、违纪违法处理1.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教职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或解聘等。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制度的解释与修订1.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2. 本制度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执行。
以上是一个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针对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
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和其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教育机构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教育机构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劳动权益,规
范劳动关系,加强员工保障措施。
适用于所有教育机构的教职工。
二、招聘与录用
1. 教育机构应公平、公正地进行招聘与录用,不得歧视任何人。
2. 录用程序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录用决策的合法性
和公正性。
三、劳动合同
1. 教育机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信息。
2. 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四、工资和福利
1. 教育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教职工的工资,严禁拖欠工资。
2. 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工作表现和能力,给予教职工相应的奖励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时间和休假
1. 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教育机构应保证教职工的年休假权益,合理安排教职工的休假时间。
六、劳动保护和安全
1. 教育机构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教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健康保护和安全培训。
七、劳动争议处理
1. 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教职工的劳动纠纷。
2.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以上是教育机构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教育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教职工劳动规章制度

教职工劳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职工的劳动行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教职工,包括全职教师、兼职教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教职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教育教学任务,维护学校声誉,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学校领导班子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章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教职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教职工有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依法享有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二)依法享有年休假、病假等合法休假权利;(三)依法享有职称评定、晋升等权利;(四)依法享有教学、科研等自主权利。
第六条教职工应当保持教育教学的专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金或财物。
第七条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育教学任务。
第八条教职工应当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实施任何侮辱、伤害学生的行为,如有违反,将严格处理。
第三章教职工的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管理制度,明确教职工的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评价,鼓励优秀教职工,惩罚不称职教职工。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职工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注重教职工的职业发展,提供相关的晋升、学术交流机会,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指导。
第四章教职工的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职工奖惩制度,促进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职工的实际表现和贡献,设立各类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先进个人、优秀教师等。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职工的违规行为和不端现象,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有权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直至解雇。
2024年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及教职工的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普通教职工。
对特殊岗位的教职工,如有额外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三条教职工享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等权利。
第二章教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五条招用教职工应遵循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招用教职工应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工。
第七条教职工应聘时,应满足法定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得借用或伪造。
第八条录用教职工时,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物品),不扣留教职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九条单位重视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工的素质和岗位要求,实施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养教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条单位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自教职工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必须使用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文本,由教职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教职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单位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被劳动教养的;(六)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3篇)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对教职工的劳动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明确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聘用与录用1. 聘用劳动合同聘用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酬福利、保险待遇等内容,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
2. 录用程序教职工应参加招聘考试,并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过面试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予以录用。
三、劳动时间与休假1. 工作时间教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学校根据教学工作安排合理确定。
2. 休息与休假(1)教职工每天享有至少1个小时的午休时间。
(2)教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教职工的工龄进行逐年增加。
(3)教职工休假期间享受与工资等同的津贴待遇。
四、工资与福利1. 工资支付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教职工工资,并按时支付工资。
2. 绩效考核与奖励学校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3. 社会保险与福利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4. 住房与公共设施学校按照相关政策提供教职工住房,确保住房条件的基本要求。
五、劳动纪律与安全保障1. 劳动纪律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2. 安全保障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条件,保障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 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教职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六、劳动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应以和解、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
2. 仲裁与诉讼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诸法院解决劳动争议,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程序进行。
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

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一、绪论本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劳动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二、工作时间和休假1.工作时间1.1 教职工每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包括正常的上班时间和午休时间。
1.2 教职工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超时工作需经过员工自愿,超时工作不得超过每周3小时。
1.3 教职工在超时工作后,需要享受相应的加班工资。
2.休假制度2.1 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带薪年假。
年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具体的天数如下:工作满1年至5年,享有10天带薪年假;工作满5年至10年,享有15天带薪年假;工作满10年以上,享有20天带薪年假。
2.2 教职工应提前向园务部提出休假申请,并经园务部批准后,方可休假。
2.3 若因公需要请假,教职工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工资和福利待遇1.工资发放1.1 幼儿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水平。
1.2 工资以月薪形式发放,固定于每月的20日前发放至教职工的个人工资账户。
1.3 教职工需及时核对工资,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园务部申报。
2.福利待遇2.1 幼儿园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教职工的相关保险费用由幼儿园承担。
2.2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教职工提供绩效奖金、节日福利和年终奖金等福利待遇。
2.3 幼儿园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并为相关培训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时间。
四、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1.劳动保护1.1 幼儿园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如安全帽、手套、防护服等,确保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1.2 幼儿园对特殊岗位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和资质要求,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职业安全2.1 幼儿园制定防灾减灾措施,组织定期的消防演练和安全教育活动,增强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2 幼儿园对教职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他们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规范。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本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工勤人员等,为员工提供劳动保障。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教职工享有平等、公正、合理的待遇和保障,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管理机构为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此规章制度的起草、解释和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本单位与教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时、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第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七条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如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需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八条任何一方不得以职务调整、工作调动、职务消失等原因擅自变更双方协商达成的劳动合同条款。
第三章工资待遇第九条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反映其工作内容和贡献。
第十条教职工的工资应当按月结算,不得迟发、少发或拖欠工资。
第十一条教职工的工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经过与工会和教职工充分协商后确定。
第十二条教职工因出差、加班等原因需要发放津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十三条教职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不得超过法定工时。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当按照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来调整工作时间,如有加班需求,应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教职工享受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制度,具体休假天数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教职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休假,并按照规定对加班进行调休或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七条教职工应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教职工的劳动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满意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五条教职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
第六条工作时间分为工作日和休息日。
第七条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第八条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教职工享有休息权,不需要加班。
第九条教职工加班需经过单位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条教职工加班时间累计达到一定时限的,可休息调整。
第三章薪酬福利第十一条教职工的薪酬待遇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以及个人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教职工的薪酬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进行。
第十三条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第十四条教职工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按照个人从事工作的年限和工作表现决定。
第十五条教职工享受病假、事假和婚假等法定假期。
第十六条教职工享受体检、职称评定和培训等相关福利。
第四章职业发展第十七条本单位鼓励教职工继续学习与工作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学术支持。
第十八条教职工有必要参加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时,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教职工可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和能力,申请晋升或职称评定。
第二十条教职工职业发展的晋升以及职称评定的结果应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教职工的奖励应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定,包括表彰、奖金等。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的违纪和失职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的惩处应经过充分的调查和听证,并依法进行;教职工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维权保障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应建立教职工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教职工的投诉和纠纷。
幼儿园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幼儿园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劳动权益,提高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岗位设置与招聘1. 幼儿园应依据教职工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岗位。
2. 招聘教职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面试、资格审核等方式进行选拔,确保人才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平。
三、劳动合同1. 幼儿园与教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解除合同等条款。
2.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四、工资待遇1.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职工支付工资,并将其纳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2. 工资应根据教职工岗位、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调整,实行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激励教职工的工作动力。
五、工作时间与休假1. 幼儿园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不超过每周40小时。
2. 教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教职工的个人情况确定。
六、劳动保护1. 幼儿园应提供安全、健康、无害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教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2. 幼儿园教职工应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有需要,应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教职工了解劳动保护知识和技能。
七、工作纪律1. 幼儿园教职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等。
2. 教职工应维护幼儿园的声誉,不得对外泄露幼儿园机密信息,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
八、奖惩制度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教职工奖励和惩罚机制,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奖励和评优。
2.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等。
九、解除劳动合同1.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解除手续。
2. 出现违反劳动法和本规章制度行为的教职工,幼儿园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教职工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对于保障教职工的劳动权益,规范劳动行为,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对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劳动合同与工资待遇1.劳动合同(1)教职工应当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3)劳动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2.工资待遇(1)工资应当按时发放,不得拖欠、克扣。
(2)工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教职工的工作经验、职称等因素进行差别化支付。
(3)工资结构应公开透明,教职工有权查询和了解自己的工资情况。
三、工作时间与休假1.工作时间(1)学校应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制度安排教职工的工作时间。
(2)超时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费或提供补休。
2.休假制度(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教职工带薪年休假。
(2)教职工享有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等法定假期。
(3)教职工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劳动保护与安全规定1.劳动保护(1)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2)教职工应按照学校的劳动保护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岗位,学校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教职工的安全。
2.安全规定(1)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2)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严禁违反安全管理制度。
五、奖惩制度与纪律要求1.奖励制度(1)学校应根据教职工的劳动成果和贡献,建立奖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奖励制度应公平、公正,避免个别教职工不当得利。
2.纪律要求(1)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的纪律要求,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责。
(2)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保障教职工享有申诉和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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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瓦岗镇初级中学
二〇一五年一月
瓦岗中学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第3条教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工合法;第二章教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招用教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第6条招用教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
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教职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教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教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教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教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工。
第7条教职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教职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教职工,不收取教职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
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教职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职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教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1)、单位录用教职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教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工,并在3 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工,向教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教职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