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国家及地区输配电价监管政策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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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8日发改价格[2005]5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促进电网发展,提高电网经营企业效率,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
第三条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电网输电业务、配电业务应逐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输配电价体系第七条输配电价分为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专项服务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
第八条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接入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提供输配电和销售服务的价格,简称共用网络输配电价。
输配分开后,应单独制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
第九条专项服务价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设施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分为接入价、专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
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
专用工程输电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工程提供电能输送服务的价格。
联网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的价格。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9•【文号】电监输电[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资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试点,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的要求和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1)开展大用户(含独立核算的配电企业,下同)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公平开放电网为基础,以确定合理的输配电价为核心,以供需直接见面为主要特征,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科学合理电价机制的形成,逐步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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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对2015年制定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9年5月24日
——结束——。
中美澳输配电价政策的对比与启示

中美澳输配电价政策的对比与启示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输配电价政策也成为各国能源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分析中美澳三国输配电价政策的特点和比较,并探讨这些政策对其他国家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合理制定价格,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顾客的权益保障,但价格不得超过行业和地区的最高限价标准。
因此,在制定输配电价政策时,中国采用比较复杂的价格结构,包括基本电价和附加价。
基本电价由国家定价机构制定,主要包括输电、配电和公用品卖电成本,而附加价则由地方政府或电力企业决定,主要包括电网建设、调峰服务等其它成本。
同时,中国也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措施,如补贴政策和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采购价格管理,以推动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
美国采用市场机制制定输配电价政策,电力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电力行业分为四个层面:发电、输电、配电和终端售电。
每个环节都有自己的价格机制和政策。
底层的售电和配电市场由各个州负责,采取竞争方式确定价格;而高层的输电和发电市场则由因公共利益而创立的官方机构——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FERC)负责,以保证公正、公平和透明。
澳大利亚输配电价政策澳大利亚采用民营市场经济模式,输配电价由澳大利亚能源监管机构(Australian Energy Regulator,AER)制定。
AER定期制定输配电价,确保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用户支付公平价格,以保持市场和用户的公平竞争。
此外,澳大利亚也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和能源存储技术方面积极行动,如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产业示范计划(Renewable Energy Target,RET)和能量抵消方案,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对比分析三个国家的输配电价政策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在能源结构中推广清洁能源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都有相应政策支持;而在政策主体和价格决策机制上则有不同之处。
输配电价的政策历程

输配电价政策是涉及电力输配环节的价格政策,包括电力输送和配送环节的定价规定。
以下是一般性的输配电价政策历程梳理,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时间而异:
1. 市场化改革初期:
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初期,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实行固定的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主要考虑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2. 分阶段的价格改革:
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一些地方开始逐步实行分阶段的输配电价改革,引入市场机制,逐渐向市场定价过渡。
3. 价格与成本关联:
在市场化改革中,通常会更加关注输配电价与企业成本的关系,通过合理的成本核算确保电力企业能够正常运营。
4. 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
部分地区逐渐建立市场化的输配电价定价机制,引入竞价和拍卖等市场机制,以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输配电价。
5. 能源转型和可再生能源优惠:
随着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一些国家出台了对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可能包括提供更低的输配电价,以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6. 智能电网和科技发展:
随着智能电网技术的应用,一些地区可能逐渐探索基于智能电网的输配电价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电力系统的新技术和新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输配电价政策会受到当地电力市场、政府政策、能源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因此,具体的输配电价政策历程可能因地区而异。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青发改价格〔2023〕317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31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精神,现就青海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化青海电网用电价格分类,用户用电价格分类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含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详见附表1。
清洁供暖继续执行现行到户电价。
二、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线损电量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线损损益等。
输配电价执行标准详见附表2。
三、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原则上不得重新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逐步实现315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全部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改革目标。
发生用电主体变更、过户、分户等业务的,按新增用户执行。
四、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二、基本原则试点先行,积极稳妥。
输配电资产庞大,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矛盾相对较小、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统一原则,因地制宜。
输配电价改革要遵循中发〔2015〕9号文件要求,在国家统一指导下进行,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2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
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电价改革,要制度先行。
需要制订和完善输配电成本监审、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度和办法要明确、具体、可操作。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
输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在研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时,要着眼长远,为未来解决问题适当留有余地。
三、主要措施(一)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中美澳输配电价政策的对比与启示
中美澳输配电价政策的对比与启示近年来,随着全球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加大对电力行业的监管与改革力度。
输配电价作为电力行业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能源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而中美澳作为世界上三大经济体之一,在输配电价政策方面有着不同的做法与经验。
本文将分析比较中美澳输配电价政策的异同,并从中梳理出对我国输配电价政策的启示。
一、政策设计与定价机制而在澳大利亚,输配电价政策则更加侧重于监管角度的改革。
澳大利亚政府成立了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AEMC),通过AEMC对输配电价进行监管和改革。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基准定价制度,即出厂价决定成本,最终用户付费。
澳大利亚电力市场结构复杂,涉及到国营、私营等多种形式,澳大利亚政府通过AEMC对输配电价进行监管,保证最终用户的利益。
与美国和澳大利亚不同,中国在输配电价政策方面更注重政府定价的角度。
中国电力市场处于改革过程中,大部分输配电价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定价,而具体实行单位则由地方发改委制定和负责执行。
中国采用的是完全成本定价制度,包括输电成本、配电成本和合理的收益。
地方法规将输配电价划分为房地两部分,再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批和最后决策。
二、政策实施与效果评估在政策实施与效果评估方面,美国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输配电价改革,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成本降低和效率提高。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输配电网投资缺乏长期规划,导致输配电网落后于发电及用电的快速发展,存在大量的老旧设备和过时工艺。
市场化的输配电价政策也容易导致地区之间的不公平,有可能损害一些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公平。
美国需要在政策实施中加强规划与监管,确保输配电网的可靠性和公平性。
澳大利亚的基准定价制度通过对输配电价进行监管,保护了最终用户的权益。
澳大利亚虽然实行了基准定价制度,但是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输配电网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出现了投资缺乏、设备老化等问题。
澳大利亚需要在政策实施中加强监管和投资,确保输配电网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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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国家及地区输配电价监管政策作者:杜梦垚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8期
【摘要】本文梳理分析了在输配电价监管领域较为成功同时对我国具有较好借鉴意义的英国、美国、法国、以挪威为代表的北欧、澳大利亚、加拿大安大略省、香港和新加坡等8个国家/地区的输配电价监管政策,供我国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参考借鉴。
【关键词】先进国家输配电价监管政策
一、对输配电进行严格监管是全球普遍做法和大势所趋
输配和配电网络投资巨大、资产专用性强、沉没成本高,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征,是最为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之一,是各个国家进行严格监管的重点对象。
二、各国采用管制模式不尽相同,呈一定内在规律性
(一)成本加成管制
成本加成管制,又称投资回报率管制,是通过保证被管制企业在回收投资成本的同时赚取合理利润。
从监管角度看,政府监管机构不直接指定输配电价,而是通过制定输配电企业的投资回报率控制总收入水平,实现对输配电价间接管制。
(二)价格上限管制
价格上限管制以“通货膨胀率-生产效率的增长率”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政府管制机构直接对输配电设定价格上限,输配电企业的实际输配电价可以低于价格上限。
(三)基于绩效的激励管制
英国是世界上首个对输配电企业进行基于绩效管制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国家。
其模型为:
收入=激励+创新+产出
8个先进国家/地区的监管要素以及监管特点说明如表1所示。
(四)发达国家输配电价管制经验
发达国家输配电价管制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没有最好的输配电管制方式,只有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最适用输配电管制方式。
其次,尽管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输配电价管制方式,但它们都遵循几个通用的适用原则:①定价合理公正,谁受益谁付费;②收费相对稳定;③固定资产用固定收费;④鼓励有效率的投资行为。
再次,管制方式的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既不可好高骛远,也不能过于保守、裹足不前。
最后,改革的目标必须清晰明确且可以衡量,政府管制机构要清楚通过管制要达到什么目的,并且实现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1]。
三、电价监管机构设置分为三类
按照与政府部委的隶属关系和独立程度,国外负责电价监管的机构可分为部委内设机构、半独立机构、独立监管机构三类。
四、主流输配电管制周期逐渐趋长
各种管制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降低成本,但输配电企业会担心因成本减少所增加的利润在下一管制周期被监管部门收走。
因此,监管周期过短可能导致输配电企业缺少节约成本的动力。
为了减少这种因管制周期短带来的负作用,多数发达国家的输配电激励管制周期都定为5年,目前英国的输配电管制周期更长,为8年。
香港最新一期《管制计划协议》期限更是长达15年。
五、准许收益率有一定的下降趋势
按照OFGEM的核算,目前输电公司的资本回报率约为4.5%。
香港近三期管制计划业务准许收益率逐次降低,已由第一期的13.5%降至第二期的可再生能源部分11%、非可再生能源部分9.99%,再降至第三期的8%,总降幅高达41%。
六、监管机构对输配电监管主要包括价格水平控制和价格结构确定
输配电价格监管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平均价格水平或收入的控制;二是对成本分摊和结构设计的监管。
由于垄断企业更关心总体收入水平,为防止其在价格结构中实行不恰当的价格歧视,监管机构还需要规定输电和配电价格的原则、方法,并直接核定或批准详细的价格。
七、实行总成本控制,不再区分资本成本和运营成本
在英国最新的监管模式中,实行总成本控制,不再区分资本成本和运营成本,体现出一种新的动向。
国内输配电成本监管将材料费、维修费和其他费用分别按一定比例控制,从实际情况来看,造成有的费用超出控制比例,同时有的费用离控制比例还有一定距离。
目前存在呼声希望能将材料费、维修费和其他费用合并控制,总比例不超过5%即可。
八、结束语
輸配电价改革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对电网企业影响最为重大的一项改革,实行输配电价监管将全面改变电网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全球来看,开展输配电价监管实践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很多国家/地区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可供我国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时参考借鉴。
【参考文献】
[1] 白玫,何爱民.发达国家输配电价管制理论的实践和经验借鉴[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03):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