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2017.01)
电网的电力交易机制与规范

电网的电力交易机制与规范电力交易是指在电力市场上,各参与方通过买卖电力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作为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交易机制与规范对于保障电力供求平衡、维持电力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电力交易机制和规范两个方面对电网的电力交易进行探讨。
一、电力交易机制1. 双边协商交易双边协商交易是指电力供需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购售电协议的交易方式。
该交易机制主要适用于短期调度和紧急情况下的电力交易,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双边协商交易的实现需要建立可靠的交易平台和信息交流渠道,以确保双方能够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价格情况,提高交易效率。
2. 电力交易市场电力交易市场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平台进行的电力买卖活动。
电力交易市场通常分为日前市场、实时市场和长期市场。
日前市场主要用于接收发电企业的出力报价和用户的用电计划,通过撮合供需双方完成交易。
实时市场则根据电力系统的实际负荷需求进行调度,调整电力的购售价格和交易量。
长期市场则面向较大功率用户和电力供应公司,通过签订长期合同进行电力交易。
3. 电力配额交易电力配额交易是指对电力生产与消费进行配额分配,并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电力的配置。
该交易机制主要用于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和降低碳排放。
在电力配额交易中,各电力企业根据自身的清洁能源产能,获得相应的配额。
企业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买卖配额,达到碳排放减少的目标。
二、电力交易规范1. 价格形成机制电力交易的价格应当根据供需关系和市场竞争实行市场化的形成机制。
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体现供需平衡和市场行为,促进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和用户的选择权。
同时,价格的形成应当具备透明度,确保参与方能够准确了解市场价格和竞争情况。
2. 交易合同与履约机制电力交易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交割方式等主要内容,确保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
在履约方面,对于交易违约和欺诈行为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保障交易公平和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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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电量) MWh 6000 1000 4000 2000 3000 1000
(申元报/M价W差h) -20 -24 -24 -24 -26 -30
申报时间 7-1 09:30:20 7-1 10:50:20 7-1 10:30:20 7-1 11:30:20 7-1 08:30:20 7-1 12:30:20
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 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拥有电储能设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备需求侧响应(如可中断负荷)等条件的 企业可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二、市 场 成 员
自愿退出市场
? 市场主体在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 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 用户自愿退出市场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 市场。由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 权的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电厂名称 电厂1 电厂2 电厂3 电厂4 电厂5
(申报电量) MWh 6000 1000 2000 2000 1000
申报价差(元 )
/MWh
申报时间
7-1 09:30:20
-22
7-1 10:50:20
-24
7-1 10:30:20
-24
7-1 11:30:20
-26
7-1 11:30:20
-30
电厂名称 用户1 用户2 用户3 用户4 用户5 用户6
用户申报清单
(申报电量) MWh 3000 1000 2000 2000 2000 2000
(申元报/M价W差h) -18 -22 -22 -24 -26 -32
申报时间 7-1 16:30:20 7-1 10:30:20 7-1 10:50:20 7-1 11:30:20 7-1 09:30:20 7-1 09:40:20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在电力市场中,电力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电力的生产和消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长期交易帮助双方在供需不平衡时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风险和成本,并为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支持。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本规则和政策解读如下。
一、交易主体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交易机构。
发电企业是电力的生产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电合约;电力用户是电力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和服务。
二、交易品种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包括固定价格合约和浮动价格合约。
固定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电价,无论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浮动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价格浮动范围,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电价在浮动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方式包括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
双边交易是指双方直接洽谈达成交易协议,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电力的购买和销售价格;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定期组织交易活动,参与者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最终以最高出价者获得交易权。
四、交易合约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约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期限等。
交易对象是指交易的电力容量和时间,可以是一段时间内的固定容量或者不确定容量;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合同约定,可以是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交付方式包括点对点交付和集中交付;交付期限是指交易时间的起止日期。
五、政策解读为了促进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发展,相关政策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
首先,政府鼓励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中长期交易合约来规避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降低成本。
其次,政府通过完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的建设,提供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电力价格政策,鼓励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企业和用户享受优惠电价,并提供补贴和扶持政策,加强电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相关解读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相关解读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是指电力市场中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
下面是对《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相关内容的解读。
一、市场准入规则电力现货市场是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是指在电力市场中参与交易的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准入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准入:任何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以及个人都可以申请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
但具备一定规模和能力的电力生产、传输、供应和用户公司更有可能获得准入资格。
2.资质要求:参与交易的主体应具备一定的电力行业资质,如发电许可证、电力供应许可证等。
3.资金准备: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需要一定的资金准备,以便支付交易费用和履约保证金等。
二、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指电力现货交易的具体细则,旨在规范交易活动,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
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交易方式: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集中竞价、挂牌竞价等方式进行。
交易的方式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参与主体的意愿进行调整。
2.交易时间:市场可以设立每天的交易时间段,确保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交易时间的安排可以参照国内外电力市场的经验和实践。
3.交易品种:电力现货市场可以提供多种交易品种,如基础电力、备用电力、调频电力等。
交易品种的设置应考虑市场需求和交易主体的实际情况。
三、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指交易双方在电力现货市场中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交易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应在交易前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易合同应包括交易品种、交易量、交易价格、交收方式等重要内容。
2.交收责任: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交收责任。
卖方应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电力,买方应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交易费用。
3.履约保证金:交易双方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履行。
履约保证金可以用来处理违约等情况。
四、违约处罚规则违约处罚规则是指对于违反交易规则和交易合同约定的行为,应采取何种措施进行处罚。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2017年.01)

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转让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 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 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合同转让条件)。
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预计2017年将完成跨省区输配电价核定。 跨省跨区交易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 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者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
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卖方或者买卖 双方共同承担。 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物理量结算。
上限,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的,可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下限。
交易组织
年度交易顺序: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协议送电),省内优先发电,开 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如果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 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先市场,后基数)。12月底前发布年度汇 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由电力调度机构参 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 突出了月度周期在中长期交易的基础性地位,发挥月度比年度预测准确度高、合同执行度好的 优势,缓解合同执行偏差大的问题。
重磅|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印发

重磅|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印发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
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3—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区域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4—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引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简称《规则》)结合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现状,对现货以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全面的规定。
该规则不仅包括市场化交易方案,还包括省间和省内发用电计划的安排、可再生能源的交易;不仅包括能量交易的内容,还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和权利义务、安全校核、市场监管、信息披露、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分工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该规则的发布对我国电力市场建设、执行中的一些具有争议的做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将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本文对《规则》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一方面帮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该规则,另一方面探讨后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则、尽快开展研究的内容。
【概述】1、概念及适用范围:本《规则》主要针对现货市场以前的电力市场交易,是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的一系列规则体系。
虽然是适合现货以前的中长期交易,但很多内容、原则经过适当修改也可用于现货市场以后。
2、市场各方的责权利:对电力市场建设来说,明确市场相关各方的责权利非常重要。
《规则》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明确了电网、交易机构、政府及各类市场成员的责权利。
特别是,明确了以下内容,对未来市场的发展有很好的指导意义:1)明确了电网企业作为保底供电提供者的角色,具有对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进行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预测的义务;2)强调交易价格、数量等由市场自由形成,计划电量纳入中长期合同管理;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3)对安全校核、阻塞管理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安全校核相关信息的发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发生阻塞时的处理方法等。
3、交易方式和价格机制。
《规则》下的中长期交易可以认为是一种分散的交易形式:允许各种各样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用户可以自由选择采用哪种方式、在什么时候进行交易。
强调市场价格由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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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安全校核。直接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
校核。涉及跨省跨区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均 有为各交易机构提供(涉及本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范围的)安全校核义务。
安全校核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唐俊
2017年1月 福州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回顾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大 用 户 直 接 交 易
• 原电监会、发改委2004年(电监输电[2004]17号)《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暂行办法》,对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内容和试点组织实施做了规定。吉林碳素、广东台 山率先开展了直购电交易。之后辽宁抚铝、华能伊敏
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 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合同转让条件)。
价格机制
成交价格自主协商。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 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 已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不得采取购销差价方式;暂未单独核定输 配电价的地区,以及已核定输配电价未覆盖电压等级电力用户,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的方式。 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预计2017年将完成跨省区输配电价核定。
价格机制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 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 当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市场力大的,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 上限,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的,可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下限。
跨省跨区交易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
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者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 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卖方或者买卖
双方共同承担。
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物理量结算。
• 合同执行与调整。交易合同执行与结算的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跨省跨 区事故应急支援交易;(二)年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三)月度跨省跨区电能交 易;(四)月内短期或临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 交易价格与输电费用
• 其中交易方式与合同执行顺序在《规则》中有所体现。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 原电监会、发改委、能源局三部委2009年联合发文“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 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号文,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条件、试点内容、 计量结算等内容。 • 电监会单独印发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 2009〕50号) • 2013年,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取消直购电试点审批事项。 • 直接交易方式:点对点、双边、多边交易、集中竞价等; • 直接交易电量:2015年约4300亿千瓦时,2016年约10000亿千瓦时,2017年的规 模应该更大。 • 直接交易省份:福建、广东、江苏、内蒙等全国大部分省区。
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 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安全校核未通过的双边交易,按时间优先、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安全校核未通过的集中竞价 交易,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 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 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 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需满足准入条件)参与跨省跨区
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转让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
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
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给了大家一次规避风险的机会)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
曲线。(电力交易尽可能按照电力实时平衡的特点开展)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 突出了月度周期在中长期交易的基础性地位,发挥月度比年度预测准确度高、合同执行度好的 优势,缓解合同执行偏差大的问题。 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 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 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起草过程
设立起草工作组: 成立了起草工作组,由市场监管司及部分派出机构熟悉电力交易的人员组成。
起草过程:
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吸收了已出台的电力交易规则成熟通用的内容;形成初稿。
广泛征求国家相关部委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有 关部门、中央及地方电力企业(包括部分新组建的售电公司)以及电力用户的意见。 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邀请国网、大唐、华电、三峡等部分电力企业一起参与修改。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电力交易机构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合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电网运
确定了相关标准和程序。 定义了适用于本规则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辅助服 务交易等交易品种,明确了各品种的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 分别建立了已出台和未出台输配电价地区开展市场化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 并明确输电损耗承担方式。 规定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以及省内优先发电等优先电量、基数电量确 定方式。规范年、月度双边市场和集中竞价、临时与紧急支援交易的时间 要求。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起草的必要性
依据: 电改配套文件二、三明确“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 场监管办法” 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 过去奠定的工作基础。 现状: 目前各地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差异明显;各交易品种 相互割裂,没有统筹考虑,没有实现有效结合,也没有形成一个体系。 基本定位: 指导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 开展的年、季、月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交易组织
年度交易顺序: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协议送电),省内优先发电,开
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如果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 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先市场,后基数)。12月底前发布年度汇
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由电力调度机构参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发 电 权 交 易
• 原电监会《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8〕15号。
• 发电权交易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水电、核电等清 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 • 发电权交易电量包括各类合约电量,也可以在省人民政府当年发电计划基础上进 行。 • 发电权交易一般在省级电网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跨省、跨区进行。 • 发电权交易采取双边交易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主要内容(共十二章100条)
章节
1、总则 2、市场成员 3、市场准入与退出 4、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5、价格机制 6、交易组织
内容概述
明确了中长期交易定义、适用范围和组织实施。
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 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界定了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对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撤销注册,需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核实。 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向售电企业购电(不是电网企业)。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 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合同终止,不再继续执行,也不可转让)
章节
7、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8附则
内容概述
明确了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在安全校核、交易执行工作中的职能分工。
规则推荐采取预挂牌月度平衡偏差方式,同时提供了其他可选择的三种合 同电量偏差处理方式。
对辅助服务从补偿机制过渡到市场机制进行了规定。 规定了市场主体计量装置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结算流程。 分类界定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并规范了其披露要求。 相关说明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跨 省 跨 区 电 能 交 易
• 原电监会《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办市场〔2012〕151号
• 交易组织和申报。 • 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交 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集中撮合方式和双边协商方式。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规则》整合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 跨省跨区交易可以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相关省交易平台开展;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 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受电地区发电企业,不属于跨 省跨区交易。 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可以转让。 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
市场准入与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