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1]
山西省总工会22年文件全文

山西省总工会22年文件全文山西省总工会22年文件全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宪法、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五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
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工会。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应建立工会。
乡村集体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也应建立工会。
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督促指导组建工会。
第六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把工会组织归属其他部门。
对依法撤销的工会组织,应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用人单位在终止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劳动关系时,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各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
第九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2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工作规则制度范本

工会工作规则制度范本一、绪论工会是职工自发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为规范工会工作,加强工会内部管理,制定本工会工作规则制度。
二、工会组织1. 工会组织的设置和职责(1) 工会设立正副主席、委员和秘书等职位,负责工会事务的决策、组织和协调工作。
(2) 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工会会议,保障职工权益,推动工会工作顺利进行。
(3) 工会委员应积极参与工会活动,为职工利益发声,并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4) 工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记录和文件管理等。
2. 工会会员资格的认定(1) 会员资格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正式聘用、在岗职工,同意加入工会并缴纳会费。
(2) 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须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组织审核通过方可加入。
三、工会活动1. 工会活动的种类(1) 工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提升职工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2) 工会组织职工文体活动,增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3) 工会开展社区公益活动,回馈社会,传递正能量。
(4) 工会组织职工旅游和娱乐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
2. 工会活动的组织与实施(1) 工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制定活动计划。
(2) 工会活动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3) 工会活动的费用应合理使用,节约开支。
四、工会服务1. 工会服务内容(1) 工会开展职工权益维护服务,协助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2) 工会开展职工福利服务,关注职工的权益和福利待遇。
(3) 工会开展职工就业创业服务,提供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等帮助。
2. 工会服务的实施方式(1) 工会定期组织职工座谈会,听取职工需求和意见,并积极解决问题。
(2) 工会设立服务咨询台,提供职工服务资讯和咨询服务。
(3) 工会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展职工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等活动。
五、工会经费管理1. 工会经费的来源(1) 工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支持企业和社会捐赠、经济活动等。
(2) 工会经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2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三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三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理由,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020年山西省县总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一)精品

2
19、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组织健全,有制度、有人员、有措施,监督到位,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2
20、送温暖工程不断深化,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基金不断递增;帮扶特困职工办事机构健全、效果显著;小额贷款总量递增,滚动利用率不断提高;县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符合五星级标准,职工法律服务机构符合规范标准。
10
2、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班子,主席兼任的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或专职工会工作者,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工会,要配备专职工会干部。
5
3、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初见成效,向社会公开招聘、由上级工会选派等多种途径配强、配齐工会工作者。落实招聘工会干部的各项待遇。
5
4、辖区内符合建会条件的工业小区、市场等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基层工会,形成覆盖全辖区的工会组织网络。
2
5、工会干部培训有长期规划、短期安排,专职工会干部培训率始终保持100%,县(市、区)工会每年至少举办一至二次工会干部业务培训班,并完成省、市调训任务。
3
6、工会财务、经审和女职工工作,组织网络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活动开展活跃、作用发挥明显;有严格的工会财务制度和保障措施,经费收缴率达到任务目标要求。
5
二、领导班子
建设好
(18分)
7、按照有关要求配好配齐县(市、区)工会领导班子,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换届和调整任免干部符合《工会法》及工会协管干部的规定。按时换届不拖延。
10
8、县(市、区)落实。
4
9、县(市、区)工会领导班子工作思路清、协调能力强、业务素质高、团结协作好、无违法违纪问题。
工会规范化建设细则模版

工会规范化建设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组织建设,推进工会工作的进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组织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维护工人权益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四条工会组织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服务于全体职工和特殊群体的利益。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五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成立,按照工会章程组织活动,确保工会组织的合法性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化的组织运作机制,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能力建设。
第七条工会组织应当制定详细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每个职务的权限和责任。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职工大会、代表大会等民主集中活动,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工会工作的计划和决策。
第九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机制,确保职工在工会中的代表权益。
第三章维权服务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维权服务体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组织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协调和处理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条件和福利保障机制,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提高职工的生活品质。
第四章基层建设第十四条工会组织应当加大基层工会建设力度,完善基层工会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五条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工会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基层工会的宣传工作,提高职工对工会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第十七条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生活,组织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八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能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工会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开展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工会组织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维护职工的利益。
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

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2004年8月4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作用,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基层工会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体制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条基层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第四条基层工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已经实行主辅分离的辅业和与原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及无主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归属所在地工会管理。
集团公司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核心层、紧密层各成员单位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对未在公司所在地的子公司工会实行由子公司所在地工会与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一般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上级工会裁定.第五条基层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按照会员意愿开展工作,大力推进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团结动员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六条基层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组织的日常工作.(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最新山西工会经费实施细则
最新山西工会经费实施细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2020年山西省县总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一)精品
5、工会干部培训有长期规划、短期安排,专职工会干部培训率始终保持100%,县(市、区)工会每年至少举办一至二次工会干部业务培训班,并完成省、市调训任务。
3
6、工会财务、经审和女职工工作,组织网络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活动开展活跃、作用发挥明显;有严格的工会财务制度和保障措施,经费收缴率达到任务目标要求。
2
23、建立一年一次工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推进出台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2
24、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定期协商分析本地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协商调处重大问题。
3
25、党委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建目标责任制,以县(市、区)委名义召开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会议和印发、转发重要文件。
3
13、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对重点、难点问题有突破性研究成果,及时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各种类型工会组织都要培育示范典型,有推广先进经验的措施。
2
14、圆满完成上级工会和县(市、区)委下达的各项任务,工会整体工作得到党政认可,全委会议满意率达到90%以上。
2
四、履行各项
职责好
(20分)
15、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坚持发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非公企事业单位职代会或其他职工民主管理形式建制率达80%以上。
总评得分
山西省乡镇(街道)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二)
2009.7
乡镇(街道)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
单项
分值
得分
一、组织网络
健全好
(40分)
1、乡镇(街道)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机构,建立工会联合会或职工人数3000人以上的建立总工会。按规定换届选举。工会经费审查、女职工、劳动安全监督、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健全。区域内工会组织建会率、职工入会率均达100%。
基层工会工作手册(DOC)
基层工会工作手册(DOC)概述本手册旨在提供基层工会工作的指导和建议,帮助工会干部更好地组织工会活动和服务职工。
以下是本手册的内容概述:1.工会的定义和职责2.基层工会组织架构3.工会选举和干部任职4.工会的日常工作5.工会活动的组织与实施6.工会与职工的沟通与合作7.工会与企业的关系及合作1. 工会的定义和职责1.1 工会的定义工会是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权益,促进职工的团结和发展。
1.2 工会的职责工会的职责包括:•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与劳动关系协商与谈判;•促进职工的经济、文化、职业技能的提高;•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2. 基层工会组织架构2.1 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的决策机构,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工会的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监督工会的工作。
2.2 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工会主席负责组织和领导工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履行职责。
2.3 工会小组工会小组是工会的基本组织单位,负责与职工联系和沟通,收集职工的意见和需求,并向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和反映问题。
3. 工会选举和干部任职3.1 工会选举工会选举是指工会会员对工会主席和委员会进行选举的过程。
选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干部的选拔和任用符合职工的意愿。
3.2 干部任职工会干部任职应根据职工的需求和干部的能力来确定,干部在任期内应积极履行职责,维护职工权益,推动工会工作的发展。
4. 工会的日常工作4.1 职工服务工会应提供丰富多样的职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职工培训、提供就业咨询、协助解决职工的问题和纠纷等。
4.2 劳动关系协商工会应积极参与劳动关系的协商与谈判,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权益。
4.3 工会会议工会应定期召开工会会议,研究讨论重要事项,向职工通报工会工作进展情况。
5. 工会活动的组织与实施5.1 主题活动工会可以根据不同的节日和主题组织活动,如劳动节晚会、职工运动会等,增加职工的凝聚力和参与度。
[工作规范]山西省县总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
总评得分
山西省乡镇(街道)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二)
2009.7
乡镇(街道)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
单项
分值
得分
一、组织网络
健全好
(40分)
1、乡镇(街道)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机构,建立工会联合会或职工人数3000人以上的建立总工会。按规定换届选举。工会经费审查、女职工、劳动安全监督、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健全。区域内工会组织建会率、职工入会率均达100%。
5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基层工会主席会议,总结、交流、部署工作。
2
6、积极推行基层工会干部的民主直选工作。
3
7、新建企业建会和发展会员实现规范化、经常化;各类工会组织及各种形式的工会联合会有示范典型。
3
8、工会各项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健全。
2
9、新建企事业单位及时组建工会,短期合同工、农民劳务工全部入会,会员管理规范,会员证和会徽发放到位。
10
2、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班子,主席兼任的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或专职工会工作者,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工会,要配备专职工会干部。
5
3、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初见成效,向社会公开招聘、由上级工会选派等多种途径配强、配齐工会工作者。落实招聘工会干部的各项待遇。
5
4、辖区内符合建会条件的工业小区、市场等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基层工会,形成覆盖全辖区的工会组织网络。
7
3、职工入会率达到100%,按规定发放会员证和会徽。
5
4、专职工会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配备,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并落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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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2004年8月4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作用,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基层工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体制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条基层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第四条基层工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已经实行主辅分离的辅业和与原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及无主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归属所在地工会管理。
集团公司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核心层、紧密层各成员单位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对未在公司所在地的子公司工会实行由子公司所在地工会与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一般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上级工会裁定。
第五条基层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按照会员意愿开展工作,大力推进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团结动员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六条基层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积极推进“职工素质工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五)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知识型职工,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法律知识,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做好帮扶工作,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七)监督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九)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完善工会工作机制,发展壮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二组织第七条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户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特别要注意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所有企事业机关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
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也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
乡镇、街道工会具有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能,更多地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承担和处理新建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工作以及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撤销基层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于其他组织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被撤销和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可设委员1至3人,也可设主席或组织委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0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经费审查委员会名额一般为3至7人。
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特大型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可为5—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在建立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同时,要按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基层工会按照行政职级设置基层分会、工会小组。
分厂、车间(科室)、工段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工段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小组的设置一般与行政班组相对应。
工会小组长要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小组要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可根据工作人员职数或工会专兼职干部数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工会业务活动要求,设置专门工作机构。
一般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组织委员)、民管法工部(民管法工委员)、生产劳保部(生产兼劳保委员)、宣教文体部(宣教文体委员)、保障部(保障委员)、女职工部(女职工委员)、财务部(财务人员)。
第十四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
按照不低于职工总人数4‰的比例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能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县、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选派工会特派员或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
选派或推荐人员可以由县、乡镇(街道)聘用,也可以与所在工作单位按《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
中小企业及大型企业二级单位、车间及机关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可以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
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应参加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按同级党政副职干部管理;副主席按企业、事业中层干部配备和管理。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主席职级配备和管理。
机关工会主席按照同级机关党委副书记职级干部配备,应参加同级党委。
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任用、调离和免职都要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和批准。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五条符合《山西省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基层工会,要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制度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一般在届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议制度。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大型或特大型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
讨论和决定如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的决定、指示。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一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考核和新目标任务制定。
(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其它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第十八条建立工会会员管理制度。
及时发展工会会员,健全工会会员档案,按“企业注册、职工注名、工会建档”的要求,搞好工会组织和会员的动态科学管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要求,每位会员都应持有中国工会《会员证》,用中国工会《会员证》转接会员关系。
第十九条建立工会干部管理制度。
协助党组织管理工会干部。
对工会干部的产生、工会干部的职责、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会干部的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建立工会干部培训制度。
新任工会干部必须进行上岗资格培训。
每年对工会专兼职干部和积极分子进行一次专业知识系统培训或专题培训。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
督促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做好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工会财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定期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数据,并接受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制度。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监督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实际,积极开展实务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