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食品生产许可专业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市监计量发〔2024〕82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现将《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10月29日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标准物质管理中的作用,规范专家管理,保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标准物质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集、考核、批准并纳入国家标准物质技术审评专家库,受委派承担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有关技术审评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国家标准物质技术审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评专家的监督管理。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先选派和使用专家库中的审评专家参与受权的标准物质技术审评。
发现问题需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五条审评专家的征集、考核、选派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六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失信或违纪违法记录;(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在标准物质研制、应用、管理体系与规范研究领域工作5年(含)以上,熟悉标准物质研制、生产、质量管理等有关要求;(四)熟悉计量与标准物质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技术审评规则要求;(五)能够按要求参加技术审评活动,履行审评专家职责和任务;(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3•【文号】食药监办保化[2011]194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统一保健食品形式审查标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统一保健食品形式审查标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一、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一般要求(一)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
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
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国产保健食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证》中单位名称、地址完全一致,并与印章一致;法人代表签字应与《独立法人资格证书》中法人代表名称一致;申请人为合法公民的,申请人名称应与身份证一致,并将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填写在申请人名称后;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应填写所有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申请人应分别签字,加盖印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08•【文号】国食药监安[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巩固监督实施药品GMP成果,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
现将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辖区换证工作,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换证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将换证工作方案抄送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
凡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至2005年12月31日,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尚未期满的药品生产企业,应申请更换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
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旧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废止。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档(见附件1,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直接下载后填写);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4.《药品GMP证书》复印件;5.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6.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7.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食药监法〔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打造阳光政府部门,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2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产品(配方)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监管活动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制作保存的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并及时公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具体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部门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部。
(四)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邮件发送至:dsyc@,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标委办计划[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委办计划[2006]61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实现新时期我国标准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到2010年我国标准化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再经过5年左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领域技术标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我国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的数量由目前的1.7%提高到10%,到2015年前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常任理事国,国家标准委决定加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以下同)建设和与国际接轨的力度。
现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英国标准协会(BSI)、德国标准协会(DIN)等国际和国外标准化组织所属技术委员会目录和我国现有技术委员会名单及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为有关单位申请筹建我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供参考,有关申报事项如下:一、申请筹建技术委员会原则(一)新组建技术委员会原则上应按照国际对口原则设置。
请各有关单位重点参照ISO和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设置,参考BSI和DIN等有关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设置,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任务和需要提出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
(二)我国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有国际对口的,原则上应按照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细分,设置相应的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没有国际对口的,参考有关国家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置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
cfda 机构设置 -回复
cfda 机构设置-回复CFDA(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设置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是中国政府负责监督管理食品和药品安全的主要部门。
自2013年成立以来,CFDA已成为国内重要的监管机构之一,其机构设置和功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CFDA的机构设置。
CFDA的机构设置主要包括六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厅、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司、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司、食品安全监管司、生物制品与化妆品监管司和药品监督管理司。
同时,CFDA下设四个直属单位,即食品药品技术评价中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中心和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干部学院。
办公厅是CFDA的中枢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CFDA内外部事务。
同时,办公厅还负责CFDA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草案的审查和发放以及对外联络等工作。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司负责监管食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控制标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司负责监督和管理食品流通环节,包括食品销售、配送、储存和运输等。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食品流通监管制度和安全标准,加强食品流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食品安全监管司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和食品广告等方面的监管。
其任务是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提高食品安全质量。
生物制品与化妆品监管司负责监督和管理生物制品和化妆品的安全性。
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血液制品和生物诊断试剂等,化妆品则指用于人体表面的护肤品、美容品等。
该司的任务是对生物制品和化妆品进行注册、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和合规。
药品监督管理司是CFDA的核心部门之一,负责药品的监管和管理。
该司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药品注册和审批制度,加强药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CFDA的直属单位在监督管理食品和药品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食品药品技术评价中心是负责对食品和药品进行技术评价和风险评估的专业机构,为CFDA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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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食品生产许可专业技
术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72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6.12.20
【实施日期】2016.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食品生产许可专业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认真研究决定组建食品生产许可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专业技术委员会)。
一、专业技术委员会组建的原则是:专业、权威、公正、统一,通过引入专业权威的机构参与,发挥各专业机构的业务专长,研究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统一协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的问题,使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章可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公正和统一。
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设立专业技术委员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在食
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暂时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承担,其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规划和制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相关培训教材;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行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市场动向和技术发展趋势的收集、研究,协助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许可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修订、补充审查细则的建议;
(三)配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与食品生产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备案工作;(五)开展专业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食品类别,专业技术委员会设立若干食品分委会,各分委会成员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检验能力,熟悉食品行业情况,具有一定的细则起草经验的相关检验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组成,具体由专业技术委员会研究组建。
专业技术委员会在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培训教材;
(二)收集、研究国内外相关行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市场动向和技术发展趋势,跟踪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的变化,协助总局研究许可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三)承担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请专业技术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和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单位(见附件)根据本通知,指定具体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认真遴选技术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