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工作情况的通报(中证协函【201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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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6.12•【文号】中证协发〔2024〕1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中证协发〔2024〕111号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为依据。

”相应地,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

按照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统计,以平均值从大到小排名。

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后的,不扣分。

债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无估值的顺延至次日。

”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负向申报质量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2分,扣至0分为止。

证券公司出现因债券项目申报质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现1次扣0.5分;被约谈、现场督导的,每出现1次扣1分。

”三、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风控实效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

按照证券公司在评价期末受托管理违约债券规模与评价期末受托管理债券总规模的比例从大到小进行排名。

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排名第31名以后的,不扣分。

”四、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分,满分不超过6分。

证券公司能够发挥主动管理职能,在配合风险处置、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中证协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0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关于通报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有关情况的函

关于通报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有关情况的函

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相关规定,我司即将对2020年度证券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工作。

为了更好地落实监管要求,特向各位领导通报相关情况,希望得到各位的指导和支持。

一、评价目的本次评价旨在全面了解各证券公司在2020年度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情况以及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全面评估行业风险,为监管部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评价范围本次评价将对所有证券公司进行全面评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经营状况:包括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情况、盈利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2. 风险管理:主要评估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健全,风险控制能力是否有效。

3. 依法合规:评价证券公司是否依法合规经营,是否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三、评价依据评价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办法》等文件,制定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评价工作安排1. 制定评价方案:组织相关部门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形成评价方案。

2. 数据采集和整理:通过各种途径收集证券公司相关数据,并进行整理和归档。

3. 评价实施:按照评价方案,对各证券公司进行评价工作,确保全面、客观、公正。

4. 评价结果通报:对评价结果形成报告,并向监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

五、工作保障措施1. 严格保密:评价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评价工作结果不泄露。

2. 人员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价方法和程序培训,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 切实落实: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评价工作的开展,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通报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相关情况,希望各位领导能够给予关注和支持,为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感谢各位领导的关注和支持!此致礼!尊敬的各位领导: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和组织,我司已经启动了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工作。

在此,我将就评价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措施进行进一步说明。

评价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监管工作,也是对证券公司经营情况的一次全面盘点。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通知(2012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通知(2012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03•【文号】中证协发[2012]228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28号)各证券公司会员单位:为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推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行业信息技术水平,确保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修订了《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年9月发布的《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09]154号)和2011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明确<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六十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管理,防范技术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平稳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章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全面负责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管理,统一制定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建设、运维、安全等管理制度,并督促证券营业部有效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原则,统一规划和建设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根据证券营业部是否提供现场交易服务和是否部署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建设模式可以分为:A型模式:在营业场所内部署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为客户提供现场交易服务。

采用该类型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证券营业部,在本指引中简称为A型证券营业部。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11.17•【文号】中证协发[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78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0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两个暂行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上述两个暂行规定,现就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选择的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类别,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分类管理,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

二、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2011年1月1日前,为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现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集中办理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应当将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将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19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19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19号)各证券公司:为便利客户证券交易,防范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中的技术风险,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遵循创新试点相关流程,提出了第三方存管中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案并经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后启动了试点工作。

该项试点引起业内的普遍关注,2010年,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呼声,我会组织行业内外专家对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进行了专业评价,认为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有关要求,在行业内施行具备可行性。

我会在总结两家公司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证券公司开展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操作指南》(附件1,以下称《操作指南》),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证券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谨慎选择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

在实施过程中,不应以该服务方式作为营销手段招揽客户。

二、证券公司应同时向住所地证监局和我会备案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实施方案,并经住所地证监局核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三、证券公司在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时,同一客户签约银行数量不得超过5家;应严禁辅助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限制主辅资金账户间的非交易目的转账;并加强合规管理,严格执行反洗钱监控,防范操作风险。

四、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并与客户签署单客户多银行服务协议,充分揭示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和专业评价指引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和专业评价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9.06•【文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和专业评价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9月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促进证券公司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能力和执业质量,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业务能力和执业质量对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进行的专业评价。

第三条【适用范围】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应当接受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

第四条【实施主体】协会负责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的组织实施。

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工作原则】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参与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指标构成】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指标包括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业务能力和执业质量三类指标。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主要反映财务顾问的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

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财务顾问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包括项目数、交易金额、业务净收入三类指标。

执业质量指标主要反映财务顾问业务运作和业务创新等方面的能力,以及财务顾问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等方面情况,包括业务质量、诚信状况两类指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10年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10年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0]09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0.06.18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10年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097号)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2010年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人员范围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包括证券公司经纪人),执业证书有
效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的,均应参加2010年从业人员年检。

各机构应及时查询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的“需参加年检人员名单”的变化情况。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
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中证协发〔2023〕269号
•【施行日期】2023.12.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3〕269号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深化注册制改革,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督促投行归位尽责,在证监会指导下,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
1-1.评价指标体系
1-2.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1-3.投行业务单项评价得分折算方式
1-4.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标准
1-5.评价调整标准
1-5-1.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专项评价指标
2.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12月29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203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203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提高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的能力,树立证券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我会组织行业起草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隔离墙制度是证券公司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立健全该项制度是证券公司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的保障,也是业务发展中赢得客户和公众信任的基础。

各证券公司应认真学习、理解《指引》,按照《指引》对公司现有的信息隔离墙制度进行评估。

二、《指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前证券公司在业务范围、内控机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

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细化《指引》的有关规定,完善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信息隔离墙。

三、我会将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各证券公司在落实《指引》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人:陈闯联系电话:************电子信箱:******************.cn附件: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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