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讲_税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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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会计初会经济法基础班陆中宝第44讲_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

东奥会计初会经济法基础班陆中宝第44讲_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复习难度较大,特别是企业所得税,考生在复习时需要结合会计实务的内容准确理解税法原理,掌握税会差异调整。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在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0分。

本章考试的题型涵盖所有题型。

2020年考试中,考生依然要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教材变化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有:1.对企业所得税的新增和调整:(1)新增了“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2)对“不征税收入”的内容进行了调整;(3)对“公益性捐赠”的内容进行了调整;(4)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2.对个人所得税的新增和调整:(1)新增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的规定;(2)新增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规定”;(3)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

本章考点导读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P170)2013年单选题、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判断题2015年单选题、判断题2016年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2018年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1.纳税人【提示1】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提示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划分标准征税对象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考题1·判断题】居民企业应当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规定税费承担(3篇)

法律规定税费承担(3篇)

第1篇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经济、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税费的承担主体、承担方式、承担比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规定税费承担进行详细阐述。

一、税费承担主体1. 纳税人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税种的不同,纳税人可以是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例如,增值税的纳税人是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通常包括支付所得的单位、支付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单位等。

例如,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

3. 代征义务人代征义务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代征义务人通常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等。

二、税费承担方式1. 直接纳税直接纳税是指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种方式适用于绝大多数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 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所得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这种方式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3. 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支付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依法代收代缴税款。

这种方式适用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

4. 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临时性征收、特殊行业征收等。

三、税费承担比例1. 法定税率法定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

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有所不同,如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等。

2. 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低于法定税率的税率。

优惠税率适用于特定纳税人或特定行业。

例如,对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3. 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率。

例如,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实行比例税率。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题与参考答案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题与参考答案
A、直接向法院起诉 B、向省某某税务局申请复议 C、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D、请求省政府撤销
43、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应当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也有例外。可以暂停执行的具体情况有:( )
A、原告申请停止执行的 B、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44、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有( )
A、80000 B、68000 C、76000 D、12000
30、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 )
A、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B、实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C、因违反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金额 D、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及加收的滞纳金金额
1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 )加处罚款。
A、3% B、50% C、1% D、5%
12、在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中,对于一定数额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当场收缴。这里“一定数额”是指( )
A、20元 B、50元 C、80元 D、100元
A、税收过错责任 B、税收行政责任 C、税收连带责任 D、税收刑事责任
47、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税务争议中,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 )
A、有关应纳税额的争议 B、有关扣压纳税人货物的争议 C、有关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的争议 D、有关滞纳金问题的争议
48、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它是民主与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一般解( )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
B、行政机关违法拘留当事人 C、监狱管教人员殴打不服监狱管理规定的犯人致其死亡的 D、王某为躲避执法人员的检查而越墙致残

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3篇)

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部分企业因各种原因出现拖欠税款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旨在分析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以期为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二、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2)依法拍卖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3)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4)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刑法》对拖欠税款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责令限期缴纳:税务机关对企业拖欠税款的行为,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处以罚款。

(3)解除合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

各付各税法律规定(3篇)

各付各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

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各付各税法律规定是为了明确税收征纳关系,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各付各税法律规定的概念、原则、主要内容、实施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各付各税法律规定的概念各付各税,即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不得互相转嫁税负。

各付各税法律规定,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税收征纳关系进行规范,明确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保障税收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三、各付各税法律规定的原则1. 法律原则:税收法律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2. 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因地区、行业、身份等因素造成不公平。

3. 公开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纳税人了解和遵守。

4. 便民原则:税收征管活动应当便民利民,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5. 适度原则:税收政策应当适度,既能够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够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各付各税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税收立法权限:明确税收立法权限,规范税收立法程序。

2. 税收主体:规定纳税人、征税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3. 税收对象:明确征税对象,包括商品、劳务、财产、所得等。

4. 税率:规定税率和税收优惠,确保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5. 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程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6. 税收争议解决:建立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7. 税收法律责任:明确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法律责任,确保税收法律制度的实施。

五、各付各税法律规定的实施1. 税收立法:制定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收法律制度的健全。

2. 税收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

3. 税收征管: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收征收管理的规范。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使用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和200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人员实务操作能力,提升稽查队伍整体素质和税收执法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09年3月组织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

为了帮助税务稽查人员更好地把握《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下称“考试教材”)内容,同时也为考试命题提供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税务稽查人员和有关税务院校专家,围绕考试教材,编写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并作以下说明:一、我们本着突出“实用性、普遍性、重要性”原则编写本大纲。

大纲分税务稽查管理篇和税务稽查方法篇。

国地税稽查人员按照税收征管业务划分范围,学习相关知识。

二、税务稽查人员在学习《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主要知识和技能基础上,要结合《税务稽查案例》融会贯通地掌握各知识点。

三、本大纲根据“立足稽查、注重实务”要求,按照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对考试教材内容进行了提炼。

其中,了解、熟悉、掌握内容在考试命题中所占比例约为5%、35%、60%。

由于时间所限,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国家税务总局考试大纲编写组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税务稽查管理篇第一章税务稽查概述一、税务稽查基本内涵了解:1.税务稽查概念;税务稽查分类;税务稽查地位。

2.税务稽查原则,包括合法原则、依法独立原则、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熟悉: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包括主体、依据、对象、客体、内容。

二、税务稽查职能与任务了解:1.税务稽查职能,包括惩戒职能、监控职能、收入职能、教育职能。

2.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税务稽查任务。

三、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了解:税务稽查法律关系,包括执法主体特殊性、法律关系内容特殊性、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

熟悉:税收法律关系一般内涵,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征纳主体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章----税收法律理论PPT课件

第十四章 税收法律理论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结构
1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本章属于税收法律理论。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税法的概
四 章
念及其基本特征,税法的基本原则和 税法渊源;税收法律关系包括税收宪 法关系、税收实体法律关系(含税收
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和税收责任法律关
税 收
系)、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含税收征 纳法律关系、税收处罚法律关系和税 收救济法律关系);税法的基本内容
收 争
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 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

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
解 决
依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申请 而进行
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制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实行调解原则
法 律
即税收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包括税法执 行、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赔 偿;税收争议的解决包括税务行政复

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收的法律责任。

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

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即税收法律主义

税务行政诉讼
本章难点

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税务行政赔偿






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税法的基本特征

明显的经济性
概 述
形式的多样性和结构的规范性 相对稳定性和适当灵活性 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统一

税收违法行为附相应法律责任

税收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
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非法印制发票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和七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考点

第 07 讲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知识点 5: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包含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治理行为,包含出售、收缴、X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分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的行为:〔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治理机关阻挡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了解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方案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44讲_契税法

第二节契税法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相关链接】契税应当与土地增值税结合起来掌握,它们之间有共同之处。

但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建筑物交易过程中对转让方征收的,而契税则是针对这一交易行为中的承受方征收的,两个税种调节的目的是不同的。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例题·多选题】孙某将自有住房无偿赠与非法定继承人王某,已向税务机关提交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下列有关孙某赠房涉及税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孙某应缴纳契税B.王某应缴纳契税C.孙某应缴纳印花税D.王某应缴纳印花税【答案】BCD【解析】契税以承受方为纳税义务人,因此A选项不正确。

(二)征税范围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解释】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重要)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征收土地增值税)【解释】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视同买卖房屋的情况:(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解释】以房产抵债,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例题·单选题】居民乙因拖欠居民甲180万元款项无力偿还,2010年6月经当地有关部门调解,以房产抵偿该笔债务,居民甲因此取得该房产的产权并支付给居民乙差价款20万元。

假定当地省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5%。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居民甲应缴纳契税1万元B.居民乙应缴纳契税1万元C.居民甲应缴纳契税10万元D.居民乙应缴纳契税10万元【答案】C【解析】承受人应该缴纳契税,应纳契税=(180+20)×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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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逃税行为
欠税行为
抗税行为
骗税行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考点01: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P311)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新增)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考点02:逃税行为(★★★)(P312)
1.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2.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5.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03:欠税行为(★★★)(P312)
1.欠税行为,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2.纳税人欠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04:抗税行为(★★★)(P312)
1.抗税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考点05:骗税行为(★★★)(P312)
1.骗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2.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例题1•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属于逃税行为的是()。

A.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B.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
C.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D.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抗税行为;(2)选项C:属于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行为;(3)选项D:属于骗税行为。

【例题2•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定倍数的罚款,该倍数为()。

(2016年)
A.5倍以上10倍以下
B.1倍以上5倍以下
C.10倍
D.10倍以上15倍以下
【答案】B
【例题3•判断题】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2015年)
【答案】√
考点06: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P313)
1.公布信息的案件范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2.公布的案件信息内容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走逃(失联)情况;
(5)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6)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7)实施检查的单位;
(8)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3.案件信息公布管理
(1)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

(2)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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