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讲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什么是犯罪?怎样界定犯罪的概念是学习刑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先于法律而存在,它与法产生于同样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犯罪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又是立法者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的,因而具有违法性的特征。犯罪的以上的两个特征决定了犯罪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同样犯罪概念也是社会学与刑法学的统一。

重点问题

犯罪的三种概念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特征

犯罪构成概念

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古代刑法中没有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只有在资本主义法制建立后,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呼应并为贯彻和执行这一原则,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才成为刑法理论

中的重大问题。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技能。但是,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亦即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康德、加罗伐洛、李斯特等都曾经给犯罪实质定义。但是真正将犯罪的实质定义反映在立法上的确实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苏联。

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实质概念鲜明地表现了犯罪的阶级性,说明了法律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的根据和理由,但没有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没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实际上事法律虚无主义的表现,从而发生了苏联在肃反扩大化中成千上万人头落地的悲惨后果。(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

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

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规定:“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第1款规定:“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采用的也是此种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犯罪概念。

从方法论上看,犯罪的实质和形式统一的概念克服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犯罪的实质概念所存在的片面性,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似乎有利于真正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请大家思考:犯罪的实质和形式统一的概念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到底以何者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如果以实质定义未标准,势必会导致司法擅断;如果以形式定义为标准,则实质定义则无存在的必要。

综合这三种定义,还是犯罪的形式定义更为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同时将犯罪行为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这是较为完备、科学的定义。

根据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社会危害性是一切

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共有的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区分一般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标准。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分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据此无法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分开。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重要的部分,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要重于一般违法行为,因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有充足的根据的。

首先,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明确指出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这就意味着只有危害严重的行为,才能认为是犯罪。

其次,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看,许多条文都明确规定要以“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也表明,对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而言,只有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可能构成犯罪。

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发生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的实际损害。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种行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

实际损害,也被看作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表现。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的危害;(2)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3)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4)对于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5)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财产权利的危害;(6)对于社会秩序的危害;(7)对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8)对于国家机关行政、司法秩序及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的危害。危害上述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

3.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决定于以下几方面:(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有差异,便会导致侵犯社会关系的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之间的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

(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残忍,使用还是不使用暴力,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很大影响。比如,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的故意杀人行为更为恶劣。同样是干涉婚姻自由,是一般干涉还是暴力干涉,直接关系到行为是否构成犯

罪。危害结果的大小也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贪污1万元与贪污10万元相比,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是有明显差异的。在战时犯罪还是平时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节日期间或者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时期实施的危害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就重。在公共场所作案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在偏僻地方作案的要大。

(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

(4)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是偶犯还是累犯,有无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等等。这些情况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4.考察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最初的时候,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也会随之变化。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最初的时候,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只是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犯罪才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如英美刑法中重罪一词,felony 最初就是指某种残酷、

凶暴、邪恶或者卑鄙的东西。

正因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所以同一种行为,在某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就允许做。但如果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做。如以前的投机倒把罪。

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应全面综合各种主客观情况。不仅要看到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而且要看到对人们的社会心理所带来的危害。

三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了,就要问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人命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杀人,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当防卫杀人,这都需要通过仔细调查才能判明。

(二)刑事违法性

1.含义: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刑事违法性这一特征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上的体现。

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

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的规定和附属刑法的规定。同时,不仅是指违反刑法分则性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刑法总则性的规定。例如违反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共同犯罪等的规定。

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只有当一个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2.刑事违法性与违法之间的关系。

刑事违法性与违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法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既包括刑事违法,也包括治安行政违法、民事违法、经济违法。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规范的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被认为构成犯罪;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的区别,实际上是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比如,盗窃、诈骗少量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只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的,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则属于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当然,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一条

不可逾越的鸿沟。许多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由一般违法行为发展而来的。许多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由一般违法行为恶性发展而来的。我国现行的许多行政、经济法规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除明确违法行为要承担经济、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见,一般违法行为是可以转化为犯罪行为的。(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也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1.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应受刑罚惩罚性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行为如果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自然不应受刑罚处罚。同时,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的评价。不需给予应受刑罚处罚评价的行为,不可能是犯罪。犯罪是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则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性应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个特征将犯罪与刑罚这两个社会现象联系起来,也就是从一个现象与另一个现象的联系中来阐明这个现象的特性。

2.区分不应受处罚和不需要处罚。

3.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的关系。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结合,缺一不可。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性,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

(2)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缺乏此基础,行为不但不会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而且也无需在刑法上作出评价,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由此便不能存在。但如果没有刑事违法性的法定量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没有衡量的尺度。而如果没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便失去最终的归宿,也难以显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在法律后果方面的区别。

三、犯罪概念的意义

1.犯罪概念在立法上对犯罪的性质进行了描述。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

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2.犯罪概念在立法上对犯罪的外延进行了定量限制。刑法地13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

这样,立法上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以及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解决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将犯罪概念这个标准具体化。

实践中,除了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这些犯罪而言,就有一个因社

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的:

(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诈骗罪、抢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敌罪、拒绝履行军事义务罪

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如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才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构成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强迫职工劳动罪,只有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其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第二节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它是意大利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最初只有

诉讼法上的意义。直到十九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将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使之成为实体法中的概念。

一、两大法系犯的罪构成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2.违法性

3.有责性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

1.犯罪行为(actus reus)

2.犯罪意图(mens rea)如故意、放任、明知和过失

3.合法辩护(legal defense)如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警察圈套、安乐

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

著名法学家特拉伊宁起了重要作用。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三、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受前苏联的影响。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和犯罪的关系。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对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犯罪概念作为对各种犯罪现象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的科学抽象与概括,它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所具有的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离开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就成了空洞和抽象的东西。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的指导下才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也就具备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特征。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相互联系

而又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认定犯罪服务。

3.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如抢劫罪的规定。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

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以犯罪构成的要件组成的繁简程度为标准,

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单纯的分则构成、混合的犯罪构成。

1.单纯的犯罪构成,如故意杀人罪。

2.混合的犯罪构成,包括复合(相加)和择一。如抢劫罪(复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质择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同质择一)。

注意:择一的犯罪构成中的“择一”只能是指要素不论怎样选择其结果都属于同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况。否则不是择一的犯罪构成。如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罪。

(二)以犯罪构成意见是否被刑法条文完整的规定下列为标准,犯罪构成可以分为完整的犯罪构成和开放的犯罪构成。

后者需要援引其他法律的规定。一般表述为“违反…..的规定”。

(三)按照犯罪构成类型所依赖的犯罪形态是否典型,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就是由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单独犯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由刑法分则直接规定。

修正的犯罪构成则是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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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规定的这一犯罪概念,是对我国现实生活中各种形式的犯罪所作的高度概括,是犯罪的实质定义和形式定义的统一,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个概念,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三个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刑法第13条揭示了社会危害性的主要表现:即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正确理解社会危害性,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危害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是建立在人的危害行为基础上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是指思想。根据犯罪概念,犯罪只能是行为,没有人的行为,也就不会产生犯罪问题。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思维活动,在没有外化为行为时,是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惩罚思想,无疑是不要任何客观凭据,便可陷人于罪,这是专制主义和法西斯刑罚的特征,我国刑法中没有任何思想可以构成犯罪的规定。 2.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 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即犯罪对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可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实际破坏,也可表现为对社会关系的实际威胁。绝大部分犯罪,都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实际的危害,但也有一些犯罪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完成,从而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但行为已经威胁到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危害既可以通过有形的物质性的损害方式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对社会造成的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政治、社会心理的影响反映出来,只是无形的精神上、心理上的社会危害较为隐蔽。 3.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犯罪所独有的特征,社会上的各种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蔑视社会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这也就是说对社会危害性有量的要求。刑法第13条“但书”也指出: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就是说某一行为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也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重要界限。 4.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 分析社会危害性程度,应全面分析案情,考虑各种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有: (1)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行为侵害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不同的社会关

《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1,犯罪的定义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前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定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目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作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予以刑罚处罚,归根到底是因为它侵害了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破坏了法律秩序。例如,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现象。对这类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1,《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 1,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第13条中仍然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所以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2,但书的意义。(独立成节)(简单题)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意义。 1,这一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被称做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通过“但书”避免司法刻板的例子如,少男与幼女恋爱中偶尔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 2,“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 其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其二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刑法复习资料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第四章犯罪概述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从犯罪的阶级实质和法律形式的统一上给犯罪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并通过《刑法》第13条体现出来。 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侧重于从行为与社会的角度分析。本质上,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各种损害。 1、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①对国家或人民的利益已造成的实际损害; ②潜在的危害性,即造成的现实威胁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如:总则中规定的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 2、确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 ①应依据事物的本质来把握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现象; ②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的统一。 不能由危害后果倒推犯罪 现象:甲死亡,尸体倒在路边 ①被乙故意杀死故意杀人罪 ②被乙过失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 ③乙是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④意外事件 ⑤突发急病死亡 3、确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用弹弓打烂一路灯,该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犯罪吗?随地吐痰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犯罪吗? 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些属于道德范畴,有些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它们不受刑法调整。 从程度上看,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应认定为犯罪,只有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犯罪行为即严重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解决罪与非罪的核心。 (二)刑事违法性; 侧重于从行为与刑法规范的角度分析。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确定某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不仅在内容上必须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而且在形式上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刑事违法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中的反映。 (三)刑罚当罚性; 侧重于从行为与国家的反应方式的角度分析。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前面两个特征,就没有刑罚当罚性这个特征。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 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一般地说,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它们都侵犯了一定的犯罪客体。一种犯罪可以因侵犯多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而同时触犯数个客体。例如,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共秩序,但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同时还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秩序、劳动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等。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根据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通常把不作为犯罪分为以下几类: 1、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2、无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3、间接正犯4、不作为共同犯罪5、准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一般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

犯罪四要件及犯罪的概念

犯罪构成四要件: a.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 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d.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什么是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不能分开来谈。

刑法讲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什么是犯罪?怎样界定犯罪的概念是学习刑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先于法律而存在,它与法产生于同样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犯罪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又是立法者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的,因而具有违法性的特征。犯罪的以上的两个特征决定了犯罪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同样犯罪概念也是社会学与刑法学的统一。 重点问题 犯罪的三种概念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特征 犯罪构成概念 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古代刑法中没有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只有在资本主义法制建立后,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呼应并为贯彻和执行这一原则,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才成为刑法理论

中的重大问题。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刑法总论笔记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笔记(4)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补充】 Q:谈谈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一、但书的内容 (1)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但书的实质是将符合具体犯罪构成但社会危 害性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2)结果: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就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确定其不是犯罪。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意思等于不是犯罪。这里需要与《刑法》第37条进行甄别,后者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但不进行刑罚处罚,而在前者中,相关行为根本没有构成犯罪。第13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法入罪的程度,刑法不对该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同时也当然地不进行刑罚处罚;而第3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但归根结底已构成犯罪,刑法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因程度不达到需要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最终不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是犯罪概念的体现,也是我国混合的犯罪概念中实质部分、形式部分的体现。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有提出这是出罪的机制之一的观点,但是,综合考量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对前段的限制或者说提示性规定,即对形式上符合犯罪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实质审查。在我们国家,认定犯罪不仅要考量定性,还要考量定量,犯罪是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质与量的统一。 二、但书的功能 (1)照应功能。我国刑法分则三分之二的罪名存在定量因素。但书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的规定机互照应。 (2)出罪功能。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通过但书的规定把其排除出犯罪圈之外。 三、定量因素的利弊分析 1. 定量犯罪概念的正面效应 (1)适应我国社会治安二级制裁体系——“刑罚和治安处罚“的结构要求。 (2)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定量的犯罪概念把没有达到法定数量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因此,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它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形象,有益于社会心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相当比例的公民免留犯罪的污名劣迹,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有利于他们个人的发展。同时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来说还可以减小公民对国家的抗力,从而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加强公民与国家的合力。 (3)可以使刑事司法力量集中打击那些事关国家稳固、社会发展以及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避免把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消耗在对付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违法行为上,从而可能使刑事司法发挥最佳效能。 2. 定量犯罪概念的负面效应(弊的方面) (1)导致刑法理论的困惑和学理解释的尴尬。由于我们刑法在界定犯罪概念时引入了定量因素,这使得以定性分析为根基的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出现些无法解释的现象。

犯罪的概念 罪的构成

犯罪的概念罪的构成(四大要件)排除犯罪的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犯罪的几种形态(既遂未遂预备终止)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累犯自首 犯罪的形式概念 即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原因。在表述上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 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所隐藏的本质所在。如贝卡里亚说:“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种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起犯罪的形式概念来在认识上前进和深化了一步。 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3、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 犯罪主体 概念 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犯罪主体归根结底只能是自然人与单位 (二)犯罪主体必须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分级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因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所以承担

犯罪构成概念与意义

犯罪构成概念与意义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科目:刑法总论 号码:115 姓名: 学号: 班级: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起源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中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沿革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参照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早在1957年前我国已经开始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该理论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起到了积极作用。1957年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犯罪构成理论遭到了批判,犯罪构成成为法学中的“禁区”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犯罪构成理论开始恢复,并在研究中逐渐深入与创新。 三、犯罪与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关系: (1)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

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B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C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2)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应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管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B、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C、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A、从他们的区别看:首先,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B、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又是相互联系的。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犯罪概念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指导下才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五、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犯罪构成是各个要件有机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 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 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

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一、对犯罪概念的界定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概念。 强调犯罪的法律属性与社会属性是一致的,行为既具有刑事违法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得到了统一。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三特征说(通说): 1.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本质特征、实质特征、社会属性 2.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特征、形式特征、法律属性 3.刑罚当罚性——犯罪的结果特征 三、犯罪的分类 (一)重罪与轻罪 区分重罪与轻罪一般应以法定刑为标准。 一般主张,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为轻罪。 (二)自然犯与法定犯 划分标准: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型犯罪。 (三)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划分标准: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间隔。 隔隙犯,又称隔离犯、间隔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非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四)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划分标准: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的角度。 国事犯罪,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普通犯罪,指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外的犯罪。 (五)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划分标准:犯罪主体的不同。 自然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 (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划分标准:犯罪主体要件是否需要具备特定的身份。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中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条件,是判断某一行为是 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在法律中,只有当某个行为符合相关的犯罪构成 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1.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不同的 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指犯罪行为主体的身份要求,如公民、法人或特定的群体。 •客观要件: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杀人、盗窃等行为。 •目的要件:指犯罪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如故意、盗窃之用等。 •结果要件: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致人死亡、财产损失等。 2. 犯罪构成条件 除了犯罪构成要件外,还存在一些特定的条件来进一步判断某个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时机条件: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地点条件: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在法定辖区内。 •方式条件: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其他条件:指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特定的情节,如是否具有累犯、共同犯罪等情况。 3. 犯罪构成类型 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其构成要件和条件可以归纳为不同的犯罪构成类型。常见的犯罪构成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故意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有明确的故意或目的,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过失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由于过失或疏忽造成了违法行为,如过失致人死亡、过失损坏财物等。 •非法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的身份或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非法经营、非法集会等。 •危害犯罪:指犯罪行为主体的行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如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等。

刑法概论

刑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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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犯罪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一节犯罪认定的基础——犯罪概念 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 二、犯罪的特征:ﻫ(一)形式特征 1、犯罪是人的行为,主体是人2、犯罪行为是人的外在活动3、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活动 (二)实质特征(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惩罚性——后果特征 第二节犯罪认定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 示例: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说明并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二、犯罪构成的意义以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一)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 (二)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但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含义: 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而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1、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资格和条件) 2、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统一 3、是行为时具有的能力 (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及我国刑法的规定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定罪年龄(《刑法》第17条第1、2款)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犯罪概念:(一)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二)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三)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四)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 害社会行为。(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客体是社会关系。而对象则是事物。 2、客体是指人的身体组织,而对象是指人身体外的器官、组织等。 3、客体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如矿藏、水流、植被、天气、风云雷电、山川草木等。而对象则可能是事物,也可能是自然界的其他物质。 4、客体的内容是已经客观化了的社会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而对象的内容仅仅是已经在现实中出现过的具体事物。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 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统一。(3)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否则就只能依照其他法律规范追究法律责任。(4)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但不是犯罪的必要条件,而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5)犯罪的 严重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对象之间不是同一关系,即一个犯罪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仅仅从犯罪对象的客观存在与否来确定,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定。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客观方面是犯罪的本质属

性,是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这一特征,体现了犯罪行为与一般危害社会行为的区别。(二)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的行为。其特点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论是何种形式,也无论是预备犯、未遂犯还是中止犯,都构成犯罪。(三)犯罪客观方面还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事实特征,即该行为本身的一些必要特征。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统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和界定犯罪 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要件,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以下是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一、客观要件 1.犯罪行为:指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通常分为行为行为和物质行为。行为行为是指以主观能动性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杀人、盗窃等;物 质行为是指以主体的物质力量对外界物质的行为,如伤害、破坏等。 2.结果: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即危害社会治安、公共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结果分为的类型有:实物结果,即物的改变、损失或破坏;人身伤害结果,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权益的受到 侵害;精神结果,即对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或侵害;社会结果,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破坏或危害。 3.直接责任:即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实际效果负有直接责任。直 接责任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必然因果关系,即因果相关, 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向,即犯罪 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 4.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 和故意过失。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违背基本 的注意义务或准备义务,因疏忽、马虎等原因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 过失是指犯罪人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观要件 1.犯罪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人通常分为一般犯罪人和特殊 犯罪人。一般犯罪人是指没有主观能动性或有主观能动性但不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等;特殊犯罪人是指由于其特殊 身份或特殊地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2.犯罪动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犯罪动机通常分 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动机,比如追 求财物、报复敌人等;间接动机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人 身自由受限、生活困窘等。 3.犯罪意图:指犯罪人用主观意志和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目的。 对于故意犯罪,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对于过失犯罪,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行为的后果,但应该有预见能力。 总结起来,犯罪构成理论是通过分析犯罪行为、结果、直接责任、主 观成分等要素,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而客观要件和主 观要件则是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界定犯罪行为成立的条件 和要件起着关键的作用。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行为的本 质和判断具体案件的性质和结果。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基本概念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基本概念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基本概念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而刑法则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刑法基本概念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法律素养,本文将对刑法的基本概念进行汇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 一、犯罪概念 犯罪是指违背社会道德规范,触犯法律规定的行为,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行为。主体是指具备犯罪能力的人,客体是指受到侵害的法益,行为是指进行的犯罪活动。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的必备条件和要素。通常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的对象、方式、结果等;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内在动机和目的,包括故意、过失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分为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承担能力两个方面。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否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年满18周岁;刑事责任承担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否对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般认为14周岁以上的人具备刑事责任承担能力。

四、法定刑和量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的预先规定。而量刑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 节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确定刑罚的具体程度。 五、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 犯罪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法律追究和处罚,刑事责任则是指在法定的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行为人进行追究和处罚。 六、刑法适用与适用法律 刑法适用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将刑法的规定应用到具体的犯罪案件中,包括犯罪构成、量刑等。而适用法律则是指根据时间先后的规定,确定适用哪一部刑法来处理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七、犯罪证据和证明 犯罪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和信息,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明是指将犯罪证据提供给法庭,并经法庭 确认为真实有效的过程。 八、犯罪侦查和审判 犯罪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的过程。审判则是指法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理、定 罪和宣判的过程。 九、刑法修正和刑法解释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的关系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 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是刑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入探讨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的关系,从而加深对刑法基本概念的理解。 第一部分:犯罪构成的要件和要素 犯罪构成是指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依据,也是刑法规定实现法益保护的方式和手段。犯罪构成有两个基本要件,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的行为动作和物质结果两个要素。行为动作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一般包括主观行为和客观行为。物质结果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实际后果,包括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危害结果。 二、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识和犯罪目的两个要素。主观意识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感知和意识,包括故意、过失等不同形式。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如谋取不正当利益、满足报复心理等。 第二部分: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 一、犯罪构成是实现法益保护的方式和手段 犯罪构成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界限和范围,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犯罪构成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通过刑法的制裁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时,犯罪构成也为犯罪结果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二、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内容 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的实际后果,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内容。犯罪结果的性质和后果将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量刑和刑事责任的认定。犯罪结果往往包含了权利侵害、财产侵害和社会危害等多个方面,与犯罪构成密切相关。 第三部分: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的关系的重要性 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的关系对于刑法学的学习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正确把握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 通过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果的关系,我们能够更准确地把握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了解犯罪行为的内在逻辑和规律。这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有助于准确判断和认定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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