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研〔2005〕123号)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新生入学第一条研究生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新生报到单”内容,办妥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研究生新生,应当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现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要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保留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学年。
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因病保留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经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 毕业要求

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
公共管理硕士(MPA)的毕业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课程学习:MPA学生需要完成一定的课程学习,包括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这些课程通常涵盖公共管理、政策分析、组织行为、定量和定性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知识。
2. 学术研究:学生需要完成一定的学术研究,通常包括一篇毕业论文或其他形式的学术研究项目。
这项研究需要符合学术规范和伦理标准,并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
3. 实践经验:公共管理硕士注重实践应用,因此学生需要完成一定的实践经验,如实习、项目经验等。
这些经验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情境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 综合素质:学生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学术道德、职业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方面。
这些素质需要通过课程学习和实践经验逐渐积累和提高。
具体的毕业要求可能因学校和专业而有所不同。
建议查阅具体的公共管理硕士培养计划或与相关学院的教学办公室联系以获取详细的信息。
浙大学生手册题目及答案-精选.pdf

浙大学生手册题目及答案-精选.pdf1:未报名可以修读辅修专业对2:各专业确认选拔标准全校统一错3:大一上25学分大一下30学分大二上7学分退学警告错4:跨校修读课程成绩他校修读本校审核予以承认对5:学校可以对人才需求发展变化学生同意时可以调整学生专业对6: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由学校规定对7: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享受在校学生待遇错8:不得在学校宗教活动对9:适当方式实行考勤无法参加不必事先请假错10:无故缺课1/3不得参加期末考核11:应征参军学校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对12:未经请假连续2周不参加教学活动应予退学对13:提前毕业申请在预计毕业前2学期提出逾期不办理对14:辅修双专业注册该专业学生优先对15:辅修专业资格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錯16: 毕业时没有完成辅修专业可以申请旁听形式修读所缺课程对17:不及格者有1次补考机会18:补考及格按照60分计入成绩单注明补考重修后按照实际得分计入对19:因故因病不能参加实习需提交医院证明;实习期间请假未经带队老湿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否则按照旷课处理对20:实习教学成绩考核分考试考察两种,均采用5级记分制錯21:跨校教学活动有关情况详尽告知家长取得书面回执对22: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在校年限一年錯23:自修整门课程或部分内容可以申请免听不交作业不需要参加实验课程考核错24:主修专业一经确认不得更改错25:招生时确认主修方向定向委托培养特殊招生不予专业确认对26:与我校签订了交流合作协议的学校修的的课程可申请转换我校课程对27: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9-10月进行对28:外设奖学金原则相在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和单项奖学生中评定对29:违反校规收到处分没有奖学金评奖资格對30:申请励志奖学金不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错31:4年制无偿资助额不超过 3.2万人民币包括无息贷款不超过 4.8万对32: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对33:没有按照还款期限数额归还助学贷款的学生违约行为载入系统对34:困难补助分为学费临时困难专项3种错35: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学金的学生第二年开学后需要填写小结表对36:所有奖学金的奖金可以兼得错37:毕业论文(设计)主要环节包括blablabla 对38:同学家参加二课累计获得3分乙同学6分都视为4学分二课学分对39:SRTP学生原则上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为主blablabla 对40:思想品德的评价通过纪实和评议两种方式实施若一致則按照紀實不一致對紀實進行調整錯41:一等奖学金比例3%奖励金额60004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困难生可以申请获得助学和励志奖学金错43:成绩单记载原始学分成绩系统内部照转换后的成绩计算绩点对44:参加学校礼仪文化交流宣讲满一年可获得1分二课分数对45:国奖外设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可以见得错46:大一新生不能评任何奖学金錯47:申报纪实和宿舍纪实分别占纪实评价结果50% 錯48:知识水平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是单项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對49:学业评价结果可作为评奖评优推荐对外交流面试研究生等主要依据对50:对外交流课程学分认定转换分两次完成错51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52 受处分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本学年内可以评定奖学金:错53 处分决定应有选择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错54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錯55 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错56 尚未完全失去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錯57 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财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对58 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错59 处分决定送出后,学校将采取适当方法在校内予以公布:对60 学长辅导计划主要在一年级学生中实施:对61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中的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一年按12个月计):错62 我校困难补助分为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专项补助三种:错63 对于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学杂费的学生,学校可以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对64 “文明寝室”在评比时,“免检寝室”优先:对65 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是学校评选“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之一:对66 推荐到外校而未被录取的学生,若再报考浙江大学研究生:对67 优秀学生干部要求“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错68 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会被载入校志:错69 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錯70 学生如将学生证和校徽转借他人使用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对71 未经批准,在学校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72 诈骗公私财物4000及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错73 浙江大学本科生困难补助中,学费补助申请金额不超过4800元:对74 浙江大学本科生困难补助中,临时困难补助申请,一次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75 在寝室内将水倒入垃圾桶中属于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对76 学生每年注册…次;分别安排在:2,秋春;旷课;2;注册77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主修专业课学分绩点;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5.0,078 重修课程…学分绩点统计;…选重复课程:不列入体育不计入79 …或…者可以申请缓考: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80 主修专业确认分…和…两个阶段:大类内主修专业预确认跨大类主修专业确认大类内主修专业预确认第一学年五月初跨大类主修专业确认第二学年10月中旬81 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一个长学期…不足…学分的:12 二82 学生主修专业预确认时;党申请人数低于专业容量…%时:90 90 9083 学校规定;学生必须修读不少于…学分的外语类课程:7 184 学生应于开考前…分钟进入考场:15 20 3085 为能在学制年限内顺利完成学业;建议学生每一选课周期选读…学分:25 15 4086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87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应与退学的88 学满…以上退学的学生,肄业:1学年89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90 新生应凭…和有关证件: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书面形式附有相关证明 2周91 学校实行…学期制: 4 春夏秋冬两长92 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按每天…计算旷课时间:4学时93 实验、实习环节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数:1/3 94 政治理论课、…等必修实践环节不得申请自修: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95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课程原任课教师96 学生主修专业确认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入学……:一年后两年内97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申请:本人因病因生育1年98 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一个长学期中学分不足…给予…;累计学分达到…除外:12 退学警告 2099 在读期间学满三年;或的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应予退学:80100 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一周不得101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需要申请学位者;应由…:本人 2 所在院系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102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论:缺考不通过 0 计入103 学生被退学警告后;后续学期学分修读良好…:20 104 学校对学生修读主修专业课程情况进行毕业审核,对所获…总学分少…学分以内:15 15 结业结业105 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 1 16 一个长 5106 参加“3+1”项目的学生需完成并达到:总学分主修专业教学计划 95%107 各类奖学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冬学期:下学期108 __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竺可桢奖学金109 学业优秀奖学金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
公共管理硕士(MPA)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公共管理硕士(MPA)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125200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华北电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旨在为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及能源企事业等单位培养具有系统的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具备从事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分析的能力,熟悉能源电力行业发展规律,能够综合运用管理、政治、经济、法律、现代科技等方面知识和科学研究方法解决公共管理实际问题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公共管理专门人才,其基本要求如下: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热爱祖国,忠于事业,具有“三严三实”的精神。
2.掌握较宽广的中外管理知识和必要的基础理论,了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现代管理理论的新发展。
3.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包括应变、判断、决策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并善于处理人际关系。
4.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且有处理外事事务及一般对外交往的能力。
二、专业方向1.能源战略与治理2.政府改革与社会治理三、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1.培养方式(1)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的培养方式为导师负责制,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可以相互交叉进行。
(2)成立导师组,发挥集体培养的作用。
导师组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各政府部门和共用事业等部门与企业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参加。
(3)采用案例教学等互动式教学方法,授课内容要少而精,且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际管理能力。
(4)积极开辟第二课堂,通过论坛和学术讲座等形式,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政府官员和有关学科专家教授到校演讲或开设讲座。
社会实践可按照学员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可以深入调查研究政府、公共部门和相关企业的管理经验与问题,也可以采用案例编写与分析和实习相结合的形式,充分运用调查研究、咨询等方式,促使MPA研究生深入一线部门,联系实际,总结经验,提升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手册

学会发展 学会做人 学会做事学会学习 认识自我认识大学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手册目录0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0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15)0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美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补充出细则(试行) (27)0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 (32)05、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学生转入浙江大学学习的实施办法 (35)06、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分制暂行规定 (38)07、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43)08、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课程替代有关事项的规定 (47)09、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49)10、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56)11、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66)1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实习工作暂行规定 (67)1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关于做好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定 (73)1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管理办法 (86)15、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考试纪律 (95)16、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优惠卡管理办法 (98)17、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100)18、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103)19、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121)20、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35)21、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140)2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146)2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150)2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对外交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157)25、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文明公约 (161)26、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校园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163)27、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生活园区文明建设管理办法 (16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浙大研究生管理

浙大研究生管理
浙江大学研究生管理工作是为了保障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和研究生全面发展的服务。
浙江大学研究生管理工作体系完整,功能齐全,重心是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水平
为导向。
浙江大学研究生管理工作包括招生、培养、管理、服务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招生工作
浙江大学高度重视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学科发展需求,结合学科特点确定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招生标准。
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招生、招聘,统筹管理招生工作,并配合各类招
生工作,为研究生招生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培养工作
为了保障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需要,浙江大学为每一位研究生设置导师,由导师对研
究生进行指导、培养和管理,推动研究生的学术成长。
同时,浙江大学还定期进行学习研讨,通过举办一系列的学术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管理工作
浙江大学研究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课程学习、考试考核、学位评定等方面,针对研究
生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的制度和规范。
除此之外,还针对研究生的心理健康进行管理
和服务,保障其身心健康。
四、服务工作
为了满足研究生教育和生活的各种需求,浙江大学为研究生提供完善的服务;建立研
究生宿舍和运动场地;配备各类教育文娱设施和职工医疗保险,保证研究生正常的生活和
学习条件。
总的来说,浙江大学研究生管理工作健全,拥有完善的工作体系,通过培养、管理、
服务等多方面工作,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
能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质量,满足研究生的需求,推进教育事业发展。
浙大新生学生手册考题+答案教学文稿

浙大2012新生学生手册考题+答案形势与政策考试题目一、判断题(每题1分,25分):1. 学生可在未报名注册情况下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有关课程,并在完成相应课程之后申请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业证书。
(T)2. 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学校修得的课程可以申请转换为我校的课程。
( T )3. 学生的成绩单上记载原始的学分、成绩,系统内部将按照转换后的学分、成绩计算学分及绩点。
(T)4. 各专业主修专业确认的选拔的标准是全校统一的。
(F)5. 有个学生大一上学期获得25学分,大一下学期获得30学分,但大二上学期只获得了7学分,此学生在大二上学期应该被退学警告。
( F)6.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 T)7. 受处分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本学年内可以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F)8. 处分决定应有选择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F)9.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 F)10. 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F)1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不处分。
(F)12. 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T)13. 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F)14.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
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T)15.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的9-10月结合学生学年综合评价进行。
(T)16. 外设奖学金原则上在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中评定。
(T)17. 凡当学年中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T)18.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格式.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格式一、页面设置和装订规格要求1、论文封面用统一的标准封面(学院网研究生教育子栏目下载),字体大小、间距等不得改变;白色铜版纸装订。
2、论文正文部分开始页面上要有页眉和页脚。
3、页眉左侧为“浙江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右侧为论文题目,用宋体小5号。
4、正文页脚为阿拉伯数字,用宋体小5号并且居中;页眉和页脚分别距边界1.5厘米和1.75厘米,上、下、左、右页边距和字号取计算机默认值(上、下页边距2.54厘米,左、右页边距3.17厘米)。
5、正文采用1.5倍行间距。
6、1-3级标题、“摘要”、“Abstract”、“目录”、“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和“后记”等的段前间距1行,段后间距0.5行。
7、纸张规格、尺寸(mm):A4。
8、正文双面印刷。
二、论文结构及其要求学位论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依次为:(1)封面;(2)原创性声明;(3)英文题目;(4)中文摘要(包括中文关键词);(5)英文摘要(包括英文关键词);(6)目录;(7)正文;(8)参考文献;(9)附录;(10)后记。
1、封面(1)学校统一的标准封面,在学院网上下载(字体、字号、浙大图标等不得随意改变)。
(2)论文题目:控制在25字以内。
(3)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为准。
(4)论文题目用宋体3号居中;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用加粗四号宋体居中,提交日期用宋体小三号,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以上均须打印不得手写。
2、原创性声明“原创性声明”用宋体小一号加粗居中,内容用宋体三号。
3、英文题目用二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并且居中,名字用三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并且居中。
4、中文摘要(1)“摘要”两字用粗黑体三号并且居中,段前间距1行,段后间距0.5行。
(2)摘要内容的字体、字号为宋体小4号。
(3)关键词用宋体小4号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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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学生手册浙江大学研究生院2002.111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二、关于成立浙江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三、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条例(试行)四、浙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培养方案五、浙江大学MPA研究生班主任职责六、浙江大学MPA研究生秘书职责七、浙江大学MPA研究生任课教师工作规则八、浙江大学MPA研究生考试工作规则九、浙江大学MPA研究生导师工作规则十、浙江大学MPA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二、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三、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四、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五、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六、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七、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八、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九、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
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十、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4十一、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十二、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十三、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十四、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明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十五、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十六、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
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十七、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在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十八、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十九、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十、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返回5关于成立浙江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浙大发研[2002]80号各校区管委会,各学院,各部,直属各单位:为适应我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需要、学校决定成立浙江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各工程硕士领域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高校“两课”教师在职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浙江大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全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咨询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全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监督专业学位的教育质量,推动专业学位教育与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联系和协作,指导开展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校专业学位教育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本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
定期向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作工作汇报。
如原成立有相关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性的机构现行取消,其工作职能和事务全部由各对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接替。
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校学位办公室。
浙江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成如下:主任:陈子辰副主任:冯培恩杨树锋委员:贾生华姚先国孙笑侠姒健敏姚耿东张国平卜菁华吴朝晖陈云敏姚善径马建青陈慰浙周煦炎秘书:陈智峰678浙江大学二○○二年九月五日主题词:组织设置通知(打印:杨扬校对:陈智峰) 2002年9月13日印发返回9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条例(试行)浙大发研[2002]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管理,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包括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法律硕士(JM)、公共卫生管理硕士(MPH)、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等。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高校“两课”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
第三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发扬求是创新校风,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优秀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二章新生入学10第五条经本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我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在报到入学时办妥学校规定的交费手续(交费后方可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
各相关学院应将新生入学时间、报到地点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备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做好新生报到工作。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须在三个月内接受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复查。
复查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进行,在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完成,各学院应及时将复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一)复查内容与要求: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条件或入学手续有舞弊等情况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前置学历复查:所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获得本科毕业资格(查验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健康复查:按国家招收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检查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适宜在校学习。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如实向学院提供本人最近的由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单。
擅自不参加体检复查者按复查不合格论处。
入学手续复查:核查入学手续是否完备,档案是否齐全。
缴费复查:根据校计财处提供缴费名单,由学院逐一核查研究生培养费缴纳情况。
(二)复查结果处理办法:对复查合格者,由学院在其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确认其研究11生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需短期治疗或休养的,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待遇。
患有短期内不能治愈的疾病以及其他项目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由研究生院发文将其退回原工作单位。
新生有其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注册、考勤、请假第七条在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
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注册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上报给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专业学位研究生安排在工作单位进行教学、科研和撰写论文等工作期间,可以不在开学时间到校注册,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统一安排注册(每学期一次)。
第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完成其它培养环节。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准。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因个人事务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必须办理好请假手续。
请假要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方有效,否则作旷课处理。
请假时间达每门课总学时1/5以内经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由班主任批准;请假时间占每门课总学时1/5以上1/3以下,经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请假单留存学院研究生12教育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
专业学位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每门课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条无故旷课累计达五个学分课时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休学、停学、退学第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因病需治疗和休养者,经医院诊断同意,可以申请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