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拟稿)
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XX县烟草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布局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体系,维护卷烟经营者和卷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将有关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实事求是、布局合理原则。
根据XX县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点的实际分布情况,根据各片区、路段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卷烟消费水平,确定具体零售点的数量及合理间距,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
(三)受理在先的原则。
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资金条件申请人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
(二)经营场所条件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 经营场所必须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建筑,不得是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2. 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表现为专门进出、独立空间,不得与住所连体、相通及其他类似情况;申请人存放卷烟的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建筑;4.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关要求;5.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行条例》及《烟草专卖允许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例、规章的规定,联合当地实质,拟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当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花费需求等要素,进行兼顾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划合用于##市行政地区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依照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切合以下条件:(一)中心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二)远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三)各种相对关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营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 人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各种住所小区内,按每 150 户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但 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其余推行关闭管理的特别场所,依据人员数目可建立1-2 个零售点。
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状况适合设置零售点,但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种综合(批发)市场、贸易商厦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出 5 个,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合距离,依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车站、机场、码头,候车(机、船)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合设置,但最多不得超出 5 个。
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保持现状,总量不再增添。
市内轨道交通站点、配套交通公共设备,按一站一点的原则设置;各公共交通中转枢纽可依据进出口数目和占地面积适合增设,但最多不超出 3 个。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依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一)乡村自然村(塆)、远城区一般街道,凡切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XX市XX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XX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区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第六条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基础,划分出最小市场单元,并按区域功能对最小市场单元进行分类,不同类型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不同,具体分为:住宅区、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共(轨道)交通区域、文化体育场馆、高等院校、施工工地、物流园、工业园、旅游景区、自然村、高速公路服务区(驿站)13类。
第七条不同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可单独采取间距控制模式或数量控制模式,也可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
第八条住宅区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一)各类临街商铺的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二)各类住宅小区内(临街商铺除外),按每15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三)新农村建设整体安置小区,按人口户数1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人口户数超过100户的按每8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还建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5个。
第九条商业步行街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以满足消费需求适量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一个商业步行街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XX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优化零售许可资源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1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本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充分考虑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需要,兼顾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法定条件及程序合理布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白银市白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白银市白银区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
第五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将本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精品文档11页

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科学规划我县烟草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卷烟经营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考察和调研,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对县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参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合理布局,以达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
二、法律依据实行合理布局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法律条款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卷烟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例条件:(一)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51号令)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ⅩⅩ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本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及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及《Ⅹ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线开始测量。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网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5000元以上,城乡结合部、自然村寨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2000元以上)。
第六条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街道是指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含人行道),其余均为其他街道、巷。
营业面积是指用户经营商品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章合理化布局标准第九条城区街道合理化布局标准:繁华商业街道: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小于20米。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许可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依规、便民服务、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结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进行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为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第五条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1.县城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2.其它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3.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同侧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50米,沿线两侧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国道、省道、县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4.乡道、村道公路沿线设置的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5.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下列区域按照小区域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1.客运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2.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2个零售点;3.高速公路服务区分A、B区的,各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未分区的设置2个零售点;4.农村自然村(寨)、搬迁点、安置点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设置3个零售点,以此类推;5.星级酒店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和延续。
第四条零售点的布局坚持依法许可、公开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一)城区繁华路段和商业街区零售点间距(两点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30米,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次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其他街、巷、路段及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前述间距误差在10%左右,但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零售户在设置时间距可以在10米以内。
(二)居民小区零售点的设置:1、沿街零售点的设置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2、居住户数在120户以下的小区设置一个零售点。
120户以上的小区,每增加8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人口在250人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
250人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18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火车站、汽车站、综合市场、集贸市场内可根据摊位数量适当设置零售点,但一般不越过总摊位的5%,且零售点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间距,总数不超过5个。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一)持有相关部门有效证明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残疾人证及双下岗户、特困户等,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二)招商引资的大中型商业企业;(三)其他应当依法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二)未成年人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及周围50米以内;(三)医院、药店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五)其他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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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临夏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临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
第五条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第六条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以下标准布局:(一)根据近五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存量,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市政规划等因素,将县城、街道划分为一般区域和重点区域,具体如下:1.一般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N120米。
包括:马集镇街道、刁祁镇街道、黄泥湾镇街道、北嫄镇街道、莲花镇街道、麻尼寺沟乡集市街道、漫路乡集市街道、榆林乡集市街道、红台乡集市街道、营滩乡集市街道、南嫄乡集市街道、安家坡乡集市街道、河西乡集市街道、井沟乡集市街道、坡头乡集市街道。
2.重点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100米。
包括:韩集镇街道、双城新区、土桥镇街道、尹集镇街道、新集镇街道、新集镇纬三路。
(二)行政村、自然村村社每3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低于500米。
(三)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每100O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以下区域、业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适用特殊标准进行布局:(一)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按照每I(X)个店面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50个店面,每个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店面的1%,店面数量小于30个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经营的全开放式门店(消费者需进入该小区内方可进行交易),按照每20个单元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5个单元,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低于15个单元的居民小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火车站、机场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且距离在300米以上。
(四)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部队及监狱的生活区域、100O人以上的工厂等相对封闭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AAA以上景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娱乐服务类零售点总数不超过上年末零售点总数的0.6%(最高不超过2%),其他类不超过上年末零售点总数的1%(最高不超过l%)o第八条下列情形须重新在原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个月内不受间距限制:(一)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
(二)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
(三)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户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
第九条下列申请办理、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的残疾人首次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佻放宽办证条件,即达到标准距离的80%视为符合间距要求(下同)。
(二)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一年内)首次申请,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2(说放宽办证条件。
(三)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军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直系亲属首次申请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40%放宽办证条件。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人3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
(五)中小学周围100米、幼儿园周围50米持证户自愿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人按照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族放宽办证条件。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九)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十)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近三年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的。
(十一)除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外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十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四)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十五)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六)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八)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九)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幼儿园周围50米、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的。
(二十)经营场所位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
(二十一)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区域。
(二十二)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二十三)政府明令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关于放宽办证距离的要求不适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第十三条间距的测量标准以可通行距离为准,可通行距离测量方法:(一)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可通行距离。
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
(二)毗邻县(市)辖区交界零售点距离的测量,以本县(市)和毗邻县(市)中最近的零售点作为间距测量参照物。
(三)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穿越公路单(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
(四)幼儿园周围50米及中小学校周围100米指从学校大门(进出通道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
(五)依据本规定第七条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测量距离时最近零售点的参照物。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名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其他未对消费者完全开放的场所等。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幼儿园。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临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临夏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临夏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通知》(临县烟专(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