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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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XX县烟草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布局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体系,维护卷烟经营者和卷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将有关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实事求是、布局合理原则。

根据XX县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点的实际分布情况,根据各片区、路段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卷烟消费水平,确定具体零售点的数量及合理间距,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

(三)受理在先的原则。

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资金条件申请人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

(二)经营场所条件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 经营场所必须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建筑,不得是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2. 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表现为专门进出、独立空间,不得与住所连体、相通及其他类似情况;申请人存放卷烟的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建筑;4.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关要求;5.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行条例》及《烟草专卖允许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例、规章的规定,联合当地实质,拟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当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花费需求等要素,进行兼顾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划合用于##市行政地区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依照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切合以下条件:(一)中心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二)远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三)各种相对关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营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 人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各种住所小区内,按每 150 户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但 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其余推行关闭管理的特别场所,依据人员数目可建立1-2 个零售点。

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状况适合设置零售点,但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种综合(批发)市场、贸易商厦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出 5 个,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合距离,依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车站、机场、码头,候车(机、船)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合设置,但最多不得超出 5 个。

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保持现状,总量不再增添。

市内轨道交通站点、配套交通公共设备,按一站一点的原则设置;各公共交通中转枢纽可依据进出口数目和占地面积适合增设,但最多不超出 3 个。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依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一)乡村自然村(塆)、远城区一般街道,凡切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最新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最新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ⅩⅩ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本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及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及《Ⅹ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线开始测量。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网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5000元以上,城乡结合部、自然村寨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2000元以上)。

第六条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街道是指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含人行道),其余均为其他街道、巷。

营业面积是指用户经营商品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章合理化布局标准第九条城区街道合理化布局标准:繁华商业街道: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小于20米。

最新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最新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ⅩⅩ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本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及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及《Ⅹ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线开始测量。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网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5000元以上,城乡结合部、自然村寨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2000元以上)。

第六条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街道是指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含人行道),其余均为其他街道、巷。

营业面积是指用户经营商品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章合理化布局标准第九条城区街道合理化布局标准:繁华商业街道: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小于20米。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XX市XX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XX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区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第六条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基础,划分出最小市场单元,并按区域功能对最小市场单元进行分类,不同类型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不同,具体分为:住宅区、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共(轨道)交通区域、文化体育场馆、高等院校、施工工地、物流园、工业园、旅游景区、自然村、高速公路服务区(驿站)13类。

第七条不同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可单独采取间距控制模式或数量控制模式,也可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

第八条住宅区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一)各类临街商铺的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二)各类住宅小区内(临街商铺除外),按每15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三)新农村建设整体安置小区,按人口户数1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人口户数超过100户的按每8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还建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5个。

第九条商业步行街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以满足消费需求适量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一个商业步行街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规划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549号)、《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根据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适用于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城区内主干道同一侧(含同一侧相邻的街道)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建城区内一般道路、街道、巷子(三)(里)零售点间距均不得少于50米。

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按市场经营户户数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经营户数在100户以下的设立2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1000户以上特大型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可视情况增设零售点,但增设点不得超过6个。

专业停车场、专业物流基地零售点数量按停车位数量来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固定停车位不满200个的,设1个零售点;200个以上的,可以增设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临街铺面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内经营的,按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标准设定零售点;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本条第(一)、(二)项间距标准办理。

(四)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内的零售点按照居民户数设置,不满150户的设1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

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细则

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细则

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宽进严管”为总要求,进一步适应简政放权和行政管理需要,放宽准入条件、加强后续监管、优化行政服务,结合渭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辖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原则;(二)符合规范、需求原则;(三)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符合申请、审核、许可原则;(五)符合配送、服务原则;(六)符合帮残、扶弱原则;(七)符合先申请先受理、择优核发原则;(八)符合遵纪守法、配合监管原则。

第三条指导思想:本合理化布局细则是指:在渭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区域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先后有序、有利消费、便于管理”的要求,进一步适应简政放权和行政管理需要,结合我市的卷烟可供计划和实际销量,卷烟零售户合理的平均利润水平等因素,按照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烟草专卖零售户和配送卷烟,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总体要求,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合理化布局细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渭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歇业、停业、注销和重新申办。

第二章合理化布局主要标准第五条零售点布局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分为八种类型。

(一)商业区1、城市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商业繁华街道:同街道临街商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

2、人流量较小的非商业繁华路段:同街道临街商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米。

3、非主要街道的偏僻街道:同街道临街商铺烟草制品零售点距不少于20米。

(二)居民小区居民小区内设有集中商贸区,其中的卷烟零售点间距按标准设置,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20米,居民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区域情况设置零售点。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遵循的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

第三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划时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市场导向原则、服务社会原则、便民及申请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立零售点,应遵循以下合理布局规划标准:(一)城区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3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3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二)农村地区自然村,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2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2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靠近工业园区等流动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可适当增加零售户;外来务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小区暂时居住的,按照本村固定人口数量及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设定零售点数量。

(三)军队大院内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IOOO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人口限制:(一)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可享受一次性照顾;(二)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城区在100平方米以上,乡镇驻地在80平方米以上,农村在6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场所,原则上同一建筑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三)大中型宾馆、代店、度假村以及娱乐服务场所;(四)旅游景点、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五)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六)对流动人口特别多或居住密度特别大,且烟草制品销售量明显高于其他区域的城镇街道、小区等,经现场调查评估,可以适当增加零售点;(七)具备安全保障条件、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八)建设工程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设置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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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满足消费、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农村个人的经营注册资金不少2万元,城镇个人的经营注册资金不少5万元,企业的经营注册资金不少10万元);(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经营场所是租赁的,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经营场所内应设置专门摆放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各两节以上);(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要求;(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际经营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不含仓储和办公区域等辅助场所及设施)不得少于10平方米;(二)城区内道路两边沿街设置零售点,同方向(指同侧)其间距不少于5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行间距应不少于20米;(三)乡镇驻地内道路两边沿街设置零售点,同方向(指同侧)其间距不少于4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行间距应不少于10米;(四)农村内主要道路两边及村组集镇街道的设置零售点,同方向(指同侧)其间距不少于3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行间距应不少于10米;建集中居住区的农村行政村,一般不再该村其他区域设立零售点,未建集中居住区的农村行政村,需设置零售点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不受间距限制。

第七条城区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设置零售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区内集中商贸区需设置零售点的,按照不低于10米间距设置一个,实际经营面积须在20平方米以上,但一个商贸区内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

小区内集中商贸区之外的区域需要设置零售点的,按照居民户数,原则上200户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超100户增设零售点1个,且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原则上一栋居民楼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未设置集中商贸区的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原则上200户以下设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超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原则上一栋居民楼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乡镇驻地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设置零售点按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申办。

第八条非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设置零售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区小区内居民150户以下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超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二)乡镇驻地小区内居民100户以下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超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居民50户以下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超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九条各类车站、码头、船闸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客运大厅内零售点不得超过2户。

第十条各类市场内设置零售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电、建材、农业、服装等专业市场内及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内需要设置零售点,按照固定摊位数设置零售点,低于200户设置2个,200户以上的每超100户可以增设1个,且可行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二)城区集贸市场、商贸城内设置零售点一般不超过5个,且可行间距不得少于50米。

临路门面房按照第六条规定有关要求申办。

(三)乡镇驻地集贸市场、商贸城内设置零售点一般不超过4个,且可行间距不得少于50米。

临路门面房按照第六条规定有关要求申办。

以上零售点设置仅允许设置在一楼。

第十一条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或超市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一)市区、县(区)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50-90平方米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乡镇驻地及农村实际经营面积在40-80平方米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二)市区、县(区)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90-180平方米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米;乡镇驻地及农村实际经营面积在80-160平方米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三)市区、县(区)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驻地及农村实际经营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受本规定限制;(四)工商部门核准的连锁经营,法人为同一人,且实际经营面积超过80平方米,其零售点间距不受本规定限制,但实行“一店一申请”。

第十二条各类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内为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设置零售点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市区实际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县城、乡镇实际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二)市区实际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县城、乡镇驻地实际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咖啡馆、茶吧、酒吧、网吧、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三)市区、县城及乡镇驻地实际经营面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旅馆、招待所、浴室、足疗店等设有商品部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按照上款要求设置的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须设有独立的吧台和存放卷烟的场所。

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大门两侧6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设在学校家属区内除外)。

第十四条各大专院校的校园内按照每1000人(含教职工)设置1个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3个,且不再设置实际经营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零售点。

第十五条因城建拆迁导致经营地点变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不受间距限制,予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二)原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属自有的建筑房屋(持有合法产权证明);(三)拆迁前已连续零售卷烟六个月以上;(四)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五)须到当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备案;(六)受本规定有关总量控制规定的限制以及当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限制。

如因城建拆迁导致经营地点变更,原属租赁房屋经营卷烟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除第二款),可降低间距标准,降低幅度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0%。

第十六条具有本区、县正式户口的低保户(持有特困证或低保证)、双下岗职工等生活困难群体在户口所在地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零售点,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降低间距标准,降低幅度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0%,予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二)年龄不得低于40周岁;(三)受本规定有关总量控制规定的限制。

对转借特困证(或低保证)或使用假冒特困证(或低保证)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受理,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具有本区、县正式户口的,生活特别困难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二级以上)、军烈属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群体,本人凭有关文件、证明等材料,并经当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核实后,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降低间距标准,降低幅度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0%,其他条件按照第十六条执行(除第二款)。

第十八条原个体工商户不再经营,由其直系亲属在原场所继续经营的,可不受本规定的间距限制。

第十九条封闭式建筑工地内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和消费需求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施工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临时性零售点。

第二十条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监狱、劳改所、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经营场所内,只设1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的间距限制;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按所在路段申请条件办理。

第二十一条下列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二)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药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以及重点防火场所的;(三)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如铁皮棚、简易棚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季节性旅游景点等;(四)经营地点设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校门两侧60米范围内的(设在学校家属区内除外);(五)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居民楼阳(窗)台、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六)主营建材、机电配件、通信器材、五金配件、车辆销售及维修、烟花爆竹、美容美发、服装缝纫、化妆品、电器、书报刊、文化用品、彩票、话吧、渔具、水产酱杂调味品、打字复印、水果花卉、熟食、蛋糕、劳保用品、计生用品、仪器仪表、干洗、丧葬用品、冷饮、服装鞋帽、废品回收、学生用品和体育用品等,与主营烟酒副食品等无关,不宜经营卷烟的场所;(七)规模较小的餐饮店,小型旅馆,招待所,休闲娱乐场所以及浴室、足疗店等,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或未设商品部的,或对外经营的;(八)各类回收、寄售商店;(九)无固定的烟草制品经营专柜、货架和必要的经营人员;(十)根据城市建设规划,一年内将实施拆迁的;(十一)三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商店,或违法违规情节比较严重的商店;(十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以及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宜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的场所。

上述场所已设置零售点,行政许可期满后不再延续。

第二十二条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同一商店(含商场、超市等)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时,卷烟零售点的参照物(即最近零售点)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实际经营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二)临时性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三)违法违规情节比较严重的不视为有效参照物;(四)各类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等内设的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规定对于一些地理位置佳、经营环境好、注册资金大、市场引领强、信息水平高等商店,由市、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但每个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审批不得超过10个零售点。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有关名词解释(一)城区指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含开发区、工业区;湖滨新城、洋河新城按照县城设置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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