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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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行条例》及《烟草专卖允许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例、规章的规定,联合当地实质,拟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当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花费需求等要素,进行兼顾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划合用于##市行政地区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依照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切合以下条件:(一)中心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二)远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三)各种相对关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营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 人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各种住所小区内,按每 150 户建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但 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其余推行关闭管理的特别场所,依据人员数目可建立1-2 个零售点。

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状况适合设置零售点,但100 米范围内不得超出 3 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种综合(批发)市场、贸易商厦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出 5 个,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合距离,依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车站、机场、码头,候车(机、船)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合设置,但最多不得超出 5 个。

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保持现状,总量不再增添。

市内轨道交通站点、配套交通公共设备,按一站一点的原则设置;各公共交通中转枢纽可依据进出口数目和占地面积适合增设,但最多不超出 3 个。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依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一)乡村自然村(塆)、远城区一般街道,凡切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正文:---------------------------------------------------------------------------------------------------------------------------------------------------- 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为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准确实施,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护烟草制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参考《上海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纲要(2009-2020年)》,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市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遵循“有利于市场稳定、有利于便民消费、有利于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确定区域内(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位)各类型卷烟零售业态的分布比例进行结构性调控,按照区域内各零售业态饱和区、正常区、发展区的设置原则,采用针对性布局策略,规范和引导区域内卷烟零售业态发展,促使零售业态分布与区域市场发展相适应,以满足消费需求,保障终端利益,抑制违法违规。

第五条正常区(值)以辖区内各业态持证户数占辖区持证总数的当前比值,作为零售点布局基本划分标准(下称基准值),同时结合业态发展趋势、区域功能定位、区域市场管理等对基准值作相应调整予以确定。

正常区内实施“稳定布局”策略,原则上退出一户持证零售点方予以新增一家零售点。

饱和区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某一类型业态持证户数量在达到或者高于正常区(值),达到饱和状态的区间。

合肥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版)(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版)(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科学规划合肥卷烟市场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卷烟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度竞争新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合肥全区域卷烟零售点的布局。

笫三条本规划所称卷烟零售点是指属地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地址。

第四条合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全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布局本行政区划内卷烟零售点。

第五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卷烟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卷烟零售市场环境。

第六条本规划依据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设定,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操作。

第七条本规划中列明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的情形,在禁止情形之外设置卷烟零售点的,采用距离控制、数量上限两种调控模式。

第八条下列情形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固定:是指经营场所墙体地基深入地下,墙面为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且与地基连为一体。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如:经营场所能直通卧室、客厅、厨房的。

(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有物理隔离。

)(三)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因素的。

如:经营化学品、油漆、烟花爆竹、建材、化肥、农药、药品、面粉等易燃易爆、易污染商品的。

(四)无法自由进出的封闭式场所或封闭式小区。

(封闭式:是指有人员看守或有栏杆、大门、围墙阻挡。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50米(含)内。

(六)经营母婴用品、儿童青少年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的;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游乐场所、儿童福利院、青少年活动中心、未成年人培训教育机构、托幼机构等。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邵市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布局规定第三章禁设规定第四章附则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维护烟草制品正常流通秩序,保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持证人以及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本市所辖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二章布局规定第五条零售点设置采取以下模式:(一)城市(市辖区、县城、乡镇)区域(以下简称城市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间距布局模式;(二)行政村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模式;(三)其他特殊情形(指本规定第八条到第十条所列情形)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间距布局以及数量限制与间距布局相结合模式。

XX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XX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优化零售许可资源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甘烟专(201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本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充分考虑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需要,兼顾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法定条件及程序合理布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白银市白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白银市白银区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

第五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白银市白银区烟草专卖局将本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临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拟稿)

临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拟稿)

附件:临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临夏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临夏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临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

第五条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第六条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以下标准布局:(一)根据近五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存量,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市政规划等因素,将县城、街道划分为一般区域和重点区域,具体如下:1.一般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N120米。

包括:马集镇街道、刁祁镇街道、黄泥湾镇街道、北嫄镇街道、莲花镇街道、麻尼寺沟乡集市街道、漫路乡集市街道、榆林乡集市街道、红台乡集市街道、营滩乡集市街道、南嫄乡集市街道、安家坡乡集市街道、河西乡集市街道、井沟乡集市街道、坡头乡集市街道。

2.重点区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100米。

包括:韩集镇街道、双城新区、土桥镇街道、尹集镇街道、新集镇街道、新集镇纬三路。

(二)行政村、自然村村社每3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低于500米。

(三)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每100O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以下区域、业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适用特殊标准进行布局:(一)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按照每I(X)个店面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50个店面,每个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店面的1%,店面数量小于30个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吉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吉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吉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正文:----------------------------------------------------------------------------------------------------------------------------------------------------吉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巩固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吉林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受理、核查、审批,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一)农村自然村村民小组,不足50户的,设置1个;50户以上的,每达到50户,设置1个;经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确定为旅游区的除外;(二)城区、乡(镇)地区,原则上最短安全通行距离不得少于30米;(三)整体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或集贸大厅,设置2个,每增加500平方米,增设1个;(四)火车站、客运站等候车大厅内,最多设置3个;(五)高等学校校园内,最多设置3个。

第六条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五条设置标准限制:(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实际经营的;(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三)其他有政策扶持和需要放宽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由本人申请。

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

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

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方案公文为落实国家局、省局、市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整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占有率,转变服务职能,提升行业形象,建立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经营者的合理利润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

一、目的与目标(一)目的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我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一)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

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户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四个立足点优化布局,将现有零售点过于密集区域作为优化整合工作的重点。

(二)严格控制新证发放的原则。

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重点打击违法经营原则。

对违反本方案第七条(全面梳理老证)第二款规定事项,两年内再次违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

在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控制能力,立足当前,长远规划,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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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开、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心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远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三)各类相对封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
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营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人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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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住宅小区内,按每15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其他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场所,根据人员数量可设立1-2个零售点。

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贸易商厦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当距离,按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车站、机场、码头,候车(机、船)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

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维持现状,总量不再增加。

市内轨道交通站点、配套交通公共设施,按一站一点的原则设置;各公共交通中转枢纽可根据出入口数量和占地面积适当增设,但最多不超过3个。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
(一)农村自然村(塆)、远城区一般街道,凡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二)星级宾馆和饭店、大中型连锁商务酒店;
(三)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商场、
购物中心;
(四)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酒楼、餐馆、度假村、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主营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毒害性的商品及经营药品的场所;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儿童娱乐场所内部及距离门口半径50米内;
(四)流动摊点、车;
(五)利用自动售货柜(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零售点;
(六)违章建筑、搭建物、临时建筑或规划六个月内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其他场所。

第八条具备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本人凭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在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上适当降低50%。

第九条本规划中零售点的间距是从申请经营商店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以遵守交通规则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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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

第十条在本规划实施之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期满后重新申请许可的,按照本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本规划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划自##年3月3日起实施。

自本规划施行之日起武烟局专〔4〕13 号文件《##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本规划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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