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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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4•【文号】农机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69号)的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地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尽快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体系,有效开展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

附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第二章投诉监督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农业部公布《2006年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农业部公布《2006年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维普资讯
农业部公布
(o 6 2 o 年部级农业机械 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
6月 6日,农业部办公厅发 出 “ 关于公布 (o6年部级 农 2o 业机械试验鉴定 产品种类指 南 》
的通知” 。
通知指 出,根据 《 农业机 械试验 鉴定 办法》 农业部令 第 (
茎杆切碎 还 田 机械
排 灌
小 型榨 油机械 农 用水 泵( 离心 泵 、潜水 泵 ) 喷灌机械
饲 料加 工机组

畜牧
粉碎机 颗 粒饲 料压制 机 铡草机 打捆机 通风 机械 旋 耕刀
l ・ 7
1 O
其他

5 4号 ) 规 定 , 我 部 制 定 了 的 ( 0 年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 2 6 0 产品种类指南 ,现予以发布。 》 通 知要求 承担部 级农 业机 械 试 验 鉴 定 任 务 的 试 验 鉴定 机 构要 严格 执行 推广 鉴定 大 纲 ,
在承检 范 围内承担相 应 的鉴定 任 务 。相 关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指 南 自愿 向我部农业机械 试验鉴定 总站 及 其 专 业 ( 定 ) 站 提 出 鉴
部级推 广 鉴定 申请。
20 0 6年部级农 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 类指南
类别代码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2 马力 以上拖 5 拉机 1 8马力 以下手 扶拖拉机
类别代码

产 品类别
产品名称
清选机 械

农用 动力
脱粒 清选烘 干燥 机械 干和贮存 种 子包衣机械
种 子加 工机 组 稻 米加 工机械
农用内燃机 2 旋耕机械 耕耘和整地 微型耕作机械

农业机械专项鉴定有关问题研究

农业机械专项鉴定有关问题研究

农业机械专项鉴定有关问题研究宋 鑫(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江苏南京,210017)摘 要:农业试验鉴定机构虽然有多年的鉴定经验,但主要是针对推广鉴定工作、专项鉴定工作,在实际鉴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鉴定产品、鉴定依据、鉴定工作的开展等。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对专项鉴定进行了明确,让专项鉴定工作有了全新的内涵。

专项鉴定主要是针对创新性产品,鉴定内容包括创新性评价、安全性检查以及适用地区性能试验。

对此,本文就农业机械专项鉴定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机械;专项鉴定;问题研究中图分类号:F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494(2023)11-0162-031 专项鉴定与推广鉴定的联系农业机械的专项鉴定原来主要是指对机械设备专项技能的考核与评定,2018年公布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调整了农业机械的专项鉴定方法内涵,其明确指出,农业机械的专项鉴定是对农业机械创新性产品专项性能的考核与评定。

一方面要对农业机械的专业性能进行全面考核,另一方面要评定是否可以进行大范围推广。

从鉴定内容角度去对比,这两种鉴定也存在较大不同之处。

推广鉴定主要是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进行评价;专项鉴定则是从创新性、安全性检查、适用地区性能检验等方面进行评价。

就产品的鉴定而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也有明确规定,专项鉴定的服务对象是创新性产品,推广鉴定的产品则相对更加成熟,这两种鉴定不会出现交叉现象。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满足了一定条件后,专项鉴定的产品就可以转化为推广鉴定;同理,当推广鉴定产品有了创新以及更多的功能后,也可以进行专项鉴定。

此外,推广鉴定属于一种常态鉴定方式,专项鉴定的过渡性会更加明显,这两者之间有明显的界限,既可以相互独立,也可以相互排斥,但是不会有割裂感,在满足既定条件后,可以实现相互转变[1]。

2 专项鉴定大纲中鉴定内容的确定第一,专项鉴定大纲的制定,要结合产品鉴定情况以及具体的文件要求,如果一个产品之前没有进行过推广鉴定,但是又具备创新性,这时就需要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逐项明确其创新性、安全性和实用性;对于已经鉴定过,但是推出了新功能的产品,在制定鉴定大纲时,就要考虑到与推广鉴定之间的协调性。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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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2.22•【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0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0号关于发布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的公告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我部新修订的《水稻插秧机》等19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新制定的《甘蔗切种机》等12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2022年2月22日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制定/代替大纲编号序号大纲编号大纲名称修订DG/T 008-插秧机修订DG/T 008-2019 12022DG/T 016-秸秆(根茬)粉碎还田机修订DG/T 016-2019 22022DG/T 025-棉花收获机修订DG/T 025-2019 32022DG/T 048-果品分级机修订DG/T 048-2019 42022DG/T 050-挤奶机修订DG/T 050-2019 52022DG/T 059-大型喷灌机修订DG/T 059-2019 62022DG/T 064-投(饲)饵机修订DG/T 064-2019 72022DG/T 078-薯类收获机修订DG/T 078-2019 820229DG/T 086-病死畜禽处理设备修订DG/T 086-20192022DG/T 087-铧式犁修订DG/T 087-2019 102022DG/T 089-开沟机修订DG/T 089-2019 112022DG/T 128-花生脱壳机修订DG/T 128-2019 122022DG/T 14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修订DG/T 147-2019 132022DG/T 148-畜禽粪便翻堆机修订DG/T 148-2019 142022DG/T 154-热风炉修订DG/T 154-2019 152022DG/T 210-草捆捡拾收集机修订DG/T 210-2019 162022DG/T 211-轨道运输机修订DG/T 211-2021 17202218DG/T 217-2022设施环境控制设备温湿度控制器修订DG/T 217-201919DG/T 231-2022菌料装瓶(袋)机修订DG/T 231-2019 20DG/T 271-2022甘蔗切种机制定/21DG/T 272-2022甘薯移栽机制定/22DG/T 273-2022去雄机制定/23DG/T 274-2022水肥一体化设备制定/24DG/T 275-2022烟叶收获机制定/25DG/T 276-2022药浴机制定/26DG/T 277-牲畜分群设备制定/2022DG/T 278-修蹄机制定/ 272022DG/T 279-畜禽识别(定位)监控设备制定/ 282022DG/T 280-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制定/ 292022DG/T 281-病死畜禽贮藏设备制定/ 302022DG/T 282-水草清理(梳割)机制定/ 312022。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修订)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修订)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公布日期】2023.01.18•【字号】内农牧技农机(鉴)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结果的通报各有关单位: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我站组织开展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次证后监督按照“双随机”要求,随机抽取证后监督对象及人员,按照规定的证后监督内容及方法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对象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结合方式开展。

日常监督从2020年我站核发的300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抽取确定了13家企业的16张证书。

专项监督根据质量调查结果和推广鉴定换证远程检查情况确定了2家企业的2张证书。

(二)监督人员从我站具有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资质的人员中分别抽取4名监督组组长和4名监督组成员。

(三)监督内容1.生产者名称、地址一致性2.获证产品一致性3.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四)监督方法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相关记录和样机核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监督结果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鉴定证后监督共涉及15家企业的18个产品,其中监督结论为“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17个,占比94.4%;不合格1个,占比5.6%。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样机;二是部分企业产品证书变更时效性差,不能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推广鉴定证书。

四、证后监督结果处理按照《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要求,证后监督结论为“合格”或“整改确认后合格”的,其农机鉴定证书维持有效(见附件);证后监督结论为“不合格”的,依据《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农机鉴定证书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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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考核农业机械主要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专项鉴定:考核农业机械的创新性、安全性等,评定是否适用。

开展农机鉴定应制定相应的农机鉴定大纲和工作规范。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农机鉴定工作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第四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

具备推广鉴定条件的申请推广鉴定。

暂不能开展推广鉴定且生产急需的创新产品,可申请专项鉴定。

通过专项鉴定的产品经试验应用成熟后可申请推广鉴定。

第五条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鉴定机构
第六条农机鉴定机构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指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

第七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受理的产品类别、品目和申请要求。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省级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的鉴定工作。

鼓励省级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属合格产品,并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国家实行强制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机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法定的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三)产品执行标准的文本;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
国家实行强制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专项鉴定的产品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新产品创新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鉴定实施
第十二条农机鉴定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农机鉴定大纲进行。

第十三条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

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农机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确定。

(一)推广鉴定内容:
1.安全性评价;
2.适用性评价;
3.可靠性评价。

(二)专项鉴定内容:
1.产品创新性评价;
2.安全检查;
3.适用地区性能试验;
4.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
第十五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五章鉴定结果公布和证书使用
第十七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

第十八条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鉴定标志。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

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证书自签发之日起3年有效。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证书自签发之日起5年有效,有效期满推广鉴定大纲未修订的,实行网上注册管理;有效期满推广鉴定大纲修订的,证书失效。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机鉴定机构开展农机鉴定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农机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保证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接受农机鉴定机构依照本办法开展的检查监督,并在申请农机鉴定时提供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产品的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获证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产品结构、型式改变超出限定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四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三)产品结构、型式改变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第二十五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构可注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注册登记的;
(二)企业申请注销的;
(三)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农机鉴定机构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机鉴定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五、六项予以撤证的产品、多次或多个产品被撤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请鉴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6日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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