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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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晋政办发〔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域,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到“十四五”末,全省建成高标准农田2400万亩以上,同步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700万亩以上,以此稳定保障1350万吨以上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持续增加,建设标准和质量持续提升,农田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粮食产能明显提高。

二、重点内容(一)突出重点建设区域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逐步将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高标准农田。

优先支持产粮大县、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在确保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对照标准规范,对已建项目区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提质改造,优先支持高效节水灌溉提质改造。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晋农计发[2007]16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7.12.19【实施日期】2007.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晋农计发[2007]161号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山西省农业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农业厅主管或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和省对有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组织第三条对中央全部或部分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不含600万元)以下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省全部或部分投资且省级主管部门为农业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中央全部或部分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省级初步验收。

第四条非农业厅直属单位承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一)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竣工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工作。

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30万元-80万元(含 30万元,不含80万元)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报农业厅发展计划处。

(三)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厅发展计划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农业厅直属单位承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竣工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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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6(000)018
【摘要】<正>晋环环评[2016]1号各市、县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创优经济发展环境,方便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对部分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
【总页数】3页(P24-2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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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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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0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205件1979年——2000年)1.关于邀请科学家、科技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晋革发[1979]63号)2.转发地震局关于加强台站管理的通知(晋革发[1979]65号)3.关于调整粮食和油料油脂价格的通知(晋革发[1979]72号)4.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通知(晋政发[1979]106号)5.批转省革委外事办公室等部门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侨汇留成和改变侨汇的物资供应体制通知的意见(晋革发[1979]197号)6.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地方煤矿调煤收入款及建设贷款管理的试行办法(晋革发[1979]219号)7.关于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退休、退职的通知(晋革发[1979]210号)8.批转省农机局关于改革农机公司体制的请示的报告(晋革发[1970]226号)9.批转省城建局关于城市旧房维修问题的报告(晋革发[1979]235号)10.关于转发省电管局《签订供用电合同试行办法》的通知(晋革发[1979]158号)11.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布告(晋革发[1979]165号)12.批转省供销社等单位关于棉花超购卖力问题的报告(晋革发[1979]180号)13.关于印发山西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1980]57号)14.批转省科委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的试行办法和关于实行用经济办法管理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0]125号)15.批转关于整顿各级招待单位收费标准和加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晋政发[1980]148号)16.转发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人投资和私建公助建设住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80]153号)17.关于职工调资中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晋政发[1980]178号)18.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安置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军人的请示报告(晋政发[1980]185号)19.批转省教育厅关于改善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晋政发[1980]205号)20.批转省出版局加强出版管理的意见(晋政发[1980]210号)21.关于简化铁路、公路物资运输审批手续的通知(晋政发[1980]212号)22.批转商业厅关于节约石油的紧急报告(晋政发[1980]275号)23.关于处理工业交通企业关停并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72号)24.关于搞好我省工业生产的几项经济政策的通知(晋政发[1981]96号)25.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办法(晋政发[1981]117号)26.批转劳动厅、省人民政府知青办关于安排下乡插队青年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146号)27.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统计数字的两个管理办法(晋政发[1981]154号)28.批转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晋政发[1981]151号)29.关于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196号)30.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晋政发[1981]210号)31.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1]54号)32.关于加速铁路、公路绿化、坚决制止乱砍滥伐铁路、公路行道树的通知(晋政发[1981]50号)3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测绘局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止重复测绘的报告(晋政发[1981]147号)34.关于加强我省消防重点单位保卫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2]12号)3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烈军属、残废军人优待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2]13号)36.关于管好用好农业机械的通知(晋政发[1982]41号)3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医院线路安全的通知(晋政发[1982]42号)38.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2]15539.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40.山西省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晋政发[1982]61号)41.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组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83]2号)42.转发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劳动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3]3号)43.关于允许农村社队、个体农户或联户从事汽车、拖拉机营业性运输的通知(晋政发[1983]36号)44.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873]40号)4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井下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3]51号)46.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改正当前工资奖励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3]58号)47.关于加强防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3]61号)48.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煤矿工人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实施细则(晋政发[1983]71号)49.关干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紧急通知(晋政发[1983]93号)50.关于整顿和加强对我省统配物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晋政发[1983]155号)5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全省各类煤矿矿产资源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1984]13号)5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晋政发[1984]47号)5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通知(晋政发[1984]61号)54.山西省科技改革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4]69号)55.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5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4]75号)57.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条例》意见(晋政发[1984]114号)58.批转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优待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5]45号)59.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晋政发[1985]54号)60.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晋政发[1985]58号)6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蔬菜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85]27号)6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晋政发[1984]81号)63.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抓好粮油购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85]123号)64.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6]2号)6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的补充通知(晋政发[1986]9号)6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6]6号)67.山西省煤炭开发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晋政发[1986]23号)68.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6]28号)69.山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晋政发[1986]30号)70.加强生猪购销工作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晋政发[1986]60号)71.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2.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3.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4.山西省贯彻《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5.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报告的通知(晋政发[1986]104号)76.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6]72号)77.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87号)78.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规定(晋政发[1986]36号)79.山西省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6]52号)80.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6]98号)81.山西省改进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2.山西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3.山西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流动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4.山西省国营小型工商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5.山西省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折价出卖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6.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7.山西省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8.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乡村集体企业承包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9.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集体果树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90.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集体宜林荒山和山林树木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91.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规定(晋政发[1987]111号)92.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晋政发[1987]97号)93.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晋政发[1987]150号)94.关于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晋政发[1987]54号)95.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细则》的通知(晋建房字[1988]1号)96.山西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晋建房字[1988]4号)97.山西省工业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晋政发[1988]33号)9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意见(晋政发[1988]54号)9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规定(晋政发[1988]68号)100.山西省人民政府科技体制改革的补充规定(晋政发[1988]17号)101.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2.山西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所长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3.山西省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4.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从事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5.关干专业技术干部停薪留职的管理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6.关于专业技术干部辞职的管理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生产管控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的布告1988年9月30日发布108.关于鼓励地方集资办电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88]37号)109.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8]77号)110.关于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8]82号)11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晋政发[1989]11号)112.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晋政发[1989]30号)113.关于加强全省高耗电工业管理的规定(晋政发[1989]39号)114.批转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9]41号)11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企业约束机制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9]52号)116.关于完善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晋政发[1989]55号)117.关于组建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晋政发[1989]57号)118.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0]5号)119.关于减免农业事业单位农林特产税和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14号)120.印发当前深化企业改革两个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0]26号)121.关于认真抓好国营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27号)122.关于解决停工待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0]29号)123.关于认真做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35号)124.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发[1990]38号)125.关于搞好商品流通、活跃城乡市场几项措施的通知(晋政发[1990]42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0]44号)127.关于全省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0]49号)128.关于办理政纪案件程序的规定(晋政发[1990]50号)129.关于促进销售减少产品积压的若干(晋政发[1990]52号)130.关于粮油购销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0]62号)131.关于调整产品结构的近期实施方案(晋政发[1990]74号)132.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76号)13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军工企业发展民品生产的通知(晋政发[1991]7号)13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我省农业的意见(晋政发[1991] 15号)13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农业合作发展基金的规定(晋政发[1991]16号)136.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18号)137.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21号)13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1]24号)13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粮食供销价格、改革粮食财务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1]26号)14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1]33号)14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干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通知(晋政发[1991]41号)142.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42号)14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出口生产企业的通知(晋政发[1991]56号)14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62号)14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乡镇集体电话管理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79号)14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通知(晋政发[1991]92号)147.关于在二十个大中型企业进行深化改革试点的通知(晋政发[1991]113号)148.批转省财办关于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4号)149.印发《山西省“农转非”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8号)150.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业企业扭亏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晋政发[1992]10号)151.印发关于企业关于停并转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11号)152.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12号)153.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21号)154.关于全省地方煤矿整顿改造的决定(晋政发[1992]23号)155.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改革粮食财务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2]26号)156.关于简化利用外资、台资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晋政发[1992]44号)157.印发《关于深化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我省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48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棉花产购销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2]82号)15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百户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3]17号)160.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和对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晋政发[1993]23号)161.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晋政发[1993]24号)162.关于坚决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晋政发[1993]33号)163.印发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3]144号)164.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的通知(晋政发[1993]56号)165.批转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商品零售业定期定额纳税户纳税定额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3]57号)166.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93]60号)167.批转农牧厅关于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61号)168.批转省开发区建设协调组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66号)169.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72号)170.关于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决定(晋政发[1993]79号)171.关于搞活用好资金确保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的通知(晋政发[1993]92号)172.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摊派的命令(晋政发[1993]96号)173.印发山西省义务修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3]170号)174.关于京太西光缆干线通信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3]112号)175.批转省教委关于深化普通高中教育体制改革的意见(施行)的通知(晋政发[1993]113号)17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94]13号)17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电视剧制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4]29号)178.转发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选择30户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1号)179.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2号)180.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7号)18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棉花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发[1994]58号)18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购销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4]62号)18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研究制定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63号)18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科教结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67号)18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4]89号)18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成品油流通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4]90号)187.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晋政发[1994]114号)188.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11号189.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用血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1995]27号190.印发搞好经济运行调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28号)191.省政府关于抓好重点利税企业和扭亏有望企业的通知(晋政发[1995]34号)192.转发省经贸委体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39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晋政发[1995]41号)19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金矿区秩序的通知(晋政发[1995]51号)195.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113号)196.印发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5]125号)19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服务五年发展计划的通知(晋政发[1996]17号)19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陆运口岸管理试行办法(晋政发[1996]18号)19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划转粮食部门的通知(晋政发[1996]32号)20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干转发省财政厅加强县级财源建设促进财政收入上台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33号)20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66号)20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晋政发[1996]81号)20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晋政发[1996]91号)20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山西省“九五”期间电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7]60号)205.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财政体制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8]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03施行日期2009.12.03文号晋政办发[2009]182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我省耕地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近年来,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加大,耕地质量逐步提高,连续多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未完全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制度不健全,部分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

耕地保护工作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认识,要站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要按照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机制,各地政府一把手是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31施行日期2013.06.01文号晋政发[2013]22号主题类别会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精神,继续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大局,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更新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必要性2009年公布执行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对我省各类建设用地顺利实施征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许多市、县已不适应,继续采用原先的补偿标准,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精神的一项举措,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省实际,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表)。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基本农田,对违法批占和污染损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检查、监督违法批占基本农田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对领导人越权违法批占基本农田不抵制、不报告的,由其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搞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耕种条件,并从占地之日起至恢复耕种之日止,处以每月每亩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非法占地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经批准征用基本农田后两年以上不使用的,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并向原批准征用机关备案。一年以上不使用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一级保护田每亩六百元至八百元;二级保护田每亩四百元至六百元;三级保护田每亩二百元至四百元。
土地闲置费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纳入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管理。
第十条 适宜种植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的一、二级保护田,不得改作果园、改种林木和挖塘养鱼。
第十一条 凡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和投资不落实的,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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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晋农计发[2007]16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7.12.19
【实施日期】2007.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晋农计发[2007]161号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山西省农业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及其项目的建设,要根据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出发点,通过投资引导和项目带动,夯实我省
农业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中央和省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八条农业厅发展计划处负责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主要有以下职责:负责组织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及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与规章制度;制订全省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根据委托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归口管理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和资金管理,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厅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农业厅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投资计划建议,确定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遴选和初步审查,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根据委托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制定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并根据委托组织对项目竣工的验收或预验收工作。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和省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申报国家投资的项目由农业部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立项,申报省投资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工程报建、施工准备等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农业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农业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农业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评估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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