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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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省级各单位: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2.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略)二○○四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为进一步健全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机制,规范省级政府投资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工作,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明确,省财政厅将按照“模拟清单评审”“施工图预算评审”“竣工决(结)算”等程序开展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办〔2022〕10号)附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赣财办〔2022〕10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投资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由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采用EPC模式后,省财政按以下程序开展财政预算评审:一、编制模拟清单。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组织编制模拟清单。
二、模拟清单评审。
省财政对模拟清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通过投标形成合同暂定价。
三、施工图预算评审。
招投标后,省财政不再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而由项目跟踪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财政备案,以备案金额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依据。
四、竣工决(结)算。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结)算。
江西省财政厅开展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专题调研

江西省财政厅采取“走出去”的"式开展了全省政府采购贫M 地区农副产品专题调研活动。
通过赴省直单位调 研和赴基层调研,了解了桕关情况,学习了相关先进经验,汴对全省政府采购贫闲地厌农副产品存在的问题进 行了反思,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江西省财政厅开展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专题调fiif文/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财 政学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财政系 统课题调研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江 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开展了全 省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专题调 研活动。
调研自2020年10月开始, 到11月底结束,采取“走出去”的方 式进行调研。
具体采取了两种方式: 一是赴省直单位调研。
分别到江西省 监狱管理局、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体育局、江西中医药大学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
二是赴基层调研。
选择到 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上犹县、泰 和县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建 议,学习有关先进经验。
现将有关调 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江西省政府采购贫困地区 农副产品工作现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江西省 财政厅会同江西省扶贫办印发了《江西 省财政厅江西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国务 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 贫攻坚的通知》(赣财购[2019 ] 12号), 对全省各级预算单位预留份额采购贫 困地区农副产品,组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0 年,全省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政府采购 支持脱贫攻坚政策,采取多项有力举1 8中国政府采» I2021年第3期措,深入持续推进消费扶贫工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采购额达2.22亿元,全省销售额达3.02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一)预留比例填报和平台账号开通情况全省在“扶贫832平台”注册预算单位账号(管理账号)15972家,激活预算单位账号(管理账号)14631家,导入交易功能账号16595个,激活交易功能账号15762个,未预留份额预算单位数量3786个。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豫财购[2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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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豫财购〔2002〕18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采购人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a7b4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26.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赣财预[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0]173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省级部门预算由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四条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算,批复部门预算,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省直部门负责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第五条部门预算编制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性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财库〔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30日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2•【字号】萍府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14〕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萍乡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萍乡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日萍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市外的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列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5.04
•【字号】赣财购〔2011〕8号
•【施行日期】2011.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通知
赣财购〔2011〕8号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1年5月4日抄送:财政部江西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赣财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评审资料和评审程序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具体分为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三条财政评审业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可由省财政厅委托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形式产生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除涉密项目外,财政评审依法依规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五条财政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
财政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评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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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江西省财政厅二○一○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2)第二章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程序(10)第三章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18)第四章政府采购询价程序(25)第五章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程序(31)附:评审专家承诺书(35)第一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宜。
二、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应该包括投标须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标标准、项目预算金额等。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组织审核专家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专家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专家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
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修改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发布招标公告代理机构必须待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后,方可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代理机构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按公告要求审核相应资质,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四、招标答疑及修改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就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经采购人同意后,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变更代理机构如需变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六、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
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投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至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当天,特殊情况下可在开标前一天,由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代表、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代表、在采购人的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采购人的同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审核过该项目招标文件的专家,不得再作为专家参加评标。
评标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财政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要求相关评标专家回避。
专家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采购人代表不能以评标专家的身份参与评标打分。
八、开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开标前,代理机构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在采购人的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同时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
投标人可向代理机构提出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的回避申请。
代理机构应向财政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代理机构应向该评标专家提出回避,并从评标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唱标并作好开标记录。
未宣读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评标时不予承认。
唱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废标。
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调整采购需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九、评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封闭评标。
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由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纪律和评标工作规则,并印发给各评标专家遵照执行。
评标专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承诺书》,推选评标委员会召集人。
评标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和投标条件的为无效投标。
评标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废标。
采购人调整采购需求后,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两次公开招标不成立的。
由代理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代理机构按变更后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
投标人的解释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并签字,必要时标明评标理由。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由代理机构根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代理机构负责复核、统计各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发现评标差异较大时,可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评标专家认为必要时可修改自己的评标意见。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统计结果,对投标人的评标名次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开标和评标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确定中标供应商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文件均由代理机构统一负责保管,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代理机构再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送达采购人。
十一、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
中标公告发布期内,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招标过程有质疑或投诉的,代理机构暂停发放中标通知书。
代理机构、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受理、答复和处理。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告期满后,或质疑人对质疑答复后在15个工作日内未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代理机构不得发布中标公告,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上交同级国库;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予以通报。
十三、招标资料备案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委托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评标报告、评标专家评标表等资料报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流程图第二章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程序政府采购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一、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宜。
二、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应该包括投标须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组织审核专家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专家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专家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
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修改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代理机构必须待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后,方可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邀请合格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并发售招标文件。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品目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投标人参加投标。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代理机构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五、招标答疑及修改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就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经采购人同意后,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变更代理机构如需变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七、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