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业务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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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比较

寿险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比较
账务处理
1、计提:
2、冲减:
1、计提:
2、冲减:
赔付支出
内容
账务处理
寿险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比较2:
非寿险
寿险
1、退保
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区分不同的退保情况:
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或通过“退保金”账户核算
2、保户质押贷款

设置“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核算
3、代位追偿
是对赔款支出的一种抵减,设置“应收代位追偿款”核算

4、损余物资
设置“损余物资”核算

5、保单转移

转出公司的核算:
转入公司的核算:
6、保单复效

借: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利息收入
7、不实告知

两种情况:
1、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冲减“保费收入”
2、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退还保费。转为“营业外收入”
8、保单分红

设置“保单红利支出”、“应付保单红利”等账户核算
寿险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比较1:
项目
非寿险
寿险
保费收入
确认条件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收到首期保费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应收保费等)
贷:保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保费收入
保险合同准备金
内容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金融企业会计》课件 第九章 保险公司业务的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课件 第九章  保险公司业务的核算

财产保险按照保险价值可以分为:
定值保险:又称约定价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
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 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人以合同约 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
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的财产保 险业务。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据标的发生损失的实际 价值为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 赔偿其损失额。
3)“预收保费”科目
• 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收到的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 件的保费。
• 贷方反映预收的保费; • 借方反映保费收入实现时结转保费收入的金额。 •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费。
4)“保户储金”科目
• 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以储金本金增值作 为保费收入的储金。
借:应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金额) (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
(金额) (金额)
如果保险客户提前交纳保费或者交纳的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 的话,则公司收到的保费应作为预收保费入账。
收 保 费 时
向 投 保 人 预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保费
任 开 始 时
承 担 保 险 责
借:预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
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方反映按规定冲减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 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反映
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贷方反映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余额测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

非寿险公司会计教学过程论文

非寿险公司会计教学过程论文

非寿险公司会计教学过程中的几点思考摘要:本文从0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入手,通过对现行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完善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对完善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准则制定有所借鉴。

关键词: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应收账款;准备金一、非寿险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分为: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被保险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缴纳保费但保险人仍承担赔付责任的期间。

非寿险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①保险金缴纳方式以一次性缴纳为主,分期交付为辅;②由于保险期间短,通常假定保险风险平均分布于保险期间;③采用自然费率计算保险费,保险公司每年收取的保费与当年承担的风险大小是完全对等的,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的承担过程形成同步对应关系;④因保险期限短,风险分布均衡,保险单通常无任何现金价值;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期间内的风险变化情况调整应收保费,或者在期末根据承保风险的实际发生概率对下期保险费进行适当调整。

分类: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交通事故保险、船舶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来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设置多余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通常假定保险风险在保险期间是均匀分布的,与之相应,保费收入也是均匀分布的,在保险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的情况下,为了真实地反映保险人当期已赚取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保费收入调整为已赚取的保费收入。

保险会计1:非寿险业务核算(上传有配套PPT)

保险会计1:非寿险业务核算(上传有配套PPT)

保险1习题单选1.请问下面哪一项不属于保险保障范围分类?(D)A.财产保险B.责任保险C.信用保证保险D.分红保险解析:分红保险属于按照投资理财方式分类。

2.下面哪一项不属于事故保险分类范畴?(A)A.医疗保险B.生存保险C.死亡保险D.两全保险解析:保险按照事故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不包括医疗保险。

3.请问保费计算的关键在于?(B)A.保险期间B.合理的保险费率C.净保险费D.附加保险费解析:保费计算的关键在于合理的保险费率。

4.下面哪一项属于再保险业务按责任限制分类的内容?(D)A.临时再保险B.合同再保险C.预约再保险D.比例再保险解析:A、B、和C都属于按照安排方式分类,所以只有选D。

5.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再保险业务科目设置的范围?(D)A.“分出保险”科目B.“存入保证金”科目C.“预收分保赔款”科目D.“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解析:再保险业务科目设置包括:分出保险、存入保险、预收分保赔款、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赔付支出和摊回分保费用。

6.从我国人身保险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属于非寿险业务的是(C)A.健康保险B.人身意外伤害保险C.财产损失保险D.人寿保险保险解析:所谓非寿险保险,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述业务的在保险业务。

7、保费计算需要考虑的因素,下列哪项不是(B)A.保险金额B.保险类型C.保险费率D.保险期限解析:一般情况下,保费的计算需考虑三个因素: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如果是第三者责任险还要考虑第三者固定保险费。

8、用来核算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预付的款项是(B)A.应收代为追偿款B.预付赔偿款C.损余物资款D.赔付支出款解析:“预付赔偿款”属于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预付的款项。

第四章非寿险业务核算2011-

第四章非寿险业务核算2011-
• 张三中途增加车辆险保费500元,则 保险公司会计分录为: • 借: 银行存款 • 贷:保费收入—车辆险

500 500
• (7)追偿款收入的核算

追偿款收入是针对某些保险事故 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事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 投保人支付赔款,与此同时,从投 保人处取得对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 权利,由此而追回的价款,归保险 公司所有。
第二节 非寿险业务收入的核算
• 一、保费收入的核算


1.保费收入的概念
是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基金的源泉,它是根据投 保人投保险种的费率乘以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 的方式计算并收取的费用。
2.保费收入的确认
新制度规定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子:某电子设备厂遭火灾,损失严重, 但由于多种原因难以很快结案。保险公司 考虑到其恢复生产等利益,当时转账预付 360万元赔款。经反复协商鉴定,计算出其 损失为800万元,保险公司补付了余额。 ①预付赔款时 借:预付赔款—企业财产险3 600 000 • 贷:银行存款 3 600 000 • ②结案补付余额时 • 借:赔款支出—企业财产险8 000 000 • 贷:预付赔款—企业财产险 3 600 000 • 银行存款 4 400 000
• 5.信用保险:以商业信用为保险标的,保险 期限不一,采取三年会计式核算。最大特点 是信用保险责任期限可超过一年。
• 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各种导致人身伤害 的意外事故为承保风险,属于赔偿性质,保 险期限在一年以内。
• 7.短期健康保险:以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 外事故导致伤害时的医疗费用补偿为承保风 险。性质同上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核算举例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核算举例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核算举例一、直接交纳保费的核算[例1]某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货运险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以及银行转账支票22 000元。

该保险业务是签发保单时立即收到全部保费的。

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22 000贷:保费收入——货运险 22 000[例2]某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以及现金9 000元。

该保险业务是签发保单时立即收到全部保费的。

其会计分录为:借:库存现金 9 000贷:保费收入——家庭财产保险 9 000二、延期、分期缴费的核算[例3] 某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财产保险基本险保费日报表,保费共计24 000元,约定5天后交费。

其会计分录为:收到保费日报表时:借:应收保费——财产基本险 24 000贷:保费收入——财产基本险 24 0005天后,收到保费时:借:银行存款——财产基本险 24 000 贷:应收保费——财产基本险 24 000[例4] 某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财产保险综合险保费日报表,保费36 000元。

合同约定,该业务分四次交费。

当即交来银行转账支票9 000元,支付第一次保费。

其会计分录为:收到保费日报表及第一次保费时:借:应收保费——财产综合险 27 000银行存款——活期户 9 000贷:保费收入—财产综合险 36 000 此后,每次收到保费时:借:银行存款——活期户 9 000贷:应收保费——财产综合险 9 000三、预收保费的核算[例5]某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货运险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以及银行转账支票80 000元。

合同约定,该保单20天后生效。

其会计分录为:预收保费时:借:银行存款 80 000贷:预收保费——货运险 80 000保险合同生效时:借:预收保费——货运险 80 000贷:保费收入——货运险 80 000四、储金保费的核算[例6] 某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保户储金日结汇总表、储金收据,以及保户储金现金10 000元。

非银行会计选修:13保险业务(根据第二版制作的新章节)

非银行会计选修:13保险业务(根据第二版制作的新章节)
“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 借:本年利润 •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账务处理
1.科目设置 • (1)“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负债类; • (2)“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损益类; 2.账务处理 (1)提取 • 借: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贷: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补提 • 借: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贷: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条约 约定支付年金给付时: 借:年金给付——××险种 贷:银行存款(或者相关科目) (2)年金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应扣回:
• 借:年金给付——××险种 • 贷:保户质押贷款——保户 • 利息收入——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收入户 • 银行存款等
(3)期末将“年金给付”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该保险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补提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时会计分录如下: •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3)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 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 或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 准备金金额。
•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4)期末应将“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 • 借:本年利润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赔付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预付赔款的核算
(1)出险后保险公司预付赔款时: 借:预付赔款 •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损失核定后保险公司支付剩余赔款时, : • 借:赔付支出 • 贷:预付赔款 • 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理赔勘察费的核算 借:赔付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4.损余物资的核算

最新-略论非寿险服务产出的核算模式 精品

最新-略论非寿险服务产出的核算模式 精品

略论非寿险服务产出的核算模式非寿险服务产出的直接计算法研究从产出角度直接计算非人寿保险服务总产出,是无法按照产品法即根据保险服务的数量乘以保险服务的单位价格来计算保险服务总产出的。

非人寿保险服务没有采取直接收取保险服务费的形式。

在非人寿保险服务中,投保者支付的保险费并非等价于保险服务费,也就没有保险服务价格。

如果按照收入替代法即根据保费收入减索赔支出来计算非人寿保险服务总产出,有可能发生保险赔偿支付大于保费收入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说明了收入替代这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只能反映保险经营的财务结果,并非反映了保险服务活动的工作量规模大小即办理保险服务时收取的服务费。

因为保费并非是保险公司的服务费收入。

可以考虑采用另外的方法,从产出角度核算非人寿保险服务总产出。

从理论角度看,非人寿保险服务总产出的价值构成包括中间消耗、固定资本消耗、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

保险服务开展时,应该有一个保险双方协议的保险服务市场价格。

可是,由于非人寿保险服务没有采取直接收取服务费的形式,这种价格被隐藏了。

市场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外乎提供单位保险服务时的中间消耗、固定资本消耗、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

上述资料可从保险机构的年度损益表见表1中获得。

由于保险服务的非实物性和不可储存性,保险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是同时进行的,本期生产的保险服务必然在本期消费,没有跨期的问题,所以保险服务生产活动中的中间消耗、固定资本消耗、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类似于成本费用,营业盈余类似于利润。

可以采用会计核算方法,按照成本费用加期望利润的形式来核算非人寿保险服务总产出。

这种方法的基本原理和SNA2008建议的总成本加正常利润法的基本原理类似。

SNA2008建议,如果没有相应的会计资料和足够的历史资料合理估算调整到期索赔,也可采用总成本包括中间成本、劳动成本和资本成本加正常利润估算非人寿保险服务总产出。

但是,如何计算正常利润,SNA2008并未说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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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业务的会计核算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新准则中有两项专门规范保险企业会计行为的具体准则,即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从理论上填补了保险会计研究的空白,使保险会计的核算和会计信息的披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非寿险会计是保险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将给非寿险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一、销售收入的确认:已赚保费的确定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是保险公司建立补偿基金的来源。

《原保险合同》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来看与一般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相类似,也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但非寿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属于损害补偿性质,保险期限大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通常存在跨越两个会计期间的现象。

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风险时间不匹配。

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保险风险未经过期间的收入应通过负债进行相应的调整;保险风险已经过期间的收入,即保险责任期已过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费收入”。

另外,某些长期保险合同不仅具有风险保障功能,还具有不同程度的储蓄性、投资性特征,在保险费中包含了一定的储蓄、投资等因素,风险因素并不唯一。

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对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分拆处理,对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

二、重新界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新准则重新界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类别:非寿险公司的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将原准则中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合并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下反映。

新准则要求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准备金计提不足,应补提相应准备金。

由于保费收入须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才能调整成“已赚毛保费”,所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就很关键。

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的要求,非寿险公司从2005年1月l5日开始,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采用l/24法或1/365法等比例法。

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特别规定,对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采用1/365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另外,有些非寿险业务不宜采用一般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例如远洋和内陆货物运输险以及某些极短期保险等,须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通常,远洋和内陆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采用“仓至仓”责任的形式,保单没有载明明确的承保期限,因而无法按照比例法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还有单程的旅客航空意外险,仅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期间。

对这两类业务,保单未到期时,该保单的所有保费都应该计提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单到期后,所有保费应转为已赚保费。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的规定,我们可以选择以下方法进行处理:对远洋和内陆货物运输险的保单设定固定的保险期间进行评估,如内陆货物运输险保险期间统一规定为一个月,远洋货物运输险保险期间统一规定为三个月,旅客航空意外险保险期间统一规定为三天或七天。

期限设定后,再采用1/365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365法也叫日平均估算法,是根据实际业务的承保期限,逐单对未赚保费准备金进行评估,以未满期日数占一次缴费保险期限的比例来衡量未到期风险。

这一方法的准确性较高,但对非寿险公司的IT系统要求较高。

举例说明:假设一张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单起保日是2007年12月14日,终保日是2008年2月13日,保费收入2 000元,那么,在2007年底应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2 000×(60-16)/60=1 466.66(元)关于已赚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定体现了保险的稳健经营原则。

但是,也存在一点值得商榷的问题:在销售费用的配比上新准则还是采取费用当期化处理,这就会造成成本和费用的不配比。

三、保费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成本,是指保险公司为销售某一保险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费用,是指保险公司为销售保单、提供服务等日常活动而引起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由此可见,保险成本是以保险产品或险种为归集对象,而保险费用是以会计期间为归集对象,成本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如前所述,非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只有将不属于本期的收入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调整成“已赚毛保费”(或称“已赚保费”)后才是真正本期实现的收入。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以“已赚毛保费”作为销售收入并在此基础上归集成本、配比费用。

非寿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公式是:承保利润=保费收入-赔付成本-再保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公式1)其中,销售费用包括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承保费用、保险保障基金和摊回分保费用,承保费用由展业费用以及销售人员绩效工资等组成。

销售费用本质上是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等同于新会计准则所定义的保单取得成本。

对于保单取得成本,新会计准则规定将其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的处理办法在非寿险公司持续经营并匀速增长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承保利润是基本正确的。

但是,在业务快速增长的时候以及开办初期则会面临利润随着业务量的快速增长而大幅下降的困境,当业务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时,利润反而大幅增加。

最典型的例子是2007年颇受争议的交强险亏损问题:按国内会计准则核算,交强险首年财务报告汇总出现账面亏损39亿元,但按国际会计准则核算则小幅盈利。

其原因就在于保单取得成本的费用化处理,与保费收入挂钩的销售费用全部作为期间成本而减少当年利润,而作为当年利润来源的保费收入则通过1/365法扣除未赚保费计算当期收入,这便产生了收入与成本不匹配的问题。

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的会计核算政策不符合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无法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所以会影响经营者或投资者的决策。

这是因为业务分布不均匀对利润产生了影响:当保险业务的起保日期集中在下半年时,由于所贡献的“已赚毛保费”有限,不能支持较高的保单取得成本,这就可能造成经营单位在上半年不计成本扩张业务,下半年不论业务质量优劣,均限制发展,致使经营行为的选择忽视价值的创造。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60号公告第28段这样定义:保单获取成本(policy acquisition cost,PAC)是指最初与取得新保单和续期保单相关的佣金和其他成本(如承保和签发保单部门雇员的工资及保户体检费用)。

保单获取成本的确认应与相关收益相匹配。

签单时,以相关费用的数额记录递延保单获取成本(deferred policy acquisition cost,DPAC)资产,随着整个保单期限的到期,未赚保费收入逐步赚得,DPAC资产被摊销为费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对保单取得成本(销售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配比相应的已赚保费。

具体的操作办法是:将当期的保单取得成本在当期的“已赚毛保费”和“未赚保费”间进行分配,配比当期“未赚保费”的保单取得成本计入“保单取得成本摊销”科目(资产类科目)转入下期,配比当期“已赚毛保费”的保单取得成本和配比上期未赚本期已赚保费的保单取得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保单取得成本的归集和摊销均要分险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本年保单取得成本本年摊销数=本年保单取得成本×本年保费收入中已赚毛保费/本年保费收入(公式2)以前年度尚未摊销保单取得成本本年摊销数=以前年度未摊销保单取得成本上年期末数×以前年度未赚保费本年已赚数/上年未赚保费余额(公式3)保单取得成本本年摊销数=本年保单取得成本本年摊销数+以前年度尚未摊销保单取得成本本年摊销数(公式4)保单取得成本期末数=本年保单取得成本+以前年度未摊销保单取得成本上年期末数-保单取得成本本年摊销数(公式5)再保业务的成本计算也同样涉及到费用的跨期摊销问题。

当再保业务发生时,保险公司须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费用即分出保费,同时,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从再保险接受人处摊回一定比例的分保手续费和分保税金(以分出保费为基础),称为“摊回分保费用”。

摊回分保费用从性质而言是对直接保险业务所发生销售费用的一种补偿,因此笔者将它作为保单获取成本的抵减项,即:保单取得成本=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承保费用-摊回分保费用(公式6)从非寿险公司的利润表中可以发现,费用大类中除了管理费用应予当期化,其他与保单销售有关的费用即保单获取成本都应与相应的已赚保费配比计入不同期间的成本。

四、保单取得成本的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对承保利润的影响举例经中国保监会批准,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假设某一非寿险公司本会计年度收取交强险保费5 000万元,支付4%的手续费200万元,缴纳5.55%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77.5万元,计提1%的保险保障基金50万元,支付了250万元的已决赔款,提取了未决赔款准备金500万元,发生了承保费用400万元,分担间接理赔费用6万元,分摊管理费用200万元,按1/24法计提未赚保费准备金(交强险不参与再保险,所以没有摊回分保费用)。

首先,按照公式6归集当期保单取得成本;其次,根据公式2、公式3、公式4计算当期应分摊的保单成本;最后,分别编制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利润表。

通过两个利润表的比较,可以发现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处理的当年亏损,保单取得成本资本化处理的当年略有盈余。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出结论:保单取得成本(销售费用)资本化处理较费用化处理而言是相对合理的成本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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