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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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姓名:方晓丹学号:分校:指导教师:河南广播电视大学二0一三年月日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专业班级:学生姓名:一、题目: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二、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三、主要任务与要求(一)主要任务1、摘要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

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

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应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

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

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

在此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首先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捍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所以经济法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原则;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目录第一章前言 (1)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1)2.1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1)2.2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1)2.3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2)2.4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2)2.5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2)2.6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3)2.6.1 公平 (3)2.6.2 正义 (3)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 (4)3.1 经济法功能的意义 (4)3.2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4)3.3 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5)3.4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5)第四章总结 (5)参考文献 (6)第一章前言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平和公正: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正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经济不公的行为。

2. 利益最大化: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 社会效益:经济法关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4. 法治原则:经济法以法治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稳定。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经济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由选择经营方式、自由竞争和自由收益的权利。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益的重要原则,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

3.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在市场经济中,确保公共利益大于个体利益,保障
公共利益的实现。

4. 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实守信,维护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要求,强调市场主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作者:马超敏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组织,由于“两法”的存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得以健康稳固的发展。

但是自从19世纪80年代,“两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理论界研究的热点。

文章从公平价值、效率价值、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四个法律基本价值的角度分析研究了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法律价值;关系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的基本概论价值是用来衡量事物是否能够产生积极作用或者影响。

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体系的关键,是指法律通过它的规范作用所能达到的最终目标和发挥的积极作用。

民商法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和涵义体现制度,主要是协调个人的财产流动关系。

它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自愿和公序良俗。

民商法注重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和协调,另一方面它通过对权利的限制,达到了协调权利间冲突的目的,最终确保社会中自由能够完整的体现。

经济法则是国家在社会公共经济活动中所起到的干预、管控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注重的是社会利益,它的存在为国家管控市场经济活动起到了保障作用。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的比较(一)公平价值角度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

公平在法律层面上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能够保证社会利益的均衡。

只有具有公平价值的法律原则才能有效的发挥其对所有法律相关部门或者行动的指导性作用。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中包括公平原则,该原则具有高度重要性,它对民商法的其他原则发挥着指导性的作用,这也是法律的公平价值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民商法的公平原则侧重于经济和条件的公平,由此可以判断出公平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较为抽象,它主要起到保证当事人具有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确保他们具有足够的自由度去实现主体利益最大化。

但是民商法仅确保各个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待遇,其对于个体之间或者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不能发挥作用。

经济法中的公平价值体现在所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追求物质利益的活动时,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下,最终实现利益均衡。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

论经济法价值的新定位姓名:郭晓瑞学号:S1*******【内容提要】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

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经济法的价值。

本文提出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主导价值和功能价值。

主导价值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功能价值是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安全和经济和谐。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科学发展观整体效益经济和谐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是法对人类需求的满足。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①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

一、有关经济法价值的学说及研究综述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

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价值已有许多阐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一)一元论即单一价值目标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只应具备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征及其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效率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本位为其原则,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保证整个经济运行的总体利益和效益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经济的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

②①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0页。

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载《吉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1期。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作者:王家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摘要: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公平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公平价值有自身的特点。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本文通过对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内涵和内容的论述,以及对经济法公平价值与民法公平价值的比较,最后提出了经济法公平价值实现的途径。

关键词:公平价值;民法公平一、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市场经济是由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组成的,所以传统上其由民商法调整自不待言。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的组织化不断加强,交易双方的不平等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1.其公平价值的基础是社会公平价值就其本质而言经济法实际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

[1]其独特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2.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形式公平,是经济法所要产生的首要效果。

形式公平是其的基础,是在追求实质公平的条件下的形式公平。

而其真正想达到是实际公平。

[2]经济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形式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形式公平的实质公平是平均主义。

3.经济法的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可持续发展的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产生不良的影响。

其主要内涵有三方面:第一,人类与自然友好相处;第二,人在发展的同时不影响到下一代;第三,为了社会的发展稳定,更是离不开环境。

[3]二、经济法公平价值与民法公平价值的区别(1)经济法与民商法在经济价值上有不同的侧重点。

民商法实质上抽象的,理论的,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讲,就是机会也是平等的,也就是同样情况同等对待的公平。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法治原则:依法治理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各种经济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公平原则: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机会和合理利益。

它要求不得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确保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3. 自由原则:经济法主张市场自由经济的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和竞争自由。

它赋予各方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鼓励创新和创业。

4. 效率原则:经济法追求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经济活动的最佳效益。

它倡导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通过竞争和自由贸易等手段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增长。

5.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强调一方的经济自由不得损害整体社会的利益。

例如,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是经济法的重要领域。

6. 可预见性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规则明确、稳定,以便各方能够预测和规划经济活动。

这样可以降低经济风险,增强市场信心和投资动力。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旨在实现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强调法治原则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社会效益,以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们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经济发展也面临很大的问题。

其中,公平价值是经济法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因此,本文就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涵盖了各种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规范对象是全社会的经济行为,包括个人、企业、国家、政府等各种主体。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性。

经济法主要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多元性。

经济法的适用对象有很大的涉及面,包括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经济组织的运营规范等等。

3. 独立性。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自主性,其中的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相互独立,不会相互影响。

二、公平价值的概念和意义公平价值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价值观念,是指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平等、公正、公平地分配和利用社会资源和财富,消除贫富差距,促进人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在经济发展中,公平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公平价值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性。

其次,公平价值可以加强国家管理能力,促进政府的公正行使职权。

最后,公平价值也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公平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含义和实践价值1. 经济法的公正性经济法的公正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规定和裁决必须实现平等、公正和公平,并保障各方利益的均衡。

例如,制定合理的税收法规,加强监管,防止某些利益相对弱势的群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侵害。

2. 经济法的合理性经济法的合理性是指,根据社会生产和消费的需要,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和论证,制定合乎道德、科学和民主原则的法律规范。

例如,制定合理的经济政策和法规,有效地约束市场行为和参与主体的行为。

3. 经济法的有效性经济法的有效性是指,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规则和制度,保证它们得以有效地实施。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1)〔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

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

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

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

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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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一)
摘要: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关键词:公平社会本位
一、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石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

〔1〕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有独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经济法是在公法对私法的介入,以国家之手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中产生的。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学上形成了孟德斯鸠、霍布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从天赋人权的哲学思想出发,认为法就是由人类理性和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

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现,是客观存在的普遍规律。

在经济学上,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占主导地位。

他认为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客观经济规律会自发实现“自然秩序”。

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这种“自然秩序中”,当理性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目标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共最好福利。

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

他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对经济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权力应主要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国家”的模式。

自然法学派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2〕
然而,亚当·斯密所描绘的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来达到的理性的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自然秩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幅图画: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采、贫富分化、市场垄断、公共产品短缺等。

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后,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也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市场调节的盲目和滞后,个体组织生产的有序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序,个体利益的局部性与短期性,往往使个人利益得以彰显,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忽视。

对此,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是无能为力的。

尚须“国家之手”的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恢复经济的自由与有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格局。

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

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

〔3〕有些行为,在民法来看,也许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胁时,就会受到经济法的规制。

如微软收购Intuit软件公司,可谓是个互赢的商业行为。

Intuit的股东希望通过其企业被收购而获得微软的投资,并利用微软庞大的国际分销网分得好处。

微软则希望获得Intuit公司开发的已占有个人财务软件市场近70%分额的Quicken软件。

这场收购双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条件要求。

然而美国政府担心收购完成后,微软会独霸全美的个人财务软件市场,执意向法院起诉,最终导致了这场交易的流产。

〔4〕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比效果为参照,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

国家干预也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从某种方面讲,政府因其本身的特点,在某些时候,也有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

首先政府干预经济,往往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占用耕地是矛盾的。

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严格占用耕地审批制度,遵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彻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这样,就会既有利于保护耕地,维护农民的权益,又保障了国家的建设用地,达到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

但是,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也会有冲突。

如国家为快速发展经济,过度占用耕地,则可能暂时有利于国家利益,而损害了社会利益。

其次,政府干预手段的落后,反应的迟钝,往
往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

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有优势,而微观管理方面不足。

政府处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信息广泛,但也难免会有偏差,导致决策的失误。

最后,政府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难免会有寻租现象。

且由于目前监督机制不完备,在我国官本位历史传统影响下,易滋生腐败。

有鉴于此,在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干预的程度、方式、方面,都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加强政府干预的科学性,提高政府人员的素质。

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
罗尔斯认为,形式正义执行法律和制度时应当平等适用于属于它们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

由形式正义产生形式上的公平。

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

它意味着机会平等。

而机会平等至少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的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

〔5〕民法所强调的机会公平,是以实现抽象的人格平等和个人自由为条件,将作为民事主体的人视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视客观存在的人所处的环境和其自身所具备的一切具体特征,给予民事主体同样的法律保护。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并不能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组合。

在以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主体形式上的公平却产生着实质上的不公平。

就如一个亿万富翁不可能与一个乞丐具有的条件一样,经济法认为,一个经济巨人与一个经济侏儒也是不在一个起跑线上的,即使法律赋予他们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诸如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信息偏差、经济实力、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一系列差别因素的存在,给市场经济带来的实质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难以实现。

形式公平,也是经济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

每个市场经营主体,不论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区域的不同,都有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

经济法既不为某个市场经营主体在竞争中获胜创造特别优越的条件,也不特别给某个市场经营主体制造障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失败。

〔6〕
形式公平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础,是在追求实质公平的条件下的形式公平。

民法忽视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个性特征,而对他们一视同仁的规定,势必造成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盛行,产生实质不公平。

经济法恰恰重视个体差异,将市场主体按一定的标准细化为不同类型,属于同等条件的,同等对待。

如同样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相等;同样的生产者,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等。

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其更高公平价值目标。

实质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

〔7〕实质公平要求一方面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

以反垄断为例,从现代反垄断法实现来看,(一个企业)单纯的市场控制力通常并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评价,只有当特定的具有市场控制力的企业将其控制力滥用时,法律才对其进行限制或禁止。

而企业仅仅具有市场控制但未行滥用,或企业之行为虽有滥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场控制力,则两者均不违反反垄断法。

另一方面,实质公平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承受较少的义务。

如各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销售者在销售中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以商品价格的两倍向销售者索赔。

为方便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些规定,从形式上看在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他们的权利义务是不公平的。

但是,生产者有责任生产出质量合格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诚实信用的义务。

与消费者相比,他们具有较多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体现了对弱者进行保护的实质公平。

经济法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还相统一于社会本位的基石之上,体现在:经济法为社会公共利益,不同时期调整内容也不同,其公平价值取向也不同。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为鼓励吸引外商来投资,加速我国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许多优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资本、管理经济上比我国企业雄厚、丰富得多的外国企业,享受到了中国企业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条件。

这对我国企业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不公平的。

在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初步完善,作为WTO的成员,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要同世界接轨,就要求市场经营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就需要逐渐减少外资企业的优惠条件,让他们享受国民待遇。

再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企业的经济力量非常强大,所以,反垄断法是这些国家经济法的核心。

而在我国目前,为增强经济全球化中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发挥企业的规模效应,应鼓励、支持建立大型企业集团,实现同我国企业间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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