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带量采购实施办法-实用word文档 (2页)
立医疗机构药品单品种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

立医疗机构药品单品种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调整,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减轻群众药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市医改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XX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借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成果,充分发挥医保基金调控引导作用,通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重塑市场条件下的药价形成机制,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公立医院调整,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坚持依法公平原则,确保集中采购行为程序规范、阳光透明,全程接受监督;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实行招采合一、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坚持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处理好集中带量采购与现行采购政策的关系。
(三)实施范围。
加入XX市带量采购联合体(简称“带联体”)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四)采购周期。
采购原则上为一年,由带联体牵头医院根据招标谈判结果,与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采购期内,国家和省实施药品带量采购的,执行国家和省带量采购结果。
二、采购范围(一)参加企业。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
(二)药品范围。
遴选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部分药品组织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国家和省组织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不纳入市级采购范围。
具体采购品种由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用量、采购金额和临床需求等因素,结合国家和省集中采购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三、采购方式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
投标企业只有2家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投标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议价方式采购。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
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
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二、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各试点地区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一)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2018-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采购总金额3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范文word版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采购总金额3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篇一: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X年版附件:1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X年修订)随着医改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药品集中上网阳光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上网采购药品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药品采购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四川省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外)。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上网采购医疗机构可退出上网采购:一、已破产或停业者。
二、已并入其它医疗机构,且药品采购工作由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统一管理者。
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改变,由非营利性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者。
第三条本办法中阳光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时,需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上按规定进行,并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其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医生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
第四条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的执行情况,实行每月公布和年终考核,按评分标准,9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
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采购金额占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5分。
(二)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价格,实行量价挂钩的阳光网上采购。
基本分值10分。
(三)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品规数占总采购品规的比例。
基本分值10分。
(四)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
基本分值10分。
(五)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中原研药品、单独定价和专利药品金额占网上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六)医疗机构采购自费药品(非医保、非新农合目录药品)金额占网上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分值10分。
(七)鼓励使用价廉的中草药、中药饮片和院内中药制剂。
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健全完善全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加强药品采购过程监管,规范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药款结算、合理用药行为,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推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和药品回归治疗功能。
(二)从201X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全面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切实保障临床用药,有效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采购主体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等)是直接挂网药品带量采购的采购主体。
三、工作措施(一)执行省网平台采购1.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落实阳光交易、信息报送、采购监管等职责,禁止网下采购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
2.按采购主体自愿原则,由卫计部门牵头,组织各公立医院成立全市采购联合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接公立医院带量采购和在线交易、集中结算等具体采购工作。
(二)执行药品采购准入制度3.鼓励和引导我市药品生产企业执行省级采购平台“采购准入”制度和相关交易规则,积极挂网;鼓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挂网药品。
(三)执行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制度4.积极配合执行省级药品采购目录管理制度。
全市各级公立医院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编制采购计划,统一报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采购计划,配合编制省级年度公立医院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分为限价采购目录、参考价采购目录、固定价采购目录、其他采购目录。
5.执行挂网价格分类管理制度。
(1)限价管理。
限价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议价的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其挂网限价。
医疗机构药物采购实施办法

医疗机构药物采购实施办法1. 引言医疗机构药物采购是医疗机构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之一。
良好的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能够确保药品的质量、价格的合理性,提高医疗机构的采购效率和管理水平。
本文档旨在制定医疗机构药物采购的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医疗机构的药物采购活动。
2. 药物采购流程2.1 需求计划医疗机构应该根据临床需求和药物库存情况制定药物采购需求计划。
药物采购需求计划应包括药物名称、规格、数量、采购原因等信息。
2.2 药品招标医疗机构应根据需求计划,采取招标方式进行药物采购。
招标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公告、网上招标平台等方式公开招标信息,并接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投标。
2.3 评审和选定供应商医疗机构应根据招标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药物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
评审结果应公开并据此选定供应商。
2.4 药物采购合同签订医疗机构应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药物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药物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时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内容。
3. 药物采购管理3.1 供应商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
3.2 药品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采购的药物符合质量要求。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采购的药物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药物的质量安全。
3.3 供应商评价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的配送准确率、药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供应商绩效的依据,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奖惩。
4. 药物采购监督和检查4.1 采购监督医疗机构应建立药物采购监督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内容包括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药物质量的检查、采购费用的使用情况等。
4.2 相关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对药物采购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和管理。
(完整word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篇一:卫生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1]卫生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本院的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粤府〔2009〕139号)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理顺药品购销关系、保障药品质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为目标。
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本院的实施步伐, 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 坚决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 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 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 让利于人民群众, 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坚持政府主导, 财政合理补助, 体现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质, 建立有效的补助机制。
(三)坚持公开的原则, 增强透明度, 让广大群众知晓相关政策。
(四)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实施步骤及内容(一)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有关会议精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 制定本院实施方案, 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宣传, 建立管理制度。
(三)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熟悉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操作等程序。
由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按相关招标制度和带量采购方式进行统一招标, 本院使用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 应统一通过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四)对现有的药品的品种、价格、剂型、用量进行盘点, 并及时调整基药零售价格。
(五)落实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综合改革, 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
医疗机构带量采购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带量采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带量采购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带量采购,是指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带量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带量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带量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带量采购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用药习惯,结合国家药品、医用耗材政策,制定带量采购计划,报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生产或经营企业作为带量采购的供应商。
第七条医疗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带量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
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供应药品、医用耗材。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采购计划。
第三章带量采购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带量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防止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带量采购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带量采购过程中,有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带量药品采购制度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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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带量采购实施办法
三亚、**、陵水县卫生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陵水县医疗、医药和医保联动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X】43号)与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三亚市和**市等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参照执行陵水县药品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的通知(琼医改【201X】1号)的文件精神,为巩固医改成果,推进三市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为用而采、按需而设”的基本原则,采取“单一货源、联合采购、量价挂钩、严格监管”的办法进行带量议价采购,进一步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临床用药质量和需求。
二、组织领导
在省卫计委和省医改办的指导和监督下,成立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领导小组、专家小组等工作议事机构,各小组各司其责,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专家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四、实施范围、采购主体和周期
(一)实施范围
三亚市、**市、陵水县三市县范围内的市、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农场医院、村卫生室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部队医院)。
(二)采购主体和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