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因公外出廉政谈话和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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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廉政谈话和报备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段属因公外出人员外出期间的廉政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工作在段党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由段党政纪领导、主管领导进行,党委办公室建立党员干部外出廉政谈话工作相关制度和台账、原始记录。

第三条谈话原则。一是坚持“有出必谈”原则。因公外出人员外出前,必须主动接受组织谈话,自觉接受党性党风党纪的常态化教育。二是坚持“教育为先”原则。根据需要因公外出人员报备的外出事项,谈话人员提前做好针对性谈话准备。

第四条谈话程序。党员领导干部及业务管理人员接到因公外出考察学习的通知----段主管领导同意签字----段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段纪委备案----党委办公室协调组织进行廉政谈话----签订《廉政承诺书》(留存党委办公室)----返回销记。

第五条廉政谈话应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廉政提醒谈话的具体方式是:

1.段党政纪领导因公外出时互相谈话。

2.其他副职领导因公外出时由党政纪领导谈话。

3.科室负责人、科室人员、车间人员因公外出时由纪委书记、主管领导共同谈话,党政主要领导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参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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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党委办公室派专人参与谈话并作好记录。

第六条谈话重点。明确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内容进行针对性提醒提示要求

第七条谈话完毕后,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八条段因公外出人员接到因公外出考察学习的通知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到段纪委报备,填写报备单备案。

第九条因公外出返回后到段纪委销记

第十条责任追究。在因公外出过程中,不按要求流程进行的,按段考核办法追责考核,外出期间违反党纪条规和廉洁从业规定的,按律追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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