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同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县委新任命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岗位交流任职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内容:1、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2、明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3、明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的要求;4、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5、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形式:廉政谈话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谈话制度的实施:谈话制度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由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或委托副书记、副部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第七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1、凡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2、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1、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2、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

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是指在任命任职前,由上级领导或人事部门与被任命的职能科长或科室主任进行一次正式的谈话,旨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要求,确保任命的顺利进行和工作的顺利开展。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职能科长或科室主任在履职期间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和要求,准确把握工作重点,进而有效地推动工作的进展和达成预期目标。
职能科长或科室主任的任前谈话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本职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以及所负责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范围。
2.职责和权力:介绍职能科长或科室主任在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以及与其他部门或职位的协作关系,确保双方对工作职责的理解一致。
3.工作要求:说明工作中需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要求。
4.工作计划和安排:和职能科长或科室主任一起制定工作计划和安排,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进展顺利。
5.团队管理:指导职能科长或科室主任在工作中如何管理团队,包括人员安排、工作分配、沟通协调等方面的管理技巧。
6.个人发展和提升:鼓励职能科长或科室主任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以上是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这种制度,可以确保被任命的职能科长或科室主任能够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组织和团队的发展做出贡献。
淮安市农科院科级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淮安市农科院科级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为切实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水平,防范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监督和教育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市委实施办法,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的角度出发,建立科级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促进广大科级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情操养成,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服务“三农”能力。
二、廉政谈话对象:院各部门科级领导干部。
三、廉政谈话人: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
四、廉政谈话方式:廉政谈话分为集体谈话和个人谈话两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提任或调任科级干部采用个人谈话方式,由纪委书记进行;各部门负责人(部门正副、职)年度例行谈话采用集体谈话方式,由院分管领导进行。
五、廉政谈话时间:一般安排在7月和11月底,以及提任或调任科级干部正式任职前(也可结合干部任前培训一起进行)。
六、廉政谈话内容1、谈话人应谈的内容:引导谈话对象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学习党的政治理论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明确党委和纪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具体要求;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及建议;结合对谈话对象所掌握的情况,以及任职岗位和工作性质,帮助谈话对象分析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因素,提出明确要求和努力的方向;分析当前廉政建设的形势,掌握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办法与途径等。
2、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本人及部门执行党的纪律以及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情况;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意见和建议;对就任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等。
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

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
前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在人员拟任相关职务之前,对其进行廉政谈话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监督和预防腐败,确保公务人员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廉洁性和透明度。
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廉政谈话要求:拟任职务的人员在接受任命前,需要提交相关个人资料和申请表,并进行书面申请,申请接受廉政谈话。
2. 廉政谈话准备: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背景调查,包括个人经历、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并对其过去的行为、品行、操守以及廉政风险进行评估。
3. 进行廉政谈话:有关部门组织一次面对面的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咨询申请人的个人和家庭情况、职业道德观念、廉洁自律意识、执行纪律和受教育情况等。
同时,还可以对廉政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测试,了解其对廉政反腐败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立场。
4. 谈话结果评估:根据廉政谈话的内容和申请人的表现,评估其廉政风险和适宜性。
评估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定等不同情况,具体决定是否提请任命或取消提名。
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筛选出合适的人选,规范选人用人,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同时,通过廉政谈话,可以提醒
和教育申请人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持高度警惕,增强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完整版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同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县委新任命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岗位交流任职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内容:1、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2、明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3、明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的要求;4、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5、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形式:廉政谈话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谈话制度的实施:谈话制度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由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或委托副书记、副部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第七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1、凡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2、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1、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2、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新提职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稿

对新提职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稿一要加强学习,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要认真学习《党章》《新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
要注意把学习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自觉树立良好的学风,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精神境界。
进一步提升政治鉴别能力,使自己尽快适应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作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表率。
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八个方面的规定。
要求一般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同志必须率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
要率先垂范,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
要带好班子,管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要请不能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物不能收;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要保持距离,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
三要开拓创新,勤奋工作要有积极向上的事业心,有朝气、有魄力、有活力,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
要有开拓创新的工作方法,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要有甘于奉献的业绩观,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工作与家庭、失与得、苦与乐的关系,在尽职尽责中奉献、在奉献中尽职尽责。
四要遵纪守法,当好表率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增强党性、严于律己,谦虚谨慎、个人干净,作风正派、自身过硬,做到自立、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言、慎初、慎权、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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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
[2012年12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廉政准则》和“两个条例”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教育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
二、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警示谈话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三)诫勉谈话
1、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2、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谈话方式
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对新任职的干部,自院党委、行政发文之日起,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诫勉教育。
四、谈话分工
1、处级以上干部个别谈话由院纪委负责具体安排。
2、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支部或部、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附表:
廉政谈话登记表。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特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处科级干部;根据信访和举报需要谈话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履新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和常规性廉政谈话(届中谈话)。
㈠履新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
履新廉政谈话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
㈡诫勉性廉政谈话的对象主要是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的人员;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谈话内容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
诫勉性廉政谈话要突出党纪国法教育,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是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的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
㈢常规性廉政谈话(届中谈话)主要是在干部履职过程中、节假日前或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适时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或情况沟通,一般每年安排一次。
常规性廉政谈话主要听取领导干部对廉洁自律情况的汇报;反馈群众对其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醒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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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全办科级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深化对各级党员的廉政教育,围绕增强党性意识、纪律意识、群众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通过廉政谈话将监督关口前移,帮助和促进科级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规范权力运行轨道。
依据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及上级纪委的要求,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谈话范围为全办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拟任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办党组书记负责谈话,纪检组、监察室参加;对拟任副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谈话,监察室参加。
监察室负责填写科级干部任前谈话记录,第四条谈话方式:
㈠集体谈话;
㈡单独谈话。
第五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㈠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
意;
㈡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㈢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㈣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㈤谈话结束后,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
谈话对象为个人的,谈话记录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对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六条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廉政谈话制度,正视存在的问题,敢于承认错误自觉改正不足,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条本制度由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