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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修订)(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根据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一)房屋所有权人;(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房屋安全鉴定_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科学、严谨、规范原则;(三)便民、高效、节约原则。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鉴定设备;(三)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资质认定,经审核合格后,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程序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报告提交给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收到鉴定报告后,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鉴。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处理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以下等级:(一)安全:房屋结构稳定,无安全隐患;(二)基本安全:房屋结构基本稳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进行维修;(三)危险:房屋结构不稳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立即拆除或者加固。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等级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接到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后,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建议,及时进行维修、加固或者拆除。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提高房屋安全鉴定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公司设立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

2. 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

3.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组织实施总经理决策。

5. 员工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资质与人员1. 公司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鉴定业务。

2. 公司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包括注册结构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评估师等。

3. 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2)熟悉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四、鉴定流程1. 接受委托:客户提出鉴定需求,公司接受委托,签订鉴定合同。

2. 调查取证:鉴定人员对委托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资料。

3. 分析评估:鉴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和收集的资料,进行房屋安全分析评估。

4. 编制报告:鉴定人员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 报告审核:公司内部审核鉴定报告,确保报告质量。

6. 报告送达:将鉴定报告送达客户。

五、质量控制1. 公司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鉴定活动的质量。

2. 鉴定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3. 公司对鉴定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 公司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保密与诚信1. 公司对客户信息、鉴定报告等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公司及鉴定人员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七、奖惩与考核1. 公司对表现优秀、业务能力强的员工给予奖励。

2. 对违反公司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范本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规范、公正、高效,提高房屋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房屋鉴定检测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维修等房屋的鉴定检测。

第三条房屋鉴定检测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鉴定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房屋鉴定检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房屋鉴定检测工作。

第五条设立房屋鉴定检测机构,负责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鉴定检测项目的承接、鉴定检测人员的管理、鉴定检测报告的编制等。

第六条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拥有与鉴定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专业人员;3.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通过相关部门的资质认证。

三、鉴定检测程序第七条房屋鉴定检测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接受委托: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向房屋鉴定检测机构提出鉴定检测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受理审查: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鉴定检测条件。

3. 现场勘查:鉴定检测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4. 鉴定检测:鉴定检测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运用相关技术手段对房屋进行鉴定检测。

5. 编制报告:鉴定检测人员根据鉴定检测结果,编制房屋鉴定检测报告。

6. 报告审核: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对鉴定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报告送达:将鉴定检测报告送达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四、鉴定检测人员管理第八条房屋鉴定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检测技术;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房屋鉴定检测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鉴定检测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2. 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检测工作;3. 保守鉴定检测过程中知悉的秘密;4. 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机构资质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检测设备,能够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资质证书。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机构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三)审核合格后,颁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资质证书;(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持续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鉴定工作。

第九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现场勘查: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房屋结构、损坏情况等;(二)检测分析: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检测,分析损坏原因;(三)鉴定报告:根据现场勘查和检测分析结果,出具鉴定报告;(四)公示和争议处理:对鉴定报告进行公示,如有争议,由鉴定机构进行复核。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合法。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鉴定报告的真实、准确、可靠。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房屋安全鉴定评估规定(3篇)

房屋安全鉴定评估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活动。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一)住宅房屋;(二)公共建筑;(三)工业建筑;(四)其他具有安全风险的房屋。

第六条下列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一)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出租、出售等涉及房屋安全的事项;(二)房屋安全责任人要求进行安全鉴定评估的;(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确定安全状况的;(四)其他需要安全鉴定评估的房屋。

第三章鉴定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三)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程序如下:(一)委托人提出鉴定申请;(二)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四)鉴定人员根据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报告;(五)鉴定机构将鉴定报告报送委托人。

第十条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相关证件;(二)向委托人说明鉴定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四)收集相关资料;(五)填写鉴定记录。

第十一条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员姓名;(二)委托人名称、地址;(三)鉴定目的、依据;(四)现场勘查、检测情况;(五)鉴定结论;(六)鉴定日期。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房屋鉴定检测工作,提高房屋鉴定检测的精准度和可靠性,保障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对房屋进行鉴定检测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评估、房屋功能评估等。

3.各级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机构设置1.每个地区应当设立专门的房屋鉴定检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鉴定检测工作。

2.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的鉴定检测人员和设备,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3.鉴定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且应当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水准。

三、工作流程1.接受委托:当收到房屋鉴定检测的委托时,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搜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2.实地调查:鉴定检测机构应当派遣鉴定检测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对房屋进行全面的检测和鉴定。

3.数据分析: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4.报告输出: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输出房屋鉴定检测报告,并将报告送达委托方。

5.结果反馈:委托方收到报告后,如有异议或需要补充信息,可向鉴定检测机构提出反馈,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回复并做出处理。

四、保密制度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确保委托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不被泄露。

2.鉴定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委托方的信息和数据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3.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涉及保密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加密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五、质量管理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鉴定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2.鉴定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3.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鉴定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调整和改进。

六、法律责任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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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
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管理,提高会员单位鉴定水平,保证既有房屋鉴定工作质量和鉴定结论准确可靠,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鉴定单位和鉴定行为管理文件精神和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是指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反映房屋安全鉴定能力状况的评价标准,对会员单位的鉴定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主要评价会员单位是否具备准确运用、实施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能力及能力可以达到的程度等行业自律管理活动。

会员单位鉴定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丙级3个级别。

第三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会员单位鉴定能力评价和后续管理工作,会员单位自愿申请参加,不收费,接受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甲级能力评价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4年以上;
2、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建筑结构类(下同)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具备4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专职鉴定人员中持有协会颁发的鉴定员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

5、具备合法、固定的工作场所。

6、取得建筑(领域,下同)主体结构检测CMA资质且参数不少于25个,常用项目参数基本齐全。

7、配备常用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仪器类别和数量要求以附件形式公布。

8、近4年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平均在30万平方米/年和1000宗/年以上(即4年业绩总额为120万平方米和4000宗以上)且没有发生质量事故,以XX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报告上传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9、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特别在鉴定质量监控方面有具体切实的管理措施,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10、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诚信不良记录。

第五条乙级能力评价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两年以上;
2、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建筑结构类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具备两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专职鉴定人员中持有协会颁发的相关鉴定员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备合法、固定的工作场所。

6、取得建筑主体结构检测CMA资质且参数不少于15个,常用项目参数基本齐全。

7、配备常用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仪器类别和数量要求以附件形式公布。

8、近两年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平均在20万平方米/年和800宗/年以上(即两年业绩总额为40万平方米和1600宗以上)且没有发生质量事故,以XX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报告上传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9、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特别在鉴定质量监控方面有具体切实的管理措施,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10、三年内或成立后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诚信不良记录。

第六条丙级能力评价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建筑结构类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或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具备1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专职鉴定人员中持有协会颁发的相关鉴定员证书人员不少于4人。

5、具备合法、固定的工作场所。

6、配备常用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仪器类别和数量要求以附件形式公布。

7、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特别在鉴定质量监控方面有具体切实的管理措施。

8、三年内或成立后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诚信不良记录。

第七条可靠性、检测(抗震)类鉴定报告业绩(含面积和宗数)可以按1.2倍计算;首次申请乙级评定,不考察业绩;被取消评级重新申请的,需考察业绩且不得直接申请甲级。

第八条会员单位申请鉴定能力评价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含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鉴定备案证明(含已备案鉴定人员清单)、工作场所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或合法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证明及与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或注册工程师证书;
4、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身份证、资格和注册(若有)证书;
5、专职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6、鉴定人员所持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注册证;
7、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附件2),以及购置发票和检定(校准)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出厂合格证等);
8、规章制度管理文件汇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9、CMA资质证书及项目明细表;
10、申请相应级别所需的业绩证明,提供鉴定报告上传系统截图数据,另提供严重损坏房、危房、可靠性(含抗震)检测等三类鉴定报告鉴定面积和鉴定宗数汇总表(附件3);
11、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附件4);
12、自主决定提供的其它有用资料。

以上所有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第九条能力评价程序
1、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申请之后,定期由协会理事会检查部和秘书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前告知申请单位。

3、现场评审通过的,提交理事会审议;
4、理事会审议通过名单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5、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意见或意见不成立的,由秘书处颁发《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条会员单位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评价或撤销已颁发的证书,给予诚信扣分处理,能力评价相应级别诚信期内不得再次申请鉴定能力评价。

会员单位在获得《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内若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及诚信不良行为,经查证后撒销《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鉴定能力评价。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可申请续期或升级。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
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申请书
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根据《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我单位经过自评,符合级标准,现自愿向贵会提出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申请。

我单位成立于年月……(书写与评级标准有关的单位简介,内容应覆盖标准要求的所有指标,如注册资金1000万,专职鉴定人员15人等等)。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年**月**日
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地址:
导航信息:
附件2:
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必备仪器清单
附件3
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业绩清单
说明:提供严重损坏房、危房、可靠性和检测(含抗震)等三类鉴定报告具体数据,
可靠性和检测(含抗震)报告单独列表汇总宗数和面积。

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盖章:
附件4
单位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书
致: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本单位(请填写单位全称)郑重声明:在近年度的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章程制度的规定,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同时,本单位承诺,向贵会申报的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申请书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如有虚假,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记入诚信档案。

声明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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