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类型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异同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异同一、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含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它具有以下几项法律特征:1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应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 职务作品是体现坐着个人一直的智力创作结果。
法人作品没有明确的定义,在《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中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即法人作为“作者”,对作品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
二、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相同点1.二者都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作品的创作离不开物质技术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一定构成了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比如,在工作闲暇时间,创作了一部与工作无关的小说,这部小说应该是作者的个人作品,而不应该认为是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2.二者都与工作有关。
二者都是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都是作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创作过程就是工作本身。
创作的作品既可能完全是工作目标和任务,也可能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工作辅助性成果或工作富余成果。
但是,并非为完成工作任务,只是一定程度上借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出来的作品,则不应该被认为是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3.二者都体现了作者和单位的共同利益。
二者都是单位为了实现利益目标而组织作者进行创作的结果,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作者投入智力和精力,最终创作出来的作品在价值上反映了作者和单位的诉求,单位和作者都对其享有一定的利益回报。
三、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1. 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职务作品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意志的体现,是职务作品的作者个人思想或情感的反映。
虽然作品创作是属于作者与所在单位约定的或者规章规定的“责范围”,但是对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创作活动都是由作者自己意志所决定的,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在作品中任意加进集体的意志或者导者个人的意志。
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全国 2011年 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试题课程代码: 00226、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 选均无分。
1.甲、乙、丙组成课题组,创作了一个剧本。
其中甲负责筹集经费,乙设计了人物特点、人物之间的关系、主要情 节,丙具体撰写了剧本 ( ) A.剧本的作者是甲、乙、丙B.剧本的著作权人是甲、乙、丙C.剧本的作者是丙D.剧本的作者是乙、丙 2.美国人在美国创作了一篇散文 ()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 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A. 必须在我国境内首先出版,才予以保护B. 必须在我国境内首先发表,才予以保护D.必须在我国办理登记手续,才予以保护 3.甲公司委托丁晓开发了一个软件,该软件的著作权 ( ) A. 依法由甲公司享有B.依法由丁晓享有C.依法由甲公司和丁晓共有 D .依法由甲公司和丁晓协议约定 4.下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的是 ( ) A. 小说B.电影C. 电视剧D.软件5. 甲创作了一部日文小说,乙经甲许可后,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丙希望把该小说改编成剧本C. 出版社的邻接权保护期截止于该书出版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D. 出版社依法享有十年的专有出版权7. 在著作权人 没有声明不许使用的前提下 ,下列情形中 不.属.于.法定许可的是 ( )A. 甲杂志转载乙杂志刊登的作品B ,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像制品 P87 应为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C.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D. 广播电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8. 下列情形中,构成侵权的是 ( )A. 丙应该取得甲的许可C. 丙应该取得甲和乙的许可6. 李琳撰写了专著《知识产权实务问题研究》A. 出版社对该书的装帧设计享有邻接权B. 丙应该取得乙的许可 D. 丙应该取得甲或乙的许可 ,并与某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 (B. 未经许可,电视台在报道事实新闻中,不可避免地再现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C. 未经许可,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D. 未经许可,将外国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9. 某广播电台制作了广播节目《人生感悟》 ,于 2010年 8月 23日播放,其保护期截止于 ( )A.2020 年 12 月 31 日 B.2020 年 8 月 23 日 C ,2060年 12月31日D.2060年 8月 23日 10.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标准为 ( ) A. 发明创造完成日B.申请日C.专利申请时D.完成日或申请日11. 研究中心接受某公司委托开发一种药物。
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它规定了哪些作品可以受到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内容被认为是著作权法作品:
1.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性表达。
这包括小说、散文、诗歌、
戏剧、音乐、绘画、雕塑等各种形式的艺术创作,以及科学研究成果。
2. 个人独创的软件程序。
软件程序是计算机语言编写的代码,它们可
以运行在计算机上,并执行特定任务。
只有当软件程序符合原创性要
求时才能受到保护。
3. 演出和录音制品。
演出包括音乐会、戏剧表演等各种形式的现场表演;录音制品则是将演出或其他声音记录下来并复制成唱片或数字媒体。
4. 摄影和电影作品。
摄影可以是静态图像或动态视频,而电影则是由
多个镜头组合而成的长篇影片。
5. 广播和电视节目。
广播和电视节目包括新闻报道、电视剧、综艺节
目等各种形式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总之,著作权法作品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创造的原创性作品,这些作品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下,可以享有一定的专有权利。
名词解释简答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
3、汇编组品:是指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者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
4、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专有权利。
5、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整理权和注释权等,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或全部著作财产权,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地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
6、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7、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依法申请而原始取得或通过依法受让、继承等方式而继受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垄断实施一项发明创造的权利。
8、职务发明: 是指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9、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0、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11、地理标志:是指标明货物来源的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
12、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标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
1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
14、反向假冒:行为人在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了更换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然后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15、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假冒、虚伪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是什么?下面通过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以及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进行分析三者的著作权权属的区别。
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由于作品的创作者不同,著作权归属当然也不相同。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单位作为作品创作者享有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因此,一般的与职务有关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公民)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和两年的专用权,而与科学技术有关的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保留了最主要的人身权利——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责任,归单位享有和承担。
可见,职务作品中单位虽然也享有或多或少的权利,但都不是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
所以,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第二点区别在于著作权归属的原则不同。
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不同的。
委托作品是指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创作关系通常通过合同确定。
委托作品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1)委托作品的创作往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职务作品则主要体现作者所在单位的意志,也有的作品体现作者本人的意志。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通过委托合同联结;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3)委托作品一般由单位以外的人完成;职务作品则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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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一、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
“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
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特殊职务作品,是职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科学技术类作品。
科学技术类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也可归入特殊职务作品。
对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一)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 署名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三)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五)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件的权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对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的权利;(九) 依法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受的其他权利。
三、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人是个人还是单位软件著作权的开发类型1、合作开发2、委托开发3、职务开发4、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一般来讲,合作开发的话,在开发软件之前会根据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
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版权的实施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职务作品的法律属性(一)

职务作品的法律属性(一)2001著作权法最新修改,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一款是对一般职务作品的规定,第二款是对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
i为了研究的需要,我们会根据法律,对职务作品下定义。
在早期的西方国家称职务作品为“workforsalary”,是指为了薪金而创作的作品,但是这种定义过于宽泛。
后来为进一步明确职务作品的范围,其名称改为“workforhire”,也就是今天所说的“雇佣作品”,即雇主与雇佣人存在雇佣关系,雇佣人所创的作品属于雇佣作品。
他们的雇用作品的这个概念远远大于我们这里所讲的职务作品,他至少包括我们这里的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在内ii。
我国不同的学者对于职务作品的定义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学者认为,职务作品是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雇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
iii有学者认为,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还有学者认为,职务作品,通常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这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本职工作或单位交给的临时工作任务,在工作时间内或加班时间内所创作的作品;最后,职务作品为,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创作的作品,或,为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创作的作品。
iv我们知道,给某事物下定义或者概念,应该是能如实地反映这个事物的本质含义特征,能够使他不仅能明白自己是什么,还能知道自己和其他事物的界限是什么,这也就是哲学中通常说的内涵和外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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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根据一般的理论,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作品应当符合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作者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应具有劳动关系;第二,创作作品的行为应当属于作者的职务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职务作品:
1.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
期限为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2项)。
在此期限内单位的使用权是专有的,即非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
须指出的是,单位只能自己行使其优先使用权而不能将其转让给他方。
至于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是否有付酬义务,法律上无明文规定。
原则上单位没有付酬的义务,但与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所获使用费的分配由单位和作者约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1款)。
2.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下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1)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这里并未规定具体哪些作品属于这种情况。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情况只有一种,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
为了避免著作权权属纠纷,有关当事人宜事先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作明确的约定。
职务作品权属纠纷主要是在单位和员工之间发生,判断是否为职务作品的关键在于创作的目的是否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不限于在工作时间完成,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可能是工作任务;另外,占用工作时间构思、创作的一些非工作任务的作品,不能认为是职务作品。
因此,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对作品权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对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类型的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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