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安顺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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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安府发[2011]2号

安顺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安府发[2011]2号

安顺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顺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安府发〔2011〕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是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覆盖、接受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对我市进行例行督察、《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以下简称“15号令”)颁布实施问责的三个第一年,为进一步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实土地管理责任,规范土地管理批、管、用各个环节的行为;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从严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依法用地,集约用地,严格执行15号令,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端正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土地监管督查力度各县区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学习。

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查监管力度;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积极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措施,主动作为,规范作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和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实现土地利用和管理规范化、程序化运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加强宣传教育,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保住18亿亩耕地的重大意义。

认真、全面地梳理土地执法监管处罚不到位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促进联合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依规办事。

对涉及土地违法的,该罚款的坚决罚款,该没收或拆除的坚决没收或拆除,该处理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府发[2013]10号【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的通知(安府发〔2013〕1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0日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隐患的有效机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地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二)科学评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制的原则;(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并重的原则;(四)群众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是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评估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安顺经开区“2020-56号”等4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安顺经开区“2020-56号”等4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安顺经开区“2020-56号”等4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安顺经开区“2020-56号”等4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你区关于出让安顺经开区“2020-56号”等4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安顺经开区“2020-56号”等4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其中:1.安顺经开区金星路与碧水园路交叉口东北侧(娄湖片区LH-8-9)地块(2020-56号),出让面积1460.17平方米,用途为商住用地;2.安顺经开区二环路与对门寨路交叉口东南侧(大营片区A-02-02)地块二一期(2021-11号),出让面积9105.66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3.安顺经开区黄果树大街与星火路交叉口东北侧(航空城片区D-04-04)地块(2021-16号),出让面积11304.22平方米,用途为商服用地;4.安顺经开区双阳安置房9#楼、21#楼(2021-XY-01号),出让面积1869.33平方米,9#楼用途为商住用地、21#楼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此次挂牌出让地块在开发建设中涉及有关规划管理,请严格按照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执行。

三、此次挂牌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四、请你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出让方案,在供地时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开工申报、竣工核验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

2021年6月9日——结束——。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府发[2013]12号【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安府发〔2013〕1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0日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安顺市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安府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安府发〔2018〕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城镇土地定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现将我市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进行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8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2018年2月11日附件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一、土地级别范围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范围以《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5-2030年)》主城区范围为主,并结合安顺市主城区发展状况及近期规划最终确定。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范围调整为:1.东街街道、西街街道、南街街道、北街街道、东关街道、华西街道、西航街道和宋旗镇;2.幺铺镇、宁谷镇、龙宫镇、双堡镇、大西桥镇、七眼桥镇、蔡官镇、轿子山镇、旧州镇、新场乡、岩腊乡、鸡场乡、杨武乡、东屯乡、黄腊乡、刘官乡共16个乡镇政府所在地。

(一)安顺市主城区级别1.商业、住宅级别分布表级别范围Ⅰ市府路——铁路(安顺火车站区域)——马鞍山路——黄果树大街——南航路——北航路——中华北路——西水路——虹山湖路——东山路——市政府区域——新和路——体育路——市府路Ⅱ东二环路——黄果树大街——河流——龙宫大道——沪昆高速——马鞍山路(规划)——货场路——铁路——幺铺路(规划)——腰耳山——黄果树大街——迎宾大道——西航路——学院路——二环路——武当路片区——虹山湖——东山——虹轴学校片区——永丰大道——东二环路Ⅲ工业大道——沪昆高速——龙宫大道——河流——黄果树大街——东二环路——永丰大道——虹山湖以北——二环路——学院路——西航路——迎宾大道——腰耳山以西——幺铺路(规划)——铁路——货场路——马鞍山路(规划)——沪昆高速——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幺铺路(规划)——机场路延伸段(规划)——机场路——机场以东——北三号路(规划)——虹山湖公园区域——二环路——永丰大道——头铺新村——麒麟小区——工业大道Ⅳ北四号路(规划)——北三号路(规划)——工业大道——东二路(规划)——东三路(规划)——郑家村——黄果树大街——工业大道——支家寨——永丰大道——二环路——马家冲——北三号路(规划)——机场以东——二环路——机场路——机场路延伸段(规划)——幺铺路(规划)——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沪昆高速——绕城高速——434县道——二环路——迎宾大道——安普大道——绕城高速——北二号路(规划)——北一号路(规划)——北四号路(规划)ⅤⅣ级以外,至本次定级范围边界内全部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用地2.工业级别分布表级别范围Ⅰ新和路——铁路(安顺火车站区域)——河流——紫云路——马鞍山路——运输路——黄果树大街——南航路——北航路——中华北路——西水路——虹山湖路——东山路——市政府区域——新和路Ⅱ东三路(规划)——黄果树大街——沪昆高速——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幺铺路(规划)——定安大道——二环路——东三路(规划)Ⅲ安普高速——黄果树大街——东三路(规划)——二环路——定安大道——幺铺路(规划)——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沪昆高速——绕城高速——北一号路(规划)以西——安普大道——绕城高速——北二号路(规划)——北一号路(规划)——安普路——北二号路(规划)——工业大道——安普高速ⅣⅢ级以外,至本次定级范围边界内全部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用地(二)乡镇土地类别划分及范围表类别乡镇一类乡镇宁谷镇、旧州镇、蔡官镇、幺铺镇、轿子山镇、七眼桥镇、双堡镇二类乡镇大西桥镇、东屯乡、龙宫镇、杨武乡、刘官乡三类乡镇新场乡、岩腊乡、黄腊乡、鸡场乡二、基准地价(一)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表用途级别商服(元/平方米)住宅(元/平方米)工业(元/平方米)Ⅰ级51301950360Ⅱ级30901500310Ⅲ级2020990250Ⅳ级1060680210V级910420/(二)安顺市主城区各乡镇基准地价表用途乡镇类别商服(元/平方米)住宅(元/平方米)工业(元/平方米)一类乡镇950505180二类乡镇740400三类乡镇540280160(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地类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类型Ⅰ级Ⅱ级Ⅲ级Ⅳ级V 级一类乡镇二类乡镇三类乡镇机关团体用地(0801)行政办公用地(A1)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新闻出版用地(0802)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文化设施用地(0807)图书展览用地(A21)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文化活动用地(A22)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艺术传媒用地(B22)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体育用地(0808)体育用地(A4)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文化设施用地(0807)娱乐用地(B31)410424721616848728760592432康体用地(B32)410424721616848728760592432科研用地(0804)科研用地(A35)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教育用地(0803)教育科研用地(A3)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医疗卫生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A5)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社会福利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A6)1170900594408252303240168公园与绿地(0810)公园绿地(G1)270233188158/135135120防护绿地(G2)270233188158/135135120广场用地(G3)270233188158/135135120公用设施用地(0809)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360310250210/180180160供水用地(U11)360310250210/180180160供电用地(U12)360310250210/180180160供燃气用地(U13)360310250210/180180160供热用地(U14)360310250210/180180160通信用地(U15)360310250210/180180160广播电视用地(U16)360310250210/180180160环境设施用地(U2)360310250210/180180160消防用地(U31)360310250210/180180160其它公用设施用地(U9)360310250210/180180160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增加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安顺市人0809民政府令0806

安顺市人0809民政府令0806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安顺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峰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安顺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实施。

第二章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一般规定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

根据拟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用地范围,做好勘测定界、土地资产评估、绘制地块宗地图、起草土地使用权招标及拍卖有关文件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凡商服、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和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应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确定,并经市、县土地招标、拍卖领导小组批准。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应当保密的,参加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底价负有保密责任。

土地招标、拍卖底价被泄露的,应立即停止土地招标、拍卖的后续工作,并通知投标人、竞买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本规范所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4.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投标、竞价、成交等环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程序的合法、公正、透明。

4.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土地资源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出让条件。

4.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4.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机制,确保收费的合法、公正、透明。

4.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职责。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5.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后,明确用地申请的途径和方式,并公开接受用地申请,时间不得少于30天。

5.3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结合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勾地制度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实施日期:1994-6-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以下简称土地), 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省、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由取得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 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土地开发费等。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区位、土地开发成本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核定。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20号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2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顺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9日安顺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经营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和具有经营性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权属统一、分类管理、阳光操作、收益上缴”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入所得全额上交国库,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和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租赁申请和方案;(二)监督、指导国有资产招租工作;?(三)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资金。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划入的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三)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四)负责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及维护工作;(五)按照规定建立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分类明细台账,并按季度向市财政局上报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4]49号【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03【实施日期】2014.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4〕4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日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对全市建设工程、土地矿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开标、评标、出让、拍卖等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土地矿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现场监督人员是指市、县(自治县、区)发改、财政、住建、水利、交通、国土、国资、林业、移民、农业、商务、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派到项目交易现场进行监督的人员。

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条现场监督人员实施现场监督,凭行业监管部门委托函,经验证登记后,持监督证对交易项目招标(公开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或拍卖(挂牌)出让全过程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公开招标1、专家抽取(1)复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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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实施。

第二章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一般规定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

根据拟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用地范围,做好勘测定界、土地资产评估、绘制地块宗地图、起草土地使用权招标及拍卖有关文件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凡商服、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和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应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确定,并经市、县土地招标、拍卖领导小组批准。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应当保密的,参加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底价负有保密责任。

土地招标、拍卖底价被泄露的,应立即停止土地招标、拍卖的后续工作,并通知投标人、竞买人。

第八条招标人、竞买人有权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情况,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买。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活动投标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串通压价。

第九条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办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供需状况,在严格控制供地总量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必须以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不具备招标、拍卖出让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二)土地用途等受严格控制,仅一个或两个单位有受让意向的;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第十二条土地招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招标人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根据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但拍卖公告对竞买人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十五条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一)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前二十日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2、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3、报名地点、时间;4、投标地点和截止日期:5、给付中标价的方式:6、评标方法;7、开标地点、时间;8、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更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拟招标地块的区位和面积确定。

(四)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并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1、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2、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辨认的4、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6、重复投标的。

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 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 六 ) 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 书,进行验标及宣布标底。

投标人有权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 七 ) 招标人按公告的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定标时, 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但采用下述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 后 5 日内对所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

1、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2、根据竞投出价、支付出让金期限和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优选等,经评标 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 八 ) 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发出书面通知( 九 )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日内与市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支付不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的保证金。

( 十 )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规定的 时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六条 中标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在 定标结束后 7 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公开拍卖出让。

( 一 ) 以获到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 二 ) 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 一般单位或个人均有可能有受让意向 的;当众启封、宣读标招标人可选用以下其应由评标小组在开标(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条件的;第十八条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一)拍卖人在拍卖前二十日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土地的位置、地块形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条件2、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3、竞买人报名地点及申请的截止时间;4、拍卖地点和时间;5、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7 日前作出相关的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

(四)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按拟拍卖地块的区位和面积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辩认的;4、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被认定为无效申请的,拍卖人无须对竞买人进行解释。

(五)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 六) 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拍卖:1、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2、主持人介绍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3、主持人公布拍卖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幅度4、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或加价;5、主持人在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加价主持人落槌6、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7、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 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 姓名) 、地址;(2) 拍卖标的;(3) 拍卖成交时间、地点;(4)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5) 竞得人对支会土地出让金的承诺;(6)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 七) 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交付土地出让金20%的保证金,在30 日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领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九条竞得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

动结对未竞得人在拍卖活束后7 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违规责任第二十条在具体招标、拍卖活动中,若所有投标人、均低于招标( 拍卖) 底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地块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二十一条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或竟得,所支付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赔偿该地块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或竟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已建造的房屋出让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已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无偿收归国家所有。

中标人或竟得者应按合同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情节处以土地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 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情节严重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或竟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双倍返还保证金,同时应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必须招标、拍卖而未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根据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竞买人以行贿、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终止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已交付的保证金。

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的,在处置抵押权需清偿债务而拍卖该土地使用权的,其拍卖行为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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