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百科名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建部以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99年资源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正在全国逐步推开。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国家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省份超过了90%,已有1435个市(县)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15个省(区、市)明确规定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
在全系统共同努力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全国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为114亿元、346亿元和492亿元。
但从国内情况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尚未形成制度,缺乏统一的法规,各地对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组织实施程序等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规范运作,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另一方面,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我国对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是有相关规定,那⼤家知不知道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呢?店铺⼩编为⼤家带来由国⼟资源部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规定(2002年4⽉3⽇国⼟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21⽇国⼟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条为规范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为,优化⼟地资源配置,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使⽤制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式在⼟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国有建设⽤地使⽤权的,适⽤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是指市、县⼈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然⼈、法⼈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地使⽤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地使⽤权⼈的⾏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是指出让⼈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在指定时间、地点进⾏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地使⽤权⼈的⾏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是指出让⼈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地使⽤权⼈的⾏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地以及同⼀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业⽤地包括仓储⽤地,但不包括采矿⽤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地使⽤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甘资规发〔2020〕6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积极有效保障“两新一重”、十大生态产业等各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0月14日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主要包括划拨和有偿使用方式。
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和协议方式。
第三条供应土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四条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用途,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五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其他用地等,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建设项目需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本规范所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4.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投标、竞价、成交等环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程序的合法、公正、透明。
4.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土地资源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出让条件。
4.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4.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机制,确保收费的合法、公正、透明。
4.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职责。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5.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后,明确用地申请的途径和方式,并公开接受用地申请,时间不得少于30天。
5.3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结合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勾地制度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收支范围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甘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说明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进一步规范市、县区市政府协议出让土地行为,加强协议出让土地行为的价格管理,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
一、协议出让最低价内涵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在设定的开发条件下,一定年期内协议出让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格。
根据全省各地具体情况,协议出让最低价按熟地和生地两类区分。
熟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包含土地取得费、开发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只含政府收取的土地纯收益。
协议出让最低价的设定开发条件与各地基准地价内涵中开发条件相一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年期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为50年。
本协议出让最低价基准日设定为2005年1月1日。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只有一个工业用地申请者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土地。
有两个以上工业用地申请者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甘资规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促进指标交易健康发展,现将《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省内市州之间的指标交易,占用耕地的单位通过购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的,视同自行完成补充耕地义务,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2020年8月14日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市场配置作用,规范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包括政府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以及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经依法确认并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储备的指标。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指标交易行为,是指指标交易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指标交易,实现指标有偿出让、受让的行为。
第四条指标交易主体为指标出让方和指标受让方。
指标出让方为指标调出一方,包括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指标受让方为指标调入一方,包括城市(城镇)批次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业主等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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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省境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中进行。
第四条下列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包括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中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收购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依法应当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土地。
(三)因企业破产、抵押权实现等,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其财产所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四)企业改制中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五)除以上规定外的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第五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要科学界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市、县财政返还原用地者。
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等管理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土地用途、出让年限、使用条件、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当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集体决策。
出让底价应当保密。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二十个工作日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业务费用,按土地出让金额2%的比例,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招标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招标方式: (一)以获取较高土地收益为目的,并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二)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三个以上的特定法人、组织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标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原则、中标通知书、落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土地出让方案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招标范围及投标人资格;(四)投标人索取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标书工本费;(五)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投标保证金;(七)开标地点、时间;(八)支付中标价的方式;(九)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票截止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
所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实地踏勘招标地块。
第十八条投标人投标时应编写投标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
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入标箱。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有下列附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及其相应的复印件。
同时,投标人是事业或国有控股的单位,应有上级部门同意竞标的证明书;个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及复印件。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应当提交不低于投标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对标书或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并全部履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第十六条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对投标文件进行变更或撤消。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对在投标截止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由公证机关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并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二)在投标截止日后收到的;(三)文件和附件不齐全的;(四)文件或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五)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六)签章(签字)不全的;(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八)委托他人代理投标的,代理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九)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称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定标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并向其余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同时将投标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影印件退还投标人,投标文件归档保存。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投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标底被泄露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活动应当公告和通知投标人。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拍卖第二十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拍卖方式: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买意向的;(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拍卖地块的情况编制拍卖文件。
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三十一条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土地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四)拍卖的时间和地点;(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八)支付成交价的方式;(九)履约保证金;(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若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新闻媒介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竞买人。
竞买人可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做出变更修改或撤消竞买申请。
第三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竞买人实地踏勘拍卖地块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
竞买人对土地使用条件及拍卖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申请竞买时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不低于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和下列文件:(一)竞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及其相应的复印件。
同时,竞买人是事业或国有控股的单位,应有上级部门同意竞买的证明书;个人竞买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及复印件;(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附件。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二)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三)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五)委托他人代理竞买,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拍卖按以下程序:(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宣布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拍价和叫价幅度;(四)竞买人举牌应价;(五)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者的情况下,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六)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七)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地块设有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买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四)买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或现金及时支付的承诺;(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