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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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xx]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

㈠立项。

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中小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及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阶段。

甘肃省评标办法

甘肃省评标办法

甘肃省评标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6)230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规范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活动,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肃省建设厅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师不得少于3名)。

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

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

因技术特殊的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条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甘建招〔2011〕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甘建招〔2011〕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

(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现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月日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招标控制价。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甘建建[2015]436号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建建[2015]436号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建[2015]436号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甘建建〔2013〕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格审查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1月27日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投标人依照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甘肃省评标办法

甘肃省评标办法

甘肃省评标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6)230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规范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活动,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肃省建设厅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师不得少于3名)。

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

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

因技术特殊的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条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做好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申请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由招标人推荐,其余人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资格审查的专家成员。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采用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八条招标人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

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停发之日起不少于5日。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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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 ]10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日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及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执行国家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省、市州具体监督管理范围和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经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发包。

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以及其它部门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1号)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服务。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建设资金担保;
(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进行邀请招标的,须附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应当提供招标代理机构与该项目所有投标人签订的收取中标服务费用的协议书;
(七)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八)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七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
协议书。

第八条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条件。

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应当按废标处理。

第九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国家、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或者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三)招标工程的实施地点、工期要求及质量标准;
(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六)按照规定收取招标文件的费用数额。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招标人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能够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的能力,其条件如下:(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拥有从事过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人员;
(三)拥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
(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能够依据招标公告要求和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对所有报名的投标申请人以优胜劣汰原则,由高分到低分确定7家以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或者在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7家以上作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收取招标代理费用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用。

第十四条招标管理机构依法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备案。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能够是银行
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第十七条工程量清单或者标底,招标人有能力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量清单或者标底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资格印章,一并提交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参考。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省上有关规定。

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做到公正、合理。

标底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中的漏项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当按实际发生的数量如实调整,其风险和利益由招标人承担或者受益,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当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条件下,依据企业定额或者参照我省有关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定额,其价格或者费用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

但合同有效期以外的除外。

第十九条招标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或者工料单价法报价的,一类工程取费不得低于二类甲取费标准,二类工程取费不得低于三类甲取费标准。

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基金(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按建筑业企业持有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的标准计取,不列入标底或者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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