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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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现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月日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招标控制价。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前言为了规范甘肃省招投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甘肃省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相关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和实施招投标工作。

招标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 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需求和要求;2. 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3. 签订合同,落实项目管理责任;4. 监督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四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同时应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2. 提供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3. 遵守交纳保证金的规定;4. 配合招标人的评标工作;5. 接受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招标流程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 项目的基本信息和需求说明;2. 投标要求和资格条件;3.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4. 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和金额;5. 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招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评标工作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修订稿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修订稿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评标定标工作的监督。

省、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监督。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场所操作。

第二章评标定标机构第六条评标定标应依法成立相应的评标定标机构。

大中型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委员会。

招标领导小组即为定标机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一般项目应成立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

专家应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可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特殊项目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另行确定。

第三章评标定标的一般规定和纪律第八条一般工程评标定标应于开标当日完成,大中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可于开标后7~15日内完成。

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九条评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甘建建 文评标办法

甘建建 文评标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建[2006]230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建[2006]230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规范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活动,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师不得少于3名)。

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

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

因技术特殊的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条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总承包可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尤其是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的融合,体现经济、技术、组织、管理、协调等资源高效配置。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负责,招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的首要责任。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缺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或风险管控能力不强的,宜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工程总承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装配式建筑必须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非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主确定发包方式。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招标人可参考《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所处的设计阶段编制招标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甘政办发[2005]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九月二日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及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负责。

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及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境内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第四条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评标期间,招标人应邀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检察和公证部门,对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第二章评标管理与程序第六条招标人应依据项目管理权限从省交通厅评标专家库或申请省厅从交通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为配合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招标人应组建清标工作组,于评标委员会工作之前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初步的算术性修正和评标价得分计算,汇总有关情况,编写清标报告,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做好专家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结合工程特点,编写项目评标细则,以指导评标工作。

评标细则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制定具体评定标准,还应包括评标工作程序、各阶段工作内容,评标工作所需表格样式等。

评标细则中不得包含与招标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和内容。

第九条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性审查;(二)算术性复核与评标价计算;(三)商务和技术性评审;(四)澄清;(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六)编写评标报告第三章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复核第十条评标工作应在开标仪式结束后进行,首先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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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评标定标工作的监督。

省、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监督。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场所操作。

第二章评标定标机构第六条评标定标应依法成立相应的评标定标机构。

大中型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委员会。

招标领导小组即为定标机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一般项目应成立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

专家应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可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特殊项目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另行确定。

第三章评标定标的一般规定和纪律第八条一般工程评标定标应于开标当日完成,大中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可于开标后7~15日内完成。

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九条评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和比较。

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机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一经确定,应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招标办公室应直接或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定标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包括:评标程序,所采用的评标原则、办法、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评标机构的组成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会议;开标记录是否真实有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及办法。

第十二条评标机构成员应严格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评标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机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或其它好处。

凡参与评标、监督评标的人员不得对任何人透露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可与开标工作同时进行,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机构,已进入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对外保密。

抽取的专家与招标人应分别组成商务组和技术组。

开标后分别封闭进行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人不得有互相走动、串通、询问评审情况等行为。

评标过程中,有人举报某投标人与评标人有私下接触行为或利益关系的,应立即取消该评标人评标资格。

第四章工程勘察招标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评标(勘察、设计合一的工程,其勘察可不另行评标)。

(一)商务标(30分)1、投标人资质(3分)投标资质条件满足工程勘察等级要求者可得3分。

2、勘察人资质(2分)在投标工程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者得1分,配备的主要专业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者得1分。

3、勘察业绩(5分)投标人承担过的同类勘察项目近三年度获得国家优秀工程勘察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得3、2、1分,选派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度获得过上述奖励者按上述标准再次加分。

投标人承担过的同类勘察项目近二年度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勘察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得1.5、1、0.5分,项目负责人近二年度获得上述奖励者按上述标准再次加分。

满分为5分,记满为止。

4、企业信誉(5分)投标人已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者加2分。

投标人全面质量管理达标,近三年度获得勘察方面国家QC小组活动表彰优秀奖者每项得2分,先进奖者每项得1分,近二年度获得省级上述表彰者按上述标准减半记分,记满为止。

5、勘察进度和勘察质量保证措施(5分)勘察进度和勘察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切实可行,能达到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要求者得5分,基本可行的,酌情扣分,否则不得分。

6、勘察费报价(5分)在满足勘察要求的前提下勘察费报价可在国家、省级规定的勘察收费标准0~-20%以内浮动。

-10%得5分,每降低或增高1%扣0.5分,超出标准0~-20%的不得分。

7、标书响应(5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款做出明确响应,对商务要求和技术条件无偏差者可得满分,略有偏差者酌情扣分,有重大偏差者不得分。

8、同类奖项以最高证书为准,不得重复计算。

投标人获得的证书以国家或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

时间计算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的颁发年度向前推算。

(二)技术标(70分)1、勘察纲要10分。

应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投标项目、勘察阶段及勘察工作概况等。

勘察纲要简明扼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优者得9~10分、良者得6~8分、一般者得3~5分。

2、对投标工程勘察技术要求的了解程度5分。

优者得5分、良者得3~4分、一般者的得1~2分。

3、工程与场地概况、勘察目的与任务以及重点和关键性技术问题是否明确5分。

优者得5分、良者得3~4分、一般者得1~2分。

4、已收集到的区域或临近场地地质资料是否充分及可利用性5分。

资料收集充分,合理详细,利用率高。

优者得5分、良者得3~4分、一般者得1~2分。

5、对勘察场地和地层复杂性的分析以及确定的勘察等级是否合理5分。

优者得5分、良者得3~4分、一般者得1~2分。

6、踏勘详细、工作量估算准确,勘察方案符合技术标准,并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创造性10分。

优者得9~10分、良者得6~8分、一般者得3~5分。

7、探孔的平面布置、深度符合相应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并有勘探平面布置图,勘探测试实验手段选择适宜10分。

优者得9~10分、良者6~8分、一般者3~5分8、计划的勘察成果报告和图表齐全,实验和检测项目满足设计要求10分。

优者得9~10分、良者得6~8分、一般者得3~5分。

9、采用的仪器、设备、技术先进5分。

优者得5分、良者得3~4分,一般者得1~2分。

10、对工程地质问题作较详细的说明,有针对性的提出适宜的基础形式和有关的计算参数,并能提出施工中应注意事项5分。

优者得5分,良者得3~4分,一般者得1~2分。

第五章工程设计招标第十五条工程设计方案评标可采用综合记分评标或综合评议评标,但大型项目应采用综合记分评标,中小型项目有条件时也应优先采用记分评标法。

当采用记分综合评标时可允许投标人提高一个资质等级参加方案投标,中标后连同质量保证措施一起报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投标人提高资质等级参加方案竞选的以报名先后为序,数量不应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建筑工程采用综合记分评标时,可允许符合该项目设计等级要求的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参加投标,其商务标不记分,以技术标排名,中标后中标方案应由总分排名第一的单位投标人承担方案修改、报批及初设和施工图设计任务,但该投标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注册建筑师个人不少于标准设计收费10%的方案费,注册建筑师个人愿意继续参加工作的应按其工作量支付劳务费用。

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综合记分评标应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总分100分。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项目评标(一)商务标20分1、设计资历(4分)凡资质条件能符合该项目工程设计等级要求者得2分,提高一级资质等级后符合该项目工程设计等级要求者得1分;拟在工程设计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师资格(同时具备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者得1分;配备的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资格(同时具备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者得1分。

2、设计业绩(5分)投标人承担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近三年度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得3、2、1分,获鲁班奖者每项得1分。

选派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度获得过上述奖励者每项按上述标准再次加分。

投标人承担过的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度获得省级优秀工程设计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得1.5、1、0.5分,获飞天金奖者每项得0.5分。

设计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度获得上述奖励者每项按上述标准再次加分。

记满5分为止。

3、设计质量保证措施(4分)投标人已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者加1分。

近三年度全面质量管理达标、受国家QC小组活动表彰优秀奖的每年度每项得2分,获先进奖的每年每项得1分。

获得省级上述表彰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记分。

投标人选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或结构专业负责人近三年度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业务成果技能方面表彰的每次加1分。

记满4分为止。

4、设计进度(3分)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制定合理,切实可行,能达到招标人提出的要求者得3分,否则不得分。

5、设计费报价(4分)在满足设计方案要求的前提下,设计费报价可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费标准的0~-16%范围以内浮动。

-8%得满分,每降低或提高1%扣0.5分,超过0~-16%不得分。

6、同类(功能)奖项以最高获奖证书为准,不得重复计算。

获奖证书以国家和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

时间计算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的颁发年度向前推算。

投标人积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成为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成员单位者加1分。

(二)技术标80分1、设计综合说明书(10分)设计综合说明应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投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设计概况、各专业设计及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及执行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批复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按项目性质和规模不同,各专业设计分为建筑、结构与抗震、电气、自控及通讯、暖通、给排水、消防、环保、绿化等,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设计综合说明简明扼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优者得9~10分,良者得6~7分,一般者得3~5分。

2、设计方案(50分)(1)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建设周期、自然条件,结合项目特点,从技术、经济、能耗及主要材料等方面衡量,在保证功能合理和环境协调的基础上,有创新,有新意20分。

优者得18~20分,良者得13~17分,一般者得8~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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