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自愿认罪、悔罪和积极赔偿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还能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本文将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其优缺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刑法学的正义理论,即认为对于悔罪的罪犯,应该给予从宽处理,以期达到有效的惩罚与矫治效果。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适用范围涵盖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1. 有利于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认罪,减少争议和矛盾,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2. 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保障其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3. 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及时纠正错误,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过改过,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缺点1. 受个别案件影响,社会舆论存在偏见。
由于部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受到各种外部压力,导致不真实的认罪认罚,给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
2.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真实性难以评估。
有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出于其他目的或压力,虚假承认罪行,导致真正悔罪的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从宽处理。
3. 程序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挑战。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可能受到承诺获得从宽处罚的影响,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受到一定质疑。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1. 完善制度设计,确保程序公正。
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审判程序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自愿认罪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以达成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与公正的维护。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基于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实践应用(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据统计,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涉及广泛。
该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和证据认定事实;在量刑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存在的问题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存在虚假认罪认罚的情况;部分司法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此外,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量刑从宽的幅度等具体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如: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等。
五、完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司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悔罪、并能提供相关线索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依法从宽处理中给予一定法律利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改革的进步和法治理念的成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判的进行,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促进了法治精神在社会中的普及和深入。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理论探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产物,其本质是将罪犯的悔过和改恶从善纳入司法审判程序中,有效地引导罪犯自觉认罪悔罪。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的是刑罚的个性化、人性化和社会化,即在尊重罪犯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罪犯的认罪态度和行为表现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
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包括国家依法治国、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和法治精神,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需要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犯罪分子的慈悲,是对犯罪现状的理解和对犯罪成因的探求,是对法治社会的期盼和对人性的尊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既是对犯罪现状的深刻认识,也是对司法审判的创新和完善。
从犯罪成因来看,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与社会、家庭、个人等多种因素相关。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愿意承担责任、改过自新,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这种行为往往是出于对法律的敬畏、对社会的悔过和对自我价值的认可。
对这类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实现对罪犯的全面惩治和教育改造。
也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引导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自觉认罪、悔过,积极参与社会正常生活和工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讨需要深入思考的是其实施的条件和限度。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罪犯必须是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而不是通过胁迫或其他手段来迫使其认罪悔过;罪犯的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一定法律标准的,不能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予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和社会公正的要求,不能因为某种私人关系或其他不正当的原因来对罪犯进行特殊照顾。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一程序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以换取从宽处理的机会,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然而,在这一程序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分析现有辩护策略的优劣,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给予其从宽处理的程序。
这一程序的实施,有助于简化诉讼过程,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有效辩护的重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有效辩护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有效辩护有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有效辩护还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四、现有辩护策略分析1. 全面认罪策略:被告人全面承认犯罪事实,以期获得从宽处理。
这种策略的优点在于能够简化诉讼过程,节约司法资源;然而,如果被告人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可能导致其无法争取到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2. 部分否认策略:被告人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以期在部分事实中获得有利的结果。
这种策略需要被告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否认的部分,同时也需要权衡否认的风险。
3. 积极辩护策略: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积极提出自己的辩护理由和证据,以期获得更轻的处罚。
这种策略需要被告人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和辩护能力。
五、有效辩护的改进建议1. 加强法律援助: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具体内容。
2. 完善证据规则: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确保被告人在提出辩护理由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以换取量刑从宽的待遇。
本文旨在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探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制度概述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以换取量刑从宽的待遇。
该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证研究方法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案例、数据,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具体包括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
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现状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发现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现象普遍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往往能够获得较轻的刑罚。
这表明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五、量刑从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虽然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量刑从宽的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案件中量刑从宽的幅度差异较大。
其次,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策略考虑,可能会故意选择认罪认罚以换取较轻的刑罚,而非真正悔罪。
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认罪认罚的过度依赖,忽视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审查。
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人员的素质差异、社会舆论的影响等。
六、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明确量刑从宽的标准和程序,确保量刑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能力,防止过度依赖认罪认罚制度。
3.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和引导,使其真正认识到认罪悔罪的重要性,而非仅仅为了获取较轻的刑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然而,在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如何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利,避免因过于侧重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忽视被害人的权益,成为了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展开研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刑罚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程度有限;二是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三是被害人的心理和身体康复关怀不足。
四、存在问题分析(一)被害人参与度不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渠道和方式不够完善,导致被害人难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二)赔偿请求权保障不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这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中赔偿程序不够明确,赔偿执行难度较大,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心理和身体康复关怀缺失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心理和身体康复关怀不足。
这主要体现在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身体治疗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支持不够,导致被害人难以全面恢复身心健康。
五、完善建议(一)加强被害人参与诉讼的保障为提高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程度,应完善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渠道和方式。
例如,建立健全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被害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和接受处罚,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权益保障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制度运行中被害人权利可能受到的侵害,并探讨相应的完善措施。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衡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本文首先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简要介绍,明确制度的基本内涵和运行机制。
随后,将重点分析在该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包括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贡献力量。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其核心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的行为给予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从宽处理。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认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二是“认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三是“从宽”,即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程序上可以从简处理,如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同时在实体上也可以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优惠。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同样不容忽视。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权益的保护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至关重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读后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读后感读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那感觉就像是打开了一扇新的法治大门,看到了里面好多有趣又有意义的事儿呢。
一开始我就想啊,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像是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
你想啊,要是一个人犯了错,他要是有那个觉悟,知道自己错了,然后主动认罪认罚,就好像是在一个岔路口上选了一条比较积极的路。
这对司法机关来说呢,也像是找到了一个更高效处理案件的“小捷径”,当然啦,这个“捷径”可是在公平正义的大框架里的。
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这制度可真是个挺人性化的东西。
就好比你在迷宫里迷了路,突然有人告诉你,你要是承认自己走错了,并且愿意按照正确的方向走,那我们会给你一些“小奖励”,这个“奖励”就是从宽处理嘛。
这样一来,那些可能只是一时糊涂犯了错的人,就更有动力去面对自己的错误,而不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还想尽办法狡辩。
这其实也有助于他们真正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归社会的时候可能就更靠谱了。
再说说司法资源这一块。
以前啊,要是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各种不认罪,那司法机关得费多大的劲儿去调查、取证、打官司啊。
就像两个人拔河,一个死不松劲,另一个就得费老大的力气了。
现在有了这个制度,那些愿意认罪认罚的,就像是主动松了劲,司法机关就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那些比较复杂、嫌疑人不认罪的案子上了。
这就好比是把有限的兵力集中到更需要的战场上,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转就更高效了。
不过呢,这制度也不是一点问题都没有。
比如说,怎么保证犯罪嫌疑人是真的认罪认罚,而不是为了从宽处理而假装呢?这就像在菜市场买菜,你得辨别那些看起来新鲜的菜是不是真的新鲜,有没有被注水啥的。
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有一双“火眼金睛”,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行为,确保这个制度不被人钻空子。
还有啊,从宽的幅度怎么确定才合理呢?这就像做饭放盐,多了少了都不行。
放多了,对受害者不公平,放少了,又体现不出这个制度对认罪认罚者的鼓励。
这得综合考虑好多因素,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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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和意义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法律制度,而是一种融合多项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则的综合法律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意义上,意在通过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和程序选择,使其自愿认罪认罚而享有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待遇的制度体系。
例如在实体从宽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可以从宽处罚,在程序从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试点办法》规定的刑事速裁程序等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表现形式。
一直以来,“坦白从宽”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从宽”精神体现在我国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律的各个方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指导性的制度,贯穿了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等各种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存在认罪认罚的情形,不管处于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都可以在相应阶段适用从宽原则。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剧增,而公检法等司法资源无法应对与日俱增的案件数量,无法保证所有案件的办案效率,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登台迎合了当下紧张的司法环境。
在构建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第一,应当灵活运用从宽制度,对刑事案件合理分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解决案件,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力求达到经济效率和制度公平的平衡1。
第二,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正确认识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性,通过思想教育使被害人改过自新,转变犯罪思想,减少未来重新犯案的可能性。
第三,对于不认罪不认罚的案件,则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资源的投入,搜集充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切不能草莽结案,侵犯被告人利益,减少错案冤案发生的可能性。
这些,也正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追求的效果,也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之意。
对“认罪”、“认罚”、“从宽”的界限界定清楚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清楚的认识到如实供述的期待效果,也可以使办案机关准确把握办案尺度,合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规则。
1.1.1“认罪”的内涵“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认可。
根据《试点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
“认罪”只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性质即可,而不需要认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个别犯案细节或指控细节产生疑虑,但是不反对犯罪的基本事实,也不影响其“认罪”的成立。
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清晰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承认该指控的罪名。
笔者认为,“认罪”本质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交代罪行,发自内心的承认1参见白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案件分流体系构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犯罪事实,而不是罪名,罪名只是犯罪行为在刑法层面的命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去解读刑法的规定。
“认罪”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的承认罪行,而不是在威胁下被迫承认。
1.1.2“认罚”的内涵“认罚”包含两个构成要件,第一在实质要件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第二,在形式要件方面,应当签署具结书。
如果被追人人仅仅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而拒不签署具结书,认可具结书中提及的诉讼程序,或者有能力退赃赔偿却不积极履行,则也不能认定为“认罚”。
“认罚”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刑事后果,并且承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自愿性,应当由被追认人的律师陪同在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则应当由值班律师代为见证。
“认罚”的意义,不仅是被追认人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还代表了追诉人对刑事程序简化的选择,这意味被追认人选择了从简程序,放弃在审判阶段的部分质证环节,并愿意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
1.1.3“从宽”的内涵“从宽”代表了对“认罪”“认罚”的法定激励。
从宽以认罪认罚为前提,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罚的法定基础。
从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宽,而不能随意从宽。
《刑法》规定了法定从宽和酌定从宽的情形,明确规定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适用情况,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从宽激励,也不是一味的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可以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全阶段刑事程序中,认罪认罚行为出现的越早,越有助于减轻司法机关诉讼负担,相应的就可以适当提高从宽幅度。
1.2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意义1.2.1契合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改变了以往从重从严打击犯罪的传统诉讼观,提倡刑事司法的人文情怀与理性关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当前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力举措之一,突出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价值。
不仅为宽严相济政策落到实处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宽严相济政策有效的实施积累了更多的实践经验。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为推进司法改革全面进行,健全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显得尤为合理。
1.2.2有效提升司法机关工作效率结合“立案登记制”改革等一系列举措的适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解决司法纠纷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张力愈发明显。
刑事案件总量居高不下,员额制等相关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司法工作人员总量变化微乎其微,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剧增,司法办案效率低下,日益增多的案件和司法工作人员缺乏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
同时,以“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等为突出诱因,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凸显出犯罪轻型化倾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推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今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现实问题,突破了长期以来的“流水作业”的办案模式,是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当前四大诉讼程序并行发展的模式,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应运而生的,其孕育、产生和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
1.2.3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避免不必要的羁押,保证其在诉讼阶段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我国司法一直严禁刑讯逼供,并且也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不乏司法人员刑讯逼供、非法搜集证据的现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主动认罪认罚,可以大大减少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
再者,刑事司法不仅具有惩罚功能,同时也包含一种教化的职责,通过从宽处罚,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有利于对其进行改造,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另一方面,对受害人,在其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后,往往迫切希望尽早获得赔偿,从诉讼中脱离出来,减少自己的精神痛苦,这在一般的伤害或者交通肇事案件中表现较为突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制作量刑建议书时,被害人的谅解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偿等也是考虑从宽幅度的影响因素。
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权益,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退赃和赔偿作为适用从宽规定的条件,无疑是对被害人权利的充分保障。
在试点中,部分城市对未成年犯罪处置的宽容、刑罚的逐步轻缓化、简易程序的设置、社会行刑化运动的展开、恢复性司法的发展等等,都在极大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
认罪认罚制度通过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使其获得宽大处理的司法判决结果,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保障,也利于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表现2.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点内容上文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和价值意义,2016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宽幅度等规则。
下文将详细分析上述《决定》的内容精神。
2.1.1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试点工作办法》第1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上述条款详细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只有满足以上要件,才能适用认罪认罚导致的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工作办法》第1条并没有规定适用的罪名范围,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等条件,不管触犯何种罪名,都可以享有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
事实上,《试点工作办法》也的确仅规定了形式要件,并没有规定实质性事实,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普适性,也即无论触犯何种罪名,犯罪情节何等严重,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从宽处理的待遇。
但是,《试点工作办法》也从消极面规定了否定条件,第2条2规定了三种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形和兜底条款,这三种具体的不适2《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用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适用从宽规定。
《试点工作办法》规定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情况,可能本身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另一种本就不构成犯罪,就更没有依据适用从宽处理。
2.1.2从宽处理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处理有两层内涵,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
从宽处理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前提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被追认人进行从宽处理,是一种依法从宽,而不是无限制从宽。
此外,在程序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程序简化的选择权,暂时没有对程序简化的统一规定。
有的试点地区将提押环节省去,通过远程审理的方式开庭,有的试点地区将质证环节省去,等。
在侦查环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自首等法定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赋予犯罪嫌疑人更改强制措施的待遇,在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积极听取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检察官可以酌量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向法院提议简化审理程序,减少案件审理时间,提高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