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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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一、清末司法改革的肇因(一)清末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在经历了西方列强的摧残和西方先进文化的冲击之后,维新派即改良派应运而生,他们对清末的形势和局势进行了分析和考量。

于是他们,文化上主张兴办西学,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其代表人物有康有为、梁启超,作为维新派核心人物的康有为,依照西方的政治原则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旨在建立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主要精神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他在上奏光绪皇帝书中:“泰西近政论,皆言三权”[1]康有为以此来表明外国强的内因,想借助别国的内因来改变中国的现状改变中国的外状,康有为是君主专制的坚强的守护者,他的提议也只是为了改变当时的统治危局,属于改良派的范畴,所以在当时的背景下,其提倡的改革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在当时的病况下,不下猛药是难以治愈的,而其药方只是治标不治本的“西药”而已。

清末司法改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清王朝预图通过司法改革收回其领事裁判权,清末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司法主权遭受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面对这样激荡的时局,清王朝也欲通过改革恢复自己的司法以及领土的主权,从此恢复自己“天朝上国”的傲慢,而要后恢复其“傲慢”仅仅改变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清末统治者却自视甚高,最终的失败也许打破了清末统治阶层的美梦。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渊源清末司法改革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在经历了国内外双重打击的清政府,陷入了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强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司法主权和领土主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和冲击,因此,清政府不得不通过前往各国考察宪政的满清贵族的所见所闻,清朝统治者认识到,立宪与君主专制并非水火不容,如果两者处理的好,立宪甚至可以不仅无损于君主专制,还有可能成为君主专制神圣的外衣,为其继续进行专制统治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庇护,而且还有利于皇权的巩固,缓解国内矛盾、缓冲民族矛盾以此弱化人民的反抗意识继续其统治。

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转型和启示

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转型和启示
经济关系和新的社会形态 。
( 一) 传统 司法体制的弊端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在原 因
( 三) 治外法权的收回是 司法体制变革的直接 动力 鸦片 战争后 , 西方列 强用武力 打开 中国的门户 , 迫 使清 政府签订不平 等条约 , 索取种 种特权 , 其 中就 以领事裁 判权 为最 。 到1 9世纪 6 0年代 , 领事裁判权 的适用范围越来越 大 ,
严重阻碍当时经济社会发展 , 表 现如下 : 第一 , 晚清 司法体制 司法不独立 , 未设立 独立 的司法机关 , 行政兼 理司法 致使审 判不公 , 尤其刑名幕友 助为审理 , 冤 假错案层 出不穷 ; 第二 , 审级繁多 , 审判权 限混乱 ; 刑部虽是最高审判机关 , 但往往也 是行 政权力 的延伸 和附属 ; 第三 , 民刑不 分 、 实体 与程 序不 分, 没有 制定专 门的诉讼 法律 和法 院组织 法来规 定 审判制 度, 以刑律包括所 有的诉讼程序 ; 第 四, 无确定 的检察机关 , 审判机关兼管审查 、 逮捕 和审判 , 刑讯逼供盛行 。由此可见 , 中国传统司法体制 已经 明显地落后于 时代 , 严重地妨碍 了社 养, 实施法官职业化道路。 在 清政府公布 的《 法官考试任用章
作者简介 : 陈昊( 1 9 7 8 一 ) , 女, 河南漯河人 , 讲师 , 从 事 中国法律 史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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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等 法律文件 中, 规定凡 推事及检察 官都必须经 过专业学 习, 首次考 试合格后有一 年的见 习期 , 期 满后再进行第 二次

要: 在 清末变法的大背景下 , 中国的传统司法体制弊端重重 , 传统经济结构的解体和新教育新思潮的兴起最
终导致 清末 中国司法体制 的剧 烈转型变革。清末 司法体制的转型 变革既具有重 大的积极 意义 , 又存在 着不可避免的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变革借鉴论文摘要: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鸦片战争后,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之一。

它主要吸收借鉴了德国、日本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的某些成功经验。

这种变革,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开了我国近现代司法独立的先河。

一、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预备立宪”官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修律活动的重要环节。

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的同时,西方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成果也传入了中国。

中国的一些近代知识分子为改变国家落后挨打的状况,提出了学习西方、进行变法的种种主张。

“向西方学习”是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一种时尚和潮流,有人这样说过:“道光、咸丰以来,中国再败于泰西,使节四出,交骋于外。

士大夫之好时务者,观其号令约束之明,百工杂艺之巧,水陆武备之精,贸易转输之盛,反顾赧然,自以为贫且弱也。

于是西学大兴,人人争言其书,习其法,欲用以变俗。

”〔1〕早期的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

19世纪末期,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发动了“百日维新”,这场运动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变法维新思想对中国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起到了一定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作用。

所谓变法维新,实质上就是要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方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

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仿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康有为说:“近泰西论政,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

三权立,然后政体备。

”〔2〕具体而言,就是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这种要求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司法独立的思想认识,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奠定了思想舆论基础。

以上这些有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舆论,是鸦片战争以前所未有也不可能有的。

只有在海禁大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司法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

小议晚清刑法改革与意义晚清时期,中国遭遇了诸多的危机和挑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民族危机和政治危机。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和社会都认为,必须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和惩治,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因此,在晚清清朝中期,维新派开始了一场试图改革传统刑法的运动。

晚清刑法改革其实是一种non-governmental reform,这是因为在完全没有民主政治或人权方面的情况下,中国的法律属于统治者的一项工具,排除了大多数人的需求和利益。

维新派试图通过对刑法的改革来遏制官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同时也希望借此展示维新派的改革成果。

那么,晚清刑法改革的主要内容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晚清刑法改革试图通过减轻刑罚的方式,降低因过度惩治而造成的不公正和滥用权力的现象,这是一种深刻的内部改革。

维新派呼吁国家重新审视各种刑罚,同时提出了新型的刑罚取代了旧式的酷刑和鞭刑。

其次,晚清刑法改革着眼于法人化犯罪这一概念。

事实上,晚清的法律仍然以人即为“知行并用”的法制为中心。

而在法人化刑罚的观念中,犯罪并非仅仅是个人行为,而可能还与其他机构、企业、政府等相关。

因此,晚清的刑法改革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法人化思想。

接下来,晚清刑法改革强调刑罚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在固有的认识中,刑罚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又能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

然而,晚清刑法改革认为刑罚的存在也应该考虑其社会效益;即,刑罚必须产生教育和回报的作用,而并非仅仅是惩罚。

最后,晚清刑法改革侧重于倡导公平,包括公平的司法审判和更广泛的社会公正。

这一方面稳定了法律机构和法官,另一方面为普通人提供了更平等的司法保护和就业机会。

晚清刑法改革的实际意义是什么?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首先,晚清刑法改革是中国尝试迈向现代法制国家的一次重要尝试。

尽管我们现在来看是十分朦胧的实现,但是它为中国未来的法制化道路奠定了基础。

其次,晚清刑法改革改变了传统刑法思想,内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固定理论也随之转化。

人文精神和公平原则解放了中国的刑法计划,并对中国当代法律和道德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简述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精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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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论文关键词:近代司法制度改革论文摘要:清末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阶段。

本文主要考察中国近代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总结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基本特点,探讨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历史启示。

一、中国近代司法制度改革与司法近代化之进程中国从国家产生之日起,就确立了君主制。

从秦朝开始,又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直到清朝灭亡,这种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国存在了2000多年。

在这种政体下,皇帝的“金口玉言”即为法律;而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各级行政官吏兼办司法案件。

中国的法律在世界法律中也自成系统,俗称“中华法系”。

这种状况随着1840年鸦片战争的隆隆炮声而日渐改变。

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破坏。

外国侵略者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领事裁判权,通称“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制度一方面是对中国独立司法主权的践踏,但另一方面,它也使近代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开始引入中国,从而给传统的司法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

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等发起戊戌变法运动,以图变法强国,无奈以失败告终。

然而,它却揭开了变法的序幕,中华法系大一统的局面也难以为继。

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英、日、美、葡等国表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皆臻完善”以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

为此,清廷下诏:“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从而揭开了清末法制改革的序幕。

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并着手进行官制改革。

拟定的新官制称:“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立法当属议院……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合之皆为政府……。

司法之权,则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政府相对峙,而不为所节。

清末刑法变革研究论文

清末刑法变革研究论文

清末刑法变革研究论文刑法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一种社会治理的方法,是随着犯罪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具有悠久的历史。

作为公法发达的国度,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刑法更具有重要的作用。

考察刑法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刑法从繁荣到统一,再到固定、僵化,到清末才出现了一次大的变革,而这次变革又开始了中国刑法的现代化。

这次变革使我们思考:刑法的基础是什么,清末变革的基础又是什么,清末变革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影响力。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刑法制度的基础考察中国古代文明,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难解的现象,唐代是中国人一直以来引以自豪的时期,唐诗成为当时世界最为灿烂的文化,唐朝诗歌表现了丰富的形式与张扬的生命力,是对唐以前文化的一个突破。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唐代的法律并无太大的变化,唐代的刑法典《唐律疏议》更可以说是趋于封闭与保守,唐文化中的勃勃生机在唐刑法制度中却没有表现,是什么使这两个同为人类文明的领域有如此大的反差呢?与我们盛唐同时期的欧洲当时还处于黑暗的中世纪,但宗教改革后,欧洲法律日趋发达,刑法文化也渗透入文明与进步,以致于在清末变法中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这又是什么因素促成了他们的进步?谢望原先生认为,刑法与哲学总是有着不可割舍的关系,刑法学的很多基本理论离开了哲学理论就无法讲清楚。

笔者同意谢先生的观点,刑法的发展离不开哲学的进步。

这样我们就为解释上述问题找到了一个切入点。

在刑法史中东周战国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时期,从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解律到商鞅的刑法改革,儒家、墨家、法家的刑法学说轮番上演,成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刑法思想最为活跃的时期,这一切又与当时的哲学环境有关。

周室没落后列强争霸,如何统一天下,如何吞并他国与反吞并,成为各诸候国日日操心的事情,这就给当时各种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哲学至今羡慕不已的时代。

各诸候国借助不同的哲学思想进行了不同的刑法改革,如郑国子产公布刑律后,即使孔子也只能是加以指责而不能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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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论文摘要: 清末政府在变法修律的大背景下, 进行了司法体制的改革, 通过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 仿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近代司法机构组织, 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规则制度。

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开端。

然而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政体的历史局限性其失败是必然的, 但这次法制改革对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通过对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对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启迪。

关键词: 清末; 刑事诉讼; 法制现代化; 司法变革论文正文: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清朝末年, 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之下无法照旧统治下去。

20 世纪初, 义和团和八国联军先后攻占北京, 使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改革的必要性。

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专制统治, 尤其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 清政府被迫于1902 年开始变法, 艰难地迈开了法律改革的步伐。

中国社会承袭了几千年的民刑不分, 诸法合体的法律体例土崩瓦解, 走上了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至此, 刑事诉讼法在中国开始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

清末法治改革对中国社会, 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 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拟对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研究, 借鉴其经验教训, 推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发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一) 创制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由于时间所迫, 清末法制改革对于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移植, 这种全面引进为后来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光绪三十二年,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编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1 ] (P124)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 该草案工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时间处理规则等5 章260 条, 打破了中国法律编纂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的传统模式。

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在继续修订诉讼法典的同时, 相继制定公布或拟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其中《法院编制法》是晚清制定颁布的一部较为全面、系统的法院组织法, 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审检分离和合议制度; [2 ] (P318) 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则是历史上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诉讼法典, 它吸收了近代优秀的刑事诉讼原则, 从而在中国首次确立了较为完备的起诉制度, 检察官制度, 回避制度, 推进了中国诉讼制度近代化的过程。

1910 年, 在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后, 终于拟订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为蓝本, 由日本法学家协助完成, 内容较完备, 系统采用了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原则, 较完善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 是一部当时世界范围内较先进的刑事诉讼法草案。

中华民国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内容, 极大的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近代化进程。

(二) 近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的确立1. 建立新的司法机构体系, 实行司法独立从1906 年开始, 清朝在官制改革中改变了传统的行政官兼理司法的做法, 参照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对司法机关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陆续建立了新的司法机构体系。

根据《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的规定, 把刑部著改为法部, 专任司法; 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 专掌审判, [3 ] (P557)刑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 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并且具有法律解释权, 监督地方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

1911 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在地方上设省级高等审判厅、府级(直隶州) 地方审判厅、州县级初等审判厅。

1909 年试行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设立检察机关和警察部门。

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和起诉, 同时对审判予以监督, 警察部门辅助检察机关进行侦查, 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在各级审判衙门中相应设立。

审判、检察机构的独立设置, 使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 审判权和控诉权相分离,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审判机关系统和检察机关系统, 结束了中国长期的司法行政不分的旧体制。

同时也萌发了最早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警察部门。

另外还规定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在清政府公布的《法官考试任用章程》等法律文件中, 具体规定了任职条件。

同时清政府在各地学堂积极开展法学教育, 为司法官员的职业化提供了条件。

2. 规定了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及诉讼原则清末通过引进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 改革了旧有的诉讼审判制度, 采用了西方的辩论主义诉讼制度。

一是在诉讼程序中, 采用了欧美国家的刑事案件公诉制度、公诉附带私诉制度、保释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在审判阶段引入了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制度; 在审级制度上, 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二是在审判原则上, 采用了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辩护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等现代刑事诉讼原则。

三是规定了侦查、预审、合议、公判、上诉、再审、执行等诉讼程序以及强制措施, 摆脱了封建司法审判模式, 使法律操作程序更趋规范、公正、合理。

3. 证据制度的改革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主要实行以有罪推定和口供主义为核心的证据制度, 重视口供, 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这也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合法化。

清末的刑事司法改革, 基本上确立了以证据裁判、直接言词和自由心证为原则的证据制度, 削弱了口供的重要地位, 形成了近代化的证据制度框架。

清政府为了彻底禁止刑讯对证据种类也进行了规定, 刑讯本来就是与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相适应的、为获取口供而设的审讯制度。

禁止刑讯关键在于降低口供的重要性, 发挥其他证据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

在《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 设专章规定了证据种类, 刑事证据有口供、检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证人的资格、地位、义务等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对于各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引入了自由心证制度, 即一方面, 各种证据的法定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 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不作规定, 而由法官自由判断。

这表明, 它一方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 它一方面吸收了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 而且很好的把两者结合在一起。

这在当时来说, 是较为先进的做法。

[4 ] (P206- 207) 对以后我国吸收借鉴两大法系的优秀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作用。

4. 保障当事人权利为核心的现代诉讼理念的确立中国古代按照有罪推定的原则, 无视当事人的权利, 实行纠问式审判方式。

清末的刑事司法改革, 引进了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理念, 清政府通过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后来的几部法律都规定了辩护和律师制度。

被告人有权利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 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者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择辩护人, 在法庭审判时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自由辩护, 有权利行使检验证据、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和被告通信等行为。

被告人对有法定事由的承审官、检察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 有权请求其回避而且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还享有控告和上告的权利。

并且确立了相应的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和制度, 如审判公开原则, 允许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律师制度等; 其他如直接言词原则及自由心证原则等在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也起到了重大作用。

虽然有些制度并未实施, 但却在理论上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

二、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失败从清政府开始法制改革之日起, 其司法体制的转型进程就显得障碍重重, 步履艰难, 充分暴露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矛盾以及改革的急功近利。

由于清政府的灭亡, 清末刑事司法改革以失败而告终。

清末司法改革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直接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首先是人才的缺乏, 法律人才的缺乏是清朝司法改革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在中央和地方上表现的同样明显,以目前而论, 各衙门司员虽行拥挤, 然求其真能办事者亦不多得。

[5 ] (P897) 虽然清政府一方面派出留学生到海外学习西方法律, 一方面在国内设立学堂聘请国外专家讲授法律。

然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并非是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 它需要长期的专业学习和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提高为基础的。

因而人才的缺乏导致了清末刑事诉讼改革中许多先进的诉讼制度的夭折, 如律师制度、陪审制度等。

1909 年3 月法部的法官考试, 合格者仅18 人, 最后录用了32 名, 这个人数只够省城各级审判厅之用。

以至于广西巡抚感叹:无才之困难, 将有较无款而更甚者。

[6 ] (P903)其次是资金的缺乏及官僚内部权利斗争的影响。

清末刑事司法改革虽然引入了西方先进的诉讼制度,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法律文化和封建专制势力的影响, 使得改革者不得不在某些制度设计上作出妥协和让步。

因而它的改革是不彻底的, 是进步与落后, 传统与现代, 民主与专治相互斗争的结果, 是相互妥协的产物。

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各个利益集团大都各谋私利, 它的改革方案几乎是皇族统治者和汉族地主阶级企图保存、扩大自己势力的尝试。

在《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制度就因为受到多方反对而以失败告终, 而1907 年的部院之争则是新旧司法体制的直接交锋。

改革之前外省刑案, 统由刑部复核。

不会法者, 院寺无由过问…, [7 ] (P1372) 而改革的结果, 似乎是两者的职责进行了交换, 大理院成为最高审判机关, 法部则成为监督机关。

为此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论辩, 最终以双方的妥协告终。

资金的匮乏也是失败的关键因素, 中央在建立审判厅最初时, 就曾让地方政府筹办资金, 为解决资金匮乏清政府曾被迫向外国财政借款。

资金的匮乏和地方割据势力的斗争引起了各方面矛盾的激发, 最终导致清朝政府的灭亡。

然而清朝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失败的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其政治体制的腐败落后。

司法的现代化是以社会发展为基础的, 很难想象在封建专制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追求司法独立,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这导致了清末司法官员的任免制度、管理制度与传统司法体制下的相关制度毫无差别, 司法官员的不独立不可能使得司法体制的真正独立。

司法改革和政治改革是互动的, 但政治改良却应当是其前提条件。

虽然清末政府也提出了君主立宪的政治改革方案, 但是却受到了层层阻力, 最终未能够成功。

三、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启示清末法制变革的过程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解体的过程, 同时也是, 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启动过程。

说其是,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 是因为清末法制改革是个全方位的法律移植过程, 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理念的过程。

同时在这种法制改革中仍然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续和沿袭, 为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运动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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