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司法制度期末论文
中国司法制度论文(2020年整理).pdf

4.服务功能—— 服务功能,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所具有的服
务作用。为人民服务是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同志提出来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基本宗旨。司法制度的服务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实现其宗旨和目的
的活动而体现出来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
当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 27 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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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1.惩罚功能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法庭、警察、监狱都是国 家的暴力机关,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对危害、破坏统治阶级的政 治、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和镇压。对我国而言,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功能。 这种对犯罪分子、敌对分子 的惩罚功能,是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执 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现的。 2.调整功能 ——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仲 裁机构的仲裁活动来实现。 如婚姻家庭、人身权利、产权纠纷;法人、个人、 合伙或其他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有关著作权、专利、技术和合同等 知识产权;有关海事海商案件等,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 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合同法、物权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查明案件事 实,分清责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从而调整人身、财产等社 会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3.保障功能 ——所谓保障功能,是指司法制度对现行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的 保护、维护作用。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 活动实现的。刑事司法机关通过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公民的各项权利等重大权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各自活动,确认、变更 和消灭民事、经济法律关系 公证机构通过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 书和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 和合法利益。
浅谈司法制度理论论文

浅谈司法制度理论论文我国司法腐败是制度性的权力腐败,因而司法改革的主要问题是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以国家权力为本即官本位的司法制度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现代民主的司法制度的转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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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制度理论论文篇一论文摘要现阶段,核心价值观从广义上来说就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在全社会实现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依据警察的本质“是国家和人民利益忠实的维护者”“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本文在日常青年警察教育管理中,将“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作为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青年民警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以忠于职守,亲民爱民之心展现新时代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对于构建和谐监狱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监狱监区文化建设依法治国核心价值观本文结合监狱监区工作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在新时期如何使青年民警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理念,塑造积极向上的核心价值观,营造警民鱼水情深的和谐氛围。
一、用党的先进理论筑牢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年轻干警管理上,我们注意把握好严要求而不苛刻的原则。
我们十分注重年轻干警的理论学习,定期举办年轻干警研讨会,或是直接与他们面对面的思想交流,从而进行思想作风整顿。
2000年毕业后的大学生,虽然专业知识强,业务素质好,政治素质也过硬,但工作时间短,工作经验少,管理能力弱。
因此依据专业特长,使他们成为多项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如狱政、侦查、罪犯生活等工作,放手让青年干警去干。
只有通过实践的摸爬滚打,加上老一代干警的经验指点,才能发现实事求是的真谛,才能老老实实做人和老老实实办事,严于律己,接受群众的批评,勇于自我批评,而不是夸夸其谈、哗众取宠;才能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新时期所需要的新理念,诸如竞争观念、效益观念、自主观念、创新观念,公平观念、民主及法制的观念等等一系列新的观念。
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论文

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论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方面作了大量探索和工作,取得了不少进展,有的还通过立法从法律上加以明确和规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
有些还只能说是初步的、形式上的一些改进。
但总体上说,目前司法制度的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制度不健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等问题引发出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已到了刻不容缓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
当然,司法改革不仅是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的事,也是法学界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义务。
为此笔者不揣冒昧,在浅析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撰文坦露感想,以期对我国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法院作为国家的独立审判机关,人们追求公正的最后屏障。
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制。
这一制度在当时法官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为保证办案质量起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与发展,通过50年的实践,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益浮出。
法院不是以审判职能来进行管理,则采用行政管理的模式,这必然导致,审判案件中的请求汇报批准。
从而丧失了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的初衷, 使其流于形式。
如审案的定不了案,定案的不审案。
审判委员会听案定案,很难了解和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
这种审判机制不但会在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上带来问题,也模糊了办案责任,大大地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也降低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同时这种机制还为说情循私者开创了门路。
我国审判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缺陷,这些缺陷极易导致司法不公,产生腐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审判独立制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审判独立根本未能真正的独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干扰,首先,宪法和法律并未明确肯定法院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独立,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司法制度论文-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探索

司法制度论文-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探索摘要:通过分析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对公正司法的影响,提出了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构想,旨在通过改革,以加快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步伐。
关键词:法官制度;改革;探索司法人员公正司法是实现依法治国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法官是重要的司法人员,那么,如何在制度上保证法官有效而公正地司法,便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官制度存在的弊端1.我国法官素质偏低。
一般而论,法官审理案件,有明文规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可资遵循,只要依法审判,做到公正审判似乎不难。
其实不然,法官本人的素质如何,对是非的评判、法律的运用关联极大。
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
我国现阶段存在着法官素质普遍偏低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1)我国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不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第6项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这里,“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以外的专业,如中文、外语、农林、医药等专业的本科或专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何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里没有明确的规定,显然随意性很大,可以任意确定。
(2)业务素质不高。
业务素质体现在法官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我国法官来源主要不是依靠政法学校的学生分配或以下至上的层层选择,而是主要来自于对转业军人、待业青年等人员的安置,其缺乏有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教育。
且现有法官队伍中,大部分是大专学历,但由于他们主要是通过自学考试、业大、电大、函授等途径获得学历,平时又忙于工作,授课很少参加,而且一部分在考试中弄虚作假,因此,与正规法律院校毕业生相比,其中一些人的法律专业知识是不够扎实的,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深度及法律的运用能力就会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办案水平也就不高。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

浅谈司法制度论文在理论上,可以将中国司法制度划分为国家司法制度与民间司法制度、城市司法制度与农村司法制度、主体性司法制度与辅助性司法制度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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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制度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必须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这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
广州市番禺区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人口众多,经济较为发达。
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番禺区经济环境的逐步优化,外来资本和劳动力大量地涌入,一方面实现了社会经济快速地增长,给番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另一方面,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对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作了一些思考。
论文关键词检察队伍检察创新番禺区总面积78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200万,区生产总值已在2010年跨越了千亿大关。
随着社会转型和人口的急剧膨胀,刑事发案数逐年攀升,新领域、高科技犯罪不断涌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我院”)从事审查起诉、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人员不到50人,每年承担捕诉案件近3000宗,人均办案近150宗,全院从事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干警约30人,每年自侦案件近60宗,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中。
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面临着严峻考验。
我院充分认识到,人才强检是新形势下加强执法规范化的最始终要求,是推进队伍专业化的最有效途径,是实现管理科学化的最重要抓手,是落实保障现代化的最直接体现。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院政工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以人才强检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强检步伐,以“引才、育才”并举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解决番禺检察工作面临的上述“案多人少”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和带动番禺检察工作创新,推动我院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引才、育才”并举,始终走人才强检之路(一)引才:拓宽视野广纳贤才制定检察人才计划。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和司法效率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明确规定法官只受法律的约束,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我国实行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的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体制,并建立了专业的司法机构。
司法的重要一环是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此外,近年来我国还积极推进法官独立判决制度的探索,尝试在一些地方设立独立法庭,进一步增强司法独立的实际效果。
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重要目标之一、保障司法公正要求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分贵贱,按照法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审判。
为此,我国加强了司法人员的培训,规范了审判行为,消除了一些非法干预。
同时,加强了司法公开,推行了网络庭审,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过程,增加了审判的透明度,加强了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再次,司法透明是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透明要求司法行为信息公开透明,让当事人和公众了解案件进展,审判结果和执行进程,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供相关信息。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全国法院通过互联网建设了综合法院服务平台、全国法院判决文书网等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了审判信息的公开和查询。
同时,近年来我国还加强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机制建设,推出了群众评议法官制度,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和公开评议,提高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最后,司法效率是司法的重要目标和挑战。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需求的提高,司法效率成为了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包括建立高效的诉讼服务中心,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发布,提高了办案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实现了审判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提高了司法效率。
同时,加大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审判专业水平,提高了缺乏工作经验的法官的办案效率。
当代中西司法制度比较

本文的中西司法制度比较首先定位在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司法体制(面层次)及审判制度(点层次),藉此找出中西方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探讨我国司法改革之路;其次,定位在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主要是英、美、法,中国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三个法系:大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于普通法法系,澳门、台湾属于大陆法系)。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司法权,使国家意志得以实现的各项制度总称。
出于对司法权的理解不同,司法制度在概念上也有狭义与广义的理解,狭义概念仅指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广义概念则包括审判、检察、侦查、监狱制度,甚至还包括律师、公证、调解等制度。
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即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别赋予议会、法院、政府掌握和行使。
通过分权制衡理论,使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是人类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无论权力如何独立、如何制约都是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的这一理论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分享国家权力、相互牵制的需要。
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是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和法律学说。
主张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在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构建国家机构。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地位平行,从属于权力机关。
由于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不过是统一权力下的分工,而不是分权。
二、司法体制比较司法体制是指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划分以及相互关系。
国家机关是根据各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设置的。
美国作为总统制的联邦制国家,其司法机关形成两大独立系统(联邦与州)。
美国宪法第3条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设下的下级法院”,因此,司法机关仅指法院。
美国法院采取双轨制,形成联邦与州两大系统。
理论上二者无从属关系,只是分工不同,但实际上,联邦法院地位要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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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西司法文化之差异------------ 以司法制度为例分析摘要: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相互比较在当代依然是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课题。
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健全的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需要依赖于其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之上。
追本溯源,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设原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之下,而与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人为割裂的情况下展开的,因此,一百多年来一直存在着的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的现象。
目前,我国正进行着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由此可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依赖于对法律文化的理性分析,而从司法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分析更是其中的关键。
关键词:中西司法制度差异大家都知道,作为法律的一项形式化象征,在西方有“司法女神”,在中国有“司法神兽”。
司法女神雕塑在西方法院建筑中会经常看到。
可以这样描述:司法女神一手执宝剑,一手拿天平。
最值得注意的是女神的眼睛是闭着的或是用布蒙着的,所以也叫她蒙目女神。
宝剑表示力量,天平表示公平,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造像背面往往刻着古罗马法颜:“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而中国的“司法神兽”,是一只像牛或羊的独角兽。
准确的说来是四不像。
它是中国的司法神,而它最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眼睛不仅睁着,且睁得很大,怒目圆睁。
它是中国第一位法官皋陶在办案时如争执不下,就将这叫做獬豸兽牵出来,它会用那只独角去抵触真正的罪犯。
西方和中国的司法神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在于她(它)们的眼睛,司法女神的眼睛是闭着或用布蒙着的,而中国的司法神兽眼睛是怒目圆睁。
这一显著区别也就体现着中西司法理念的不同,更深一层地看则是体现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
以司法制度为例,下面就来分别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西方的法律文化通过参考资料,所谓的西方司法制度一般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而在《外国法制史》中也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可知其基本特点主要有一下的几点:1.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俗称“三权分立”;当然,孟德斯鸠在这方面居功至伟。
2.实行审判公开制度,诉讼活动的透明度较高;3.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发达,当事人获得辩护率较高;4.推行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5.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6.诉讼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率极高。
从上述的特点看来:西方司法制度体现了司法独立性、中立性、终局性等属性,是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当然这主要集中在英美和法德为代笔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完善过程,真正发挥了司法的功效,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西方的司法制度代表着现代化的司法制度。
然而,西方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而是有其独特深厚的文化内涵的。
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是西方司法制度最核心的文化内涵。
个人本位的价值观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自然存在,任何人都无权将他人视为达到主观目的的手段,每个人都是自治的主体人、目的人,个人价值应当优于社会价值。
权利本位是伴随着个人本位而产生的价值观。
这种价值观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应优先保障公民的主人地位及相应权利的取得。
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观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
古希腊、古罗马发达的契约关系为自由、平等、权利等法权观念的生长提供了社会条件。
古希腊法与罗马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后来随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大力宣扬而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主流,并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观念。
西方国家的诸多诉讼原则、规则都是对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一种回应。
例如,确立了被告人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不再是诉讼的客体,不得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被告人不仅有权就自己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罚作自行辩护,还有权聘请律师协助辩护或接受法律援助。
再如,确定国家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权,尤其是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更多的是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比较突出的一个表现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
法律和民主至上的价值观也是西方司法制度的重要文化内涵。
西方国家向来具有浓厚的法律与民主色彩。
这也与他们早期发达的商品经济密不可分。
商品经济讲求平等竞争,它是孕育民主的天然土壤。
而商品经济下产生的契约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今天,法律和民主在西方国家的渗透面更广。
无论是经济、文化、政治、宗教领域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领域,都在推崇民主,追求法治。
法律和民主至上的价值观同时也成为西方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在动力。
为了体现民主,赋予被告人与原告人同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为了体现民主,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运作向民众公开,并让更多的民众参与。
法律至上的观念使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途径,并促成了律师业的极大发展。
总之,法律和民主至上的价值观使西方的司法制度处于一种民主、有序、理性的运行状态中。
二、中国的法律文化我们现在的制度建设从总体上来说是学习西方的结果,而且是从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中东拼西凑的结果。
大体上说来,我们总体上的制度因素有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欧洲大陆的,以及日文版的欧洲大陆的法律传统。
第二方面是社会主义的,尤其是俄文版的社会主义学说和社会主义制度。
直到今天,法院的地位低微,检察院的监督权以及司法权行使方式过程中的所谓的群众路线,这些东西都跟苏联的制度很有关系,对具体审案法官的司法解释权的剥夺都跟苏联的司法制度有很密切的关系。
第三方面就是我们中国的传统,我们中国人做事情所喜欢采取的方法,我们的政治文化,我们的法律文化,这些东西也许在我们的表层制度上看不到多少,我们的表层制度都是西方化的,但我们骨子里的运作过程,我们所遵循的一些准则,我们自觉不自觉地所采取的一些方法,都还是我们两千年来所一直采取的方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其独特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今天,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取代了传统的封建制经济,而且我们不再闭关自守,而是在经济、行政、司法等领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可以说,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已不复存在。
然而,用中国的手段操作西方的模式,这是我们今天看到的非常明显的一种状态。
例如,法院院长很少有人会觉得自己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法官,他觉得自己只是一个下属,他只是地方权力格局中的—个棋子,下棋的人把他搬到哪儿就是哪儿。
正是在这种前提下,分析我国的法律文化不能光从传统法律文化分析,而应该分析引进西方法律文化后的中国法律文化所产生的独特性和冲突。
具体体现在:第一,受家国本位、义务本位价值观的影响,我国的诉讼目的偏向于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对个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力。
我国引入了辩护制度,赋予被告人辩护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并没有得到真正实现。
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利受到种种限制,辩护律师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诉讼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法官无视辩护意见,先判后审的现象屡禁不止。
另外,法律虽然规定举证责任在于控方,但又规定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为了尽快查明案件,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比如我们常常能在一些译制片和港剧中,听到这样一句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同样熟悉的话:“你有权保持沉默!”这两句话充分反映了中西方两种不同法律文化、不同人文精神的差异所在。
第二,等级特权思想仍然存在于不少人尤其是实权人物的观念里。
有些司法人员办理案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当事人的身份、职务、社会地位为依据;某些高级官员违法犯罪,可以凭借其权势与地位逃避法律责任;某些权大、官大的所谓“上级人物”可以任意干涉司法活动,强迫司法机关按照他们的意图办事,强行更改或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甚至凭借特权随便调离秉公执法的司法人员。
等级特权思想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法律原则遭到了严重破坏。
第三,虽然我国已实行司法独立,然而司法行政不分,行政权力过于膨胀的传统使我国司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司法机构的改革困难重重。
我国的司法机构设置与行政区划重叠,在机构名称前均冠以某某省、某某市的名称。
司法人员的级别与行政机关的级别完全相同,也有处级、科级之分。
在工作机制上,采用行政化的层层批示制,合议庭报庭长、院长审核、审批,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是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
这些与行政机关雷同的做法不符合司法工作的特点,也不能满足司法工作的要求。
另外,司法机关还有一个非常突出的行政化现象,即其财政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而是每年由同级政府提供经费。
司法经费的不独立使得司法领域内地方保护主义恶性蔓延,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
第四,受息讼观念的影响,我国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保障法律实施的功效得不到充分发挥。
诉讼观念的淡薄使得我国民众遇到纠纷时宁愿选择和解或通过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虽然在表面上避免了一些纠纷的公开化,但由于它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乃至家法家规为主要依据,因而不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而且和解、民间调解等非诉讼机制的过多适用,限制了诉讼机制功效的发挥,不利于现代司法制度的构建。
第五,人情、地缘关系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某些难题的症结所在。
因为重人情、重关系,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以免得罪他人,破坏良好的人际关系,所以证人的出庭率极低,作证质量也不高;因为重人情、重关系,很多情况下,打官司成了“打关系”,没有关系也要找关系、拉关系,所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因为重地缘关系,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使得异地取证、异地执行难上加难。
由此可见,引入的先进司法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文化理念支持,相反却受到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良影响,那么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异化,在本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根据上述用法律文化对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分析,由此可见它们的差异根本在于两者之间法律文化的差别。
根源于传统法律文化的中国司法制度,只是生搬硬套地学习和运用了西方的司法制度的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
也只有理性地看待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找准中西方在法文化上的共通点,同时努力地寻找解决两者文化冲突的方法而又保留和大力地发展我国自身法律文化的独特性,才能更好地建构和建设我国完善的司法制度。
当然,这也是建设我国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最好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