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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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私募投资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的集合投资形式,常常是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发起组建,向少数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各种资产,以谋求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由于其具有灵活性高、透明度低等特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制度应运而生,为严格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下面我们将根据类别,为大家介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备案申报备案申报是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第一步,申报者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报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其中申报书应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类型、投资策略、基金规模、基金管理人等重要信息。

同时,还要将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投资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一并提交,并需要披露成立情况、投资风险等相关内容。

备案前置条件备案前置条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证券投资咨询、基金管理经验、财务状况和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等方面。

申请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必须是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或个人。

此外,备案前也需要有一定的基金管理经验和较好的财务状况,特别是持有相应的管理资质证书的机构,还需证实其管理人员曾具有与所管理基金投资策略相符合的投资经验;同时,申请人及其他基金管理人员不能有刑事犯罪等不利记录。

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是指备案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基金管理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情况信息、基金管理人财务状况等等。

特别是基金募集说明书和基金管理合同等文件,应包含充分的投资风险提示内容,以供投资者参考。

备案结果备案结果是指监管机构根据备案资料审核后,作出的是否允许该基金发行的结论。

备案结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不通过,则需要基金管理人整改后重新提交基金备案申请。

如果审批通过,则可以进行发行、募集工作以及前期准备工作。

备案切入点备案切入点是指备案申请人应该关注的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基金组建原则性问题、基金类型及其投资范围问题、基金管理人资质、基金募集资金来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国投资者配额受理进程等。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除另有规定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 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改正。
第六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 碍和隐瞒,并按照要求协调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六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登记备案和相关信息变更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协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等自 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办法》修订后共六章,82条,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登记备案原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 归本源;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明确私募基金业务规范,促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完善 登记备案信息变更,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丰富自律手段,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
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 《办法》办理。
登记备案办法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私募 基金管理人 登记
03
第三章私募 基金备案
04Leabharlann 第四章信息 变更和报送06
第六章附则

(完整word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要点汇总

(完整word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要点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要点汇总随着私募行业市场环境的变化,各类风险因素带来的问题逐渐显现,例如以囤壳为目的虚设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导致对关联方缺乏监管、部分产品先备案再募集等等.为应对和解决私募机构存在的上述新问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于去年相继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下称“《登记须知2018》”),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背景下,拟备案的私募机构在登记备案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笔者将从三大方面入手进行梳理。

一、申请机构应自查是否存在“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下称“《解答十四》”)、《登记须知2018》的规定,私募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1.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2。

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3。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4.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5。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二、登记备案项目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中止办理情形”根据基金业协会《登记须知2018》的规定,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1.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2.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3.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4.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5.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6。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18大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18大注意事项

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

系统网址为:https://(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登记流程: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11、信息报送: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私募基金证券产品备案条件

私募基金证券产品备案条件

私募基金证券产品备案条件
私募基金证券产品的备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备案主体: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并获得备案编码。

2. 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需要证明资金来源合法。

3. 投资领域:明确投资领域,如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

4. 人员要求: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和更新。

6. 信息披露: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报送备案信息,并披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相关信息。

7. 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 其他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有其他相关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备案条件可能会根据不同的私募基金证券产品类型、投资策略、管理人资质等因素有所不同。

因此,在备案前需要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确保符合各项条件要求。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监管机构。

重磅丨全文解读私募资管备案细则1-3号:禁止劣后级本金先行承担亏损,禁止劣后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

重磅丨全文解读私募资管备案细则1-3号:禁止劣后级本金先行承担亏损,禁止劣后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

重磅丨全文解读私募资管备案细则1-3号:禁止劣后级本金先行承担亏损,禁止劣后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问答Q&A问题一:优先级委托人是否可以通过结构化实现保本保收益?回答: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所有投资者(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均应当共同享有收益、承担亏损。

但并不要求优先级、劣后级委托人按照同比例享有、承担,而是可以另行约定合理的比例,但是前述比例应当同时适用于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

红色部分对结构化产品设计构成较大的障碍。

如果监管强制要求享受的收益和承担亏损适用同一个比例分配,那么结局要么是一个平层产品,按照出资比例约定亏损和收益比例(实际上是对新八条底线关于结构化产品的一个彻底否定);要么就是一个有违公允对待投资者的产品,因为出资比例和同时享受亏损收益比例如果不对称,比如出资50%的优先只享受20%的收益和20%的亏损,那么一定是优先对劣后的利益输送,整个资管计划设计违反公允对待投资者原则。

问题二:是否可以先分配优先级本金或/且收益,然后再向劣后级委托人分配?回答:不可以,所以资产管理合同不得以劣后级委托人的认购资金、申购资金(即:本金)为优先级委托人承担损失,所以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劣后级委托人全部的本金,亦应当根据事先约定的收益、亏损享有、承担比例分配、支付相应的本金。

对于收益分配,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收益进行计提、分配。

如果无收益或者发生亏损的,不得对优先级计提收益或者进行分配。

所以,优先级委托人可能无法根据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基准收益(或其他类似表述)获得固定的收益。

问题三:劣后级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是否可以追加增强资金?回答:过往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一般由劣后级委托人或其关联方提供增强资金,增强资金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杠杆率,并且有利于避免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止损、平仓的情况。

此次基金业协会未禁止提供增强资金,但是追加增强资金可能变相实现对于优先级委托人的保本保收益,所以明确规定不得约定单方面提供追加增强基金等保证优先级委托人利益的条款。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为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问: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答:截至目前,已有219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s://),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完成登记备案。

为协调统一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解读

资产托管部2019年12月一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二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主要内容解读三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对业务的影响一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1.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新版备案须知相当于将过去2年基金业协会很多备案层面遇到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对于一些窗口指导规则形成正式文件,非常细致地对基金的运行规范做了规定。

同时充分体现资管新规和证监会资管细则的要求,和上位法保持一致。

《备案须知(2019版)》丰富细化为三十九项,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目前私募基金还不直接适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私募备案须知继续依据“新八条规定”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8《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9《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11《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新版新增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法律法规依据二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主要内容解读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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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03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使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更加便捷、透明和高效,方便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事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现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同时,基金业协会将不断梳理行业关注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以对外问答形式及时发布。

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关注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信息。

欢迎社会各界对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基金业协会将不断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行业发展环境,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附件: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1. 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1)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3)穿透计算的情形。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的。

4. 私募基金是否能够保底保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5. 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6.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

坚持适度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设立,不设行政审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

7.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在网上提交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网上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

系统网址为:https:// (建议使用IE浏览器)。

8.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流程?9.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10.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相关流程?11. 自我管理型基金的界定?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应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的同时,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

12.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时限?管理人登记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基金业协会通过完善机制、优化流程、明确责任等措施,着力提高登记备案工作效率,缩短登记备案所需时间。

13. 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1)季度更新: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季度更新,包括管理人重大事项和违规失信情况、基金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

(2)年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年度更新,包括上一年度相关财务信息、管理人基本材料年度变更、管理人重大事项和违规失信情况、基金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

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及审计报告提交时间开放至4月底。

14. 备案私募基金定期更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所备案基金的基本信息进行季度更新,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所备案基金的基本信息进行年度更新。

15.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6. 备案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17. 契约、合伙企业等私募基金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等备案材料基本要求有哪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备案材料应该要素齐全,签章清晰完整,日期准确无误。

备案材料内容应该真实、合规、准确和完整。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或实缴出资证明备案材料基本要求有哪些?募集规模证明或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

18. 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填写要求有哪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应该与其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一致,与其基金类型、投资类型相对应,且说明具体投资方式,明确投资标的。

19. 私募基金托管协议备案要求有哪些?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在填报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中进一步补充说明其不进行托管的原因及相关制度安排。

20.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明细填报要求有哪些?投资者明细情况应该真实、准确、完整。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时在填报的“投资者明细”中进一步补充说明,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请标注备案基金编码。

21. 私募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是否影响相关投资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私募基金未经登记备案将影响参与证监会体系内的投资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中介机构应对相关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 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23. 私募基金开户相关要求?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应符合相关要求。

其中,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私募基金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重新申领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24.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5. 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要求?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6.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现有公募基金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近似名称的处理?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对于机构名称与公募基金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近似名称的,基金业协会正常办理相关机构的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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