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停用、启用、变更申请表

设备停用、启用、变更申请表
设备停用、启用、变更申请表

设备停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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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启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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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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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设备管理规定

停用设备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停用设备管理,延长停用设备使用寿命,确保停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减少和避免设备在停用期间造成非正常损坏和丢失,节约公司生产成本,保证后续正常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停用设备。 三、定义 停用设备:由于公司经营、生产节奏、成本消耗等原因,根据需要暂停或停止运行时间≥6个月且功能正常的设备总称。 四、职责 1、使用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使用单位负责设备停用前的全面清洁、检查、停用申报工作,并负责停用设备启用前的接收检查。 2、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停用设备的初审,对停用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核实,监督指导使用单位做好停用前的清理、清洁等工作,负责停用设备的维护、保养、防冻、防腐工作,负责每月对设备进行检查。负责停用设备再次使用前的检查、功能恢复,试车测试等工作。 3、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停用设备的相关信息、初审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并提出停用或启用意见,负责对设备停用、启用移交工作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评价并提出考核意见。 五、设备停用程序 1、有停用需求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停用

申请表》,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详细写明停用的原因及停用时长,报设备管理部门初审。 2、设备管理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应明确是否建议停用,部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企业管理部审核。 3、企业管理部对停用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提出复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领导审核。 4、公司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对设备是否停用讨论研究,审定同意停用后,由使用部门负责完成设备整体清洁、润滑、关键部位封闭等工作,填写《停用设备移交表》(含设备设施清单)经企管部审核,设备管理部门签字接收,办理移交手续。 六.主要工作内容 1、使用部门负责移交设备前做好设备清洁工作,确保设备完整及所属设施的完好。 2、设备管理部门做好设备档案管理,详细记录停用的设备的设备停用状态与功能,明确设备存在的缺陷,问题,建立档案记录在案。 3、设备批准停用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停用设备要进行彻底除锈防腐工作,涂防锈漆,再涂两层相应颜色的面漆,并保持设备的整体清洁、明亮,对设备运动部位进行防锈处理,仪器仪表部位进行防尘处理并遮盖。 4、对设备的进行停电断电处理,电控箱需要保持干燥,做防潮处理,并用塑料薄膜包裹封存,防止电气元件受潮损坏。 4、负责停用设备水、电、风、气管阀的切断,并做好设备停用

特种设备变更流程

特种设备变更流程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办理变更 1、使用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a.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b.使用证 c.注册登记表 d.检验报告(移装和重新启用时查看,并在有效期内) e.变更声明(变更声明至少应包括内容:1.设备使用单位名称2.设备名称 3.设备数量 4.注册代码 5.出厂编号 6.变更项目 7.变更原因 8.变更日期) f.变更证明材料(使用单位名称进行变更时提供工商局的名称变更证明)(车用气瓶过户需提供接收声明) 2、流程: a.查看提供材料(注册代码、使用证号等要核对正确,使用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一栏要填写明确,对于停用设备要注明预计停用时间) b.在变更申报表盖章(申报表县区局一份,使用单位一份) c.扫描变更申报表存档 d.登陆山东金质特种设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变更,点击“设备总数”后点击“查找”,在查找表格中输入注册代码,查找相应设备,然后选中点击“变更”,再在“待办设备”中找到相应的设备,选中点击“修改”,对应的选择变更项目,然后选择“已批”,在申请表一栏中选择已事先扫描的申报表,最后点击“保存”。(使用单位名称变更不用上传扫描文件) e.将变更项目录入变更信息台账,并将信息台账每月报市局特监科。

f.材料留存,将申请变更的材料整理归档。 3、有关要求: 1.申报停用的材料留存:申报表、注册表、使用证、变更声明; 2.申报重新启用的材料留存:申报表、变更声明、原停用申报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申报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材料留存:申报表、工商局变更证明、原注册表使用证;设备重新启用时,找出停用时存档的使用证和注册表归还使用单位。 4.过户移转证明的开具,根据使用登记规则,锅炉移装时应开具《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压力容器移转时应开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起重机械过户时应出具《过户(移装)证明》; 5.对于可能出现的使用单位的使用证或者注册表丢失,使用单位要出具证明材料,并在变更申报表中进行说明。 6.因为注册表和使用证在市局,所以原办理的停用手续的启用手续仍在市局办理,直至原停用手续办理完成。

特种设备变更流程

特种设备变更流程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办理变更 1、使用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a.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b.使用证 c.注册登记表 d.检验报告(移装和重新启用时查看,并在有效期内) e.变更声明(变更声明至少应包括内容:1.设备使用单位名称2.设备名称3.设备数量4.注册代码5.出厂编号6.变更项目7.变更原因8.变更日期) f.变更证明材料(使用单位名称进行变更时提供工商局的名称变更证明) (车用气瓶过户需提供接收声明) 2、流程: a.查看提供材料(注册代码、使用证号等要核对正确,使用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一栏要填写明确,对于停用设备要注明预计停用时间) b.在变更申报表盖章(申报表县区局一份,使用单位一份) c.扫描变更申报表存档 d.登陆山东金质特种设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变更,点击“设备总数”后点击“查找”,在查找表格中输入注册代码,查找相应设备,然后选中点击“变更”,再在“待办设备”中找到相应的设备,选中点击“修改”,对应的选择变更项目,然后选择“已批”,在申请表一栏中选择已事先扫描的申报表,最后点击“保存”。(使用单位名称变更不用上传扫描文件) e.将变更项目录入变更信息台账,并将信息台账每月报市局特监科。 f.材料留存,将申请变更的材料整理归档。

3、有关要求: 1.申报停用的材料留存:申报表、注册表、使用证、变更声明; 2.申报重新启用的材料留存:申报表、变更声明、原停用申报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申报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材料留存:申报表、工商局变更证明、原注册表使用证;设备重新启用时,找出停用时存档的使用证和注册表归还使用单位。 4.过户移转证明的开具,根据使用登记规则,锅炉移装时应开具《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压力容器移转时应开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起重机械过户时应出具《过户(移装)证明》; 5.对于可能出现的使用单位的使用证或者注册表丢失,使用单位要出具证明材料,并在变更申报表中进行说明。 6.因为注册表和使用证在市局,所以原办理的停用手续的启用手续仍在市局办理,直至原停用手续办理完成。

特种设备停用封存管理程序

特种设备停用封存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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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停用封存管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停用及重新启用。 二、依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为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管理机制,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停用、重新启用行为,防止 “假报停、真使用”、逃避法定的定期检验责任,减少事故隐患,保障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三、流程图 四、工作程序 (一)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由使用单位将该报停设备的名称、型号、产品编号、设备注册代码及拟停用期限以书面形式(参见附表)上报所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该特种设备的使用证一并上交。所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使用登记证后,向使用单位发放《特种设备停用封存单》,由使用单位签收并对报停设备进行验证性封存。(停用不满一年的,属于季节性停用,不适用本程序,仍要依照法定定期检验要求,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拟停用一年以 书面报告停用(参见附表), 交回使用登记证 验证性封存设 重新启用前 定期检验 检验不检验合格,领 按要求 无整改维修价值,报废注销

(二)特种设备拟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程序办理),经检验合格后,持定期检验报告向所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启用,领回使用登记证。检验不合格,应根据检验报告要求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再申请启用,或者报废处理(报废后使用单位亦应书面告知所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使用登记证遗失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无使用登记证,擅自重新启用报停特种设备的,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责令改正并给予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做好停用设备的现场安全检查和使用登记证的保管工作,使用单位的停用报告每月汇总一次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安科。 附:特种设备停用报告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目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等变更的单位(机构)较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便民的原则,现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的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 二、特种设备许可单位在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时,至少一式两份,申请经许可审批机关正式批准后,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一份由审批机关交下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单位因名称、地址等变更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包括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特种设备(核准)证的证书变更,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核准)证编号、颁发日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等情况写明,报质检总局,并交回原许可(核准)证、明细表、备案表。 1 填写范围 1.1 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延长有效期等变化,需要更换相

应的许可(核准)证的,应当填写此本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核准)证。 1.3 单位申请增加许可项目(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或设备种类(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不填写此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核准)申请手续。 1.2 对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其产品的主体材料、结构、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发生变更,但其许可证(核准)证书的内容不发生变化,并没有将产品规格随同许可证以明细表列出的,不需要填写此表,另按相关规定申报。 1.3 由型式试验来决定产品制造许可,其许可的产品类别(类型)、品种(型式)、参数(型号),一种是在制造许可证及其所附的明细表中列出,另一种采取备案形式,因其改变需要更换许可证及其明细表或者重新备案的,应当填写本申请表,并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1.4 目前,因工作需要,将现有的不同许可(注册)、批准等证书换为统一的许可(核准)证书的,如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转换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不填写此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申请表的填写 2.1原单位(机构)名称:填写申请单位(机构)的名称,如是变更单位(机构)名称,则填写变更前的原单位(机构)名称

特种设备设备停用、报废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14 特种设备设备停用、报废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特种设备设备停用、报废制度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设备停用 1、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封存设备,并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时,应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适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设备报废 在特种设备报废后,按相关的规定进行破坏性处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停用封存管理程序

特种设备停用封存管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停用及重新启用。 二、依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为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管理机制,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停用、重新启用行为,防止“假报停、真使用”、逃避法定的定期检验责任,减少事故隐患,保障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三、流程图 四、工作程序 (一)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由使用单位将该报停设备的名称、型号、产品编号、设备注册代码及拟停用期限以书面形式(参见附表)上报所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该特种设备的使用证一并上交。所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使用登记证后,向使用单位发放《特种设备停用封存单》,由使用单位签收并对报停设备进行验证性封存。(停用不满一年的,属于季节性停用,不适用本程序,仍要依照法定定期检验要求,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二)特种设备拟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程序办理),经检验合格后,持定期检验报告向所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启用,领回使用登记证。检验不合格,应根据检验报告要求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再申请启用,或者报废处理(报废后使用单位亦应书面告知所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使用登记证遗失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无使用登记证,擅自重新启用报停特种设备的,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责令改正并给予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做好停用设备的现场安全检查和使用登记证的保管工作,使用单位的停用报告每月汇总一次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安科。 附:特种设备停用报告

特种设备设备停用、报废制度

编号:SY-AQ-0352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特种设备设备停用、报废制度System of stopping and scrapping special equipment and equipment

特种设备设备停用、报废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设备停用 1、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封存设备,并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时,应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适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设备报废 在特种设备报废后,按相关的规定进行破坏性处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

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特种设备变更流程

办理变更 1、使用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a.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b.使用证 c.注册登记表 d.检验报告(移装和重新启用时查看,并在有效期内) e.变更声明(变更声明至少应包括内容:1.设备使用单位名称2.设备名称3.设备数量4.注册代码5.出厂编号6.变更项目7.变更原因8.变更日期) f.变更证明材料(使用单位名称进行变更时提供工商局的名称变更证明) (车用气瓶过户需提供接收声明) 2、流程: a.查看提供材料(注册代码、使用证号等要核对正确,使用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一栏要填写明确,对于停用设备要注明预计停用时间) b.在变更申报表盖章(申报表县区局一份,使用单位一份) c.扫描变更申报表存档 d.登陆山东金质特种设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变更,点击“设备总数”后点击“查找”,在查找表格中输入注册代码,查找相应设备,然后选中点击“变更”,再在“待办设备”中找到相应的设备,选中点击“修改”,对应的选择变更项目,

然后选择“已批”,在申请表一栏中选择已事先扫描的申报表,最后点击“保存”。(使用单位名称变更不用上传扫描文件) e.将变更项目录入变更信息台账,并将信息台账每月报市局特监科。 f.材料留存,将申请变更的材料整理归档。 3、有关要求: 1.申报停用的材料留存:申报表、注册表、使用证、变更声明; 2.申报重新启用的材料留存:申报表、变更声明、原停用申报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申报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材料留存:申报表、工商局变更证明、原注册表使用证;设备重新启用时,找出停用时存档的使用证和注册表归还使用单位。 4.过户移转证明的开具,根据使用登记规则,锅炉移装时应开具《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压力容器移转时应开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起重机械过户时应出具《过户(移装)证明》; 5.对于可能出现的使用单位的使用证或者注册表丢失,使用单位要出具证明材料,并在变更申报表中进行说明。 6.因为注册表和使用证在市局,所以原办理的停用手续的启用手续仍在市局办理,直至原停用手续办理完成。

特种设备变更申请表填写说明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目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等变更的单位(机构)较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便民的原则,现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的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 二、特种设备许可单位在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时,至少一式两份,申请经许可审批机关正式批准后,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一份由审批机关交下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单位因名称、地址等变更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包括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特种设备(核准)证的证书变更,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核准)证编号、颁发日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等情况写明,报质检总局,并交回原许可(核准)证、明细表、备案表。 1 填写范围 1.1 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延长有效期等变化,需要更换相应的许可(核准)证的,应当填写此本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核准)证。1.3 单位申请增加许可项目(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或设备种类(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不填写此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核准)申请手续。 1.2 对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其产品的主体材料、结构、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发生变更,但其许可证(核准)证书的内容不发生变化,并没有将产品规格随同许可证以明细表列出的,不需要填写此表,另按相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指南 受理单位: 临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点: 临海市凯歌路6号临海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质监窗口 受理电话: 6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产权(使用)单位变更还需提供工商同意更名核准证明(新旧提供); 5、电梯维保单位资质和维保合同(仅限于电梯维保单位变更); 6、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和作业人员证(限于迁移(移装)、重新启用变更。(改造大修、迁移(移装)需重新安装的、改造的,施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安装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验); 7、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附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相关表格及填写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县级监察机构、使用登记窗口、原使用单位各一份。 2、特种设备拟停用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该特种设备,在封存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当地监察机构批准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持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及作业人员证,办理启用变更手续。 3、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厂车牌照)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4、特种设备改造大修,需按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并实施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持相关资料向当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特种设备只过户不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本表、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相关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水质油品检测报告),双方单位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身份证(个人所有),新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证及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不过户且未跨行政区域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移装后的相关有效检验报告(含相关安全附件、水质油品检测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不过户但需跨行政区域移装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重新安装前按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安装并实施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持相关资料向当地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设备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特种设备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 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8.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 移装变更 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 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

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 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 3.4、3.5 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定TSG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定(TSG 08-2017) 3.使用登记 3.1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2登记方式 3.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3.1锅炉 D级锅炉。 3.3.2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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