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
生命权的练习题

生命权的练习题生命权是指人的生命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保障每个人的生命权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该承担的责任。
本文将以练习题的形式,探讨生命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保障生命权。
练习题一:生命权的定义和意义(字数:150)生命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不受侵犯。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没有生命权的保障,任何其他权利都将变得无关紧要。
因此,保障个人的生命权对于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至关重要。
练习题二:生命权的保障基础(字数:300)1. 法律法规保障:各国都有制定宪法和法律法规来保障人的生命权。
例如,在人权宣言中,联合国明确规定了生命权的保护,并敦促各国履行这一义务。
2. 教育宣传:通过对生命权的教育宣传,可以提高人们的意识和尊重他人的生命权。
教育机构和媒体在宣传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可以向公众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念,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生命。
3. 社会支持系统:建立完善的医疗体系、社会救助和保险制度,为每个人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
同时,社会应该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人们的生活品质。
4. 打击犯罪:制定严格的刑法和执法机构来打击谋杀、伤害等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
保障人们的生命权需要有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以及有效的执法机构来惩罚犯罪行为。
练习题三:如何保障生命权的有效方法(字数:500)1. 加强法律保护:立法者应该加强对生命权的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并打击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同时,加强对生命权的司法保护,确保侵权者受到公平审判和适当的惩罚。
2. 大力宣传教育:加强对生命权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意识,培养个人和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
这可以通过教育课程、媒体以及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来实现。
3. 加强医疗保障:建立健全的医疗体系,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同时,加强医疗技术的研发和培训,提高医疗水平。
这样可以减少因疾病和医疗设施不足导致的生命风险。
4. 保障社会安全:加强执法机构的力量,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的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 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 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 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2
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 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 1.健康权以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 挥为具体内容。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二)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1)任何人都有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2)当人们的健康受到侵害甚至威胁时,有权获得 法律保护。 2.劳动能力保持权。 列举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违法行为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 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 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
生命权
2.
健康权
3.
身体权
01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 1.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存在和生命安全为客体。 2.生命权以维护自然人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其基本内容。 3.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存在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 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行使。
03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最基本的人权?

什么是最基本的人权?人权是指人类作为社会和政治生命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人权的定义和范畴不断发展和完善。
但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最基本的人权应该是所有人都应该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最基本的人权呢?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最重要的人权。
生命权不是生存权,生存权是指生命本身的存在得到保障和尊重,而生命权是指生命的质量以及自身身体、精神的完整受到尊重和保护。
生命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如身体的健康、安全、不受侵犯、摆脱暴力和威胁等。
没有生命权的保障,任何其他权利都是虚无的。
二、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人的身体不受任何非法限制或侵犯,包括人的思想、信仰、言论、出行、规定居住地、聚集、留宿等等。
这也是人权保障中最常见、最基本的保障内容之一。
它保障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是一切权利的基础。
三、公平审判权公平审判权是指人们在接受司法审判时可以享有公正的处理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无论身份、职业、社会地位,人们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庭审。
公平审判权也包含了被告权利、辩护权利、律师代理权利等等。
没有公平审判权,任何其他权利都是虚无的。
四、教育权教育权是指人们享有获取和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培训等等。
教育权既是一项人权,同时也是其他人权的保障。
没有教育权,人们就无法获取信息和知识,也就无法享有其他权利。
五、劳动权劳动权是指人们在工作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工作时间等等。
人们的劳动应该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以及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没有劳动权的保障,人们就无法寻求、争取和保持其生存和尊严。
总之,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
无论在任何时代、任何地点,人们都应该享有这些基本权利。
人权保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为了我们自己的幸福和尊严,我们应该一起努力,保护和维护人权。
生命权

法律术语
01 释义
03 保护义务 05 法律规定
目录
02 法律特征 04 不可评估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 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 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尽管在道德上每位社会成员均负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义务,但法律却不宜规定普通社会成员对他人所遭 受的死亡危险负有积极的救助义务,普通人的“见死不救”也不能成为违法行为。惟须指出,通常情况下当法律 义务与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当保护生命权的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时,道德义务 可居于优先地位。例如,医生本应负有告知患者真实病情的法定义务,但是如病人知情后会不堪打击、加速死亡, 则医生可从道德良心出发隐瞒其真实病情而不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因为挽救生命的道德义务优先是实质正义 的要求,挽救生命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履行此项道德义务可以违背法律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挽救生命的 道德义务优位于法律义务只限于抗辩,不授予义务人强制履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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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 权。
不可评估
综述
赔偿
对策
侵权法以实现矫正正义为根本宗旨,其规范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权益侵害的事后补救,将救济限定在补偿原 告的损害所必需的范围内,以恢复被不法行为扰乱的原状。生命权被侵害时,矫正正义的依托主体已不存在,恢 复原状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侵权法的功能注定要落空。
生命权

生命权一、生命权的解读(一)定义:毋庸置疑,生命权是我们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
如果按字面解释生命权是指人具有享有生命的权利。
它的主体是自然人,它的客体是生命利益。
西方法学家把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并称为三大自然权利。
所谓自然权利就是指人先于国家在自然状态下就具有的权利。
(二)内容1.维护生命延续的权利,即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使人按照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自然延续。
2.防止生命危害发生的权利,即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和危害生命的危险发生时,生命权人为维护生命安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排除危害。
3.改变生命危险环境的权利,即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该危险尚未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要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
当然,依法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已改变生命危险环境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职责。
二、保护生命权的外国法律与国际公约三、我国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一)《宪法》并没有生命权明确写入其中。
(二)《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与总则中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规定。
(四)《刑诉法》中的法院定罪、管辖等规定也体现了对生命权的保护。
四、生命权入宪的必要(一)生命权本身的重要性要求入宪。
1.生命权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人权。
首先,生命是神圣的,与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相比具有至高无上性,离开了生命,万物不复存在。
2.其次,生命权是人固有的一种权利。
3.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二)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要求入宪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
普通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我们称之为普通权利或法律权利。
不管是宪法权利还是普通权利,它们都有一个重要功能即防御功能。
然而,两者的防御功能所针对的对象却大不相同。
基本权利针对的防御功能针对的是国家权力。
普通法律防御功能针对的是私权利。
宪法确认确认生命权具有宪政意义,公民依据防御功能就可以对抗国家权力,保护生命本身就是国家的目的,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统治国家的工具或手段。
自然权利名词解释

自然权利名词解释
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是指个体天生拥有的、不受政府或社会授予的权利。
这些权利被认为是与个体的存在和本性相辅相成的,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自然权利及其解释:
1.生命权:生命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成员,有权享有生存和
保护生命的权利。
这包括权利不受他人故意伤害或非法剥夺生
命。
2.自由权:自由权是指每个人享有自由行动、自主选择和自由表
达的权利。
这包括权利不受不合理的限制、拘禁或强制。
3.产权:产权是指个体对其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个体有
权享有、使用和处置其拥有的财产,而不受非法侵犯或非法剥
夺。
4.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每个人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信
仰和观点,无论是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
这包括权利不受审
查、压制或报复。
5.宗教自由:宗教自由是指每个人有权自由选择、信仰和实践自
己的宗教信仰。
这包括权利不受强制性宗教信仰或迫害。
6.平等权:平等权是指每个人在法律和社会权益上应该受到平等
对待和保护,不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
自然权利的概念在政治哲学和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它强调个体的尊严、自由和自主权利。
这些权利被认为是与人类本质和普遍
价值相关的,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具体社会和法律体系可能对自然权利进行不同程度的界定和保护。
生命权比较的案例

生命权比较的案例生命权是人们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
在不同的情境中,生命权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考验。
以下是几个关于生命权的案例,展示了这一权利的重要性和多样性。
1.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生命权:在交通事故中,生命权往往是最受威胁的权利之一。
例如,一名行人在行道路上被车辆撞倒,受到严重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救护人员的迅速反应和医疗救治的及时性对于保护受伤者的生命权至关重要。
2. 医学伦理中的生命权:医学伦理中经常涉及到对生命权的权衡和平衡。
例如,如果一个患者处于昏迷状态,需要进行紧急手术来拯救生命,但患者家属担心手术的风险和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需要权衡患者的生命权和患者家属的意愿,做出最合适的决策。
3. 死刑案件中的生命权: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的生命权处于最为重要和敏感的位置。
例如,一个被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提出上诉,主张自己的生命权受到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需要权衡被告人的生命权和公众的利益,做出是否执行死刑的决定。
4. 环境污染中的生命权: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命权的威胁越来越大。
例如,一家工厂的废水排放导致附近居民患上严重的呼吸道疾病。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主张自己的生命权受到侵犯,并寻求相关法律保护和赔偿。
5. 战争和冲突中的生命权:战争和冲突给人们的生命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例如,在一个内战国家中,平民可能成为战斗的牺牲品。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人权组织需要介入,保护平民的生命权,并促使各方寻求和平解决冲突。
6. 食品安全中的生命权:食品安全是保障人们生命权的重要方面。
例如,一批不合格的食品可能导致大规模的食物中毒事件,威胁到人们的生命权。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采取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保护人们的生命权。
7. 医疗资源分配中的生命权:医疗资源有限,而需求却很高,这使得医疗资源分配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例如,一个医院只有一台能够进行心脏手术的机器,而有多名患者需要手术。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需要权衡不同患者的生命权和急迫性,做出公正合理的决策。
生命权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生命权是自然人得以成其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格权。
生命权的特征在于:1.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3.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功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4.生命权的主体只是自然人。
二、生命权的内容
(一)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安全维护权的首要内容就是维护生命的正常延续,这也是生命权的首要内容,生命权的其他权能均围绕它而展开。
(二)司法保护请求权司法保护请求权的目的仍在于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利益。
其一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消除危及生命的危险:其二是请求可法机关救济生命损害。
(三)生命利益支配权对生命利益的支配,包括权利人主动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险境及主动结束自己的生命。
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
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2.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主要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3.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4.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和运动能够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和意志不受外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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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生命权所谓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剥夺的权利。
谈到生命权,我们不能不涉及另一个相关的概念——生存权。
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
由此,“生存权”一词颇受国人关注。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生存权?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什么关系?从世界上看,生存权在不同的国家,其含义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种:(1)在德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等国,生存权就是生命权。
①比如,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生存权。
侵害人的生命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而受到惩罚。
”②(2)在日本,生存权被认为是最低生活保障权,日本宪法第25条关于“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被认为是对生存权的明确规定。
“[1](3)在我们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
“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权“主要是指国家独立权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权。
如果仅仅从我国政府所述的”生存权“的含义来看,显然生命权与生存权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当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生命权是一种消极人权,它强调生命不被随意剥夺,国家一般态度表现为不作为(只有生命受到威胁时,国家才出面保护),而生存权则是一种积极人权,侧重于国家保护生命的作为,国家要积极采取措施维系生命。
(二)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为什么生命权必须写入宪法而且应当首先入宪?笔者认为,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
生命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
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本源和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其他任何权利也就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
世间最大的罪恶莫过于非法侵害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可以说,生命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人权,是首要人权。
既然生命权是首要人权,那么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根本大法——宪法理应首先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生命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还不少。
例如,《中国青年报》曾报道:2002年4月12日上午,晨练归来的甘肃省保育院退休老太太李素芳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伤。
闻讯赶来的兰州“120”急救中心医师赶到现场准备抢救时,却被两名在场的兰州铁路公安处车站公安派出所警察挡住,说:“铁路医院的救护车马上赶到,你们不要动。
”结果耽误了近1个多小时,老太太因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
[2]这是一起典型的漠视生命的事例。
“定点医院”的管辖权竟高于生命权!?又如,每年我国在煤矿、交通等事故中死亡的人数成千上万,其中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是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把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而造成的。
今年上半年我国非典型肺炎疫病的蔓延,与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头脑中的根本理念不重视公民的生命权也有很大的关系,正因为他们漠视公民的生命,所以隐瞒不报,不及时对社会公布并未采取果断措施,导致了疫病的蔓延。
可见,将生命权入宪,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当务之急。
第三,生命权入宪是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需要。
正因为生命权的极端重要性,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
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葡萄牙宪法第24条(生命权)规定:“一、人的生命不可侵犯。
二、必要时将执行死刑。
”格鲁吉亚宪法第15条规定:“一、生命是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死刑作为特殊的惩罚手段,在其完全废除之前,可由专项法律予以规定,用以惩罚危及人的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
只有格鲁吉亚最高法院有权使用此惩罚手段。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法与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差距。
为适应世界立宪潮流并完善我国现行宪法,我们应当尽快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第四,生命权入宪也是我国部门法发展的要求。
我国1979年《刑法》就规定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等侵害生命权的刑事责任。
1986年《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在第119条规定了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
《刑法》和《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公民自我保护生命权的方式。
1994年《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责任。
然而,作为普通法律依据和基础的根本大法——宪法却没有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这一基本权利,显然宪法已经落后于部门法,这导致宪法在生命权问题上不能有效地指导部门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而且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某些混乱、损失和遗憾。
例如,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死刑问题争论很大,最后新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虽比修订前有所减少,但仍位居世界前列,这与世界上废除死刑的潮流不相符;《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侵犯生命权的国家赔偿标准过低;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侵害公民生命权的民事赔偿费用太少的问题,等等。
这些都要求宪法尽快对公民的生命权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五,生命权入宪还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需要。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只是时间问题。
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是我国政府的义务,而宪法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途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为适应签署特别是今后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需要,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修改完善现行宪法,在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生命权。
(三)宪法规定生命权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我国在修改现行宪法,将生命权写入宪法时,还应当注意正确处理几个与生命权相关的问题:1.“生存权”入宪的问题。
目前国内有的学者主张将生存权写入宪法。
如果宪法是从生命权的含义来规定生存权,我们赞成;如果“生存权”只是作为国家独立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这两项权利的统称而将生存权规定在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中,我们就不太赞同,因为固然这两项权利非常重要,但国家独立权是对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它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本身,不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故国家独立权不宜在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章节中规定,而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权则完全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加以专门规定,不必使用“生存权”这一有多重含义而易让人误解的概念。
2.死刑存废的问题。
死刑,就是生命刑,它意味着剥夺罪犯的生命权。
正因为世界各国愈来愈重视人的生命权,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
据统计,截止2001年6月,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09个。
[3]鉴于传统观念等国情,显然目前废除死刑的条件在我国还不成熟。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限制乃至废除死刑毕竟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也是我国政府已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而且大家都知道,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刑罚,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我国今后应尽可能限制死刑的适用,我们要在修改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生命权的同时对死刑的限制问题一并加以规定。
笔者建议借鉴世界各国的立宪经验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
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
死刑只能由法律规定用于惩罚故意而结果为侵害生命或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罪行。
”3.堕胎的问题。
人的生命从何时算起,胎儿有无生命权?与此相关的就是堕胎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承认胎儿有生命权,那么堕胎就是侵害胎儿的生命权。
由于堕胎问题涉及道德、宗教、健康、政治和法律等诸多问题,其合法性在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有些国家承认胎儿有生命权,堕胎就是犯罪。
《美洲人权公约》也规定,生命权“这种权利一般从胚胎时起就应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人口压力大,需要推行计划生育,目前公民的生命是从出生起算的,法律允许堕胎。
今后是否对堕胎作一定限制,如承认5个月以上已有强烈的生命表现的胎儿也有生命权而原则上不允许堕胎,这可作进一步的研究。
在实际上,我国刑法规定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有对胎儿生命的考虑。
我们应当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生命权的同时,对相关的堕胎和计划生育等问题一并予以考虑,在部门法中加以规定。
4.安乐死的问题。
既然公民有生命权,那么公民是否享有放弃生命的权利,是否有权选择“安乐死”?安乐死,分为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使用维持病人生命的现代医疗设备和手段,让病人自行死亡;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注射毒剂等所谓不痛苦的方式,帮助身患不治之症且极端痛苦而又希望死亡的垂危病人提前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问题在世界上争论很大,有的赞同,有的反对。
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消极安乐死法;1996年5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一部积极安乐死法——《垂死病人权利法》,但实施半年后被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废止。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慎重对待安乐死的问题,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的生命权的同时,可以授权立法部门对安乐死问题进行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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