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地方政府的历史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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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英国是一个以议会制为主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其政权体系由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机构两部分组成。

地方自治机构在英国政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核心是自治市,通过自治市制度,英国实现了分权和地方治理的有效结合。

自治市制度在英国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市政自由。

然而,现代自治市制度的基础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的改革。

当时,英国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套现代化的地方自治机构体系。

根据英国的宪法原则,自治市在政府级别中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自治市行使居民自治的权力,以及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决策权。

在自治市内,市长是该市政府的首要官员,并代表市民在地方事务上行使职权。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基于地方自治法和相关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自治市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自治市法规定了自治市的职能范围,该市所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规划、交通、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

自治市政府的职能体系通常由内阁、部门和委员会组成,每个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特定的领域。

自治市制度还包括选举产生的议会,即市议会,市议会是市政府的立法机构。

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议员通常任期为4年或5年。

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批准执行地方政策、决策和法规。

自治市政府的财政由中央政府提供的中央拨款和议会拨款组成。

中央拨款是中央政府向自治市提供的经费,用于支持市政府履行职责。

议会拨款则是自治市政府自行筹集的财政资源,主要通过税收和其他收入来源获取。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和地方自治机构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治市政府为市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自治市政府还可以代表市民利益与中央政府进行协商和讨论,并对中央政府的政策提出建议。

然而,自治市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不同自治市之间的资金分配不平衡,导致有些自治市的发展受到限制。

其次,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控制权,自治市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决策和行动受到限制。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发展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发展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摘要: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是欧洲的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也是单一制的国家。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它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并被誉为“地方自治之家”。

特别是自工党1997年执政以来,英国地方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地方政府的结构、职能和与中央关系等都有了较新的变化。

可以说,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变迁及其发展也对今后地方自治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英国地方自治行政发展;地方自治是西方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历史。

所谓地方自治是指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

20世纪以来,它在一些国家较高级的地方单位相应的得到了采用。

一、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早期发展当今世界,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地方自治都受到了普遍的推祟。

作为地方自治典范的英国,其地方自治历史悠久而发达。

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有两种情况,一是县级市,具有县与自治市的全部权力;二是行政县,具有管理辖区内卫生、警务、道路、公共救助、国民义务教育及中等教育等事项的自治权限,包括郡、郡级自治市和伦敦市。

1888年通过的《地方攻府法》和1889年通过的《议会法》《伦敦政府法》,在全国确立了“郡”这一行政层级的自治地位,自治政府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层次有三种情况,一是自治市,享有由县议会行使的权力之外的一切权力;二是镇,担负地方自治团体的角色;三是乡,拥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不具有在警务、教育和道路方面的独立处理,即非郡级自治市、市区、乡区。

1835年实行《市镇自台机关法》,创设了自治市。

市区创设于1872年,为自治团体的性贡,乡区创设于1894年。

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管辖区域内设立自治市、市区和乡区层级的自治政府。

英国地方政府改革对我国改革的几点启示

英国地方政府改革对我国改革的几点启示

英国地方政府改革对我国改革的几点启示【内容提要】英国地方政府改革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本文对英国地方政府改革的理念与背景、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发展轨迹与方向等进行了探索与概括,并指出其对中国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借鉴意义【关键词】行政改革/地方政府/比较研究/英国一、英国地方政府的基本情况1971年2月,英国政府发表改革地方政府机构的白皮书,向议会提出《地方政府改革法案》。

1972年10月,法案在议会通过。

1974年4月1日,正式实行。

该法案将英格兰划分为6个都市郡,39个非都市郡,一个大伦敦区。

6个都市郡下设365个区,郡、区均有议会。

39个非都市郡下设296个区,又分为8000多个镇或教区。

郡、区、镇或教区三级均有议会。

大伦敦区于1965年正式成立,下设32个自治市和1个伦敦城。

伦敦城是伦敦中心约一平方公里的地区。

32个自治市是按人口大致均分的。

二、英国地方政府治理变革20世纪70—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剧,在快速的社会变迁和众多的社会矛盾、冲突的作用下,欧美发达国家都在积极寻求公共治理变革之道,以摆脱政府管理已经陷入的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

英国地方政府也兴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治理变革。

这场变革的核心理念和主要内容是:(1)授权于地方政府,授权于民,建立参与型的、民主的治理模式。

突破传统的代议制民主的局限和束缚,激发公众直接参与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调整治理结构,由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中心治理向政府、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公民共同合作并相互影响的多中心治理转变,在深层次上改变政府与市场、公共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

(3)公共政策的制定由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模式(top- down)向新型的自下而上(down- top)的模式转变,强调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对话与协商,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机制。

(4)更加重视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打破以往的分工界限和部门、地区壁垒,以解决共同面临的公共问题为中心,展开各种层次、各种方位的深度合作,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和能力。

英国政治史

英国政治史

英国宗教的考点:1.1534国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英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有权处理一切教会事务。

从此剥夺了教皇对英国教会的一切权力,变国会为国家机构组成部分。

改革后的英国教会称英国国教会。

2.启蒙运动最初产生在英国,却以法国为中心。

启蒙运动是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欧从精神上走出中世纪的思想解放运动的继续,启蒙运动思想家们进一步从理论上证明封建制度的不合理,从而提出一整套哲学理论,政治纲领和政府改革方案,要求建立一个以“理性”为基础的社会。

他们用“天赋人权”的口号来反对“君权神授”的观点,用“人人面前法律平等”来反对贵族的等级特权,进而建立资产阶级的政权。

启蒙运动为随后的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提供了思想与舆论的准备。

英国政治制度的形成:1.英国是近代史上第一个确立了宪政制度的国家。

2.1215年约翰王签署了《大宪章》。

《大宪章》作为贵族反抗国王专断权力的产物,确立了贵族和教会的封建特权,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其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确立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宪政原则。

3.1265年召开的“西门国会”时,除了贵族外,开始有各郡各派2名骑士和2名市民代表参加会议,大会议就由贵族会议发展成为等级代表会议。

4.查理一世君主专制统治,使王权与议会的矛盾不断加深,因此发生英国革命。

革命胜利后,英国废除了君主政体,建立了共和体。

但共和国政体下掌权的却是军事领袖克伦威尔。

查理二世回国后,旧王朝复辟,共和制度的实验遭到失败。

5.1689年英国议会宣布废黜詹姆士二世,承认威廉和玛丽共同统治英国,威廉提出了一个权力宣言,这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

1688年的这场政治变革是通过不流血的政变实现的,史称“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历史意义在于以不流血的方式结束了复辟王朝的统治,粉碎了詹姆士二世恢复君主专制的企图,扭转了英国政治发展的方向,奠定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基础。

6.1701年,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以后英国王位不得传给天主教徒,议会可以议立新君,凡非出生于英国者不得担任议员和政府官员;非经议会两院的奏请,国王不得免除终身就职的法官职务;国家的一切法律非经议会通过一律无效。

汇编浅析西方行政制度考试大纲

汇编浅析西方行政制度考试大纲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西方行政制度》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一、期末考试要求西方行政制度是开放教育专科行政管理专业的专业选修课,课程学分为4学分,课内学时72。

西方行政制度主要讲述:政府制度的基本分类;法国的半总统制;瑞士的委员会制;英国行政制度;美国行政制度;日本行政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国行政制度进行简要比较。

二、组卷原则在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所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范围之内命题,同时形成性考核作业和期末模拟试卷也是重要的考试依据,根据本课程的教学要求,既注重知识的覆盖面,又突出重点。

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20%、50%、30%。

试题中各种层次要求比例为:了解:10%,理解:40%,掌握:50%。

三、试题类型本次考试的题型分四大题,分别是:不定项选择题、判断分析题、简答题和论述题。

1. 不定项选择题12小题,每题2分,共24分。

2. 判断分析题4小题,每题5分,共20分。

3. 简答题4道题,每题10分,共40分。

4. 论述题1道题,每题16分,共16分。

四、考核形式期末考核形式为开卷一纸。

试卷采用百分制。

卷面成绩按80%的比例计算计入课程总成绩。

五、答题时限期末考试时间为90分钟。

六、其它说明无。

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一章导论1.考核目的掌握本课程的的学习方法、基础理论。

2.考核的知识点第一节课程基本内容介绍第二节政府制度的基本分类第三节法国的半总统制第四节瑞士的委员会制3.考核要求掌握:政府制度的基本分类;民主制的内容;比较法美两国总统制理解: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单一制和联邦制;民主制和独裁制;内阁制与总统制委员会制了解:影子内阁;第一部分英国行政制度第一章英国行政制度的历史源流1.考核目的理解英国行政制度的历史源流;尤其掌握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并了解议会改革前夕的政治状况。

2.考核的知识点第一节中世纪的身份统治第二节君主专制时期第三节革命之后第四节议会改革前夕的政治状况第五节责任内阁制的形成3.考核要求掌握:责任内阁制的形成理解:英国行政制度的历史源流了解:议会改革前夕的政治状况第二章行政环境:英国议会简介1.考核目的掌握下院的职能、组成和任期;理解上院改革的特点、意义及存在问题;了解下院选举制度的改革。

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及其理论渊源

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及其理论渊源

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及其理论渊源
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始于19世纪末,伴随着议会法案的通过和地方政府体系的建立而逐步完善。

地方自治的核心理念是让地方居民有更多的权力和责任来管理本地事务,并且能够更好地反映当地社区的需要和利益。

地方自治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但英国地方自治的现代形式则源自19世纪初的工业革命和城市化。

当时,城市规模急剧扩大,城市负担和管理任务也变得更加庞大,因此英国政府开始探索一种更加有效的地方管理模式。

最早的地方自治法案可以追溯到1835年颁布的《城市管理法案》,该法案正式建立了市政委员会和地方议会体系,这些机构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城市公共服务的管理。

在此基础上,英国政府陆续通过了一系列地方自治法案,包括1888年的《县政法案》、1894年的《市政法案》和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案》等。

除了法律制度的建立,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还受到一些学术理论的影响。

其中最重要的学派是“社会学校”,这一学派关注社会问题和社会交互,强调社区参与和共同管理的重要性。

马克斯·韦伯和T.H.格林等学者也对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总之,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和理论源远流长,其历史和现代发展均对世界各国的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比较美、英、法、日等国的地方政府制度

比较美、英、法、日等国的地方政府制度

分析比较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地方政府制度地方制度是一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制度反映了一个国家地方政权的组织状况及其与公民的关系,与一国公民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般认为,从内容上看,地方制度是关于地方政府结构和职权、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与当地居民关系等方面的制度,尤其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地方制度中占重要地位。

而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地方制度是“地方政治制度”的简称,即有关地方政府的制度。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自己领土范围内划分行政区域,建立地方政府。

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等具体国情不同,使得各国的地方政府制度形态也必然存在着差异。

美、英、法、日等国都施行的是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但在地方政府制度方面却各有各的特点。

以下就具体介绍英国、美国、法国和日本四个国家的地方政府制度。

自从1964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政治系主任奥德福教授提出地方政府的四种模式,即英国型地方政府、法国型地方政府、苏联型地方政府和传统型地方政府后,世界各国的学者也相继提出了自己的地方政府制度模式,但无论哪个学者的理论,几乎都包含英国型地方政府制度这一项目,可见英国地方政府制度的典型性和重要性。

一般认为英国地方政府制度是一种以地方议会为中心的分权制地方制度,英国地方政府对于以立法形式的中央控制是相对独立的,一个地方政府机构几乎不受其他地方机构组织的监督。

英国地方政府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地方自治制度历史悠久,其间经历了复杂的发展变化,但地方自治的观念由来已久、深入人心。

(2)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律范围内负责广泛的地方事务。

(3)地方政府以地方议会为核心的代表机关,地方议会由民选的议员组成,但地方议会中的各种委员会是实际处理议会事务的机构,并由议会任命各种常任官员,组成执行部门,处理日常事务。

(4)在中央,没有单独设立统一负责地方政府事务的部门,而是按地区分别设立主管部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实行的地方制度和自治程度不尽相同。

英国地方政府组织体制的发展与演变

英国地方政府组织体制的发展与演变

英国地方政府组织体制的发展与演变1.定义和分类1.1 定义非政府组织一词来自国外。

[2]据考证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的一份重要文件里,[3]当时主要指那些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中立作用的非官方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救助儿童会等,后来成为一个官方用语被广泛使用,泛指那些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具有一定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因同期举行的“世界妇女非政府组织论坛”,而使非政府组织这一词汇在中国推广开来。

[4]从字面上看,非政府组织一词指的是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但由于约定俗成,这一概念中并不包括企业等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包括家庭等亲缘性的社会组织,也不包括政党、教会等政治性、宗教性的社会组织。

相对于企业、家庭、政党和教会等社会组织来说,非政府组织往往更具有公共性、民主性、开放性和社会价值导向。

所以严格说来,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指的是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组织。

[5]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并没有形成通用的、规范的非政府组织的统一定义。

类似的用语还包括“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等等。

事实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不同的组织,往往使用不同的用语并对这些概念有不同的解释。

因此在讨论有关中国非政府组织相关问题之前,需要澄清我们对于这一概念的基本看法。

联合国是最早使用非政府组织一词并赋予它积极的制度性涵义和参与国际公共决策的特殊地位的机构。

在联合国的官方网站上,对非政府组织给出了如下定义:“非政府组织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志愿性的公民组织。

非政府组织面向任务,由兴趣相同的人们推动,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的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和鼓励在社区水平上的政治参与;它们提供分析和专门知识,充当早期预警机制,帮助监督和执行国际协议。

有些非政府组织是围绕诸如人权、环境或健康等具体问题组织起来的,它们与联合国系统各办事处和机构的关系会因其目标、地点和任务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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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地方政府的历史概况英国历史上,1066年诺曼征服之前,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当时,地方政府有郡、百户区、村三级组织。

郡有国王任命的郡长。

百户区有国王任命的百户长。

村则由教会或庄园控制。

郡和百户区最主要的职能是司法审判。

郡法庭每年开庭两次。

百户区法庭每四周开庭一次。

郡长和百户长分别主持法庭。

原则上,每个自由民均可出席法庭,参与审判。

其后,逐渐演变为土地所有者才出席法庭。

法庭依据日耳曼人所“习惯”的行为规范。

这些“习惯”口耳相传,为自由民所承认。

法庭的审判必须得到出席法庭的自由民的认可。

郡长或百户长是主持人,而不是唯一的法官。

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之后,基本上维持了以前的地方组织。

但是,由于实行土地分封制,某些大片土地属于封臣(大贵族)或封臣的封臣,即小贵族。

这样,便使原来的行政区划与贵族封地交错混乱。

一般来说,郡和百户区仍有法庭,但贵族也设有法庭,为封君法庭。

有的封君法庭代替了百户区法庭。

到亨利二世时期(1154年-1189年),国王授权御前会议通过巡回法官对地方法庭和封君法庭实行监督,并受理上诉。

御前会议实际上成为全国最高法庭。

在此之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除了封君封臣的封建义务关系外,几乎没什么联系。

巡回法官的设立,则开始干预地方司法。

国王干预地方司法的原因,除了强化王权的意图外,最主要的则在经济收益上。

英国中世纪的法庭,以罚金为主要惩罚手段。

法庭的罚金,是一批可观的收入。

设立巡回法官,并允许上诉,则可以使大量的罚金落入国王的钱袋。

郡和百户区,在创立之初,基本上是个司法单位。

其行政职能,是逐渐获得的。

在这个过程中,由自由民或土地所有者组成的法庭,也逐渐演变为地方议会。

郡作为行政部门,负责征收税款、维护治安、安排地方各种公共事务等等。

郡议会则选举国会议员和本郡主要官员,如税吏、王权辩护官和监察官,有时候,甚至还会选举郡长。

我国古代地方政府有州、府、县之类的设置。

其中县令、县尉以上官职,便由中央任命,就是所谓“朝庭命官”。

以县级政府来说,其职能便远比英国的郡广泛。

司法权,便体现为“公堂”,没有什么集体审判,是县令一人做主。

中国地方行政权方面,最主要的当然也是税收和治安。

此外,还有很多方面。

如征兵。

皇帝随时可以下令在全国强行征兵,对象是平民。

英国的大小贵族作对国王有封建义务,如果不随国王出征,也许会剥夺封地或处以罚金。

再如劳役、如修运河、筑路或皇帝陵墓。

还有教育。

中国古代有县学,引导士人读四书五经,科举做官。

英国中世纪的教育,主要由教会举办。

另外还有表彰孝子贞妇之类的“教化”作用。

英国地方大权在郡议会,中国古代则在“朝庭命官”。

英国中世纪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相当简单。

司法方面,通过巡回法官、刑事或民事案上诉,统一执行英王颁布的法律。

行政方面,征集国王需要的税金。

其余地方事务国王基本上不管。

由于向地方征税,国王便必须向纳税人征询意见。

英国的传统是,不议政便不纳税,只有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表方能决定是否应该纳税。

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便是因为这个问题。

当时,英国作为宗主国,自以为有权向美洲殖民地征税。

即使税种很少,税率很低,所征的数额没有什么意义,也要征,这样便表明了英国的宗主地位。

但美洲殖民地认为,他们没有代表参加英国议会,因此,英国议会无权决定他们是否纳税。

美洲殖民地的人只承认各殖民地议会,认为这些机关才有权让他们纳税。

结果,双方以武力见分晓。

英国中世纪,英王召集议会的主要目的便是征税。

贵族的议会召集令直接发给他们本人,包括宗教贵族,如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

世俗贵族是公爵、伯爵等等。

平民代表的召集令,发给郡长和市长等官吏。

英国的市镇,是在八世纪以后慢慢成长起来的。

城市通常也有议会,有选举的市政官员。

郡长接到召集令后,通常由郡长提名议员,郡议会通过。

有的郡则直接由郡长任命代表,或者干脆以郡长为代表。

但是,到了十四世纪、十五世纪,平民代表或议员就已经是选举了。

郡长接到召集令之后,通知选民选举日期。

选民有财产限制,乡村选民是自耕农以上阶层。

选举通常在郡府举行。

选举开始后,由治安法官或显赫乡绅提名候选人。

每宣布一个候选人名字,台下的选民便发出“同意”或“反对”的喊声。

待候选人名单宣布完后,由郡长决定当选人。

如果有人对郡长的决定有疑问,那么各候选人的支持者便分开站队,由郡长估计人数,做出裁决。

如各队人数相差不多,难于估算,各队就要从主席台前走过,清点人数。

清点人数后,郡长宣布结果,并把当选人名单上报大法官。

有了这样的开端,后来便发展为选民投票表决。

十九世纪地方政府改革1888年,英国议会通过地方政府法。

该法令把地方行政单位分为行政郡与市镇两大类。

其中行政郡52个。

每个郡设立郡议会,由郡长、议员、议会主席组成。

每三年改选一次,任期满时全部辞职,由新选出的一届接任。

居民人口在5万以上的为郡级城市,设立市议会。

1894年,议会通过地方行政法,把每个郡分为若干区,每个区又分为若干教区。

区和教区均设立民选的议会。

这两项法令还规定了郡、区、教区三级政府的职能。

19世纪初,英国基本完成工业革命,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英国中央政府机构逐渐完善,中央对地方事务的干预也逐渐加强。

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干预。

主要是在中央各部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作用,如济贫、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事务。

英国的济贫事务,在16世纪以前,由教区负责。

教区为无罪贫民设立救济机构,为贫民募捐,由牧师管理。

1572年,议会制定《济贫法》,规定教区承担济贫义务,由治安法官指定不发薪金的教区济贫员负责。

1834年8月,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规定需要救济的贫民必须在济贫院领取救济。

这项法令授权以内政部长代理的一个委员会,即济贫委员会,调查各地济贫状况,监督《济贫法》的实施,制定济贫的具体规定。

1847年,政府成立济贫部,由一名内阁大臣担任大臣,济贫的具体事务虽然仍由地方教区执行,但已受到济贫部的监督控制。

再如教育问题。

英国的初等教育在19世纪以前,是由教会、社会团体、私人慈善家自愿兴办的,偶尔得到政府和一些机构的资助。

1839年4月,成立枢密院教育委员会,管理有关政府拨款经费。

这种对地方教育的拨款,通常要由下院批准。

1870年,议会通过初等教育法,把初等教育的管理交给地方选出的学校管理委员会,负责接受财政部的拨款,并在地方上征收教育税。

1899年成立的教育部,则负责对全国各地的教育问题进行监督控制。

另外如卫生、邮政、农业渔业、警察等事务,中央也设立相关部门或委员会加以监督控制。

英国立法很细,许多具体问题都通过立法解决。

如教育方面,1833年8月,下院批准拨出2万英镑经费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指定地区建造校舍。

1889年,议会通过技术教育法,授权郡议会和市议会举办技术教育,并准许地方征收每英镑不超过一便士的地方税,作为技术教育经费。

立法方案细化到这种程度,英国的中央各部对地方事务的行政干预就很有限了。

通常,中央各部的大臣,是根据本党或该届政府的政策,公众的要求,某些压力集团的利益,制定有关部门的政策,起草议案,推动议案在议会通过。

监督法令的执行情况。

当然,政府也可以通过行政“通告”指示地方,但这种通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同时,行政通告因为没有财政部拨款的支持,事实上往往只是对地方的建议而已。

英国地方政府区划1971年2月,英国政府发表改革地方政府机构的白皮书,向议会提出《地方政府改革法案》。

1972年10月,法案在议会通过。

1974年4月1日,正式实行。

该法案将英格兰划分为6个都市郡,39个非都市郡,一个大伦敦区。

6个都市郡下设365个区,郡、区均有议会。

39个非都市郡下设296个区,又分为8000多个镇或教区。

郡、区、镇或教区三级均有议会。

大伦敦区于1965年正式成立,下设32个自治市和1个伦敦城。

伦敦城是伦敦中心约一平方公里的地区。

32个自治市是按人口大致均分的。

英国地方政府职能英国中央政府所规定的地方政府的职能为“环境的、保护的和对个人的”三类事务。

环境事务指市镇和乡村设施,如桥梁、公路、街道、公共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修,以及环境卫生的管理。

保护事务指警务、消防等。

个人事务指教育、住房、居民卫生和福利事业等。

英格兰的郡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地区规划,管理贸易、运输、道路、教育、公共图书馆等,负责就业和社会服务,任命消防、警察的管理人员。

区政府负责管理住房、用水、市场、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对教区实行宪法监督。

教区负责管理丧葬、体育等娱乐设备、公共厕所、街道照明、停车场、人行道等地方政府组织机构英国的地方议会源远流长,掌握地方的实际权力,国王任命的郡长权力很有限。

发展到现代,中央政府不再委任地方官员,实现了地方议会的一元权力结构。

英国地方议员原来任期为三年。

1972年地方政府改革法案生效后,地方议会议员任期一律改为四年。

其中郡议会和教区议会每四年全部改选。

区议会除郡议会选举年之外,每年改选三分之一。

地方议会每年选举主席一人主持工作,并执行一些礼仪性和行政性的任务。

市议会主席称为市长,一些著名的城市则称为大市长。

地方议会任命各种议员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地方议会负责制定政策和确定原则,各委员会则主要负责各项事务的具体管理。

地方议会下设的委员会有常设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和法定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的职能是长期管理特定的行政事务,如教育、卫生、住宅管理、交通、儿童福利、度量衡等。

临时委员会是为了解决某些临时发生的特殊问题。

法定委员会是根据国会法强制地方议会或授权地方议会设立的管理某些特定事务的机构,如郡议会设立的财务委员会,自治市设立的管理警察的警务委员会等等。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议会为了管理某些共同事务,如警务、供水等等时,便各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机构,称为联合委员会。

各种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为议员,另外雇用有薪金的官员和雇员开展日常工作。

英国现任首相约翰•梅杰在1964年他21岁时,曾作为保守党候选人竞选伦敦郊区兰贝思市的市议员,没有成功。

因为兰贝思是个工业区,工党长期占有优势,市议会为工党控制。

1964年,全市60个议席,工党42席,保守党18席。

1968年,梅杰再度竞选兰贝思市议员。

那一年的全国大选中,争论的主题是反移民法。

由于英联邦的某些国家的居民持有英国护照,按英国原来的法律,可以到英国找工作或定居。

当时有大批这类移民涌入英国,引起英国人的不满。

保守党候选人鲍威尔声称这种非白色人种的大量迁入,将使英国“血流成河”,引起英国人对保守党的狂热支持。

不论保守党领袖希思以及其他候选人是否也是种族主人,他们反正要为保守党投一票。

.结果,这一年兰贝思市的地方选举中,保守党取得前所未有的胜利,60席中得57席,工党惨败,仅得了3席。

保守党选举胜利,在兰贝思执政。

梅杰也成了住房委员会成员,后来升任财会委员会主席、住房委员会副主席。

1969年,任住房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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