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号文件(各项待遇简表)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申报2011年省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申报2011年省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鲁农科技字[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厅关于申报2011年省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通知(鲁农科技字〔2011〕15号)各市农业局(农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2011年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发布的《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鲁农科技字〔2011〕8号)规定,现就申报2011年省农牧渔业丰收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数量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省丰收奖)是面向我省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机等领域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主要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2个奖项。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的范围为:2008年至2010年完成并经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鉴定或委托鉴定的项目。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合作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合作团队,实行限额申报,每个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限报1个。
二、申报材料(一)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的材料包括:申报书(见附件1-1);主要完成人情况表(见附件1-2,须原件);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须原件);成果应用证明(见附件1-3,须原件);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书(或实施方案);其它有关试验总结材料。
全套材料一式2份并装订成册。
同时,上报《2011年省丰收奖成果奖申报情况简表》(见附件1-5)25份。
(二)申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的材料包括:申报书(见附件2-1);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见附件2-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见附件2-3);工作总结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全套材料一式2份并装订成册。
有关申报表格式等资料请从山东省农业信息网()上下载,经济效益的计算按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经济效益计算办法》口径执行。
薪资核算管理办法

XX 有限公司薪资核算管理办法1 •制定目的为完善薪资核算流程、明确相关人员职责、确保薪资核算准确、准时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 公司薪资核算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及人员。
3.职责分工3.1总经理:薪资核算管理办法及月度薪资汇总表的批准;3.2绩效薪酬部:制度制定、宣导、解释,数据汇总及月度薪资核算;3.3财务中心: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审核月度薪资表及相关附表,并发放月度工资;3.4各中心、子公司:提交相关数据、审核所属人员的月度岀勤、异动及其他相关绩效考核类的薪资; 4•正文内容4.1基础数据收集4.1.14.1.2数据提交要求XXXX 有限公司文件XX[2011]号重要文件数据提交流程月度薪资核算基础数据是薪资核算是否准确的决定性因素,各数据提交主要及次要责任人在提交、审核相关数据时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月度薪资核算数据提交简表及附件提交相关数据,确保数据提交及时、准确。
4.2薪资核算项目4.2.1绩效薪酬部在收到并审核各中心、分部、大区、部门提交的基础数据后,参照经公司审批后的绩效、薪资类制度、办法,就下表所列各薪资项目进行核算;薪资执行月薪制,即薪资采用按月核算,应发薪资一律以元为单位,元以下的金额以四舍五入计算。
4.3核算进度控制薪资支付及申诉4.5.1每月15日为薪资发放日,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放。
4.5.2支付方式4.521公司采取银行代发薪资的方式(指定的补贴除外)支付工资,凡公司人员均需在入职时提交指定银行的银行卡,作为工资卡使用;4.522因客观原因需由他人代领的,须由本人填写《代领工资委托书》,并由代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被代领人身份证复印到财务中心岀纳处领取。
4.5.3工资条发放4.531工资发放当日内,绩效薪酬部将各门店的工资条,通过公司内部0A系统发送至门店店长的邮箱;4.5.3.2门店店长在收到绩效薪酬部发放的工资条后,必须立即告知本店所有人员;4.5.3.3职能部门人员须由本人到绩效薪酬部领取本人工资条并签名,不得代领。
南京市鼓楼区特殊工时申请所需材料9南京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

宁人社规〔2011〕8号签发人:朱志宏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产业集团(公司)、开发区,各有关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企业特殊工时审批办法通知抄送: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5月29日印发共印100份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向工商注册登记申请地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政辖区内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企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
第二章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认定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完整word版)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注1: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注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注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注(1):伙食费,交通食宿费,住院治疗工伤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未住院期间,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注(2):医疗费,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注(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月)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注(4):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核定注(5):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注(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2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教人【2011】8号文件全文

教⼈【2011】8号⽂件全⽂教⼈【2011】 8 号⽂件全⽂更新时间:2013-11-2 来源:互联⽹作者:佚名点击:7660次教⼈【2011】 8 号教育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2011]8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长期以来,⼀些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使⽤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学尤为突出。
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当前,教师⽤⼈制度和社会环境发⽣了较⼤变化,⼀些地⽅的探索积累了⼀定经验,为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创造了更加有⼒的条件。
根据《国家中长期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国提⾼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为本,建⽴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辞退补偿、纳⼊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
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教师公开招聘范围。
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多途径转岗使⽤。
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勤和⽣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未被招聘使⽤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实际代课时间给予⼀次性经济补偿。
新人社发{2011}153号 关于规范“保留地区补贴” 发放标准的通知(附:工资规范表)

新人社发(2011)153号----------------------------------------------------------------------------关于规范“保留地区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9年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9)79号)的意见,自治区原发放的“六项津贴”合并为“保留地区补贴”一项,并入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作为生活性补贴子项目单列,不再与工作年限和工资挂钩,标准不再调整。
为简化计算方法、提高管理效率,现将“六项津贴”进行统一规范,并就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六项津贴”合并为“保留地区补贴”一项,并按不同艰苦类区分职务确定统一的“保留地区补贴”标准,各类区“保留地区补贴”标准见附表。
各职务层次工作人员现有“六项津贴”标准,低于“保留地区补贴”标准的执行统一标准;高于“保留地区补贴”标准的部分继续保留。
(二)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调入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转业和复员到地方的军队干部和复员军人均按统一的“保留地区补贴”标准执行。
(三)2011年11月30日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其“保留地区补贴”仍执行原标准。
(四)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表:各类区规范后“保留地区补贴”标准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表:各类区规范后“保留地区补贴”标准表职务/岗位二类三类四类五类路雷国家级副职11101160省部级正职97010201060省部级副职840890920厅局级正职720760790855990厅局级副职610640*********县处级正职510540565610700县处级副职430455475515595乡科级正职360375395425490乡科级副职320335355385445科员280295310335390办事员245260275295340高级技师310330345370430技师275290305325380高级工220230240260300中级工200210220240275初级工185195205220255机关普通工185195205220255一级职员97010201060二级职员840890920三级职员720760790855990四级职员610640*********五级职员510540565610700六级职员430455475515595七级职员360375395425490八级职员320335355385445九级职员280295310335390十级职员245260275295340一级岗位8408909209901100二级岗位720760790855990三级岗位635675705765890四级岗位580610640690805五级岗位510540565610700六级岗位450475495535615七级岗位405430450485560八级岗位360375395425490九级岗位330345365395455十级岗位305325340380430十一级岗位285300315340395十二级岗位270285300325375十三级岗位245260275295340技术工一级310330345370430技术工二级275290305325380技术工三级220230240260300技术工四级200210220240275技术工五级185195205220255事业普通工185195205220255。
天津市2011年度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相关待遇调整标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240元,增幅为12.5%,月平均工资为3520元,日平均工资为161.8元,小时平均工资20.2元。
2011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9720元,月平均工资为331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
二、2011年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032元,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增幅为12.5%,计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此为准。
三、2012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520元计算。
四、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9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2023年相关待遇简表

2023年相关待遇简表一、工资待遇1.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职位和工作经验确定,具体数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定。
2. 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发放,具体数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定。
3. 加班工资:根据员工加班时数和加班补偿政策计算,具体数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定。
4. 岗位津贴: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条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定发放标准。
二、福利待遇1.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具体缴纳比例和金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住房公积金:根据员工工资基数和缴纳比例计算,具体数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定。
3. 健康体检:公司每年为员工提供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机会,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4. 节假日福利:公司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放假,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或调休。
5. 员工旅游: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员工旅游活动,为员工提供放松和交流的机会。
三、培训发展1. 内部培训: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培训课程,提供员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机会。
2. 外部培训: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课程,提供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3. 职业发展:公司为员工提供晋升和职业发展的机会,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评估和晋升。
四、其他待遇1. 员工关怀:公司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健康管理等服务。
2. 节日福利:公司在重要节日为员工发放礼品或福利,以表达对员工的关心和祝福。
3. 员工活动:公司定期组织员工活动,如篮球比赛、团建活动等,增强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以上为2023年相关待遇简表,具体待遇标准和政策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规定为准。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0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1年度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540元,增幅为12%,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日平均工资为143.8元,小时平均工资18元。
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586元,增幅为14.7%,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
二、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128元和4299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73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1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2年养老保险缴纳在企业缴纳数值
低:2006元
高:10560元
个人柜台缴纳数值
养老低:2106元
养老高:5060元
医疗:2200元
社平3520元
大额救助: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