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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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十级工伤赔多少

上海十级工伤赔多少

上海十级工伤赔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工伤赔偿金=工伤伤残程度等级×伤残津贴期限工资×伤残津贴比例+丧葬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中:
1. 工伤伤残程度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分为1至10级,数值越大,伤残程度越严重。

2. 伤残津贴期限工资是指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 伤残津贴比例由伤残等级决定,具体比例由当地工伤鉴定委员会规定。

4. 丧葬费是指因工导致死亡的,由劳动者的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亲属。

5. 医疗费是指因工导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对工伤造成伤残等级评定为1至4级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7. 就业补助金是指对工伤造成伤残等级评定为1至3级的劳动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8.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对工伤导致的劳动者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供养亲属。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的约束,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以上就是上海十级工伤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以上是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简表。

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以下将详细介绍上海市工伤保险的待遇内容。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补助金的数额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工资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

二、工伤医疗费用劳动者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100%。

三、工伤津贴当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治疗时,将获得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标准为劳动者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的80%,待遇期限为治疗期限的80%。

四、工亡抚恤金当劳动者因工伤不幸遭受死亡时,其家属将获得工亡抚恤金。

抚恤金的数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基数和供养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

五、丧葬补助金当劳动者因工伤不幸去世时,其家属将获得丧葬补助金。

补助金的数额根据当地规定确定,用于支付丧葬费用。

六、康复费用当劳动者因工伤需要进行职业康复时,将获得康复费用。

康复费用包括职业康复技能培训费用、康复器具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当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治疗时,将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资的标准为劳动者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待遇期限为治疗期限的80%。

八、其他补助除了上述待遇外,劳动者还有可能获得一些其他的补助。

比如交通费补助、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和发放条件由当地政府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涵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只有在发生工伤时,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希望这份简表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了解。

上海工伤赔偿计算表

上海工伤赔偿计算表

上海工伤赔偿计算表
工伤赔偿计算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计算因工伤导致的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的赔偿金额。

下面是一份简单的上海工伤赔偿计算表,供参考:
一、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1.一级伤残:根据工人每月工资和伤残程度进行计算。

2.二级伤残及以下:根据工人每月工资、伤残程度和赔偿期限进行计算。

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计算方法: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工人月平均工资×赔偿比例×赔偿期限;
(2)工人月平均工资×赔偿系数。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人每月工资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计算。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工人的被扶养人以及父母双方都没有工作能力的,按照每年一定比例的工人月平均工资×被扶养人数计算;
2.工人的被扶养人中,有工作能力的按照每年一定比例的工人月平均工资×被扶养人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的工伤赔偿金额还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和具体法律法规的限制。

因此,在进行工伤赔偿计算时,最好咨
询专业的法律机构,以便获得准确的赔偿金额。

此外,工伤赔偿计算表仅供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计算。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上海市XX年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XX年x月x日编制项目计算基数待遇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备注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用人单位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费、转院所的;经批准到外省市就医的,食宿费每人每天元;交通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费按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1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保基金%社保基金符合国家和本市“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期间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到十级2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社保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社保基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国家规定标准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50% 40% 30%医疗终结完全护理护理费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一级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级四级本人工资27个月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本人工资25个月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社保基金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1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85%关于劳动关系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社保基金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2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四级本人工资75%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五级六级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18个月 16个月 70% 60%社保基金1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23个月本人工资 21个月一至四级每月伤残津贴一级二级三级本人工资 90%本人工资 80%用人单位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1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五五级至六一次性工伤级医疗补助金六级五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上年度市平工资 18个月关于劳动关系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15个月 18个月 15个月社保基金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用人单位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九级十级七级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上年度市平工资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12个月 9个月 6个月 3个月 12个月 9个月 6个月3个月社保基金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此职工本人工资每月40%三项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其他亲属孤寡老人孤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本人工资每月30%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保基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摘要:1.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概述2.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3.如何在上海市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4.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5.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策略和建议正文: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概述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是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概括和总结,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内容。

为了让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文将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详细解读,并为大家提供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指南。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康复治疗费用报销、辅助器具费用报销等。

在上海市,工伤职工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全额报销。

2.伤残待遇伤残待遇主要包括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分别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

3.工亡待遇工亡待遇主要包括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上海市工伤保险规定,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同时,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如何在上海市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稳定后,所在单位应当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审核审批:所在单位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1.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新发生的工伤享受相应待遇。

闵行区工伤赔偿标准表

闵行区工伤赔偿标准表

闵行区工伤赔偿标准表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闵行区的工伤赔偿标准表:一、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标准:1. 伤残等级为一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12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2. 伤残等级为二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11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3. 伤残等级为三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10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4. 伤残等级为四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9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5. 伤残等级为五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8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6. 伤残等级为六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7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7. 伤残等级为七级的,按照工伤赔偿金6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8. 伤残等级为八级及以下的,按照工伤赔偿金5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

二、因工作造成的职业病赔偿金标准:1. 一级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12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2. 二级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11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3. 三级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10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4. 四级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8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5. 五级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6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6. 六级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4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7. 七级及以下职业病患者,赔偿金按照工伤赔偿金3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计算。

三、因工致残并享受待遇的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1. 一级伤残的,月生活补助金为400元;2. 二级伤残的,月生活补助金为350元;3. 三级伤残的,月生活补助金为300元;4. 四级伤残的,月生活补助金为250元;5. 五级伤残的,月生活补助金为200元。

以上是闵行区的工伤赔偿标准表,具体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资讯,请咨询相关部门或法律机构。

(完整word版)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完整word版)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注1: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注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注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注(1):伙食费,交通食宿费,住院治疗工伤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未住院期间,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注(2):医疗费,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注(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月)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注(4):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核定注(5):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注(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2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022年度上海市工伤保险项目赔偿标准

2022年度上海市工伤保险项目赔偿标准
护理费、交通费、直接财产损失、等
护理费可以参照医院的收费单
交通费自己主张
直接损失自己主张
按照2022市平均工资11396、员工工资10000的标准:
工伤九级拿到的固定部分数额:226752
工伤十级拿到的固定部分数额:138376
其余费用看实际支出及停工留薪期长短
2022年度上海市工伤保险项目赔偿标准
一、参保工伤职工医疗期间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待遇项目
项目
支付金额
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符合标准全额付
伙食补助费
沪人规【2018】12号:30元/天/人(截止到23年3月1日)
异地就医交通补费
上海本地医疗的无这项
停工留薪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9个月工资
十级:7个月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终止劳动关系时候支付)
九级:6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十级:3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时距退休不足5年的,没减1年,补助金递减2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6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十级:3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时距退休不足5年的,没减1年,补助金递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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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用工单位承担:
注1: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注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注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
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注(1):伙食费,交通食宿费,住院治疗工伤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未住院期间,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注(2):医疗费,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注(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月)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注(4):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核定
注(5):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

注(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2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后,其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执行,享受本表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补足差额。

2012年工伤死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元。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
2,丧葬费,25986元。

【6个月,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核定。

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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