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商务部权限)

合集下载

解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解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解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09-01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日益多样化,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逐步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新兴方式。

鉴此,2003年3月原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以下称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

该规定规范了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不同组织形式及所有制的企业并购行为,在相对完整的意义上建立了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

作为境内外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法规之一,国内外的很多媒体纷纷对《并购规定》进行了评述和解读。

但由于该规定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复杂性,笔者发现,对同一问题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在众多文章中也难免存在误导性的评述。

现笔者结合自己在起草和执行《并购规定》遇到的主要问题,提出对《并购规定》的分析和理解。

从总体上看,《并购规定》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结果是导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为将外资并购纳入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体系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和程序,此为《并购规定》的主线。

抓住了这条主线,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并购规定》中的具体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一、《并购规定》所规范的并购方式有哪些?根据《并购规定》第二条,该规定适用于两种并购方式。

一是股权并购,二是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亦称“目标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理解股权并购时应注意:1)目标公司限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购买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股权适用1997年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2)股权式并购的目标公司必须是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等非股权式企业可以在进行公司制改造以后,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并购交易;3)股权并购包括外国投资者直接从境内公司的股东手中购买股权和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的增资两种情况。

国办发 〔2011〕6号 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 〔2011〕6号 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逐步增多,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一)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1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3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

4 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包括下列情形:1 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 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 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境外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公司审批文件(商务委员会)(五篇模版)

境外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公司审批文件(商务委员会)(五篇模版)

境外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公司审批文件(商务委员会)(五篇模版)第一篇:境外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公司审批文件(商务委员会) 境外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公司审批文件(商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1-10-1 14:26:29 来源:本站境外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公司报送文件目录1、我国使领馆和境外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认证、公证证明文件。

2、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意见(并购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

3、有权环保部门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4、有权国土部门同意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

5、工商名称预核准通知单(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6、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规定,有权发改委的核准通知。

7、经营范围涉及服务业领域特殊行业,有权部门出具的前置许可文件。

8、商务部关于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批复。

9、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颁发资质或许可的,报送有关的资质许可文件或证件。

10、转报机关就该项目是否存在商务部可能依法撤销或责令修改并购批件的情况说明。

11、依法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

1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公司报送文件目录。

13、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请表。

14、境内公司主体资格审核申请表。

15、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1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17、拟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18、拟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19、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0、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21、境内外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22、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23、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

24、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资产价值的评估结果。

25、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

司法考试:第10讲 第二章第六节:企业并购法律实务(新版)

司法考试:第10讲 第二章第六节:企业并购法律实务(新版)

第六节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一、企业并购概述(一)企业并购的概念企业并购一般是指企业的兼并和收购。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所谓获得控制权,就中国的上市公司投资者而言,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权;(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例题•多选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表明投资者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有()。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B、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答案:AB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企业并购的方式101、股权并购;2、资产并购【例题•多选题】企业并购的主要方式有()。

(2010年)A、股权并购B、产品并购C、资产并购D、品牌并购答案:AC(三)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别1、交易对象和交易主体不同;2、对目标企业要求不同;3、履行的法律程序不同;4、并购后整合难度不同;5、适用法律不同。

(1)股权并购首先适用《公司法》和《证券法》,然后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2)而资产并购主要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只在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上适用《公司法》。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修改依据】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2009)【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8.08【实施日期】2006.09.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二00六年八月八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流程

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流程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二、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1)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1、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境内公司股东初步谈判,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若有并购意向,起草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拟定双方合作步骤、基本合作框架等内容。

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债权债务、或有负债、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内公司进行审计。

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财务风险。

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进行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2)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本1、针对收购特点和关注问题,由律师草拟并购合同草案,提供给境内公司股东充分讨论,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

某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后外资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的19%。下列说法中,正确

某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后外资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的19%。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若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B. 若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C.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完成后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D.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无须履行审批程序
答案:
A,B,C
分析: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因此选项A和选项B是正确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如果低于的,除立法、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不管外资比例是否低于2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均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办事指南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3日行政事项名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港澳台投资者参照适用)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发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修订发布);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四、《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发布);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发布);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修订发布);八、《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发布);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30日发布);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10号,2006年8月8日发布);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一、鼓励类、允许类的并购交易额在3亿美元以上,限制类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并购事项;二、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行业;三、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企业;四、外国投资者(包括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为支付对价并购境内企业。

申请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的,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提供中文译本):一、非跨境换股方式的并购(一)股权并购情况下需提交如下材料:1、地方商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请示;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其在华已投资情况、在相关行业市场的表现情况、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行业市场表现情况,以及不满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1条的说明或已按第51条的规定进行了相关申报的说明;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的外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6、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所投资企业的清单(注明股份比例)及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10、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拟转让股权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11、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12、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协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13、涉及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准、登记文件;14、土地管理、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并购增资额超过3亿美元(包括3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性企业或并购增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包括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生产性企业,应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核准文件;1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6、并购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提供:1、当事人有关该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包括境外股权或交易结构等;2、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所作的解释;17、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8、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19、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外国投资者并购(入股)境内企业流程

外国投资者并购(入股)境内企业流程外国投资者并购(入股)境内企业流程区县商务委工作权限: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2.不涉及基建或房地产及外汇综合平衡的项目。

3.不涉及宏观调控、市场准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涉及免税进口设备的项目。

4、被并购境内企业应为非外商投资企业;5、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公司与被并购企业没有关联关系;6、并购相关企业不涉及限制类项目,不涉及重点行业、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8.关于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的通知9.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7.10.31日)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1、报送文件目录;2、外方投资者与法律文件送达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3、被并购境内企业申请书原件〈参考文本〉(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4、办理变更事项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5、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书原件(相关当事人签字);6、被并购境内企业股东会决议原件;7、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须股东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如中方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7、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协议书原件;8、境内合法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企业出具的评估报告;9、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10、外国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投资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果外方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商务部外资项审批备案权限清单

服务业
专项规定明确须由省商务厅审批以外的其它项目。
注:各县(市、区)指有审批权的县(市、区)
并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明确须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
备案内容
备案方式
房地产业
电子数据,经省商务厅向商务部备案
宏观调控行业
电向商务部备案
投资性公司
书面并电子数据,经省商务厅向商务部备案
创投公司
书面并电子数据,经省商务厅向商务部备案
省商务厅外资项目审批权限清单
审批内容
审批权限
说明
制造业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以及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项目中的股份公司、并购、股权出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省商务厅审批的并购项目的变更事项已放到各设区市、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县、(市、区)。
商务部外资项目审批、备案权限清单
审批内容
审批权限
制造业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允许类项目,以及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服务业
电信(基础电信、跨省增值电信)、直销、民航、铁路货运旅行社的出境游、资产重组处置、金融信息服务、殡葬、电影技术等;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融资租赁、投资性公司、创投及管理、非油气采矿、非油气矿产勘查、主题乐园、基础设施等。
省级经济开发区外资项目审批权限清单
审批内容
审批权限
制造业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服务业
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专项规定明确须由省商务厅审批以外的其它项目。
注:包括各类省级开发区(园区)、国家高新区
各县(市、区)外资项目审批权限清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事项名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港澳台投资者参照适用)(试行)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发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修订发布);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四、《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发布);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发布);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修订发布);八、《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发布);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30日发布);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10号,2006年8月8日发布);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一、鼓励类、允许类的并购交易额在3亿美元以上,限制类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并购事项;二、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行业;三、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企业;四、外国投资者(包括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为支付对价并购境内企业。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的,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提供中文译本):一、非跨境换股方式的并购(一)股权并购情况下需提交如下材料:1、地方商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请示;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其在华已投资情况、在相关行业市场的表现情况、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行业市场表现情况,以及不满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1条的说明或已按第51条的规定进行了相关申报的说明;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的外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6、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所投资企业的清单(注明股份比例)及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10、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拟转让股权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11、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12、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协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13、涉及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准、登记文件;14、土地管理、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并购增资额超过3亿美元(包括3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性企业或并购增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包括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生产性企业,应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核准文件;1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6、并购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提供:1、当事人有关该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包括境外股权或交易结构等;2、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所作的解释;17、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8、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19、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二)资产并购情况下需提交如下材料:1、地方商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请示;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其在华已投资情况、在相关行业市场的表现情况、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行业市场表现情况,以及不满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1条的说明或已按第51条的规定进行了相关申报的说明;3、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4、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的外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5、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6、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向债权人所发的通知、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公告的证明文件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8、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10、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拟转让资产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11、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12、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协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13、涉及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准、登记文件;14、土地管理、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并购增资额超过3亿美元(包括3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性企业、或并购增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包括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生产性企业,应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核准文件;1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6、如并购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应提供:1、当事人有关该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包括境外股权或交易结构等;2、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所作的解释17、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8、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19、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二、跨境换股并购(一)涉及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下,应提交如下材料:原则批复(审核)所需文件:1、地方商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请示;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特殊目的公司的基本情况、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行业市场表现情况,以及不满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1条的说明或已按第51条的规定进行了相关申报的说明;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的外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6、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7、所涉及的境内外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所投资企业的清单(注明股份比例)及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10、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拟转让股权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情况,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11、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12、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协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13、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4、并购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提供:1、当事人有关该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包括境外股权或交易结构等;2、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所作的解释。

15、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16、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出具的并购顾问报告;17、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注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住所、股东持股比例);18、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19、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20、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注:如属境内自然人持股,提供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即可);2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22、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23、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24、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25、如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须增加报送:①该境外公司的开业证明和章程;②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被并购的境内公司股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26、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27、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28、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