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若干问题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
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一)国别(地区)投资环境;(二)国别(地区)安全状况;(三)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四)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五)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六)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条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第七条核准程序(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浅析--以N集团公司为例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浅析—以N集团公司为例黄丽萍摘要:“一带一路”是我国提出的一个搭建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繁荣平台的倡议。
国有企业是贯彻实施“一带 一路”方案的中坚力量,这些年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模持续上升,同时也面临着较大风险。
衣文拟通过分析N集团公司 在对外投资中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而提出应对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风险浅析―、引言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优化中国投资全球布 局、促进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和条 件。
N集团公司也有很多境外投资项目,如下属的X集团成功 并购世界排名第三的泰国T公司,成为全球最大的天然橡胶 全产业链经营企业,2019年生产天然橡胶75.89万吨。
目前N集 团公司已在境外投资建设了47个热作生产经营项目,境外总 资产达60亿元。
下一步N集团公司还将继续深化与东盟及非 洲国家合作,以食用酒精、剑麻、甘蔗.橡胶等为切人点,建设 一批境外农产品加T示范企业,努力成为中非农业合作的国 家队,为“一带一路”建设作出贡献。
但是,我们也要深知,国际社会环境瞬息万变,境外投资 风险巨大,境外国有资产安全是每个“走出去”企业必须重点 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统计公报》,2020年,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7 598亿 元,折合1 102亿美元。
其中,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金融类 直接投资额178亿美元,增长18.3%。
然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 效益并不乐观,而且投资规模越大,对外投资风险也越大,这些 年来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
所以国有企业要 加强对境外企业财务和投资成本风险控制,强化境外投资信息 化管理,控制对外投资成本,确保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类型相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境外企业除面临一般的经营风险 外,还可能面临所在国政治格局调整、地区局势冲突、经济动 荡、金融法律危险、恐怖主义威胁等诸多风险和挑战。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

汇报人:日期:•境外直接投资概述•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框架•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程序•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目•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案例分析录境外直接投资概述境外直接投资的定义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直接投资的动机境外直接投资可分为新建企业和并购两种形式。
新建企业指在境外目标市场独立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并购则指收购或兼并目标市场的现有企业。
按投资动机可分为市场寻求型、资源寻求型和技术寻求型等。
市场寻求型投资主要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开拓新市场;资源寻求型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目标市场的资源,如能源、矿产等;技术寻求型投资则是为了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扩大市场份额获取资源引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规避贸易壁垒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框架03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要求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定01境外直接投资的定义和分类02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程序1国务院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定23对特定行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如金融、能源等。
境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规定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财务税收政策,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
境外直接投资的财务税收政策对解决境外直接投资争议的相关规定,如仲裁、诉讼等。
境外直接投资的争议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境外直接投资的规定涉及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境外直接投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政策涉及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政策,如财政支持、金融保障等。
与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境外直接投资中的应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程序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以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尽职调查国有企业应对境外投资目标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管理团队、法律风险等。
内部审批投资决策前,国有企业需要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核。
国有企业集团境外投资风险规避问题探讨

国有企业集团境外投资风险规避问题探讨李黎(河南民航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郑州450000)摘要:近年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迅猛增长,据商务部统计,截止2011年底,中国对外投资累计额达3220亿美元,投资涉及世界178个国家和地区。
有研究显示,过去20年里,全球大型企业兼并案中,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比例不到50%。
根据商务部统计,中国企业海外投资65%都陷入亏损。
从案例分析的结果看,近年来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受损的风险在于:工会及利益相关者风险、法律风险、环保风险、政治风险与文化风险。
2012年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走出去’的企业”要“规避风险”。
政府工作报告中反复提及海外投资的风险问题,凸显这一问题的迫切性。
在当前,海外投资特别是跨国并购已成为中国企业的“高危游戏”,损失率之高已大大超过国内市场上的正常水平。
国际上一次次投资失败案例提醒我们,境外投资有风险,进行投资须谨慎。
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问题探讨中图分类号:F830. 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2)24-0001-01目前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常有发展. 2008年到 2010年 6月之间我国国有企业海外并购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
这期间统计的国有企业海外并购120例,涉及金额 6000亿元人民币,其中这里面有 80%的海外并购是由国有企业发起的。
国有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案例数量不少,这警示着人们国有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谨慎对待。
中投集团因为试图投资摩根士丹利和黑石集团导致账面直接损失 30亿美元 TCL海外投资损失。
从目前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国有企业实施海外投资不容乐观。
国有企业要想真正的走出去,在海外完成投资,并且取得良好的收益,就必须强化自身的风险意识,时刻警惕可能在海外并购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1 当前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失利原因1.1 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一些国有企业在企业财务、销售以及仓库管理方面并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没有能够形成良好的相互牵制以及制约的机制,这造成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成为了应对检测和进行宣传的摆设,对内起不到很好的制约作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各中央企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有效规避境外投资风险,增强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针对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和近期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新情况与问题,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内部投资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规范约束境外投资活动。
明确境外投资各阶段企业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细化境外投资决策和管理流程、具体实施步骤,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完善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和激励办法。
重点加强关于境外投资财务监督、审计和监察方面的制度建设。
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对本公司所有境外投资活动负责,加强对所属公司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拨、境外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约束机制。
二、加强境外投资决策管理各中央企业要坚持投资决策的程序性,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境外投资决策必须按照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发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的作用。
境外投资活动应服从企业的总体战略部署和规划安排。
企业应在三年滚动发展战略和规划中对本企业国际化战略和境外投资规划进行阐述,并将境外投资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境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业,不符合主业的境外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投资,如确需投资的,须事先报国资委审核。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ACCOUNTING LEARNING171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姜金冬 浙江省振兴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国有企业需要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
鉴于此,国有企业需要提高自身实力,加强企业管理,而投融资管理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投资和融资能够帮助国企实现更多利益。
但是,对于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投融资管理的问题还是比较大的,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解决企业的长期发展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针对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问题;对策引言众所周知,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可以借助投融资管理提高经济实力。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法律约束和团队管理的协作才行。
如果不能这样,国有企业的经营可能会受到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会是负面的。
所以,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发展得又快又好,有必要对市场进行分析,并且了解投融资业务中的风险,采取可防可控的措施,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进行投融资管理,不仅要提高工作质量,还要提高工作效率。
一、国有企业投资和融资存在的问题分析(一)国有企业融资市场体系不完善在国有企业投融资的过程中,理论上是有多重融资模式可供选择。
然而,在我们可以看到,实际情况却不太乐观。
多数国有企业的融资模式并不完善,主要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融资风险会大大增加。
国有企业融资市场体系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过度地依赖于银行贷款,必定会受到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干扰,这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该体系的不完善,国有企业在一些项目投资的时候,融资风险增加,不能够很好地进行项目投资资金的有效筹集。
鉴于此,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大大增加。
除此之外,投融资的分析和估算的缺乏也是一个问题。
对于一些国有企业而言,其在投资规模和投融资时机等方面缺乏妥善的考虑,导致融资盲目,给这类企业造成更高的融资风险,增加了潜在的融资成本。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开放性和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本文简要概述了我国国有企业投资概念及发展历程、状况,从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两个方面探讨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一些对外投资的失败经典案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中的问题,最后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视角,有针对性地对如何提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水平提出了一些措施建议,为对外开放新形势下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实现参考和理论借鉴。
【关键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问题;对策一、概述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国有企业取得了很大发展,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不断增强,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结构日益高端化。
就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末我国企业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已经高达1180亿美元,同比增长14.7%,不但再创历史新高,而且实现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连续13年增长,且年均增幅高达33.6%。
与“十一五”相比较,我国“十二五”期间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增加了1.3倍。
同时,国有企业对国(境)内的子公司及其项目的投资也不断增多,促进了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力通讯等行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和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在积累了较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经验的基础上,也经历了不少令人痛惜和警醒教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国资委等已经对涉案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其中暴露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问题值得人们深刻反思和积极警醒,并要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还将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和挑战。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1.政府监管(1)政府监管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外投资意识不断增强,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对国际国内社会的贡献率不断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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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若干问题
本文希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律师实务,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投资架构、交易流程和中国境内审批程序进行介绍,供有意进行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参考。
一、境外投资架构
(一)直接和间接投资架构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架构主要有以下两种:
1.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1)。
2.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其控制的离岸公司(可以设多层离岸公司)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2)。
(二)两种架构的利弊
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优势:
1.境外企业/项目变更时的境内审批程序较为简单
在直接投资架构下,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总投资金额、股权/权益结构等发生变更),境内国有企业通常须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办理一系列的境内审批程序。
在间接投资架构下,由于境内国有企业并不直接持有境外企业/项目,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境内国有企业通常仅需就重大事项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事后备案,涉及的境内程序比较简单。
2.离岸公司可以作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
在间接投资架构下,境内国有企业可以将离岸公司打造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由其作为融资主体在境外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并可以将境
外投资所得留存于离岸公司,这样,当出现境外投资机会或相关境外企业/项目存在资金需求时,离岸公司可以融资所得或境外投资所得资金迅速进行投资或调拨资金,避免了境内繁琐的审批程序及外汇管理政策限制,并节约时间和费用。
3.合理避税并隔离境外投资风险
离岸公司通常设立于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该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一般具有运营环境良好、税率低、保密性高等优点,境内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离岸公司更充分地利用各国税法制度及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筹划以合理避税,同时,对于一些可能导致投资者承担股东或无限责任的境外企业/项目,离岸公司也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防火墙作用。
4.淡化国企管理制度的影响
间接投资架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国有企业特殊的人事任免等管理制度及公司治理制度对境外企业/项目的直接影响,有利于境外企业/项目建立更符合国际竞争需求的管理和治理制度。
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劣势:
1.设立和维护离岸公司存在一定成本和费用;
2.境内国有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须分别向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
二、境外投资的交易流程
境内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交易流程通常如下图所示(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
三、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程序
境内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通常须履行下述境内审批程序(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
(一)发改委审批
1.境外投资前报告(仅适用于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
对于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境内国有企业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通常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发改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取得发改委的确认函件。
2.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
发改委境外投资审批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类型:对于中央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中央管理企业自主决策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除前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境内国有企业应报具有相应权限的发改委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的行为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应单独办理“核准”或“备案”。
)据我们了解,在部分地区的发改委审批实践中,上述境外投资前报告程序可以与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同时进行,且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在实践中存在变通处理方式。
(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类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或投资于境外金融产品等金融类项目,境内投资方通常须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如银监会、保监会等)的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也可能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
(三)商务部门核准
对于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投资方须经具有相应核准权限的商务部门核准,取得其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应在完成投资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商务部门备案。
)(四)国资委审批
境内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事项通常根据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由相应权力机构审核决定,同时,若境外投资事项属于企业主业投资项目,须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通常为各级国资委直接出资企业)备案,若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通常为各级国资委直接出资企业)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应按要求单独办理“备案”或“审核”。
)
(五)外汇管理局登记
境内国有企业投资于境外企业/项目时,应在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向主管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述间接投资架构下,离岸公司投资境外企业/项目时,应在该等投资发生60日内报主管外汇管理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