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建设工程交易流程及规则(征求意见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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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导则》(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导则》(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导则(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目录一、总则 (1)二、术语 (2)三、基本规定 (4)四、全过程工程咨询各阶段服务内容 (6)1.项目决策阶段 (6)1.1项目决策阶段的主要咨询服务内容 (6)1.2 项目决策阶段咨询服务内容的具体工作及要求 (6)1.2.1 规划咨询 (6)1.2.2 咨询策划 (7)1.2.3 投资机会研究 (11)1.2.4 投资申请咨询 (12)1.2.5 专项评估 (15)1.2.6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 (20)2.工程建设 (28)2.1工程建设阶段的主要咨询服务内容 (28)2.2工程建设阶段咨询服务内容的具体工作及要求 (29)2.2.1报批报建 (29)2.2.2 工程勘察 (34)2.2.3 工程设计与服务 (38)2.2.4 造价咨询 (42)2.2.5 招标代理 (47)2.2.6 工程监理 (49)2.2.7 项目管理 (60)2.2.8 绿色建筑咨询 (92)2.2.9 BIM咨询 (93)3.项目运营 (114)3.1 项目运营阶段的主要咨询服务内容 (114)3.2 项目运营阶段咨询服务内容的具体工作及要求 (114)3.2.1 运营管理策划 (114)3.2.2运营维护咨询 (116)3.2.3项目后评价与绩效评价 (118)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市监函[2018] 9号)和发改委、住建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进黑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导则。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2013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该项目由市国土房管局起草,市法制办审核。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现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可对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月17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4.传真:83125287;5.电子邮箱:gzlfgc@12。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3年12月18日附件1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交易监管机构负责房屋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监管原则)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有序、规范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区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农业强区建设,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3)85号)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自愿、规范有序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法律规定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产权股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公益为主、服务“三农”。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建设,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强化责任、汇聚合力。

落实属地建设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到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共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

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加强运行监管,做到依法自愿、自主交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操作便捷。

(四)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从实际出发,整合现有的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形成交易、服务、监管相统一的市场。

第五条流转交易的双方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二)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金融、环保、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0827

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0827

附件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并有序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

其中,权益类交易市场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植物品种权、海域海岛使用权、节能量、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为新型资本要素有序顺畅流转提供交易及配套服务;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从事大宗商品实物、仓单以及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和配售服务。

外省(区、市)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监管机构),是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及其各项业务活动、市场参与者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

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按要求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辅导、日常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活动方案(三篇)

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活动方案(三篇)

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活动方案一、背景分析产权交易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按照法定程序将其所有或有关的权益转让给其他主体的一种市场行为。

近年来,我国产权交易市场逐渐发展壮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交易流程不透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较高等。

为了进一步优化产权交易环境,提高交易效率,建设一个完善的产权交易平台势在必行。

二、目标设定1. 建设一个统一、透明、规范的产权交易平台,提高交易效率;2. 促进产权流转,激发所有权人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3. 提供全面的产权信息,降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三、主要内容1. 技术建设(1)搭建产权交易平台的软硬件基础设施,确保平台的稳定和可靠;(2)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快速输入、检索和更新;(3)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高产权评估和交易的准确性和效率。

2. 数据整合(1)整合各地区现有的产权交易信息,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库;(2)建立产权信息汇总平台,集中管理和发布各种类型的产权信息,方便交易参与者查询和比较。

3. 交易流程优化(1)明确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流程,加强交易监管和风险评估;(2)建立标准的合同模板,减少交易合同的纠纷;(3)整合各类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一站式的交易服务,包括评估、代理、撮合等。

4. 宣传推广(1)组织产权交易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产权交易的认知度和参与度;(2)利用媒体和网络平台,广泛宣传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和优势,吸引更多的交易参与者。

四、实施步骤1. 筹备阶段:制定项目计划、招募团队成员、组织需求调研;2. 技术建设:搭建平台基础设施、开发平台功能模块、测试运行;3. 数据整合:整合现有数据、建立统一数据库;4. 交易流程优化:制定交易规则、建立交易监管机制;5. 宣传推广:组织培训活动、利用媒体宣传平台优势。

五、风险控制1. 技术风险:建设一个稳定可靠的平台基础设施,及时修复漏洞和故障;2. 信息安全风险:加强数据加密和权限管理,防范信息泄露和数据篡改;3. 法律风险: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讲话稿: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议上的讲话

讲话稿: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议上的讲话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去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表彰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安排部署**年工作,动员全市公共交易中心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明确目标、加压奋进、务实重干,努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平台建设再上新台阶。

**年,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探索创新年",在市(县)两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关心和推动下,我们遵循"平台网络化、服务规范化、交易电子化"的发展思路,抓住场所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四个重点,强化服务理念、规范交易行为、创新招标方法、转变工作作风。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呈现"信息公开、操作规范、监督有力"的良好发展格局。

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讲三点意见:一、认真回顾总结,充分肯定**年工作成绩**年,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紧紧围绕"一个目标、两个发展、三个领先、四项创新"工作部署,以"规范操作、科学管理、廉洁高效、增收节支"为工作方向,积极探索了"制度+科技"的预防腐败模式,确保了公平竞争、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少腐败机会,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为中原经济区强市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服务保障。

(一)抓工作目标,严密组织各项交易活动,增收节支成效显著为了实现年初既定各项交易工作目标,严密组织各项交易活动,重点保障南水北调土地整理工程、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校安工程等重大民生项目招标采购任务。

市中心全年完成交易项目1650项,交易额86.38亿元,增收节支18.78亿元(节支额15.54亿元,增收额3.24亿元),节支率17.8%。

建设工程交易金额较往年大幅度提升。

交易项目为428项,交易额69.76亿元(去年交易金额38.37亿元,增长81.81%),节支额15.2亿元,节支率17.9%;全年累计开展政府集中采购项目1196项,交易额2.99亿元,节支额0.34亿元,节支率11.4%;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土地出让竞争力度,充分显化土地资产的价值,实现出让面积2350亩,交易额13.57亿元,增值3.2亿元,增幅达28.9%;产权交易项目7项,涉及转让资金0.77亿元,成交价款0.28亿元,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化配置资源。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监[1997]2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监(1997)24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贯彻。

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为了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建设部在总结一些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要求有一定建设规模,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中心城市逐步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强化对工程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中心的性质和职能1、中心是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建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2、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办理工程报建、承发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等有关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

二、中心的组成和管理范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中心的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工作范围。

1、以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为主体,授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等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

2、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授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审查与管理、中介服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乡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最新版】

乡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预防工程建设领域内存在风险问题,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工程项目招标限额和交易方式的通知》〔休政办(2018)14号〕文件精神及当前上级相关部门政策的进一步明确,通过前期制定试行办法的运用,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会研究,特将《蓝田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定如下:一、项目限额管理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项目工程,一般情况下采取直接发包,也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县、镇公开招标方式。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县、镇公开招标方式。

3、100万元(含)以上项目必须进入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休宁分中心(简称“进场交易”)组织公开招标。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村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村民自建方式,也可采取其他方式。

二、项目前期管理1、项目前期准备。

镇项目办根据项目特点履行必要的前期手续,整理收集相关项目文件、图纸等资料。

项目分管领导或经办人员及时编制工程清单或聘请县有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控制价,不得虚设项目、子项和工程量、不得错算漏算,最后确定最高限价或下浮比例,下浮比例可以参照《黄山市小型项目交易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房屋建筑、智能化、幕墙、水库除险加固和桥梁工程为控制价的82-92%;房建附属、装饰装修、公路工程和水利工程为控制价的75-85%;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为控制价的70-80%。

2、确定项目采购方式。

镇项目办通过前期准备后制定初步方案提交镇党委会研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

三、项目交易程序(一)直接发包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零星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休公管(2018)2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做如下具体实施细则:1、单项工程预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党委会研究确定采购方式后,确定工程承包单位或个人,村三委人员一律不得承建本村项目工程建设。

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目录1 项目概述 (3)1.1建设背景 (3)1.2建设目标 (3)1.3项目建设内容 (4)1.4项目建设意义 (4)1.5项目实施范围 (5)1.6项目建设依据 (7)1.7建设原则 (8)2 业务需求分析 (10)2.1需求综述 (10)2.2建设工程交易 (10)2.3政府采购 (15)2.4土地交易 (20)2.5产权交易 (25)3 应用系统建设 (29)3.1外网门户 (31)3.2招投标业务管理系统 (39)3.3综合管理系统 (42)4 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子系统 (50)4.1总体功能设置 (50)4.2预警纠错 (51)5 项目预算及进度 (52)5.1项目预算原则 (52)5.2项目建设预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实施周期 (53)1项目概述1.1 建设背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有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效治理资源交易和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加强公共资源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

此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陆续展开,但在我区进展不快,现有的交易平台还处于各系统管控之中,不符合规范要求。

我区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系统建设参差不齐,且都有各自成熟的系统,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网上运行、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提高交易效率,增进交易透明度,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的现代化、信息化有形市场,因此急切希望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平台。

1.2 建设目标XXXX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理念,建设标准规范、入口统一、功能完善、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诚信档案库、商品行情库、社会代理机构信息库、交易历史数据库等,实现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共享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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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建设工程交易规则(试行)
为规范乡镇建设工程交易的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建设工程交易,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如下交易规则。

一、交易范围2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上限县区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乡镇所属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以下简称交易站)进行交易。

二、前期准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用地、规划许可,建设资金落实等招标条件。

三、办理告知招标人向乡镇招标监督机构、乡镇纪检部门办理告知。

四、交易登记招标人到交易站办理交易登记。

五、发布公告招标人在交易站和招标人所在地政务公开栏内发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

六、接受报名、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在交易站接受报名、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七、现场踏勘及答疑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对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答疑。

八、收取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在交易站收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和评标招标人在指定的场所,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评审,推荐拟中标人。

十、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站和招标人所在地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十一、退转投标保证金交易站经招标人同意,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十二、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三、结算服务费招标人、中标人与交易站结算服务费。

十四、资料存档交易站、招标人和相关监督机构将相关的资料整理存档。

十五、监督实施本规则由乡镇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乡镇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对交易行为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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