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表格(文献 徐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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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精致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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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奸党罪的创设;充军刑的创设;廷杖制度;“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6.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1.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也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2.“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最高案件复核机关、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
4.《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是行政法典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有案件复核机关变为审判机关)、大理寺(由审判机关变为复核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更名而来,为最高监察机关)
2.“三司会审”:由“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3.各乡设立“申明亭”
4.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2.《晋律》在刑文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定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3.《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的著名法典
4.《北齐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第一次确定名例的总则篇体例;第一次确立12篇体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1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成为最高司法机关
2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3西晋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尽扫专制之毒瘤,确立共和,普利民生”;“天赋人权,胥属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共和制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
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及蒋个人独裁;强调国家本位
1.《训政纲领》;

中国法制史表

中国法制史表

混淆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格朝代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格朝代

西周 1、 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以 德配天2、 “亲亲”:在 家族围,人人 皆亲其亲,长 其长,做到父 慈子孝、兄友 弟恭、夫义妇 听,每个人都 应按照自己的 身份行事,不 能以下凌上、 以疏压亲。

而 且'‘亲亲父为 首S 全体亲族 人员应以父家 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围,君臣、 上下、贵贱应 该恪守本分, 所有臣民皆应 以君主为中 心,即所谓“尊 尊君为首5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十” K 《吕刑》:•又称《甫刑》•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汀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 之"“上下比罪獰•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疑有赦”•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此开始制度化2、《九刑》:•九篇刑书;•九种刑罚:墨、副、非叽宫、大辟+ 鞭、扑、流、赎•“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 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 人们自觉 遵守的积 极规,侧重 于预防;刑 是对犯罪 行为的制 裁,侧重于 事后惩罚。

礼强调道 德教化,刑 则着重惩 罚镇压,道 德教化不 成,对于严 重违礼的 行为要使 用刑罚镇 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第 —次正式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J晋国:铸刑鼎、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 法的意义 P332汉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约法二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法3、德主刑辅K律:基本法律形式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r果"发展而来。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S “科条S比:决事比。

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中国法制史系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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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法院
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2、平政院
(二)特别法院系统
•军事审判机关
•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
•行政诉讼相对独立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军事审判的专横武断
•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
2、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又称袁记约法,10章68条,•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1、中央司法机关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1)初期实行四级三审制。
(2)1935年改为三级三审制,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3、特殊司法机关
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司法法院;军事审判机关
•采取秘密反动的侦查制度制度
•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
•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4、复审

1、汉初至景帝的黄老思想;(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宽简刑罚)
2、汉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君权至上;德主刑辅;顺天则时,司法时令;实行春秋决狱
律令科比
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
1、危害中央集权罪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3、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死刑,殊死;肉刑;

继承发展法家思想(法自君出;厉行法治;繁法严刑)
律、令、式、
法律答问、
法律文告、程、课、廷行事
《秦律》
1、危害专制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官吏失职渎职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罪
1、笞刑;

中国法制史实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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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自诉、官纠;公室告、非公室告(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
审理:现场勘察和检验、拷讯、爰书(记录)、乞鞫
皇帝(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御史大夫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礼法并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德主刑辅
(刑)律:成文法典;令:皇帝诏令;科:单行的刑事条例;(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参汉酌金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
《大清律集解附例》
《大清律例》7篇47卷30门436条1049条附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
《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会典;行政法典
五刑:笞、杖、徒、流、死
死刑:凌迟;斩、绞,立决、监侯
发遣刑、充军刑、迁徙刑、枷号制度
审判回避
会审:九卿会审;秋审(全国上报的绞斩监侯);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热审(笞杖)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总则、债、无权、亲属、继承
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大清现行刑律》: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犯罪
《大清现行刑律》: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
《大清新刑律》:主刑:死刑(主要是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剥夺公权、没收
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与录囚;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证据勘验,《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类著作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立审刑院,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裁撤审刑院
提点硎狱司(司法派出机构)

《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元典章》60卷10类373目、《大元通制》20篇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民商事立法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民商事立法一览

朝代民商事立法民事主体婚姻、继承契约民事法典西周婚姻: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婚3、父母之命,媒妁shuo之言4、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5、七去三不去继承:嫡长子继承: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质剂(买卖)2、傅别(借贷)唐民事行为能力无明确概念和统一的年龄规定,答婚姻:1、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确契约出现买卖、租赁、雇佣、借贷、寄托、承揽等各种形式所有权唐朝推行均田制,法1题与法律所确认的为国家服徭役和交纳赋税的法定年龄相当。

唐高祖:凡男女始生于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

后又改为二十二、三为丁,五十八岁为老。

认和强化。

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须服从尊长的安排。

如违反尊长意志,杖一百。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同姓不婚,非同姓但又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

违者以奸论。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继承:1、总祧继承:嫡长子继承方式。

违者徒一年。

无子孙同宗子辈收养子。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代位继承。

生前立有遗嘱者,则遗嘱优先。

女子出嫁不享有本家继承权,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的契约。

但律文中少有关于契约的规定。

契约关系主要依靠民间调整。

一、买卖契约,唐律规定,土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审牒,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凡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须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验。

二、借贷契约,借:使用借贷,贷:消费借贷。

(出举、负债)无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

立法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

律严格保护根据均田制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严禁占田过限,严格控制口分田的买卖,对于侵占公私田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法律给予严惩。

对其他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也规定的详细,对于遗失物、宿藏物、山林矿山的所有权归属也有明确规定。

2半之财。

宋增加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等内容。

财产:兄弟均分制,在室女享有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中国法制史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一、先秦部分1、《尚书》2、《春秋公羊传》3、《左传》4、《诗经》5、《周易》6、《国语》7、《周礼》8、《礼记》9、《商君书》10、《论语》11、《管子》12、《孟子》13、《荀子》14、《韩非子》15、《史记》16、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7、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上海中亚书局1929年版。

18、郭宝钧:《中国青铜器时代》,三联书店1963年版。

二、秦汉部分1、《睡虎地秦墓竹简》2、《新语》3、《白虎通义》4、《新书》5、《汉书》6、《居延汉简》7、《盐铁论》8、《九朝律考》9、陈世材:《两汉监察制度研究》,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

10、徐定戡:《两汉刑名考》,上海震旦法律经济杂志社1947年版。

11、粟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2、高恒:《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三、魏晋隋唐部分1、《抱朴子》2、《世说新语》3、《资治通鉴》4、《唐律疏议》5、《唐六典》6、《唐会要》7、《贞观政要》8、《太平广记》9、《吐鲁番出土文书》10、《敦煌资料》11、张建国:《两汉魏晋法制简说》,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

12、倪正茂:《隋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13、徐道邻:《唐律通论》,中华书局1945年版。

14、陈延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15、乔伟:《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6、钱大群:《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17、[日]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

18、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四、宋元明清部分1、《宋刑统》2、《宋会要辑稿》3、《续资治通鉴长编》4、《宋大诏令集》5、《宋元条法事类》6、《名公书判清明集》7、《洗冤集录》8、《元典章》9、《通制条格》10、《问刑条例》11、《大明律》12、《大诰》13、《大明会典》14、《清实录》15、《清史稿》16、《大清律例》17、王海云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平民阶级主户: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的地主和自耕农,客户,吏户
贱民阶层奴婢,杂户
半贱民阶层人力和女使(雇工)
社会层次简化,贱民阶级人数减少
特权阶级贵族(满:宗室和觉罗,汉:(王)公侯伯子男,孔府衍圣公地位显赫)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沿袭东汉制度
刘颂以后死刑案形成了“三级司法审判”
诉讼制度
其他
诉讼审判的相关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
依法律和事实断案的原则
有条件刑讯原则
证据采用原则
死刑秋冬行刑对危险的重要罪犯不论季节起源于先秦
大赦惯例的形成成为后代法律一项常规
魏晋南北朝



北朝(北齐)
基本政治制度
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国号为齐
立法思想
引礼入律,儒法合流。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土地
除井田,立户授田制仍然存在,土地国有,按照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设定赋税义务,变相承认私人拥有合法地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开阡陌封疆
《为田律》
等级名田宅制按照爵位等级授予田宅
不禁止赠与、转卖,但不得更受
土地流转强制“定籍”
实际操作:名义上的国有,实际上的私人长期占有(具体见书)
“限田令”
曹魏屯田制
荒地国有屯田客
科律令以外的法事法规,具有与法律令同等的功能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夏朝法律时代背景1..开启“家天下”的政治格局2.国家机构直接来源于部落联盟结构3.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立法法制思想1.夏朝制“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2.“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3.“有夏服天命”——朴素的自然神崇拜性质主要立法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夏刑三千条”具体包括“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刑事法律刑罚刑名 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流刑、鞭刑、扑刑罪名1.“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刑罚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违反法律或与以前的判决不相符合,也不得错杀无辜者。

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理”、“士”、“正”、“史”2.囚禁罪犯的监狱为“圜土”商朝法律时代背景1.内服与外服制度,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2.崇拜祖先,以祖先的名义实行现世统治3.集成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在“兄终弟及”和“父子相继”两种制度并存制度,“父子相继”成为主流。

立法法制思想1.“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与借助占卜进行“神判”相结合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3.商朝的“礼”制思想主要立法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以常旧服,正法度”:调整法律制度是有先王的常法和故事可循的。

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

刑事法律刑罚刑名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醢(人死剁成肉酱)、脯、剔刳、剖心、炮烙、断手——临时制刑的显著特征罪名1.“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2.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违礼犯上)、暂遇奸宄(欺诈奸邪)、乱政、疑众。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县草)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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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带有军法性质的规范。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商汤发布的告示。 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基础上加上了流、赎、鞭、扑四刑。 吕侯受周穆王之命,参考了夏朝的赎刑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遭叔向反对。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将刑书写在竹筒上。
《中华 《 政
》 1931 年 11 月 7 日 1951 年 5 月
政 时
“ 《中国
” 法 》
194 年 5 月 4 日 194 年 10 月 10 日 共 1 条。
6
秦朝
1.颁布“初租禾” 2.颁布“止从死” 3. 《秦律》 4. 《睡虎地秦墓竹简》
秦简公 秦献公 秦孝公 共 1155 枚。主要包括: 《秦律十八种》《效律》 、 、 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 商鞅
《封诊式》 ,98 枚竹简。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 1 定和案例。
法 朝 代 典
文献名称 (包括别名)
“约法三章” 汉律六 《九章律》 十篇 《傍律》 《越宫律》 《朝律》 《酬金律》和《左官律》
文献时间
文献结构
文献制定人
其他
汉朝
汉武帝时期
9 篇.包括《户律》《兴律》 萧何 、 、 《厩律》 18 篇 27 篇 6篇 张汤 赵禹
《九章律》是汉朝的主要法 典,共九篇,依次为:盗、 贼、囚、捕、杂、具、户、 兴、厩,前六篇是在秦六律 基础是制定而成。
2
法 朝 代 典
文献名称 (包括别名)
《开皇律》 《大业律》
文献时间
文献结构
文献制定人
其他
开皇年间 大业三年
共十二篇 共十八篇,五百条 三十卷 三十卷
隋文帝杨坚主持制定
隋朝
《开皇令》 《大业令》
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封建五刑 十恶” : “十恶”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 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 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 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 睦、不义、内乱。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目 唐律疏议》 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 户婚律、厩府律、擅兴律、贼盗 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 亡律、断狱律。 第一篇名例律,57 条。相当于现 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 度和基本原则,如五刑、十恶、 八议、官当以及其他刑法适用原 则。 大唐六律》 《大唐六律》是保存至今一部最 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 政法典性质的文献。
共 23 条
太平天国
中 华 民 国 大纲》 南京临时 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共 7 章 56 条。 7 章分别是 《总纲》 、 《人民》 、 《参议院》 、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国务 、 《 员》《法院》《附则》 、 、 。
5
法 代
文献名称 (包括别名)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即“天 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 又称《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即“贿选宪 法”,也叫 “曹锟宪法”。 《六 《 政 》 《 政时 约法》 法
遭孔子反对
பைடு நூலகம்
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历史地位: 《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 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1) 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体系上:首次创立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 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本原则上:“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法经》对当时封建 (2)
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1.蜀国 2.吴国 3.魏国 4.两晋 5.南朝 魏律 晋律称《泰始律》《张杜律》 晋武帝泰始三年 、 《永明律》 齐武帝永明七年 《北魏律》 共十二篇 1532 条,共二十卷 共二十篇 杜预、张斐
6 北魏 北 《大统式》 朝 东 魏 《麟趾格》 西魏 北齐 《北齐律》 北周 《 〈北周律〉
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 30 卷, 460 条。 四篇,共 236 条
前清
《大清律例》
分名例律、 吏律、 户律、 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 7 篇, 30 门, 律文 436 条。 清顺治三年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 最后一部封建法 典。 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完整的成文法典。 完整的成文法典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表格(文献) 中国法制史表格(文献) 文献名称(包括别 名) 《禹刑》 时间 文献结构 刑、法、律:夏、商、西周叫刑;春 刑 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 法 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 律 历代沿用。 作者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其他
夏朝
甘誓: : 商朝 《汤刑》 《汤誓》 《汤告》 西周 1. 《九刑》 : 2、九刑 3. 《吕刑》 春 秋 时 期 郑 国 晋 国 1.铸刑书于鼎 2.竹刑: 1. “被庐之法” 2. 《常法》 3.刑书 4.赵鞅公布范宣子的刑书 楚 国 战国时 期 1. 《仆区法》 2. 《茆门法》 《法经》 楚文王 楚庄王 魏文侯 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李悝 晋文公 赵盾 范宣子 西周 司寇:吕侯 子产 邓析 西周的法律形式:誓、诰、命、礼、遗训、殷彝
唐玄宗开元年间 三十卷 唐宣宗时期
大中时期
《大中刑律统类》
3
法 朝 代 典
文献名称 (包括别名)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简称《宋刑统》 《至元新格》 《风宪宏纲》
文献时间
文献结构
文献 制定人
其他
宋朝
宋太祖 建隆四年
元朝
《大元通制》 《元典章》 《至正条格》 《大元通制》
明朝
《大明律》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 、 编》 御制大诰三编》 御 、 《 、 《 制大诰武臣》 《大明会典》
近代史上中华民国首部正式颁 行的《宪法》 。
全 书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又称“ 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 共 国宪法 》 《人 条 》
193 年 5 月 5 日 194 年 1 月 1 日
共 14 章 1 5 条。 共 1 条。 1) 《宪法 》 定 国 “ 人 民的民 政国 ”。 2) 定 国 政 制 代 。3) 定 国 民的 。 4) 定 国 的 政 。 中华民 , 国 中国的 条约。 的 。
《大清律集解附例》 《回疆则例》《苗律例》 、 、 《蒙古律例》《西宁番子 、 治罪条例》
4
法 朝 代 典
文献名称 (包括别名)
《钦定宪法大纲》
文献时间
文献结构
文献 制定人
其他
1908 年
晚清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 年 11 月 3 日 简称《十九信条》 《大清现行刑律》 1910 年 5 月 15 日 《大清新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1906 年 4 月制定 草案》 《十款天条》 1853 年 《天朝田亩制度》 《资政新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 1912 年 1 月 2 日
十二篇,949 条。
魏律的体例方面:1)增加了 篇条;2)改具律为刑名。 杂抵罪:晋朝官吏犯罪所享 杂抵罪 受的特权。即以守爵、除名、 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八议:八种人除了犯“十恶” 八议 罪以外的死刑罪,都可以享 受“请”的特权。这八种人 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 能、议功、议贵、议勤、议 宾。 官当:指官员若犯徒罪,允 官当 许其依法以官品或爵位抵罪 的制度。又叫“以官当徒” 。
文献时间
文献结构
文献 制定人
其他
北京政府
1913 年 10 月 31 日 共 11 章 113 条。 1914 年 5 月 1 日 1922 年 10 月 10 日 1931 年 月 1 日
分 10 章,共 68 条。
南 京 国 民 党 政 府
该 宪 法 分 13 章 141 条, 《 政 》 条, 共 章 9 条 章 14 条。 共
正文是“君上大权”,共十四 条;附录是“臣民权利义务”,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共九条。 也 是 在 修 订 法 《十九信条》采用了责任内阁 律 馆 沈 家 木 的 制, 主持下制定, 由 共 30 门 389 条。 日本法学家冈 共 53 章, 411 条, 近代化 田 朝 太 郎 等 起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 的专门的刑法典。 的专门的刑法典。 草。 共 37 章, 1569 条。 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 半殖民 地半封建的民法典。 地半封建的民法典。 我国起草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 共 5 章 260 条,另附颁行例 独立的诉讼 3 条。 法典。 法典。 是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是 洪 仁 玕 制 定 它是一个统筹全局的治国方案, 的。 是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 后期的施政纲领。 后期的施政纲领 共 4 章 21 条。 特点: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特点 施行三权分立原则; 采取一院制 的议会政治体制, 参议院是国家 立法机关。 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 资产阶级民 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 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
武德时期
《武德律》 《武德令》 《武德式》
武德七年
十二篇,五百条 三十卷 十四卷
贞观时期
《贞观律》 《贞观格》 《贞观令》 《贞观式》
贞观十一年
十八篇,五百条 十八卷 三十卷 二十卷 十二篇,五百条 十二篇
唐 朝
永徽时期
《永徽律》 《永徽疏律》 永徽四年 又称《唐律疏议》
开元时期
《开元律》 《大唐六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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