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及标志
危险货物品名表

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品名表是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和维护的一个重要标准,用于确定航空运输和海洋运输中的危险货物品名。
危险货物品名表按照物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并为每个品名分配了一个唯一的编号,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正确识别和处理危险货物。
一、危险货物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或操作过程中可能对人体、财物或环境产生危险的物质或物品。
根据其危险特性的不同,危险货物可以分为九大类别,分别为:1.爆炸品(Explosives)2.压缩气体(Gases)3.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4.易燃固体(Flammable Solids)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Organic Peroxides)6.毒害品(Toxic Substances)7.放射性物质(Radioactive Materials)8.腐蚀品(Corrosive Substances)9.其他危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Goods)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危险程度的不同,危险货物被分为上千种不同的品名,并为每个品名分配一个唯一的编号。
二、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结构危险货物品名表采用了一套结构化的编码体系,以便于对各种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
品名表的每个品名都由一个四位数字组成,每个数字都代表了不同的意义。
•第一位数字代表了危险品的类别。
例如,1代表爆炸品,2代表压缩气体,3代表易燃液体,依此类推。
•第二位数字代表了危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
例如,1代表爆炸品的火灾危险性,2代表压缩气体的非火灾危险性,3代表易燃液体的易燃性,依此类推。
•第三位和第四位数字用于区分同一类别和同一主要危险特性下不同具体品名的细分。
以下是一些常见危险货物的品名及其编号:品名编号炸药 1.1.1汽车燃油 3.1.1银氰化钾 6.1.5放射性医疗仪器7.2.1盐酸8.1.1干冰9.3.2三、应用范围危险货物品名表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运输,包括航空运输、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Classification and labels of dangerous chemicalsubstances commonly used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9-28发布 1993-07-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危险标志及危险特性,还对1074种常用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分类,规定了危险性类别、危险标志及危险特性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
也适用于其他化学品。
2 引用标准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3 分类3.1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危险特性分为8类:3.1.1 第1类爆炸品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3.1.2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a. 临界温度低于50℃。
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b. 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3.1.3 第3类易燃液体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怀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3.1.4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 6944-861 适用范围1.1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中类、项的划分和品名的编号。
1.2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 分类2.1 危险货物分为九类2.1.1 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2.1.2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d 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2.1.3 第3类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2.1.4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gases when wet)2.1.5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2.1.6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2.1.7 第7类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 substances)[ZK)]2.1.8 第8类腐蚀品(corrosives)2.1.9 第9类杂类(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ZK)]2.2 各类可分为若干项(division)3 第1类爆炸品3.1 本类货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3.2 本类货物按危险性分为五项。
3.2.1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2 第2项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projection hazard but not a mass explosion hazard) 国家标准局1986-10-07发布1987-07-01实施3.2.3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fire hazard and either a minor blast hazard or a minor projection hazard or both , but not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4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present no significant hazard)本项货物危险性较小,万一被点燃或引燃,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件外部无重大危险。
危险品集装箱运输等级标志

危险品集装箱运输等级标志: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 6944-86)1 适用范围1.1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中类、项的划分和品名的编号。
1.2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 分类2.1 危险货物分为九类2.1.1 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2.1.2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ed 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2.1.3 第3类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2.1.4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gases when wet)2.1.5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2.1.6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2.1.7 第7类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 substances)2.1.8 第8类腐蚀品(corrosives)2.1.9 第9类杂类(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2.2 各类可分为若干项(division)3 第1类爆炸品3.1 本类货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3.2本类货物按危险性分为五项。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危险品分类: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危险品分为以下九大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bmcx/hwys/wxpys/wxhwfl.html)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编号。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下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2 爆炸性物质固体或液体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3.3 烟火物质能产生热、光、声、气体或烟的效果或这些效果加在一起的一种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这些效果是由不起爆的自持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
3.4 爆炸性物品含有一种或几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3.5 整体爆炸指瞬间能影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
3.6 自反应物质即使没有氧(空气)存在时,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物质。
3.7 固态退敏爆炸品用水或乙醇湿润或用其他物质稀释形成一种均匀的固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爆炸性物质。
3.8 液态退敏爆炸品溶解或悬浮在水中或其他液态物质中形成一种均匀的液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爆炸性物质。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科称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引用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货物品名表标志的图形和名称标志的图形共种,个名称,其图形分别标示了类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见表)。
标志图形须符合标志的规定(见表)。
注:表中对应的危险货物类项号及各标志角号是按的规定编写的。
标志的尺寸、颜色.标志的尺寸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种,见表。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按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标志的颜色标志的颜色按标志规定。
标志的使用方法.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等方法。
.标志的位置规定如下: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每种危险品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
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明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有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年月首次发布,年月第一次修订,年月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王巨钢。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
注:表中对应的危险货物类项号及各标志角号是按的规定编写的。
标志的尺寸、颜色.标志的尺寸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种,见表。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按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标志的颜色标志的颜色按标志规定。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完整版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Classification and code of dangerous goods自2005-11-1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第2部分:分类),与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代替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本标准与GB 6944-1986的差异如下:——修改和补充了原标准中不同危险货物类、项的判据和定义;——适当调整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第7类“放射性物品”,根据GB 11806的规定进行了重新定义;——修改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的编号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平、顾慧丽、褚家成、陈正才、张海峰、王小兵、李运才、范贵根、孙庆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编号。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下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科称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2 引用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3 标志的图形和名称标志的图形共21种,19个名称,其图形分别标示了9类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见表)。
标志图形须符合标志1~21的规定(见表)。
标志号标志名称标志图形对应的危险货物类项号标志1 爆炸品(符号:黑色,底色:橙红色)1.1 1.2 1.3标志2 爆炸品(符号:黑色,底色:橙红色)1.4标志3 爆炸品1.5(符号:黑色,底色:橙红色)标志4 易燃气体2.1(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正红色)标志5 不燃气体2.2(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绿色)标志6 有毒气体2.3(符号:黑色,底色:白色)标志7 易燃液体3(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正红色)标志8 易燃固体4.1(符号:黑色,底色:白色红条)标志9 自燃物品4.2(符号:黑色,底色:上白下红)标志10 遇湿易燃物品4.3(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蓝色)标志11 氧化剂5.1(符号:黑色,底色:柠檬黄色)标志12 有机过氧化物5.2(符号:黑色,底色:柠檬黄色)标志13 剧毒品6.1(符号:黑色,底色:白色)标志14 有毒品6.1(符号:黑色,底色:白色)标志15有害品(远离食品)(符号:黑色,底色:白色)6.1标志16 感染性物品(符号:黑色,底色:白色)6.2标志17一级放射性物品(符号:黑色,底色:白色,附一条红竖条)7标志18二级放射性物品(符号:黑色,底色:上黄下白,附二条红竖条)7标志19三级放射性物品(符号:黑色,底色:上黄下白,附三条红竖条)7标志20 腐蚀品(符号:上黑下白,底色:上白黑下)8标志21 杂类9(符号:黑色,底色:白色)4 标志的尺寸、颜色4.1 标志的尺寸尺寸长宽号别1 50 502 100 1003 150 1504 250 250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按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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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Classification and code of dangerous goods自 2005-11-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第2部分:分类),与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代替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本标准与GB 6944-1986的差异如下:——修改和补充了原标准中不同危险货物类、项的判据和定义;——适当调整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第7类“放射性物品”,根据GB 11806的规定进行了重新定义;——修改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的编号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平、顾慧丽、褚家成、陈正才、张海峰、王小兵、李运才、范贵根、孙庆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编号。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下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货物 dangerous 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2 爆炸性物质 explosive substances固体或液体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3.3 烟火物质pyrotechnic substances能产生热、光、声、气体或烟的效果或这些效果加在一起的一种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这些效果是由不起爆的自持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
3.4 爆炸性物品 explosive articles含有一种或几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3.5 整体爆炸 mass detonation or explosion of total contents指瞬间能影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
3.6 自反应物质 self-reactive substances即使没有氧(空气)存在时,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物质。
3.7 固态退敏爆炸品 solid desensitized explosives用水或乙醇湿润或用其他物质稀释形成一种均匀的固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爆炸性物质。
3.8 液态退敏爆炸品 liquid desensitized explosives溶解或悬浮在水中或其他液态物质中形成一种均匀的液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爆炸性物质。
3.9 发火物质 pyrophoric substances指即使只有少量物品与空气接触,在不到5 min内便能燃烧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溶液(夜体和固体)。
3.10 自热物质 self-heating substances发火物质以外的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能自己发热的物质。
3.11 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 LD50(median lethal dose)for acute oral toxicity是经过统计学方法得出的一种物质的单一计量,可使青年白鼠口服后,在14 d内死亡一半的物质剂量。
3.12 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 LD50for acute dermal toxicity是使白兔的裸露皮肤持续接触24 h,最可能引起这些试验动物在14 d内死亡一半的物质剂量。
3.13 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 LC50for acute toxicity on inhalation是使雌雄青年白鼠连续吸入1 h,最可能引起这些试验动物在14 d内死亡一半的蒸气、烟雾或粉尘的浓度。
3.14 病原体 pathogens指可造成人或动物感染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寄生虫、真菌)或其他媒介(微生物重组体包括杂交体或突变体)。
3.15 高温物质 elevated temperature substances指在液态温度达到或超过100℃,或固态温度达到或超过240℃条件下运输的物质。
3.16 危害环境物质 environmentally hazardous substances对环境或生态产生危害的物质,包括对水体等环境介质造成污染的物质以及这类物质的混合物。
3.17 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 genetically modified micro-organisms and organisms指有目的地通过基因工程,以非自然发生的方式改变基因物质的微生物和组织,该微生物和组织不能满足感染性物质的定义,但可通过非正常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使动物、植物或微生物发生改变。
3.18 联合国编号 UN number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
4 分类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9个类别。
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
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4.1 第1类爆炸品包括:a) 爆炸性物质;b) 爆炸性物品;c) 为产生爆炸或烟火实际效果而制造的上述2项中未提及的物质或物品。
第1类划分为6项。
4.1.1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4.1.2 第1.2项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4.1.3 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本项包括:a) 可产生大量辐射热的物质和物品;或b) 相继燃烧产生局部爆炸或迸射效应或两种效应兼而有之的物质和物品。
4.1.4 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本项包括运输中万一点燃或引发时仅出现小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其影响主要限于包件本身,并预计射出的碎片不大、射程也不远,外部火烧不会引起包件内全部内装物的瞬间爆炸。
4.1.5 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本项包括有整体爆炸危险性、但非常不敏感以致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引发或由燃烧转为爆炸的可能性很小的物质。
4.1.6 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本项包括仅含有极端不敏感起爆物质、并且其意外引发爆炸或传播的概率可忽略不计的物品。
注:该项物品的危险仅限于单个物品的爆炸。
4.2 第2类气体本类气体指:a) 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300 kPa的物质;或b) 20℃时在101.3 kPa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本类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气的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烟雾剂。
第2类根据气体在运输中的主要危险性分为3项。
4.2.1 第2.1 项易燃气体本项包括在20℃和101.3 kPa条件下:a) 与空气的混合物按体积分类占13%或更少时可点燃的气体;或b) 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燃烧范围的体积分数至少为12%的气体。
4.2.2 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在20℃压力不低于280 kPa条件下运输或以冷冻液体状态运输的气体,并且是:a) 窒息性气体——会稀释或取代通常在空气中的氧气的气体;或b) 氧化性气体——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引起或促进其他材料燃烧的气体;或c) 不属于其他项别的气体。
4.2.3 第2.3项毒性气体本项包括:a) 已知对人类具有的毒性或腐蚀性强到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或b) 半数致死浓度LC50值不大于5000 mL/m3,因而推定对人类具有毒性或腐蚀性的气体。
注:具有两个项别以上危险性的气体和气体混合物,其危险性先后顺序为2.3项优先于其他项,2.1项优先于2.2项。
4.3 第3类易燃液体本类包括:a) 易燃液体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b) 液态退敏爆炸品4.4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类分为3项。
4.4.1 第4.1项易燃固体本项包括:a) 容易燃烧或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b) 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c) 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炸品。
4.4.2 第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本项包括:a) 发火物质;b) 自热物质。
4.4.3 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与水相互作用易变成自燃物质或能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
4.5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5类分为2项。
4.5.1 第5.1项氧化性物质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因放出氧或起氧化反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4.5.2 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质,该物质为热不稳定物质,可能发生放热的自加速分解。
该类物质还可能具有以下一种或数种性质:a) 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b) 迅速燃烧;c) 对碰撞或摩擦敏感;d) 与其他物质起危险反应;e) 损害眼睛。
4.6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6类分为2项4.6.1 第6.1项毒性物质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
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
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衡量。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200 mg/kg,液体LD50≤500 mg/kg;经皮肤接触24 h,半数致死量LD50≤1 000 mg/kg;粉尘、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 mg/L的固体或液体。
4.6.2 第6.2项感染性物质含有病原体的物质,包括生物制品、诊断样品、基因突变的微生物、生物体和其他媒介,如病毒蛋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