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11、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第二章
1、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又称为目的性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所需要的独立价值。
2、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又称为工具性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
9、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10、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第三章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内在规律和特有价值,是制定、适用、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对于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由此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
4、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5、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6、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4.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行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5.当事人主义: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6.职权主义: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主要有法院担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9.诉讼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10.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
12.诉权:是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也就是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的权利。
1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4.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15.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16.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改变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
17.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2017-04-09 20:04 | #2楼查询,就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账户和账户上的存款情况。
划拨,就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把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转账划入申请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在公开场所,以竟价方式出卖标的物,谁出的价高,就把标的物卖给谁。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9、【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10、【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1、【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14、【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总称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6、公证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公证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仲裁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民事管辖:民事管辖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一、诉讼权利人诉讼权利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张权益的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他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被诉讼人被诉讼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诉的一方。
他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诉讼人有义务接受法院的调查、举证和裁判。
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以自己的意志和能力进行法律行为和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作为诉讼的参与人。
对于一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
四、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表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人。
在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代为参与诉讼。
五、管辖权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包括普通管辖权和特殊管辖权。
普通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本辖区内的案件享有管辖权,特殊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一些特定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六、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诉讼一方主张权益的具体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目的,并请求法院做出对其有利的判决。
七、证据证据是指法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和证人证言。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和裁决。
八、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指民事诉讼中的争议和纠纷的核心问题。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会提出不同的观点和主张,争论的焦点就是他们之间在特定问题上的分歧。
九、调解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利用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十、判决书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和理由作出的裁定。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争议焦点做出判决,并将判决内容写入判决书。
自考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民诉法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冲突。
2.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法院、当事人、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保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特定意思表示。
5.诉讼标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6.反诉: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动摇、吞并、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7.诉权: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
8.既判力:生效判决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
即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
9.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0.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进行论证和反驳。
11.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是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3.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4.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和裁判的制度。
15.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遇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定情形时,不得参加或者依法退出改案件审理或与该案审理有关的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16.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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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假设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展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11、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展诉讼的公民和单位。
必要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于不可分之诉,而进展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
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为具有共同或同样法律利益,因人数众多,而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展诉讼,称为代表人诉讼。
其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展诉讼的人,就是诉讼代表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他人的诉讼开场后,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正在进展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12、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场的诉讼中进展诉讼的人。
13、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代替或协助当事人、第三人进展民事诉讼的人。
14、诉权,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和人身权利的权利。
15、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16、诉的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7、反诉,在已经开场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18、反驳,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
19、诉的合并,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展审理和裁判。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局面材料。
物证:以其存在的外形、牲、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
视听资料: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材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述。
当事人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述。
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的有关问题所作出的判断结论。
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记录。
待证事实: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事实。
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证据收集: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的行为。
证据审查: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鉴别,辩明其真伪的诉讼活动。
证据的判断: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的根底上,对证据进展综合分析,决定证据的取舍,并最终确定证据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期间: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展或完成某种诉讼行的期限和日期。
20、指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送达: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1、留置送达,在受送达人无理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并产生送达效力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受诉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受诉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受诉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送达回证:法院用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的格式化的诉讼文书。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展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展的活动。
调解书: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容的法律文书。
22、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执行的制度。
23、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示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4、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或其他财物的制度。
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训诫: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形式予以严肃地批语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受理: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展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开庭审理: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许设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式和顺序,对案件进展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过程。
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通过展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展全面的调查,从而为进入开庭审理的下一个阶段作好准备。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总是进展辩驳和论证。
法庭笔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记录。
审理期限:某一案件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
撤诉: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25、延期审理,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限或正在进展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展审理的制度。
诉讼终结:在诉讼进展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展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展,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26、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27、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
28、第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其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对案件进展审理的程序。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裁判不服,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的诉讼。
29、审判监视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审判制度。
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人民法院进展再审。
30、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31、催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
32、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权利,如无人主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33、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示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3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间按比例进展分配的特定程序。
民事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断定。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展,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出的断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展,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断定。
35、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36、清算组织,在宣告企业破产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成立的负责管理、清算破产财产的临时性组织。
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37、执行异议,在执行进展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并主全部或局部的实体权利。
38、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39、执行回转,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的利益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场前的壮况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