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串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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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货规定

串货规定

关于防止窜货的管理规定一、窜货的定义:凡是在协议代理区域以外销售的行为均视为窜货二、防范措施:1、筛选客户时,要了解客户以往开发渠道,确定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根据公司要求完善销售协议,确定合适的保证金,对客户开发区域或医院明确划分,规范管理。

三、窜货的确认:公司货物全部实行标识码管理,如代理区域内发现外地来货,省区销售经理应立即上报:1、从销售终端购买窜货样品1--3盒,并开具购货发票;2、查找窜货渠道,复印经销商进货发票,确认窜货数量;省区经理将以上凭据寄回公司销售部,由销售部派专人核查确认。

窜货数量:原则上发现一个货物标识序号视为一件货;如发现破坏货物标识等现象无法确定窜货数量的按照该批次发货数量计算。

四、窜货处罚标准:1、代理商处罚标准:①第一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3;②第二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5;③第三次窜货取消代理商资格,并没收市场保证金。

2、省区经理处罚标准:①第一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30%;②第二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50%;③第三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100%,取消全年奖金。

该笔货款不计入区域销售任务,不享受销售费用提取。

3、被窜货区域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货物计)①代理商补偿=窜货数量×代理价×2;a、收货b、扣除收货部分余下数量的补偿②省区经理补偿金额=窜货数量计该区域当月任务量。

五、处罚与补偿实施程序:1、省区经理或代理商调查取证;2、销售部派专人核查确认;3、财务部向违规办事处开具罚款单:7个工作日内款到,超出日期收取滞纳金1%,因省区经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罚款迟迟不到,滞纳金由省区经理承担4、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向代理商发出补偿货物;5、销售部向各办事处通报处理结果。

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国际贸易的开放,窜货问题日益严重。

窜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企业形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企业的形象,制定窜货管理办法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

一、窜货管理的定义窜货,指经过授权的渠道以外的非法经销商、商贩等采取非法手段,将原厂生产的产品以低价出售的行为。

窜货违反了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窃取了销售渠道,甚至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窜货管理行业的主要维护方式是明确渠道,完善合同,加强执法,维护品牌形象,保障消费者权益。

其中,窜货管理办法是实现这些目标的重要手段。

二、窜货管理办法的内容窜货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渠道管理:厂家和经销商应该建立健康的销售渠道,明确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同时,厂家还可以建立新的销售渠道,例如自营店、经销商店等,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 合同管理:厂家和经销商之间应该签订合同,明确产品价格、数量、质量、时限等要素,规范经销商的销售行为,防止窜货的出现。

同时,厂家还可以约束经销商不得向其他非法经销商或商贩出售产品。

3. 执法管理:政府的监管机构应该对窜货进行打击,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惩处窜货人员,打击窜货,维护厂家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4. 品牌形象管理:厂家应该建立品牌形象,保护自己的品牌,防止盗版和窜货的出现。

可以开展品牌推广和市场营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感和忠诚度,防止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5. 消费者保护管理:对于购买到的窜货产品,消费者可以投诉,获得赔偿。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窜货管理办法的意义1. 维护市场秩序:窜货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对正常经销商造成了经济损失。

制定窜货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正常经销商的权益。

2. 维护品牌形象:窜货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消费者一旦购买到窜货产品,会对品牌形象产生影响。

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酒公司的窜货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酒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任何窜货活动。

第四条酒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窜货管理制度,明确窜货的定义、原则、责任及处罚等,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窜货行为。

第五条酒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严禁员工参与窜货行为。

第六条酒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窜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窜货行为,保护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章窜货的定义第七条窜货是指酒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其他地区或其他企业的产品,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销售未上市或停产的产品。

第八条窜货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地区或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第三章窜货管理的原则第九条窜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事:酒公司应当依法生产经营,坚决杜绝任何窜货行为。

(二)明确责任:酒公司应当明确窜货的责任分工,明确各级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窜货管理职责。

(三)严厉处罚:窜货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处罚,对特别恶劣的窜货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正公平:窜货处罚应当公正公平,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保护正常经营者的利益。

(五)预防为主:酒公司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窜货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窜货的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对于酒公司的窜货行为,将追究以下责任:(一)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窜货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直接责任人员包括:销售人员、仓储人员、配送人员等。

(三)对窜货行为能够提供线索并配合调查的人员,将给予奖励或者减轻处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窜货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轻微窜货行为:一经发现,在公司内部进行警示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串货管理制度》

《串货管理制度》

《串货管理制度》《串货管理制度》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1.规范公司内部的销售、采购和物流等相关环节的经营行为,避免串货情况的发生,保证公司内部的经济利益和声誉的正常发展。

2.保护客户的权益,确保客户得到合法的商品和服务,加强与客户的信任和口碑,提高市场竞争力。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串货管理制度》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销售、采购、库存管理和物流等相关企业经济活动的管理,涉及到货物进销存、物流安全、客户信息保密等方面。

《串货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1.制定前期:公司相关部门组成制定小组,负责相关政策的编写和讨论,明确制定原则和格式,并确定起草人。

2.征求意见:制定小组根据起草人的制度,向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及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主动发现问题和改进需要。

3.确定正式版:将征求意见的结果经过整合和调整,制定正式版,经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正式实施。

4.宣传实施:应用内部干部培训,制度互换、工作例会等形式,向公司内部的所有职工宣传制度,并明确相关流程和责任。

《串货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定义公司内部的串货行为。

2.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如销售部门的“客户需求确认”、采购部门的“货品验收”,库房管理部门的“发货验货”等。

3.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和流程,如“货物流动监控机制”、“防范措施”、“追溯制度”等。

4.规定违反本制度的处理措施和相关责任追究,如罚款、警告、扣工资等,同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

5.保护客户信息,规定相关措施,如“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串货管理制度》涉及到的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与企业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违约和解除等内容。

2.《劳动法》:确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义务、社会保障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工和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

4.《行政管理法》:明确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加强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法律化和规范化,保证行政机关的作用和效力。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窜货是指在产品正式上市销售前,渠道中出现非授权销售、非合法渠道销售的行为。

窜货现象对品牌商和正规渠道构成了严重威胁,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正确界定窜货,并采取有效的处理办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一、窜货的界定窜货是指在产品上市前,没有经过品牌商的授权或正规渠道的销售行为。

具体表现为非法商家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获取货物,并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利润。

窜货行为往往导致价格混乱、市场秩序紊乱以及品牌形象受损,严重影响了合法渠道的销售和正常市场竞争。

二、对窜货的处理办法(一)加强渠道管理品牌商应积极主动地加强对渠道的管理,确保产品正常和合法的流通。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与正规销售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合同,并制定明确授权政策,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2.完善经销商管理:对经销商进行严格筛选,选择有良好信誉、合法经营的经销商作为合作伙伴,并对他们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市场意识。

3.严格监督和控制供应链: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确保产品的流通环节安全可控,防止非法获取产品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市场监管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打击窜货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具体措施如下:1.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窜货打击机制,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对窜货商家进行严厉的惩罚,维护合法渠道和品牌商的利益。

2.加强协同合作:政府部门与品牌商、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窜货行为。

3.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引导他们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消费者的责任和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应有所责任,争做合法消费者,不支持窜货行为。

同时,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遭受窜货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应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和赔偿机制,让消费者感受到法律的庇护,增强他们对合法渠道和品牌商的信任。

伊利库存管理制度

伊利库存管理制度

伊利库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伊利公司对库存的管理,提高库存周转率,降低库存成本,保障公司营运资金的流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伊利公司所有涉及库存管理的部门和岗位,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库存,包括原材料库存、半成品库存、成品库存及其他与生产运营相关的库存物品。

第四条库存管理的目标是使库存周转率尽量高,减少库存占用的资金,降低库存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第五条库存管理的原则是合理预测需求、精确计划采购、优化安全库存、控制库存周转速度。

第六条库存管理的责任部门是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库存计划、采购、仓储和配送等工作。

第七条库存管理的责任人是供应链管理部门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库存工作。

第八条每个涉及库存管理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库存管理的岗位,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确保库存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二章库存计划第九条每年初,供应链管理部门应组织各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产品销售计划,编制本年度库存计划。

第十条库存计划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计划数量及采购时间,具体标准和程序由供应链管理部门制定并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库存计划应当与财务部门预算和企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供应链管理部门应当对库存计划进行定期调整,及时修订采购计划和库存预警线,确保库存计划与市场需求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供应链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采购部门下达采购计划,控制采购量和采购时间,确保库存计划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库存计划、成本控制和供应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安排,确保采购成本的最小化。

第十五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采购计划,合理选择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保障原材料和半成品的供应质量和供应稳定性。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公司规定的采购流程和审核程序,做好采购文件的管理和审批工作,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采购部门应当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探讨供应链管理中的问题,并不断完善供应管理体系,提高供应链效率。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销售业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强化销售队伍管理,防范串货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销售串货定义销售串货是指销售人员在接受订单后,通过调包、挪货、私下协商等方式擅自改变订单信息,或在销售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产品等行为。

第三章销售串货管理职责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销售串货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工作,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销售制度,不得串货行为,如发现串货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四章销售串货工作流程1. 销售订单接受:销售人员接受订单后,应核实订单信息,与客户确认,务必与客户签订正规销售合同;2. 销售订单处理:销售人员应及时将订单信息录入系统,派发相关部门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完成订单处理;3. 销售回访:销售人员应及时回访客户,确认订单信息,及时反馈客户需求,确保订单顺利进行;4. 销售结算:销售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结算,不得擅自将款项挪作他用。

第五章销售串货风险防范1. 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养,规范销售行为;2. 定期进行销售业绩核查,对业绩异常的销售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并对串货行为进行严肃处理;3. 建立销售串货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串货问题,迅速处置;4. 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揭发串货行为,确保公平竞争。

第六章销售串货惩罚措施1. 对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首次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2. 对重复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关绩效奖金;3. 对严重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停职、降级、开除等处分。

第七章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执行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监督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进行评估;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对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有异议或建议,可向公司销售总监反映,或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反馈。

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窜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保护市场次序,增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跨规定地区销售,一次销售数目在 20 件以上,或低于被窜市场同样渠道价钱在被窜地区销售我企业产品的。

第三条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成心涂改批号,毁掉窜货凭据或数目较大( 100 件以上)的窜货行为。

第二章窜货预防第四条各地经销商要谨慎选择分销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掌握好价钱和数目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备货物外流。

要求各地经销商对其分销商或二批商作好货物流向登记。

第五条销售经理对每批货作详尽记录,以清楚自己地区内货物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市场督察部将对窜货严重市场作要点关注,并对窜货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以不按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的窜货进行检核。

第三章检举及受理第七条 *******有限企业市场督察部负责受理市场窜货事件及检举查实。

第八条各地市场一旦发现窜货,被窜市场销售经理或经销商必然快速照实地向督察部供给书面检举资料,检举资料上须有销售经理和经销商两方的署名,并对其检举事实负责。

第九条被窜市场必然一次性购置20 件作为依照(最好附有购置的凭据),此后将检举资料和凭据一同传回市场督察部受理。

第四章查实第十条市场督察部接到圆满的检举资料后,将在 24 小时内快速查实,并将结果通知被窜货市场的销售经理或地区经理。

销售经理或地区经理接到通知后进一步核实,并在三日内赏赐书面答复,窜货市场经销商或销售经理能够在这三日内赴被窜市场进行查实。

如状况真实,差旅开销自理,不然,开销由对方担当。

第十一条各市场所报窜货事件一经查以前,由检举、查实两方共同署名确认查实结果,并以书面资料形式上报市场督察部,督察部依照详尽状况取出办理建议,报销售总监审批。

第十二条三日内,督察部将办理结果及其履行方法通知被窜市场,并在一礼拜内将通告发往窜货和被窜市场。

第十三条查实人员必然公正负责地查证,供给相关的书面资料,并对其查证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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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串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经销商及销售商、特约销售商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劲牌公司所有产品。

第三条窜货是指未经劲牌公司许可,经销商或其下属销售商、特约销售商跨规定区域销售的行为;窜货事件分为跨区域窜货和区域内窜货两种类型。

跨区域窜货是指不同经销商经销区域之间发生的窜货行为;区域内窜货是指同一经销商经销区域内发生的经销商、销售商及特约销售商之间的窜货行为。

第四条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是指收货数量不足20件(10-19件〉的行为。

第五条一般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收货数量在20件以上、50件以下(含20、50件)的行为。

第六条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其下辖销售商、特约销售商故意涂改批号20件以上且低于公司指导价(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批发价格),或收货数量较多(50件以上),又或是在短时期内(三月内达两次及以上)经常性的批量的、屡教不改的窜货行为。

第二章窜货预防第七条各地经销商及销售商、特约销售商要慎重选择销售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要求各地经销商及销售商、特约销售商做好发货登记,并对其发出的每批货物做好识别标记,营销经理和城市主管监督执行;省级办事处及销售部督察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核。

第八条经销商及销售商、特约销售商收到每批货物或发出的每批货(5件及以上)都要求作详细记录,并及时收集整理,以有效分析、控制和管理本经销区域内的货物流向。

第九条销售部督察管理部根据各市场反馈回来的信息对窜货情况做出深入研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预防方法,并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货物流向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核。

第三章举报及调查第十条发现窜货:经销商、销售商、特约销售商或营销经理、城市主管、销售代表发现本市场或区域有窜货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购买凭证:一般性窜货被窜方市场或区域必须购买货物至少20件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恶性窜货必须收购至少20件(涂改批号)或51件(未涂改批号〉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

第十二条收货标准(一)跨区域窜货1、市场原则上只能在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终端收货,不得从零售终端(包括超市〉和餐饮终端收货,同时收货价格不应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渠道价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征得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同意后才可采取收货措施;未经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同意而高价收货,公司可不予受理。

2、市场在属于本市场供货的跨地区连锁超市、卖场发现外地货物且低价销售情况,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应首先将情况反馈给销售部渠道管理部,按照渠道管理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禁止各市场在未经渠道管理部同意时擅自采取收货措施,否则公司将不予受理。

(二)区域内窜货市场原则上只能在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终端收货,不得从零售终端(包括超市)和餐饮终端收货;同时,收货价格不应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渠道价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征得地级办事处同意后才可采取收货措施。

第十三条窜货举报流程(一)跨区域窜货1、由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确认、报销售部督察管理部:被窜市场的经销商将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生产日期、公司所做标识(外批、内码)、当地批发价格、窜货处批发价格、对窜货数量的估计、窜货的最早时间、持续时间和窜货造成的影响等详细情况说明及购物凭证一并提供给被窜方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被窜方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对经销商所报告的窜货情况和危害程度等必须前往窜货现场予以确认,同时附上全面、详实、客观的资料和有关凭证,以《窜货举报单》(见附件一)的形式报回销售部督察管理部。

2、对于因被窜市场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举报信息错误造成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处理失误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予以5—10分的考核处罚。

(二)区域内窜货由被窜区域负责人(销售代表)将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生产日期、公司所做标识(外批、内码)、市场所做标识、窜货造成的影响等详细情况说明及购物凭证报地级办事处。

第十四条窜货情况调查(一)跨区域窜货由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对市场所反馈的窜货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查出该批货所发市场及批次、品种、数量、发货日期;如有必要,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将派专员到市场核实(调查所发生费用由窜货方承担)。

(二)区域内窜货1、销售商、特约销售商之间的窜货行为由地级办事处和经销商共同查实确认;2、经销商与销售商、特约销售商之间的窜货行为由地级办事处查实确认。

第十五条通知窜货方(一)跨区域窜货由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将窜货的情况通知双方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经销商、省级办事处,并督促地级办事处负责查实和反馈结果。

(二)区域内窜货由地级办事处将窜货的情况通知窜货及被窜方,并负责查实和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购回所窜货物及规范措施(一)跨区域窜货窜货方经销商在接到销售部督察管理部通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被窜市场核实、购回所窜货物,并向被窜方经销商或销售商道歉,同时查出窜货的源头,并就窜货认识和后期规范措施等详细情况说明,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在收货当天以《窜货调查报告》(见附件二)形式提交销售部督察管理部;《窜货调查报告》要求窜货方经销商、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签字盖章确认;销售部督察管理部收到《窜货调查报告》,向双方市场确认窜货方经销商是否将货物购回,处理方法是否得当,是否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区域内窜货窜货方在接到地级办事处通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被窜区域核实、购回所窜货物,并向被窜方道歉;同时由地级办事处与窜货区域负责人查出窜货源头,并就窜货认识和后期规范措施等详细情况说明以《窜货调查报告》(见附件二)形式提交省办并存档。

(三)如窜货方无故延期收货将视为态度不积极,在处理时予以加重处罚。

第四章处理第十七条跨区域窜货事件由销售部督察管理部负责处理,区域内窜货事件由所辖地级办事处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未按窜货预防第七条要求执行的经销商及销售商、特约销售商、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视情节轻重在其考核中予以1一5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跨区域窜货处理细则(一)处罚及补偿标准(二)以上是本制度颁布之日起经营年度内第一次窜货的处罚标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按以下规定处理:1、经销商:第二次按以上标准再增加0.5倍处罚,第三次按以上标准再增加1倍处罚,第四次取消经销资格;2、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第二次按以上标准再增加0.5倍处罚,第三次按以上标准再增加1倍处罚,第四次作降一级处理或调离岗位;其中片区经理:对于同一片区管辖区域内经营年度内第一次发生窜货对片区经理不做处罚,从第二起窜货事件开始按正常窜货事件处罚标准进行处罚;3、省级经理:对于同一办事处管辖区域内经营年度内发生窜货事件不多于三起则对省级经理不做处罚,从第四起窜货事件开始按不同办事处管辖区域发生窜货事件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对于不同办事处管辖区域发生窜货事件,第二次按以上标准再增加0.5倍处罚,第三次按以上标准再增加1倍处罚,第四次及以上作降一级处理或调离岗位。

(三)公司对窜货经销商的处罚,在地级办事处查出窜货源头(即窜货销售商或特约销售商)后,由该销售商或特约销售商承担不高于公司对经销商处罚总额60%的罚款。

(四)由相邻经销区域市场价格差异等特殊原因诱发的窜货事件,销售部督察管理部视市场危害程度综合处理。

(五)对于收货数量低于20 件(10-19件)的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将依据受害市场受害程度,由货物流出市场给受害市场予以2000-3000元的补偿,并责成货物流出市场收回流出货物。

(六)在市场特殊时期(公司调价期间、营销人员集训或休假期间等)发生的窜货事件,将加重处罚,处罚标准按照第十九条第(一)点处罚标准3倍以上执行。

(七)处于考察期的经销商如发生窜货行为或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将按照第十九条第(一)点处罚标准加重处罚。

(八)隐瞒本市场或本区域(省)的窜货行为、或未经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同意擅自私下处理窜货事件,将对双方市场经销商、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省级经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级直至中止合作或辞退处理。

具体处理标准如下:1、省级经理: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罚款100—300元;第二次予以警告处分,并降一级处理;第三次予以调离岗位或辞退。

2、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罚款100一300元;第二次予以严重警告,并降一级处理;第三次予以调离岗位或辞退。

3、经销商:第一次予以警告,并罚款1000-3000元;第二次予以严重警告,并罚款3000-10000元;第三次取消其经销权。

(九)对销售部督察管理部查实为市场恶意收货、谎报或动机不纯的窜货行为,由举报市场的经销商、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承担查实费用,并对该市场经销商、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予以重罚。

(十)若由于被窜市场终端建设与渠道、价格管理严重不符公司要求,或因与当地销售商、特殊销售商关系恶劣等情况,导致区域终端主动从其它地方进货,由被窜方承担责任,公司不作为窜货事件处理;同时,由省级办事处对该市场以函告的形式要求限期整改。

(十一)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只对以《窜货举报单》的书面形式报回的窜货信息予以查询、受理。

(十二)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直接参与窜货行为,一经查实,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条区域内窜货处理细则(一)处罚及补偿标准:(二)以上是此制度颁布之日起经营年度内第一次窜货的处罚标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按以下规定处理:1、经销商或销售商、特约销售商:第二次按以上标准再增加0.5倍处罚,第三次按以上标准再增加1倍处罚,第四次取消经销资格;2、销售代表:第二次按以上标准再增加0.5倍处罚,第三次按以上标准再增加1倍处罚,第四次作降一级处理或调离岗位。

(三)在市场特殊时期(公司调价期间、营销人员集训或休假期间等)发生窜货事件,将加重处罚力度,处罚标准按照第二十条第(一)点处罚标准3倍以上执行。

(四)对查实为市场恶意收货、谎报或动机不纯的窜货行为,由地级办事处和省级办事处对举报窜货的经销商或销售商、特约销售商及当事人予以重罚。

(五)若由于被窜区域终端建设与渠道、价格管理严重不符公司要求,或因与当地其他渠道商或终端关系恶劣等原因,导致区域终端主动从其它地方进货,由被窜方承担主要责任,地级办事处不作为窜货事件处理;同时,由地级办事处对该区域以函告的形式要求限期整改。

(六)营销经理、城市主管或销售代表直接参与窜货行为的,一经查实,作辞退处理。

(七)窜货及被窜方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须收集相关证据向省级办事处申诉,由省级办事处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章审批及执行第二十一条审批(一)跨区域窜货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将处理结果上报销售部总经理审批、签发;对于重大窜货事件由销售部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副总裁审批、签发。

(二)区域内窜货地级办事处对处理结果予以审批、签发,对于重大窜货事件由地级办事处签署意见后省级办事处审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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