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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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完整版)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目前正在成为全球潮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得到大家一致同意。

可持续发展就是,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来看下面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内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管爱国、富鸿钧、蔡海珍、曹阳、胡佳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再生资源 renewable resource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回收站点 collection site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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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再生资源 renewable resource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回收站点 collection site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4 设立原则4.1设立依据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2设立前提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

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站点。

4.3设立要求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4.4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设立要求回收废旧金属的固定回收站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对资源的有限性的认识,再生资源回收被广泛关注。

再生资源回收是指通过将废弃物进行分拣、分类、处理,从中提取可再利用的物质,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为了更好地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制定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立法与政策支持(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的方向和目标,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运营。

(2)制定财政和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经营,降低再生资源产品的生产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识,倡导再生资源的利用和再利用。

二、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废弃物的追溯和回收过程的透明化。

(2)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管机制,对回收企业的操作和工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符合环保和质量标准。

(3)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再生资源产品和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产业(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链,将废弃物的回收、分拣、加工和利用环节有机衔接。

(2)支持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回收效率和再利用率。

(3)加强与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促进技术和经验的交流,共同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经验和技术。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研究再生资源回收的全球性问题,推动国际间的资源共享和再利用。

五、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投入和宣传力度(1)加大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经济投入,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运营成本。

(2)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知和参与度,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努力,可以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制度和机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标。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程序(SBT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程序(SBT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程序(SBT10719-2012)1. 简介本文档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程序的规范文件。

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推动再生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并确保站点建设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2. 目标本程序的目标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站点选址和布局- 设备和设施的选择与配置- 环境影响评估和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流程和管理- 安全和卫生管理- 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监测和报告3. 站点选址和布局3.1 选址标准- 与主要再生资源来源靠近- 避免对附近居民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条件3.2 布局设计- 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便于操作和管理- 考虑再生资源的分类、储存和处理流程- 确保安全通道和紧急出口的设置- 提供合适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如供水、供电等4. 设备和设施的选择与配置4.1 设备选择标准- 符合再生资源处理需求和数量- 具备高效、稳定且可靠的运行能力- 尽量选择节能、环保且易于维护的设备4.2 设施配置要求- 合理规划设施的位置和空间- 提供充足的储存空间并确保分区和分类- 配备必要的处理设施和工具- 考虑人员的工作环境,保证通风、照明和安全措施5. 环境影响评估和管理5.1 环境影响评估- 在站点建设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包括环境噪音、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评估- 尽量减少站点建设和运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5.2 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流程-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污染和环境风险6. 再生资源回收流程和管理6.1 回收流程规划- 制定详细的再生资源回收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确定资源收集、分类、加工等环节的具体步骤- 配备必要的操作设备和人员6.2 资源管理- 实施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 确保资源的准确计量和记录- 定期分析和评估回收资源的质量和可行性7. 安全和卫生管理7.1 安全管理-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措施- 保证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7.2 卫生管理- 确保卫生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理- 加强职工卫生教育和个人卫生意识8. 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8.1 风险评估- 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 发现并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和建议8.2 应急预案-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和流程- 培训人员并进行定期演练- 准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9. 监测和报告9.1 监测措施- 建立环境和资源的监测系统- 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 分析监测结果,提出改进建议9.2 报告要求- 定期编制环境和资源的监测报告- 提供完整的数据和分析结果- 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报告10. 持续改进本程序要求站点管理者始终关注持续改进,通过定期评估站点的绩效和效率,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不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环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再生资源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再生资源定义第四条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可以再次利用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等。

第三章回收经营者要求第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三)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四)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回收登记制度,确保回收资源的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回收经营规则第七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回收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合、污染。

第九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回收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回收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二)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未建立回收登记制度或者回收登记制度不规范的;(四)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回收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浪费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或者经济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设备和设施;4. 有符合行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备案程序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企业章程;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5. 企业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说明;6.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证明;7. 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六条合法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质量保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回收的再生资源质量。

第八条数据报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数据,包括回收量、处理量、利用量等。

第九条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规经营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与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有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相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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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再生斐源回收站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资源的循环使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卫生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以及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县工作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三条凡在本县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要求。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多家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五条县商务部门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办法或措施、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县公安机关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注册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负责将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内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影响和妨
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街区)对辖区再生资源站点布局、设置、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辖区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落实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市场准入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备案外,还应当按规定向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应当遵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登记、发现赃物报告等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回收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涉案物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相关的废旧物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遵守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一律在室内存放,不得室外乱堆乱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对回收的再生资
源运输、加工、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影响妨碍城乡市容;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使用的车辆等工具,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和容貌标准要求,保持整洁,防止遗洒和污染。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或通报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站点设置要求
(一)各乡镇(街区)负责对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和环保要求。

不得在公园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存储点周边500米以内、高压线走廊内设置回收站点。

商务中心区不得在县城主干道(XX路)、次干道(XX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并随着城市发展和规划的调整,不限于上述主次干道。

乡镇主街道、县乡村主干道两边区域可视范围内不应设置回收站点。

(二)再生资源回收站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按产生废弃物的量设置,城区按半径2公里商圈设置,农村由乡镇统筹设置。

L场地要求:回收站场地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有稳固的场房,不得露天堆放。

2.经营要求:回收站应采取特许经营为主、自营为辅的经营方式。

应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标识。

3.环保要求:应遵守所在区域环保要求。

回收物储存不得超过2天。

(三)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广告牌规范设置,应遵守《XX 县城区户外广告和自设牌匾设置管理办法》(X政办(2022)X号)规定,建议统一橙色底面(广告牌的长度高度根据门头合理设置),白色微软雅黑字体,统一设置“XX县再生资源回收站”,广告牌上有联系人姓名、电话,由辖区政府统一编码、统一指导管理。

第十一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XX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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