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料采购合同

砂石料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供应方):资阳市清泉钢材加工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所需砂石与乙方建立供需合作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沱江花园二期安置小区

2、工程地点: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沱桥村、半山村

说明:

1、上述材料市场价格涨、跌在10元/ M3以内,价格不作调整;超过10元/ M3,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调价补充协议未签订前乙方不得停止供货。

2、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含运费、装卸费、安全文明等一切费用(不含税收)。

3、本合同总价为800万元。

第三条材料交货地点、期限、数量

1、交货地点: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沱桥村、半山村

2、供货起止时间:2016年3月28日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3、供应数量:砂石的供应数量,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第四条质量要求

1、本合同的建筑用砂、碎石,以GB14684-2001《建筑用砂》、GB14685-2001《建筑用卵、碎石》标准以及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要求(生产)供应,保证甲方使用各种类型建筑用砂(碎石)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符合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验收计量及付款方式

1、甲方安排至少两人在现场查验并签收。

验收人(1):联系电话:

(2):联系电话:

2、砂、碎石运至交货地点后,甲方的验收人与送货人员对砂、碎石进行现场收方计量。

3、甲方有权核查批次送货数量的准确性,由甲方验收人和乙方送货人员一起进行抽检并确认,若出现任何一车数量不足,则该结算期内的所有砂、石每年数量均按抽查到的最小单车数量实收比例结算。

4、计量方式:到场材料以现场实际收货量,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5、付款方式:本工程材料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贷款按月结算,每月的25日对账,双方签字确认后一个月内付款。申请付款时乙方需提交甲乙双方代表签订的供货清单,每次付款按当月结算金额的80%进行支付,每月20%余款累计在项目主体供应完成1月内付清,最后一次货款在项目供货完后2月内付清。

第六条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1-2天向乙方提供货要求,并对乙方送达的材料验收确认。

2、乙方应对供应材料的质量及数量负责。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未达到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并经供甲、乙双方抽检送至权威检验机关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包退、包换、并承担该批不合格产品的赔偿费用;如甲方抽查数量与送货单不一致,则以现场计量的数据为准。

3、乙方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必须文明行驶、文明装卸,遵守施工现场有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乙方供应材料在甲方未验收确认前,产品毁损、丢失及发生安全事故等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返工的,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总货款2%的违约金并赔偿工程返工产生的所有费用。因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其他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材料款中扣除,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向乙方予以追诉。

2、乙方不能按期供货的(不可抗力、政策性规划城市建设等除外),每延误一天的违约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的1%计收,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4、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供完材料并结清货款后失效。甲方(盖章):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甲方(盖章):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乙方(供应方):资阳市清泉钢材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2016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